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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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职工离退休时如有余额可一次清退还职工本人,主要特征体现为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目前,住房公积金主要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作,用人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而新入职或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则以入职当月工资为月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缴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各地可根据城市条件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限期不更正的,可能面临10000~50000元的罚款;而用人单位如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且限期不更正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多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允许的。

另外,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应当在录用之后到主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并缴纳住房公积金。从此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员工并未区分本地户籍与外地户籍,或者城镇户籍员工与非城镇户籍员工。但从各地的立法实践来看,部分地区曾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仅覆盖用人单位录用的本市户籍职工或者城镇户籍职工,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2条即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针对非本市常驻户籍在职职工则无此要求。实践中曾具有相同或类似限制性要求的操作的还有北京、浙江等地。但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或者立法趋势均是扩大缴存范围和对象,各地纷纷修订原来的规定,如在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该规定中可见,至此上海已经不再区分本地户籍与外地户籍,但是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依然存在,规定中并未强制企业为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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