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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致诚律师

四子歹毒致85岁老母死亡 应按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26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母亲的呼救》,报道一起因四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最终导致老人死亡的案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最后仅以遗弃罪,判决四个儿子一年半至两年的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案认定罪名错误,最终导致量刑过轻。四人行为歹毒,情节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解昌英老人,85岁,有四儿三女,由四个儿子按月轮流赡养。2014年1月1日,解昌英老人四儿子赡养日子到期,吃过早饭后,四儿子将解昌英送到大儿子处,大儿子明知解昌英被送到自己家,却外出办事将大门紧锁。老人等了两个小时后,又返回四儿子处,四儿子却以轮值赡养已到期拒绝解昌英继续居住。老人无奈离开四儿子家,辗转来到二儿子和三儿子家门外。夜深时,解昌英在门外大声呼救,两个儿子虽然都听到了老母亲的呼救声,两人都认为不该自己轮班,所以都没有允许老母亲进屋。第二天早上警察检测当地白天温度仅为1.9度,是当地一年最冷的时候。2014年1月2日,早上7点,二儿子送孩子上学,出门发现老母亲躺在地上,发现母亲口鼻处有血,可二儿子并没有在意,而是将老人扶在门外的石凳上,继续送孩子上学,回来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解昌英的死因是摔跌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警察现场勘查发现二儿子和三儿子门口的路边的竹竿上有血迹。老人在前往二儿子和三儿子家的路上摔倒,爬起后继续往前走,用手扶了路边的竹竿。解昌英内出血达到20%,对于85岁的老人,足以致命。

谢昌英老人的身体长时间处于饥寒交迫的状态,并因体力不支而摔倒,导致体内出血。四个儿子明知老母亲在门外大声呼救,却无动于衷,见死不救,最终导致解昌英因出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此,四个儿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四人有及时救助解昌英的法律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及时救治老年人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李秀猛等四个被告作为解昌英的赡养人有义务及时救助解昌英,使解昌英得到及时的治疗。

四个被告作为解昌英的子女,有赡养、救治解昌英的法定义务,大儿子和四儿子明知老母亲夜深未归,却未及时寻找。二儿子和三儿子深夜已清晰的听到老母亲在自己门外的呼救,却未出门及时救助老人。李秀猛等四被告有及时救助解昌英,阻止解昌英因失血过多死亡的法律义务。

二、四人对解昌英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解昌英老人的死亡,李秀猛等四被告明显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

2014年1月2日,白天当地气温1.9度,重庆万州地区昼夜温差在6度左右,在解昌英去世的晚上,当地气温应当低于零度,是一年中最冷的时候。大儿子和四儿子明知老人深夜未归,应当意识到,85岁的解昌英有可能发生意外,或者因寒冷讥饿而死亡,但两人却未出门寻找。二儿子和三儿子,在寒冷刺骨的深夜,清晰听见解昌英长时间的大声呼喊救命,就应当意识到,解昌英生命有可能已经受到威胁,却仍然没有出门探望救治。通过四个被告的行为表现可以看出,四被告虽然不积极追求解昌英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解昌英的死亡持有放任的态度,不追求也不反对。解昌英老人的死亡,正好可以减轻四个被告的生活负担,摆脱赡养的法律义务。四个被告对解昌英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

三、四人不及时救治的行为最终导致解昌英的死亡。

警察现场勘查发现,在二儿子和三儿子家门外的小路上有摔倒痕迹,在路边的竹竿上有血迹。根据法医鉴定,解昌英的死亡原因是,跌倒导致内出血达20%,创伤性休克死亡,出血过多的原因在于跌倒受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四儿子和大儿子,在发现老母亲深夜未归后,如果能及时出门寻找,解昌英被及时找到后,就不会发生摔倒的意外。二儿子和三儿子,在听见解昌英大声呼救后,如果能及时出门救助,发现解昌英受伤后,及时送往医院救助,解昌英不会出血达到20%,最终休克死亡。主审法官也认为,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个儿子伸手救助,都可以避免解昌英的死亡,悲剧也不会发生。正是由于四个儿子都没有及时救助解昌英,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解昌英的死亡和四个被告不救助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四个被告作为解昌英的子女,有赡养解昌英的法律义务,在发现解昌英发生疾病时,有及时送医治疗的法律责任。四个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深夜未归的解昌英有发生意外的可能,却听之任之,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解昌英死亡悲剧的发生。法院最后仅以遗弃罪,判决四人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仅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也为我国“百善孝为先”的传统道德观所不容。我们在此呼吁当地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此案,同时也希望该案能够引起更多人的深入关注。

通过致诚律师

为什么老人因遗弃致死犯罪处罚都很轻?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高龄老人被子女遗弃后死亡的案例。我们整理了七起典型的案例,在这七起案例中,赡养人都因不愿赡养老人,将老人遗弃后,不管不问,任由其自生自灭,最终导致老人死亡。七起案件都是情节恶劣,丧失人性,社会影响极坏,法院却仅以遗弃罪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附七起典型案例)

一、七起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例的共同点。

1、赡养人之间就赡养问题相互推脱导致被赡养人遭遗弃。

在这七起案例中,被赡养人都有多名赡养人,赡养人也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然而由于被赡养人属于85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家庭财产分配不均,赡养人之间关系不和等多种因素,导致赡养人均不愿赡养老人,赡养人之间就赡养问题相互推脱,经村委会等有关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轮流赡养协议未能严格履行,导致发生赡养纠纷,由轮流赡养变为无人赡养,最后导致被赡养人遭遗弃。

2、被赡养人长时间处于饥饿、寒冷、疾病等因素叠加最终导致死亡。

在七起案例中,被赡养人的尸检报告多表述为重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天气寒冷诱发多种疾病而死亡。被赡养人年龄在85岁以上,身体抵抗饥饿、寒冷的能力差,在饥饿的状态下长时间处于低温的环境中,容易导致摔倒等意外情况发生,老人发生意外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最终导致被饿死、冻死的悲剧发生。

3、赡养人遗弃被赡养人的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差。

在七起案例中,有的被赡养人被遗弃在儿子家门外,儿子听到老母救命的呼喊声,却无动于衷,冷漠至极;有的将八旬老母关在门外的水泥地上六天六夜,心肠恶毒;有的将九旬老人弃在园中,不管不问,最后活活被冻死。在这些案例中赡养人遗弃被赡养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差。

4、赡养人都被以遗弃罪追究责任并判处较轻刑罚。

在七起案例中,虽然赡养人遗弃被赡养人手段残忍,并导致被赡养人死亡,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法院都以遗弃罪对赡养人定罪量刑。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轻的虽然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赡养人被遗弃致死案例成因分析

1、传统道德观的缺失是赡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孝经》有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孝是天经地义之事,赡养老人更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国传统道德观念淡薄,是赡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养老以居家养老为主,尊老爱幼,家庭和谐,家庭的文明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传统道德观的缺失,丧失基本的道德底线是赡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2、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被赡养人遗弃致死内在因素。

赡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赡养人甚至认为,遗弃老人是自己的“家务事”,在案例三中,林兰珠的大儿子夫妇在被警方刑事拘留后,依然振振有词地质问办案人员:“不让母亲进门是我的家务事,怎么就犯法了!殊不知遗弃老人致死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违法行为未付出应有的代价。

3、刑罚处罚过轻导致刑法惩罚犯罪功能未体现。

我国《刑法》的功能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处罚过轻不仅不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也不能起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更不能有效的保护被赡养人的生命健康。

4、家庭矛盾容易演化为赡养纠纷。

有些老人在分家析产时,对待子女亲疏不一、财产分配不公,使其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待老人需赡养时,其子女不想尽义务,互相推诿。在赡养老人时,几个子女相互攀比,攀比的不是如何孝敬老人,而是如何少尽赡养义务。致使老人赡养发生纠纷,最终的结果是谁都不主动尽赡养义务,老人无人赡养而被遗弃。案例一、案例二中的老人都有多个子女,就是因为子女间相互推脱,相互攀比,最终使老人无人赡养。

三、关于被赡养人遭遗弃案件定罪的建议

法院在审理遗弃案件时,遗弃被赡养人而致被赡养人重伤、死亡;被赡养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此类案件应属于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应认定为遗弃罪从重处罚。但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被赡养人致死或重伤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赡养人定罪量刑。

1、赡养人有及时救助被赡养人的法律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在老人因摔伤、讥饿、寒冷、疾病等因素,生命受到威胁时,赡养人有义务为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如果赡养人有能力提供救助而不予救助,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案例一、案例三中,被赡养人的子女,明知赡养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威胁,而不予以救助,没有尽到及时救助老人,有效组织老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

2、赡养人要有对老人死亡或重伤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老人所处的环境和老人的身体状况,赡养人应当意识到老人长时间处于讥饿、寒冷、疾病的状态生命有可能受到威胁,却不及时伸手救助,对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极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那么赡养人对老人的死亡就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3、赡养人不救助行为与老人死亡或重伤结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此类案件中,赡养人不提供救助的不作为导致被赡养人的死亡或者重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赡养人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那么被赡养人就不会发生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之所以发生被赡养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就是因为赡养人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赡养人不救助行为与老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之间还应具有因果关系。

4、赡养人被遗弃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已经发生。

间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不存在未遂状态,因此只有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遗弃后导致被赡养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已经发生,赡养人才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四、针对被赡养人遭遗弃案件的司法建议

1、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件,大多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冲击我国传统道德,目前我国法律对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件,定罪量刑不够明确。以上几个典型案例,虽然法官认为赡养人情节恶劣,但是也都对赡养人判处遗弃罪,从而判处较轻的处罚,不能有效的起到打击犯罪,保护老年人的作用。

2、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准掌握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审判机关在审理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件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损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准确定罪量刑,不能对所有类似案件,均认定为遗弃罪。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犯罪构成,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名,并判处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3、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准确实施作用。

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此类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应准确适用罪名,为审判机关提供正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发现审判机关判决的此类案件,适用罪名或者判处的刑罚错误时,要及时提出抗诉,纠正审判机关的错误判决,真正起到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

附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85岁老母摔倒儿子家门外 不孝子听到老母呼救不理而死亡

2014年12月26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母亲的呼救》报道,重庆市万州区解昌英老人,因子女拒绝赡养,身体讥饿体力不支摔倒在两个儿子的家门外,导致体内出血,两儿子听见老母大声呼救,而置之不理,最终85岁的解昌英因体内出血达20%,休克死亡。

解昌英,有四儿三女,由四个儿子按月轮流赡养。2014年1月1日,解昌英老人四儿子赡养日子到期,吃过早饭后,四儿子将解昌英送到大儿子处,大儿子明知解昌英被送到自己家,却外出办事将大门紧锁。老人等了两个小时后,又返回四儿子处,四儿子却以轮值赡养已到期拒绝解昌英继续居住。老人无奈离开四儿子家,辗转来到二儿子和三儿子家门外。夜深时,解昌英在门外大声呼救,两个儿子虽然都听到了老母亲的呼救声,两人都认为不该自己轮班,所以都没有允许老母亲进屋。第二天早上警察检测当地白天温度仅为1.9度,是当地一年最冷的时候。2014年1月2日,早上7点,二儿子送孩子上学,出门发现老母亲躺在地上,发现母亲口鼻处有血,可二儿子并没有在意,而是将老人扶在门外的石凳上,继续送孩子上学,回来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解昌英的死因是摔跌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警察现场勘查发现二儿子和三儿子门口的路边的竹竿上有血迹。老人在前往二儿子和三儿子家的路上摔倒,爬起后继续往前走,用手扶了路边的竹竿。解昌英内出血达到20%,对于85岁的老人,足以致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最后以遗弃罪,判决四个儿子一年半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北京)八旬老人被遗弃 饿死家中半月无人知

2010年5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年过八旬的柴老太死家中仅半个月却无人知晓,法医尸检结果:“胃内少许褐色黏液,胃黏膜菲薄,并可见散在出血点;各脏器均腐败自溶。分析死者死因不排除重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柴老太是被活活饿死的。

柴老太有四个儿子,独自一人居住,四个儿子达成口头按季度轮流赡养协议。2008年 12月14日,四儿子完成最后一个季度的赡养,由大儿子接班,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来到老人居住的房子,可大儿子提出该老宅的欠款都是有他偿还的,因此房子应归他所有,柴老太称房子是自己盖的。大儿子对此不满,转身离开,二儿子追了出去,要求大哥接班,二人发生冲突,大儿子不同意赡养老人。经村委会调节,二儿子接班赡养。2009年3月14日,由三儿子接班,二儿子曾看见三弟妹给老人送饭。然而在2009年4月9日,却发现老人早已被饿死家中。

2010年4月27日,通州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二儿子有期徒刑三年,大儿子有期徒刑两年半,三儿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江苏)89岁老妇被拒门外六天六夜 雷雨交加夜晚饥寒交迫中离世

2012年10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老人的心愿》报道,江苏省江苏省泰兴市马甸镇永新村89岁的林兰珠老人,因大儿子拒绝赡养,被拒门外七天七夜,最终在雷雨交加的夜晚因寒冷讥饿死亡。

林兰珠有两儿三女,因林兰珠的赡养问题,两个儿子闹上法庭,最终调节两人按农历隔月轮流赡养母亲。大儿子虽同意赡养,但因盖房时,林兰珠不同意砍倒院里的一颗古银杏,大儿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赡养老母并非心甘情愿。2009年农历8月,轮到陈丙生赡养时,陈炳生不允许林兰珠进门,林兰珠被关在门外六天六夜。第一天晚上由于不允许进家门,村干部出面调解,调解无效,林兰珠住在了村干部家。第二天,林兰珠怕拖累村干部,就离开了,晚上睡在了陈丙生家大门外的水泥地上。第三天晚上,外孙媳妇不忍心,便将林兰珠接到了自己家中。可第四天、第五天、第六天连续三天晚上都睡在了陈丙生门外的水泥地上。几天里,村里人也曾给老人送来食物,可都被大儿子媳妇骂走,从此邻居们也不敢“多事”。在被关在门外的第六天那个雷雨交加的夜晚,林兰珠因寒冷讥饿而死亡。

2010年2月25日,弃母致死的大儿子夫妇,最终被泰兴市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儿女因为不是直接责任人,均由公安机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八旬老人遭不孝儿女遗弃 爬到公厕睡觉饿死路边

2012年1月12日,《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前坊村86岁高龄的王合英老人,同样因几个儿子不愿赡养,被儿子遗弃在路边,最终发现死在路边。尸检结果表明,王荷英生前主要存在心肌褐色萎缩,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级,其死亡可能与心肺功能不全及饥饿等因素有关。

王合英有两儿两女,2008年清明节前夕,王合英老人不慎摔伤送医院治疗,出院后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在村委会的调节下,四个子女对王合英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将母亲王荷英送到养老院安置,养老院每月600块钱的费用由兄妹四个人共同承担,每人承担四分之一,如果母亲王荷英不想在养老院住,就住在大儿子家。2009年11月,大儿子向村干部讨要母亲在养老院的费用发票未果,就以此为借口停止了自己应该出的那部分赡养费。而此时的王荷英已经行动不便,大小便失禁,没有养老院愿意接收。老人就在四个子女中间被推来推去,过着饱一顿饥一顿的生活。2010年9月21日下午,二儿子的老婆将王荷英接回,但她并没有将老母亲带回自己家,而是将老人放在了村委会办公楼楼下,然后就不管不顾地离开了。村干部给两个儿子打电话,大儿子借口自己干农活走不开,无法把母亲接走。二儿子更是直接表明不在赡养老人。老人就这样被丢在村委会一晚上,第二天被村民发现死在了村委会对面的老人协会的墙下。

2013年5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王合英的两个儿子管制一年、管制十个月。

案例五、(重庆)九旬老人摔伤遭遗弃 元宵佳节月圆夜冻死院中

2011年11月1日,《千龙网》报道,重庆市江津区91岁的老人田云摔伤后,在合家团圆的元宵夜,却被女儿遗弃在院坝,最后在瑟瑟寒风中,孤苦地离开了人世。经法医综合鉴定,结合死者年老体弱,当晚天气寒冷(当晚气温6~8℃),判断老人的死亡原因为冻死。

田云有三儿两女,2009年因赡养问题,老人将几个子女起诉至法院,因老大是五保户,老三是特困户,法院最后调解,老人岁女儿一起生活,儿子按月支付生活费50元。田云住进女儿家三个月后,就被女儿赶出家门,老人在村里找了一处破旧老屋居住,靠邻居的接济度日。2011年2月17日,田云摔倒在水田里,被路人救起,并通知了女儿,女儿赶到后,请人将摔伤的父亲抬到大哥家院中,并换下田云衣裤,盖上了被褥,意图将父亲交给大哥照顾。但大哥已外出打工不在家,老人便被一直放在了院坝。村干部得知消息,赶来了解情况,并要求田香夫妇好好照顾老人。然而,等村干部离开后,女儿也丢下老人,回到自己家。第二天凌晨,当女儿回来看老父亲时,发现老人身体僵硬,已经去世。

2011年5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田云的女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六、(湖南)儿子为讨补助费弃母于不顾 百岁老人被弃镇政府最后饿死家中

2011年3月20日,湖南省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遗弃罪做出判决,判决杨某犯遗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杨某家有兄弟三人,长兄与三弟两家长期离家在外务工。2004年11月,其母田满妹经批准享受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随后与杨某共同生活,由杨某领取田满妹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杨某在其母田满妹享受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后,向凤凰县廖家桥镇政府要求按月领取,并多次进京和赴省、州、县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7月27日凌晨5时许,杨某将田满妹丢弃在廖家桥镇政府坪院后进京上访。该镇政府干部发现后将田满妹老人送往镇敬老院暂时居住,并由工作人员照料十余天。经过镇政府干部的劝说和批评教育,并给其一袋大米和五十元现金后,杨某才将其母亲接回家居住。2005年8月14日凌晨5时许,杨某再次将母亲田满妹丢弃在廖家桥镇政府的坪院后进京上访。廖家桥镇政府干部和当地村民发现田满妹睡在政府坪院后,欲将其送往敬老院,但田满妹予以拒绝,坚持要求回家居住。2005年9月3日,田满妹在家中死亡。

案例七、(江西)六旬老母不慎摔伤 卧床不起饿死家中

2010年6月28日,《大江网》报道,2010年3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65岁的独居老人钟某,因摔伤后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儿子和儿媳长时间未去照看,最后,钟某因多日未进食,诱发肾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6月24日,以遗弃罪判处钟某儿子有期徒刑1年。

通过致诚律师

不提供劳动也需支付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工资并不直接对应劳动,因此不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工资,以下就是没有提供劳动但却有工资的情形。

一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是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四是根据北京市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不提供劳动同样需要支付工资,工资并不一定是与实际付出的劳动对等的。

通过致诚律师

致诚公益国内实习生招募公告

致诚公益国内实习生招募公告

电话:(010)63813362

邮箱:lihui.li@zcpi.org

网址:http://www.zcpi.org/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邮编:100161)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是全国最大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涉及领域包括:青少年、农民工、农村法治、刑事法律援助、妇女维权以及社会组织发展。致诚公益在全国推动成立30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并推动组建了有9000多名律师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协作网络。2011年,致诚公益下属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实现了民办非企业类社会组织在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方面“零”的突破。

实习生在致诚公益实习期间将感受到公益律师事务所紧张而又充满活力的工作氛围。通过参与法律实务操作,广泛接触致诚公益的业务领域,并参加一系列的研究项目,使实习生了解公益法律服务运行的过程,形成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识。

一、实习内容

接听咨询电话、接待当事人、办理案件、参与公益项目、撰写研究报告,到法院、律所参观学习。

二、招收条件

(一)学历: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在读学生;

(二)无犯罪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

(三)身体状况: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四)综合素质:有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敬业且富于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时间:1-3个月(累计至少1个月);

(二)打卡:上下班进行打卡;

(三)请假:实习生需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办事应提前请假。

需准备的资料

(一)一寸彩照1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实习申请时间段

2015年1月1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日期2015年5月1日。

六、应招方式

请将个人简历以电邮形式发送至lihui.li@zcpi.org,并在邮件内说明所申请的实习时间段。

通过致诚律师

讨薪维权五大注意事项

前日,河北冀州一处新建楼盘,一名13岁女孩帮父亲讨薪时,从16层跳下,随后被送往冀州市医院,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农民工讨薪维权问题的关注。现在春节即将临近,工友讨薪维权事件也将进入高发期。一旦出现欠薪问题,工友应第一时间向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咨询,留存相关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权。为了更好地帮助工友维权,律师特别为大家准备了讨薪维权五大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切实解决工友们的问题。

第一项:工资该怎么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律师提醒: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在我国就是指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二项:建筑行业中,年底结算工资对吗?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就北京市而言,建筑领域在每季度末结清工资也是允许的,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每月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底结算工资,则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支付给劳动者;也不能克扣或者以其他形式如提供产品等来代替,这都是非法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律师提醒:建筑工人也享有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如果确实不能保证而只能在季度末结清的,也必须每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三项: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工资如何支付?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你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发布的数据。

律师提醒:只要不是因为你的过错造成的,停工也要给你发工资,至少也要发生活费。

第四项: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时该如何收集证据?

首先,工友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最好能写一个书面的字据。即使不能签合同,也要让包工头写个字据,让他把每月(天)给多少钱、工期多长等内容写下来。如果包工头连这个也不愿意写的话,为了确保以后不会白白给包工头干活,劳动者最好用录音笔或者手机将你和包工头说的话都录下来,然后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的材料,就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证明。如果劳动者在当初出来干活的时候没有让包工头打条,也没有做录音,那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也可以赶紧录音。直接找包工头谈,或者打电话录音都可以,这个时候只是你和包工头之间谈话,对方一般不会那么防备,也不会当面推翻他跟你说的话。

其次,如果农民工朋友和包工头是在建筑工地打工,那除了要让包工头打条以外,最好能保存上级用人单位给你发的有关凭证。劳动者就要把用人单位给你的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等等都保存下来。发生纠纷找用人单位的工地负责人时,也要带录音设备做个录音。

第三,农民工朋友打工时,要养成好习惯,每天在哪个工地干活、干的什么活、多少活、多长时间、怎么算工钱等等都记录下来。工作记录将来也是能做证据的。

第四,如果老板或者包工头不给工钱,你打算找他们去要工资的时候,除了做录音准备外,还要带上一两个你熟悉的人或者律师去,对于你和老板或包工头交谈的内容将来可以作证。

第五,农民工朋友还可以找工友作证。你们都在一个工地干活,当初和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是怎么约定的、现在被拖欠了多少工资等事情工友最熟悉,让他们为你作证也是好办法。

律师提醒:平时打工就要注意收集信息,比如工程施工信息、包工头的身份信息等。如果包工头拒不支付工钱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打110,既能让警察帮忙调解,调解不成的,还能留下110出警记录作为凭证。

第五项: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怎么办?

第一,我们可以告诉农民工兄弟,包工头卷钱逃跑后,你们不必到处去找包工头,可以直接去找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建筑公司要工资。

农民工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的,但从法律上来讲,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能给包工头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把钱给了包工头,那劳动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包工头为了揽到工程,而挂靠在一个劳务公司名下(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字来承包工程,其实工地上的管理、工程款等等都是包工头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跑了,农民工就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的工资。

第三,如果包工头逃跑了,但工程款并没有和发包方、总承包方结算完,劳动者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尽早拿到工钱。

第四,如果农民工手头没有什么证据,找用人单位或者发包方都没有确定的把握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只要求一部分(可以是很小的一部分)工资;在协商的过程中拿到了相关证据后再通过仲裁或诉讼要回自己其余的工资。

律师提醒:农民工一定要对雇用或者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有详细的了解,打工的时候要清楚工地的具体位置、该工程项目的名字、工地外挂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等,在工程完工后,可以直接向其要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那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年终奖

最近,一则关于某公司员工因表现良好,拿到了相当于100个月工资的年终奖的新闻见诸报端,不禁让人热血沸腾,而另一数据的出现,又马上会让人立刻冷静下来,据某项调查显示,2014年白领年终奖预计发放比例不足四成,即便是全国最高的北京地区年终奖均值也未超过2万元。那么,这些年,你拿到了属于你的年终奖吗?和年终奖有关的问题你了解吗?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

一、年终奖是什么?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用人单位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也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二、什么情况下应该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年终奖是否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因此,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及发放情况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

三、提前离职和入职未满一年是否也有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已经有了确定的年终奖发放标准或者数额,且未将提前离职或者入职未满一年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则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或者规定发放年终奖。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或者法院一般也会按照劳动者的在岗时间,支持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员工提前离职,无法对其进行年终考核的除外。

四、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对于年终奖,劳动者应该提供证明年终奖是否存在的证据,当劳动者达到这一证明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和应得年终奖的数额进行举证。

通过致诚律师

工伤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力?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动,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条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是“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样是强制性的。《工伤认定办法》也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ƒ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的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通过致诚律师

农民工维权之十年探索(转自:中国县域社会经济网)

农民工维权之十年探索

新闻背景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一家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从2005年开始培养专职、专业律师从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和推动下,这种依托专职、专业律师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模式在全国进行推广。截至目前,30个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遍布全国,培育了超过140名专职、专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律师。
  在为农民劳动维权的基础上,该中心2011年底开始探索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致力于培养更多专职、专业的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推动更多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的成立。

29下午两点,一场特殊的工资发放活动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举行。说它特殊,因为发工资的是律师,领工资的是农民工。
两年前我们不知跑了多少趟、多少部门,但一直没有结果,家里的日子都难以维持了……”当日拿到工钱的农民工霍五戍说:这下子有了着落,心情着实高兴,终于可以过个快乐的团圆年了……”
  原来,经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福茂、高军生、张志友三位法援律师历时一年多的相助,河北省清苑县霍五戍等53位农民工追讨工资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拿到了属于他们的654482元工资款。

成立于200598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一家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从2005年开始培养专职、专业律师从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免费提供了大量高质量法律咨询,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从而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近10年时间里,中心共接待来访、电话和网络咨询62457件,办结案件9602件,涉及农民工19.7万人(次),涉及金额4.6亿元以上。20111月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截至目前,致诚中心拥有专职的律师及工作人员30余人,全职从事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律师。30个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遍布全国,已经成功培育超过140名专职、专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律师。

免费法律援助从追讨欠薪开始


20092月,贾某等32位山东籍农民一起来到北京跟随包工头在昌平区、通州区、丰台区等多处工地工作。后被拖欠工资总额106644元。贾某等人多次往返北京讨要工资无果,集体来到丰台信访办求助。信访办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打电话给致诚中心要求给予法律援助。200971,当律师带着22位身背铺盖的农民工从信访办回到中心时,农民工急迫、愤怒的情绪使接待大厅里顿时显得拥挤、沸腾。为了防止矛盾激化,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与办案律师一起,努力安抚人群的情绪并找到代表贾某详细了解案情。在了解到农民工生活困难后,从中心紧急款项中借给农民工每人100元的生活费。并在当天下午与经验丰富的时福茂、徐玉领、于帆三位律师讨论确定了办案思路。办案律师分头行动,连续多日顶着烈日到工地调查取证。包工头袁某多次称要带着钱到中心支付工资又多次爽约。当援助律师第一次带着精心准备好的30份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法院却不同意,经过律师的再三努力,终于立案成功。也许是感到了压力,老板张某提出同意出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年723日在致诚中心多次调解下,贾某等人拿到了丰台区工地的6.7万元工资。
  致诚中心从2005年开始致力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办理了大量农民工拖欠工资、工伤等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推动在全国各地建立34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截至2013年底,北京和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为超过43万农民工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直接办理援助案件近3万件,帮农民工拿回超过4.3亿元的赔偿.处理5人以上群体性案件426件,涉及7389余人。没有一起接受援助的案件当事人再去围堵政府、到政府上访,所有案件都得到妥善处理。不仅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还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化解了群体性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很多农民工欠薪案件都是群体性案件,如处理不善,很容易导致围堵政府机关、爬楼扬言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首都形象的事件发生。致诚中心以高度责任感,耐心细致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处理这些案件或引导其走上依法解决轨道,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免费提供高质量法律咨询。致诚中心设立专职律师,通过两部向社会公开的免费咨询热线、来人面谈、来信以及网上咨询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政策法律咨询。
  高质量办理大量援助案件。致诚中心在近十年时间里,办结案件9602件,涉及农民工两万多人次;帮农民工讨回损失超过两亿元,有些案件非常复杂,律师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才可能有结果。如河北郭增光等68名农民工的案件,经过3年多努力投入办案成本上万元,最终为农民工讨回了欠薪。如河北廊坊曾秀山等112名农民工讨薪,一起为政府认定为恶意讨薪的案件,经过两年多致诚中心的投入,最终为农民工讨回了413万元的损失。
  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有些农民工在焦急的等待后仍然拿不到工资或工伤赔偿款时,干脆就想以违法犯罪的报复方式来解决纠纷。遇到这种情形,致诚中心律师不但会向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而且耐心做工作,及时打消其违法犯罪的念头,同时最大限度帮助他们依法维权。 

赵国品图 
适应形势开展刑事法律援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深入,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据报道,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已占到了全国各地犯罪总数的70%以上,且流动人口犯罪存在三高现象:高犯罪率、高逮捕率、高羁押率。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已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从2011年底开始,致诚中心开始将目光投向刑事犯罪领域的农民工,为涉嫌犯罪的农民工提供免费刑事法律援助。
2012年年初,致诚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成立了刑事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开始了刑事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模式探索。该中心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成立,是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第一家专业研究机构。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致力于搭建教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信息交流平台,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中国公益法律的发展,主要工作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普法培训、实证研究、政策和立法改革倡导。
20144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对涉嫌犯罪的农民工等经济困难人群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致诚中心与丰台区司法局开展合作,专门成立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站。该工作站既接受丰台法院、丰台检察院以及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转介或指派,也直接面向社会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直接申请,工作站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将专职办理农民工等经济困难人群涉嫌犯罪的刑事辩护和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业务,探索专业化、职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模式。
20127月,致诚中心发布了《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报告将农民工犯罪原因总体分为五类:经济困难、工作关系引发犯罪、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法制观念淡薄,并对每一种类进行了具体举例和分析。《报告》重点分析了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和另类农民工职务犯罪两种情形。《报告》指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维权无果或上告无门后,不得已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自救性犯罪的特点是:一是在犯罪实施之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侵害,例如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伤索赔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是农民工通过正当法律渠道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农民工对于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主体甚至是整个社会产生了仇恨和报复的心理。
  实践中,农民工维权可能引发的自救性犯罪常见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致诚中心办理的刘某兄弟俩故意伤害案,兄弟俩跟着包工头干装修,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刘某兄弟和包工头发生肢体冲突,致包工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再如孙某盗窃案,春节临近,孙某回家心切,但是被老板拖欠工资4200元,在被老板多次拒绝发工资后,孙某趁老板熟睡之机盗窃现金4500元。
  农民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还伴随一个特点:涉案人数较多或共同犯罪形式较为明显。农民工个人的力量有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可能会纠结多人集体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混乱。更为严重的是,相同的处境和遭遇以及在血缘、地缘上的联系都可能使他们组成具有犯罪亚文化的团伙与组织,进行团伙犯罪甚至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类犯罪也是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引发自救性犯罪的一种新的发展类型,更加应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农民工职务犯罪,是指农民工接受雇主安排从事工作,其工作内容本身属于犯罪。农民工职务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农民工工作过程中。二是农民工受到雇主的指使,农民工和雇主的行为往往构成共同犯罪。三是农民工具有一定的盲从性,有的农民工知道其工作内容属于犯罪,仍然听从雇主安排进行工作,有的农民工自己并不知道工作内容属于犯罪行为,只是盲目听从雇主安排。
  对于此类犯罪的预防,《报告》建议一方面应当加大对类似注册成立正规公司、披上合法外衣的方式来进行隐蔽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求职心切的务工人员在求职时也应该擦亮眼睛,一旦发现自己掉入招工骗局后,在面对违法的犯罪红线时,绝不能心存侥幸。
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面临很大的压力,一旦遇到纠纷,自身缺乏解决能力,求助的渠道有限等等都是造成农民工遇到问题简单处理的原因。致诚中心发现,绝大部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或培训,他们对是否涉嫌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缺少基本认识。比如,在我们办理的21名涉嫌的故意伤害犯罪的当事人中,大部分当事人的主要犯罪原因是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或矛盾冲突引发。其中,1名当事人(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与被害人有长期矛盾产生积怨,蓄意报复;20名当事人多因突发或偶发事件,情绪或场面失控导致发生肢体冲突进而涉嫌犯罪。如田某父子因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和邻居发生冲突,父子俩分别判处两年和一年有期徒刑,田某为此还失去了心爱的工作,田家的生活也因此发生了巨变。此类犯罪往往具有临时性或偶发性,如果这些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用一定的法制思维来指导自己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此类犯罪完全可以大量减少或者避免。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道。
在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也普遍存在一定程度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形。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对农民工等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培训任重道远。佟丽华说。


在致诚中心领工资的农民工不是少数。
实现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专业化


  多年来,致诚中心在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过程中,非常注重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也摸索出了一整套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与方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三级矛盾化解机制。该机制将矛盾分为ABC三类,即:重大社会矛盾(A类),涉及人数众多,情况紧急,可能形成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事件;比较冲突的社会矛盾(B类),当事人辗转多个部门,心怀不满、情绪激动,可能造成违法犯罪;一般社会矛盾(C类),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以ABC三级社会矛盾为基础,致诚中心制定了详细应对方案,要求所有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支撑,坚持友好、依法、及时的矛盾化解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技能培训很少,大部分农民工在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一线岗位工作,各项权益保障相对薄弱。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所预测,农民工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为了推进农民工依法维权工作,我国应当培育一批专业的农民工律师。专业的农民工律师应当具备两个特点:有专业的知识和办案技能。目前,致诚中心拥有专职的律师及工作人员30余人,全职从事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律师。
  所谓农民工律师,指的就是职业化的、社会化的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他们是律师,但不收费。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和当事人一起坐车,由律师付费;和当事人一起吃饭,由律师付饭钱;周末时间,律师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专业培训,发放免费培训教材,还给每名农民工一定的交通补贴……10年来,北京市致诚中心和全国数十家农民工律师一起以一种特殊的援助方式折射出当代农民工维权生活中的新标向。
  致诚中心除了为农民工提供专业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之外,还将服务领域延伸到普法宣传和培训领域。20064月,为了更好的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在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的支持下,致诚中心成立了农民工普法学校,由专业律师利用周末时间为农民工开展普法讲座;援助律师还结合自己的咨询、办案经验,编写了通俗易懂的《农民工普法手册》,专门针对农民工经常遇到的问题,采用一问一答、口语化的形式,很受农民工朋友的欢迎。此外,律师还在解答咨询、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告诉他们怎样收集证据、如何求助帮助等,让农民工掌握基本的维权知识和技能。
  截至2014年,致诚中心出版图书包括《为了正义》《如何追讨欠薪》《如何签订劳动合同》《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办理农民工案件实用手册》《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求助有门——如何获得免费法律帮助》《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二)》《谁动了他们的权利?——时福茂办理农民工案件专辑(四)》《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五)》等对农民工维权有极大帮助的图书共11册。
  回望过去10年的工作,佟丽华颇有感慨:致诚中心是我国政府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正的意义就是培育了我国第一批农民工律师,为树立我国公益律师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位农民工代表在致诚中心准备递交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的材料。
推动更多社会力量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在办理农民工等经济困难人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致诚中心也有意识推动激活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对经济困难人群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中心意识到,要真正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涉罪人群获益,必须首先推动、激活、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济困难涉罪人群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因此,中心在接到有些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时,会考虑该案件是否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范围之内,如果有可能,会指导、协助当事人向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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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指导当事人申请的过程也是他们亲身体验法律援助权利的过程,是唤醒当事人权利意识的一种有效方式。推动、激活、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济困难涉罪人群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推动更多经济困难的涉罪人群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将是我们的一项长期工作。佟丽华表示。
在致诚中心努力为农民工维权、呐喊的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开始行动。
  为加强和改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专业法律援助。2006年初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全国律协将与地方律协合作,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力争用两年时间,在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建立一家农民工维权律师服务机构,进而探索建立由公益律师为中坚力量、覆盖广泛的农民工维权志愿者网络。具体推动、协调、支持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工作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安排一亿元专项彩票公益金,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用于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五个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委托,全国律协专门成立项目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并指导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和部分律师事务所的项目实施工作。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支持下,在全国相继推动成立了34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

通过致诚律师

值守岗位存在加班问题吗

“加班”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而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比如“保安”,“值班”更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那么“加班”和“值班”是否存在区别,“值班”能否和“加班”一样,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呢?

一般来讲,加班具有以下四个特点:首先,加班就是把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变成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延长的工作时间里,和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一样,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劳动者丧失了对这段时间的自由支配权。其次,就内容而言,加班原则上应该是从事本职工作或与工作高度密切相关的事项。第三,加班还应当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用人单位默许劳动者加班的,那么也可以视作用人单位安排。第四,加班要能够为用人单位创造某种短期或者长远利益。

对于值班,就目前来讲,在法律层面,关于值班的规定,只是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中提到:对于用人单位中从事非生产性值班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也就是说,对于值班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些用人单位还对保安等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律师认为,值班与加班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二者的区别则在于,首先,值班不应该安排生产性、经营性的工作,不能直接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其次,值班一般应该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如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第三,值班与加班的工作内容有很大区别,并不具有法定工作时间的延长这一延续性特点,通常是可以休息的。如果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值班任务是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那么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北京市会议纪要》)就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因此,对于值班一般是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规定的。

那么,在“保安”岗位中,如果保安人员在“值班”期间基本不被或只是偶尔被打扰,则应该可以认为是“值班”;但如果是经常性地被打扰或需要经常起床履行保安职责,那么保安人员的休息就被破坏,接近于正常工作,这就是纯粹的“加班”了。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能够区分在这段时间里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分别是多少。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就规定,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总之,在值班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也要在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过致诚律师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造成损失为由扣除工资?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2月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以打卡形式发放)。2012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2014年2月8日,张某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辞职,2014年2月25日正式离职。2014年3月25日,单位做出罚款决定,以张某工作中存在瑕疵,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克扣其工资1000元。后经过某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当场现金支付张某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800元整;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5日终止。

法律评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单位想要以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合法扣除劳动者工资,首先需要证明确实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其次还要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是在本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要求,其中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依法制定,还要公示给劳动者;最后每月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所得,不应该随意被克扣,希望广大工友可以通过我们的微信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