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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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最低工资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问题二: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答:根据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是“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问题三: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

答:《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理解为不列入工资范畴,因此这部分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各地所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扣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项目,各地则各有不同规定。例如,北京的最低工资就规定应当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问题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不一致,最低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此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地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者工作地的标准,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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