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劳动也需支付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不提供劳动也需支付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工资并不直接对应劳动,因此不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工资,以下就是没有提供劳动但却有工资的情形。

一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是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四是根据北京市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不提供劳动同样需要支付工资,工资并不一定是与实际付出的劳动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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