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归档 2021年1月28日

通过致诚律师

【公益培训】如何说安全,孩子才会听-5月17日(周日),北京天然氧吧内

致爸妈们
如何说安全,孩子才会听


前言

“安全”是每个父母最需要关心的问题,因为父母们往往过高地估计了孩子的能力。

  • 你知道在全球意外伤害是14岁以下儿童的首要死亡原因吗?

  • 你知道城市中每6名儿童中就有1名发生过意外伤害吗?

  • 你知道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最多的地点就是家中,发生率为43.2%?(注1)。

  • 那么我们如何在家里和孩子沟通关于“安全”问题呢?

注1:数据来自中国妇幼卫生项目局部抽样调查

1,化“抽象”为具体

经常听到父母对一个学龄前的孩子说:要注意安全!过马路要小心!。父母们可能没有想到:安全小心这样的词语对于儿童来说是个很抽象的词语,他们无法理解怎么做才算是安全小心,所以,要具体告诉孩子过马路,先看左边,在看右边。

2,不恐吓

为了让孩子不做危险的事情,父母有时候会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再这样跳会摔死的!再这样跑,我就不喜欢你了!不妨给孩子一些提示这样跳,容易摔倒,腿会摔疼。在马路上乱跑,车容易撞到你。”……或者表达自己的感受你这样乱跑,让我很担心。

2,安全环境下充分满足欲望

孩子在某个阶段非常喜欢玩水、玩火。与其禁止,不如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环境,让他充分体验。比如:成人陪伴下,在浴室里,让孩子尽情地玩水;或者玩蜡烛。但前提是告诉孩子,如果你想玩,一定要让父母陪着,绝不能一个人玩。当孩子的欲望充分满足之后,他也不会再寻找成人不在场的机会,偷偷去玩水、玩火。并且,我们越理解他们对玩的渴望心情,他们也越愿意遵守我们对他们的约定。

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志愿者培训班

2015-5-17

第一场:10:00-12:00,

第二场:14:00-16:00

丰台小松培训学校
培训内容(公益免费)
  • 如何说“安全”,孩子才会听


点击“阅读全文”在线报名

备注:封面图片《碎》来自@susu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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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课-郑懿老师

郑懿(Eileen):知名亲子教育专家,幼少儿英语教育专家,某世界500强外企资深全球经理人,沪江英语教育网站认证亲子及英语教育专家。是家教类畅销书《男孩手册》译者,《家长手册,幼小衔接你准备好了么?》作者。她也是一位10岁男孩的妈妈。对世界先进幼儿教育思想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与充分实践,她热心于公益育儿教育事业和公益传播,与众多父母共同探讨育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分享成功的经验,十余年来授课及分享讲座百余场。她的授课及沟通风格风趣、生动,兼有细腻和沉稳,尤其受广大家长和老师们的拥趸。曾受邀出席多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卫视等媒体亲子教育节目,并接受诸多杂志专访。其坚信“爱不需要理由,爱需要方法”。


关于主办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15年来,中心已经为24千余名儿童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参与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修法工作。

更多信息,请关注网站青少年维权网:http://www.chinachild.org/

关于协办方

北京市丰台区小松培训学校坐落在天然的“大氧吧”—洋桥万芳亭公园内,分设学前部、艺术部和文化课培训部,是一所针对幼儿、小学、初中、高中的综合性培训教育机构。学前部分为全日制和培训班两种形式,主要针对5-6岁学龄前儿童,以朗诵、演讲、讨论、对话等多种教学方式,用独创的活泼快乐的演讲课堂挖掘孩子语言潜能,全方位培养孩子品格、性格和综合能力,成就孩子人生腾飞的起点!


关于讲座反馈

关于讲座信息

时间:2015年5月17日 周日 第一场10:00-12:00,第二场:14:00 — 16:00

(两场内容一样,自由选择合适场次)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洋桥万芳亭公园原羽毛球馆配套二楼小松培训学校

费用:免费

人数:40人

(报名平台将从5月8日 9:00 开启,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进入活动链接。成功报名的家长会收到“活动行”平台给您发送的信息,可以此判断自己是否有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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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请您认真阅读)

1、关于报名

名额有限,请您安排好自己工作生活后慎重报名,以免因占有名额无法到场,而让真正希望听到郑懿老师讲解的家长们错过机会;

2、关于取消

如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取消报名,请您提前回复本公众号取消报名,诚信是每个人最珍贵的美德;

3、关于路线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万芳亭公园原羽毛球馆配套二楼小松培训学校 乘车路线:地铁马家堡站;公交洋桥站

通过致诚律师

一瓶辣酱惹的祸

2014年7月31日,对于来自内蒙古赤峰市的67岁的老杨来说是极其漫长的一天,他怎么也想不通,因为在超市的“垃圾房”拿了一瓶过期的辣酱就被当成了小偷,不仅被单位开除,而且一分劳动报酬也得不到。钱是小事,可是老人老实巴交了一辈子,最后被当成小偷开除,从心理上是怎么也不能接受的,带着这份屈辱和气愤,老人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至今,老杨来单位申请法律援助的那一幕还让援助律师记忆犹新。2014年8月3日下午3点多,一对老夫妇神情焦急地走进法律援助接待大厅,疑惑而拘谨地问道:“这是法律援助吧?”援助律师礼貌地回答:“是,请问您有什么事儿需要我们帮助?”老杨在律师对面的椅子上坐了下来,而他的爱人却扑通一声跪在地上。援助律师当时心里一惊,难道又发生了什么冤案?或是哪里来的上访人员?他赶忙起身扶起老人,将其搀扶到椅子上,经过了解,援助律师得知这是一起欠薪案件。

2014年7月9日,老杨经老乡介绍到位于石景山区阜石路的某超市当保洁工,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从早上7点到晚上9点40分,午饭和晚饭各给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每月可休息四天,月工资为2800元。

老杨工作的某超市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对商品质量有严格的控制,过期产品会一并收集到被员工成为“垃圾房”的库房中等待处理。

2014年7月31日,老杨在从事保洁工作过程中正是在该垃圾房中发现了一瓶刚刚过期一天的辣椒酱,本着劳动人民勤俭持家的优良品德,老人家觉得将这样一瓶刚过期的辣酱就这么处理掉实在有点儿可惜。在超市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员工可以吃掉即将过期或者等待处理的食品,但是不能将其带出超市门口。老杨朴素地认为,既然可以吃过期食品,那么拿一瓶过期辣酱也应该没有问题,于是老杨将这瓶辣酱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但是没有想到,这一举动被监控录像捕捉到了,第二天,老杨就被叫到了经理办公室,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老杨没有否认自己偷拿辣酱的事实,但是表明自己是出于可惜东西的心理。某公司没有理会老杨的解释,而是搬出了一份老杨签字认可过的《员工行为规范》,该规范载明:“工作时间员工不得吃东西,抽烟,喝酒;不得与甲方人员或顾客发生口角或打架行为;不动甲方东西,不要甲方东西,不拿甲方东西,严禁在超市内有盗窃行为;在超市上班人员不许与外面拾荒人员扎堆聊天,帮拾荒人员捡拾废弃物,如甲方发现,立即开除;在超市内拾到物品立即上交,不许擅自带走据为己有。上述事件一旦发生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依据该《规范》,某公司让老杨写了一份书面检查,随后将老杨解雇并且没有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从7月9日到超市上班,到7月31日被单位解雇,一共23天,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劳动报酬反而背上了一顶小偷的“帽子”,老杨觉得委屈,于是和单位反复沟通,希望能获得一些应得的劳动报酬。但是单位态度十分明确,坚持按照《员工行为规范》处理,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

听完了老杨的叙述,援助律师立即拿起电话打给了某公司,接电话的是一位自称姓林的经理。律师简单介绍了一下情况,对方表示知道这件事情,但是单位有严格的规定,无论破损商品还是其他退货商品等等,所有员工都不得擅自处置或私自拿走,否则就是盗窃行为,属于严重违规。

援助律师认为,对于是否留老杨继续工作不再探讨,但是老杨是外地来的农民工,已经快70岁了,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非常不容易,他毕竟还是付出了劳动,希望单位将劳务费予以支付。对方说需要继续研究,随即挂断电话。

之后的几天,援助律师多次尝试沟通,但对方的态度确十分强硬,表示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说起来只有区区的一千多元钱,协商解决应该说是最好的解决途径,但是既然单位态度强硬,为了拿回老人应得的劳务费,援助律师当即准备了诉状。要用法律武器为老杨讨回公道。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两个程序。一审中,法院支持了老杨要求支付劳务费的主张,将劳务费调整为1600元。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本案第二审程序。经审理查明,老杨(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本协议于2014年7月16日生效,于2015年7月16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保洁岗位工作,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每周休息1-2日,乙方每周具体的休息日期由所在项目的工作决定,甲方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1日至上月30日期间的劳务报酬……。该协议未约定工资标准。

同时,某公司出具了前文中提到的由老杨签字确认的《员工行为规范》,以及2014年7月31日老杨本人写的一份《检查》和一份《工资明细》,表明老杨工资为96元/日。

公司方面强调,由于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扣除老杨当月工资和奖金。

援助律师则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是该规定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应予以调整。

2014年12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老杨签字确认的员工行为规范中关于私拿公司所有产品即扣除当月全部工资与奖金的规定应视为老杨与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该规定明细过高,显失公平,故法院予以调整。一审法院调整的数额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现00-8-11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老杨要求支付16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通过致诚律师

最高检“亮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孩子死伤恶性案件,渎职官员将被追责

在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保障中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个好消息,也是最高检察院送给孩子们六一节最好的礼物。作为这一政策启动、发展、发布的见证人,向推动这一政策的最高检察院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表示感谢。如果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这一政策,如果再次发生南京两个小女孩被饿死的悲剧,相信应该有公职人员因为渎职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希望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推动、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承担责任,更好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一司法政策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了八项具体措施,都非常必要。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站在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高度,明确向各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亮剑”!

首先是向传统常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亮剑”。过去一些年来,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儿童拐卖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了严厉打击类似犯罪,最高检这次政策明确规定,“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奸、伤害等犯罪,受到传统观念以及认识方面的局限,或者受到其他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可能不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可能不及时起诉,法院可能重罪轻判,不论何种情况,都会导致未成年人依法维权艰难曲折。最高检这一司法政策明确要向司法机关“亮剑”,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监督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最后,最高检向官员渎职行为“亮剑”!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如果家庭不能担负责任,不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管原因,国家有关部门都应积极履行职责,以避免孩子死伤等严重后果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消极冷漠,敷衍塞责,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发生。最高检这次发布的政策明确规定,“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我相信,最高检这一鲜明的“亮剑”态度有助于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帮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孩子!

通过致诚律师

高温来了,补贴去哪了?

今年北京的春天有点长,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前些年一闪而过的春天,对今年忽高忽低的气温多少有些不适。56号进入立夏,夏天来了,高温也来了。那么气温达到多少度才算是高温?哪些情况属于高温作业呢?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哪些权益呢?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014年北京地区, 6月到8月期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市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5%

四、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伤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七级伤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伤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评残后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说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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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社平工资新鲜出炉啦!

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统计局做出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凡按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大家在纷纷感慨自己工资严重拖了后腿时,也不要忘了这个数据与大家是息息相关的。

首先是影响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随着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北京市人社局做了如下通知: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

其次是工伤保险的赔偿问题。通过上一期微信的介绍,工友们应当大致了解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这些项目中与社平工资相关的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般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工资标准的,都直接按照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都是直接以社平工资为计算标准的。因此2014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发布后,许多工伤赔偿项目的金额也有相应的改变。

最后就是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工友们,如何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综上所述,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申请人均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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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短片《我要找律师》

故事梗概:一个叫牛力的年轻人来到城市,辛苦工作三个月,却被拖欠工资,一气之下牛力把老板给打了,然后他被刑事拘留了,那么他应该怎么来面对这样的困境呢?又有谁能够给他提供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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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

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如何确定起算和截止时间点?是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首先介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10月28日。故该案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律师提醒: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何时起算的问题。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不过由于各省对二倍工资差额时效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劳动者应尽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致诚律师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职工离退休时如有余额可一次清退还职工本人,主要特征体现为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目前,住房公积金主要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作,用人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而新入职或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则以入职当月工资为月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缴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各地可根据城市条件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限期不更正的,可能面临10000~50000元的罚款;而用人单位如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且限期不更正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多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允许的。

另外,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应当在录用之后到主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并缴纳住房公积金。从此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员工并未区分本地户籍与外地户籍,或者城镇户籍员工与非城镇户籍员工。但从各地的立法实践来看,部分地区曾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仅覆盖用人单位录用的本市户籍职工或者城镇户籍职工,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2条即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针对非本市常驻户籍在职职工则无此要求。实践中曾具有相同或类似限制性要求的操作的还有北京、浙江等地。但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或者立法趋势均是扩大缴存范围和对象,各地纷纷修订原来的规定,如在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该规定中可见,至此上海已经不再区分本地户籍与外地户籍,但是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依然存在,规定中并未强制企业为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通过致诚律师

最低工资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最低工资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问题二: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答:根据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是“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问题三: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

答:《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理解为不列入工资范畴,因此这部分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各地所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扣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项目,各地则各有不同规定。例如,北京的最低工资就规定应当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问题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不一致,最低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此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地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者工作地的标准,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