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守岗位存在加班问题吗

通过致诚律师

值守岗位存在加班问题吗

“加班”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而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比如“保安”,“值班”更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那么“加班”和“值班”是否存在区别,“值班”能否和“加班”一样,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呢?

一般来讲,加班具有以下四个特点:首先,加班就是把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变成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延长的工作时间里,和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一样,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劳动者丧失了对这段时间的自由支配权。其次,就内容而言,加班原则上应该是从事本职工作或与工作高度密切相关的事项。第三,加班还应当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用人单位默许劳动者加班的,那么也可以视作用人单位安排。第四,加班要能够为用人单位创造某种短期或者长远利益。

对于值班,就目前来讲,在法律层面,关于值班的规定,只是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中提到:对于用人单位中从事非生产性值班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也就是说,对于值班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些用人单位还对保安等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律师认为,值班与加班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二者的区别则在于,首先,值班不应该安排生产性、经营性的工作,不能直接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其次,值班一般应该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如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第三,值班与加班的工作内容有很大区别,并不具有法定工作时间的延长这一延续性特点,通常是可以休息的。如果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值班任务是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那么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北京市会议纪要》)就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因此,对于值班一般是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规定的。

那么,在“保安”岗位中,如果保安人员在“值班”期间基本不被或只是偶尔被打扰,则应该可以认为是“值班”;但如果是经常性地被打扰或需要经常起床履行保安职责,那么保安人员的休息就被破坏,接近于正常工作,这就是纯粹的“加班”了。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能够区分在这段时间里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分别是多少。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就规定,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总之,在值班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也要在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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