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1年1月28日

通过致诚律师

建筑工地劳务费如何讨?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很少是由建筑公司直接招工的,大部分是跟着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并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不与公司直接联系。在现行的这种工程承包模式中,建筑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与己无关,当然也就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很多农民工也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建筑公司是谁,如果被拖欠工资了,他们紧紧盯着的也只是包工头,而不是分包的建筑公司。

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在立法上造成了混乱,立法的混乱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有些监察人员却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予处理;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以工作站办理的涉及包工头的援助案件为例,在承担责任方面,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

1)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或包工头承担部分责任的);

2)判决由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的;

3)判决仅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

本期我们将介绍法院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及结果:

杨某等47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建设单位直接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小包工头胡某,杨某等47名农民工就跟着胡某打工,工程完工后拿不到工资,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与张某结算清,张某亦已根据施工进度与胡某结清,杨某等47人被拖欠劳务费是雇主胡某没有支付劳务费,因而判决建设单位与张某对杨某等农民工工资不承担责任,只有包工头胡某对此负责。

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郭某等68人在北京某纸业公司工地打工,该工程由纸业公司非法转包给包工头曲某,曲某招用郭某等人施工。曲某拖欠郭某等人工资共计3.3万余元,郭某等农民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等68名农民工与包工头曲某之间是公民之间的雇佣关系,曲某应当承担给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但郭某等人要求纸业公司承担责任无相关依据,且纸业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给付包工头,因此其不承担责任。

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农民工工资的67%,包工头承担剩余33%的工资。在阎某等34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认定阎某等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而判决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法律评析

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均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的劳务费应当由“雇主”(包工头)承担。但这样的判决从法律上来看,实际上将建筑公司(或建设单位)与包工头之间的违法分包(发包)行为认定为有效,显然与法不符;从判决的执行情况来看,往往会面临包工头逃跑或拒不执行的难题,农民工可能只拿到一份无法实现的“空头”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致诚律师

建筑领域如何追讨劳务费(二)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在建筑领域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后,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出现农民工劳务费被拖欠的情况下,判决由包公头承担责任的相关案例。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介绍建筑领域追讨劳务费时第二种责任承担方式,即判决由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案例。

1.温某等4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温某等农民工在北京某区的鑫茂大厦从事装修工作,该大厦装修工程的分包方是深圳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深圳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温应某,温某等43人均跟随温应某打工。工程完工后,温某等43人被拖欠工资18万余元,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包工头温应某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深圳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温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应某“作为雇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深圳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温某等农民工与深圳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对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而判决由深圳公司与包工头温应某对农民工被拖欠的全部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赵某等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赵某等农民工在北京某工地从事建筑装修工程,该工程承建方是河北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找来赵某等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河北某建设公司与张某将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但张某没有支付赵某等农民工工资,赵某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取得相应资质却雇佣农民工从事施工活动,对由此产生的民事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河北某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双方的劳务承包协议无效,因此判令公司与包工头张某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3.刘某等50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刘某等人于2006年6月至8月在北京某县度假村工地施工,工地建设单位是度假村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张某,刘某等人未能拿到工资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包工头张某雇佣刘某等人施工,有义务向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度假村公司与张某存在承包关系,且该公司认可与张某间的工程款未结清,张某即不可能为农民工结清劳务费,因此判令度假村公司与包工头张某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判决确定由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均认可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认为包工头有当然的责任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同时因为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结算清工程款、包工头因此无法给农民工结算劳务费,因而判决由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温某等43人被拖欠工资案和赵某等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虽然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已经结算了大部分工程款甚至全部结算完,仍然判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有部分原因是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状况而做出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通过致诚律师

建筑领域如何追讨劳务费(三)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建筑领域追讨劳务费时的第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即判决仅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1.王某等5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王某等人于20043月至20049月跟随包工头杨某在北京某住宅楼工地打工,杨某则是从北京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承包的工程。工程完工后杨某突然失踪,王某等人共被拖欠工资17万余元,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拆迁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杨某,杨某雇佣王某等农民工施工,应当支付劳务费用;拆迁公司提出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杨某,但因杨某下落不明,王某等农民工付出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应由拆迁公司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中,故应对王某等人的劳务费承担责任,其已经支付给包工头的工程款可以另行要求返还。

2.甘某等105人被拖欠工资案中,甘某等人跟随包工头张某打工,张某则挂靠大元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收秋时甘某等人要求结算工资却被拒绝,遂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了甘某等105人与大元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被欠工资数额。甘某等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判决与仲裁裁决基本相同。

3.耿某等6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耿某等人于20054月至20057月在某部队训练中心工地打工,该工程的劳务部分由北京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北京建设集团)总包,然后转包给四川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四川公司将工程又转包给包工头王某,但王某名义上是该公司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工程完工后王某携带部分劳务费逃跑,耿某等人拿不到劳务费继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耿某等农民工受四川公司雇佣在工地施工,四川公司未支付劳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责任;北京建设集团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劳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北京建设集团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判决由建筑施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工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和法院依照劳动关系确认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另外一种情况是农民工直接以劳务费纠纷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同样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但其理由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将包工头的行为视为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务行为,因而认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单位的直接关系;有的认为农民工的劳动已经“物化”到施工工程中,本应完成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单位当然应当支付农民工劳务费;还有的判决虽然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认为不需要将建筑施工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由建筑施工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对农民工承担给付义务。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五花八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引用最多,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引用较少的是劳动部、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从判决结果与判决依据的关系来看,引用最多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与裁判结果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与此直接相关的涉及工资支付的规定却几乎没有用于判决依据。这种现象的出现虽然与法律规定本身繁杂、混乱有关系,但也与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合理划分有很大关系。劳动争议案件,如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当适用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劳务(雇佣)关系案件,如拖欠劳务费的,则只能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或者规范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规定。不同性质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处理程序不同:凡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只能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纠纷。

通过致诚律师

如何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如何办理手续?本期小编就这一关系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续订的通知,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况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通过致诚律师

【“为贫困儿童捐冬衣”活动反馈】一位爱心妈妈带给孩子的爱

【小编】

在“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活动开展过程中,乡村幼儿教师们告诉我们,她们的孩子因为家贫,有的夏天只能光着上身来上幼儿园,有的小男孩只能穿着不合身的小女孩衣服来上课……所有听说了这些消息的朋友心里都酸酸的,于是,我们就在一直对“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给予大力支持的爱心朋友中发起了一个小小的募捐衣物(新旧无妨)活动,没想到,很快,爱心朋友们就给正期盼暖和的衣服过冬的小朋友送去了衣服,而且还是全新的。幼儿园老师(参加一期培训)代孩子收到衣物后,也非常感动,很快写下了以下心声,和我们分享:

我 见证了幸福

——一位爱心妈妈带给孩子的爱

说起幸福,上至80高龄的老人,下至懵懵懂事的孩子,对幸福的理解,所期望的幸福都是不一样的。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当你感冒头疼时,孩子真诚地问候,老师你吃药了吗?这时你感到是幸福的;当你不小心被淘气的孩子抓伤时,孩子热情地说:“老师还疼吗?我给你吹吹就不疼了。”此时,你是幸福的。可是,我们的孩子所期望的幸福又是什么样的呢?一位爱心妈妈帮我找到了答案。

也许,我们生活的环境太过浮躁,但是一些爱心人士的善举,还是能触动内心很久很久……

2014年9月22日,我在群消息里看到了中致中心的老师发布的好消息:有爱心人士要捐献儿童衣物。于是第一时间想到了我园里的两个特殊家庭的孩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孩子的衣食都不能得到保障,真想帮帮他们。

第二天,递交了申请表。9月26日,我收到了一位来自湖南吉首的爱心妈妈发来的信息,从我们的张娟老师那里知道了我园孩子的基本情况,特意买了新衣服通过快递邮寄过来,此时我的内心非常的感动。

27日接到快递中心的电话,便迫不及待地去镇上取件,不愿耽误一分钟。为的是让孩子尽快感受到来自爱心妈妈深深的爱。爱心包裹里面有内衣、秋衣秋裤、外套和袜子。可见我们的爱心妈妈多么的用心,替孩子考虑的如此周到。当我替孩子脱下那将近一星期未换洗的脏衣服,穿上干净、漂亮、合体的新衣服时,内心有种说不来的感觉。看着孩子脸上洋溢着天真无邪的笑容,我发现原来孩子所期望的幸福,竟是如此简单。这份幸福源自爱心妈妈带给孩子内心的温暖。我相信这是花多少钱也买不到的。在此,我对默默无名献出爱心的妈妈致敬!因为有了你们的帮助,世界因此而变得更美好!

当我见证了孩子的幸福时,我自己也很幸福,最后祝大家都幸福快乐每一天!

【关于“为贫困儿童捐衣物”活动】

此次小小的募捐活动让我们欣喜,欣喜于看到在这个似乎越渐冷漠的社会其实一点都不缺少爱;让我们感动,感动于那么多爱心人士行动如此迅速地把爱化作了实际行动,关爱着我们的贫困儿童。

我们希望,“为贫困儿童捐衣物”活动(衣物新旧不限)能作为“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的一部分长期开展,帮助的对象主要为接受过“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的幼儿园中的贫困儿童。

我们确保信息真实可信,请愿意帮助这些贫困孩子的朋友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点击标题下方蓝色字体),回复您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您的捐助意愿,我们收集好幼儿园孩子们的需求后尽快和您联系!

(由于10月上旬我们将开展第二期“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捐助对接工作需要等培训结束后才能开展,敬请谅解!)

【关于“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

“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由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为民政部主管的公益组织)发起主办,旨在通过为乡村幼儿教师提供优质培训和发展支持,助力乡村幼儿教师实现自身成长,最终切实改善乡村幼儿教育现状,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助力解决留守儿童难题。

第二期“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内容之一)将于10月4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如需了解更多,请回复“乡村幼教计划”,

10月6日晚上,来自全国18个省的50位乡村幼儿老师将会开展“乡村幼儿教师交流会”,如果您也同我们一样关心留守儿童的成长、关注乡村幼儿教育的发展,我们真诚欢迎您的到来!详情请回复“交流会”。

通过致诚律师

千里祝福 爱心礼物


千里祝福

连日来,我和我的同事忙于一届乡村幼儿教师的评估和二届乡村幼儿教师培训的筹备。日子如湍急的河流,真想发一声时髦的感叹:时间都去哪了?

还有不到一星期,二届培训的50位乡村教师就要来了。相信此刻她们心中有满满的期盼,对培训内容、对乡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对北京的一切……而她们的身后,是乡村幼儿园的孩子们和孩子们身后的几千个家庭。

而我们,站在千里之外的北京,遥望路上那一重重山水,希望能用目光护送他们踏上新的征程。在我们的背后,是强大的幼儿教育讲师团,还有众多以实际行动来支持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的朋友和志愿者。

我们共同的心愿此时化作一句千里祝福:老师们一路平安,咱们北京见!

爱心礼物

作为项目的执行团队,我们和所有关心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的朋友只有一个朴实的心愿,那就是希望培训的内容正是她们最需要的,她们可以把北京所学带回家乡,化为行动!

我们一心一意只为办好这次培训,在这一两个月间,我们一次次被温暖击中,现实美好得超出我们想象。很多素昧平生的朋友主动与我们联系,或愿成为我们的讲师,或愿以行动帮助这些乡村幼儿教师和她们的孩子们。比如为她们捐助来京路费、为乡村幼儿园捐助发展包等等。还有可爱的讲师军团,她们不仅尽心出力,而且还为本次培训的老师出资购书。

这些爱心组成一个个大礼包,等待飞奔向乡村幼师的怀抱里。以下仅是大礼包中的部分内容:

关于书籍:

  • 青豆书坊和朱芳宜老师捐赠55本《如何说孩子才会听怎么听孩子才肯说》——这是一本在美国畅销300多万册的教育圣经。

  • 郑懿老师捐赠60本《幼小衔接》——她作为本书的作者,醉心于公益幼儿教育事业,对世界先进幼儿教育思想有着深入了解,该书为当当网的家庭教育畅销书。

  • 佟丽华老师的《我们因你而改变》——一位父亲对家庭教育的25个反思,被网友评选为“2013年度中国影响力图书”(该活动由新华网和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联合主办)。

  • 孙瑞雪教育机构和闻是教育机构捐赠的两本教育圣经《捕捉儿童敏感期》和《爱和自由》——这两本书的分量不多说,相信父母朋友们都懂得。

  • 童书妈妈三川玲老师推荐老师和孩子们的最好的绘本《野兽国》。

  • 北京的李律师捐赠52本经典漫画《父与子》。

  • 北京心灵坊捐赠的《生命喜悦的祈祷》。

关于爱心捐助:

这些朋友,有的捐赠了数个乡村幼儿园发展包(每个大约6000元,主要用于为乡村幼儿园搭建多媒体教室),有的为好几位乡村幼儿教师捐赠了路费,有的为孩子们捐赠书包,有的特意说明捐款可以不定向用于培训最有需要的地方。在此,我们要真诚致谢:是你们让乡村通往世界的道路更宽,让老师们心头的理想之光更亮,让孩子的童年更加多彩温暖!

特别感谢以下天使:

八里九爷,田若荷,Dan WangSarahNini,波妞麻麻滴日本代购、一日一步、何芳、江小小、郭甜、丁斌、ivy、小柱、张瑞、余律师和赵总…

就在发稿前,我们欣喜地收到一届学员王秋莲老师发来的感谢信,信中说收到我们的爱心天使波妞为孩子们买的新衣服,她作为见证者,感觉非常幸福。详情请见本期微信的另外一篇《一位爱心妈妈带给孩子的爱》。

再次感恩朋友们的善举,我们只有更加努力才是对你们最好的感激!

关于“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

“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由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为民政部主管的公益组织)发起主办,旨在通过为乡村幼儿教师提供优质培训和发展支持,助力乡村幼儿教师实现自身成长,最终切实改善乡村幼儿教育现状,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助力解决留守儿童难题。

第二期“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内容之一)将于10月4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如需了解更多,请回复“乡村幼教计划”,

10月6日晚上,来自全国18个省份的50位乡村幼儿老师将会开展“乡村幼儿教师交流会”,如果您也同我们一样关心留守儿童的成长、关注乡村幼儿教育的发展,我们真诚欢迎您的到来!详情请回复“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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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足不离京,走近中国最真实的乡村幼儿教育——10.6乡村幼儿教师交流会欢迎您

亲爱的朋友,

您想感知农村儿童最真实的生活吗?

您想了解最基层的乡村幼儿教育吗?

您想倾听来自云南、贵州、青海等1850位乡村幼儿教师的真挚心声吗?

是否,您也曾想亲赴偏远山区支教?想近距离关爱贫困儿童和留守儿童?但又因为工作太忙,距离太远,无法抽身,难以成行?

2014106日晚7点,您的双足无需离京,即可走近最真实的乡村幼儿教育,感受那里的一切……

如果您也同我们一样关心留守儿童的成长、关注乡村幼儿教育的发展、也想为他们做点什么,我们真诚地欢迎您的到来!

【交流会安排】

【时间】

2014106日晚上700 – 9:00

【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可用百度地图搜索“北京致诚公益”)

【活动基本安排】

1、乡村幼儿教师心声分享

2、各界朋友与乡村幼儿教师交流

【报名方式】

电话:010-83802213

【报名截至时间】

103日中午1200

【备注】

由于场地有限,可容纳的人数有限,请有意愿参加的朋友尽快报名吧!

【关于“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

“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由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为民政部主管的公益组织)发起主办,旨在通过为乡村幼儿教师提供优质培训和发展支持,助力乡村幼儿教师实现自身成长,最终切实改善乡村幼儿教育现状,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助力解决留守儿童难题。如需了解更多,请回复“乡村幼教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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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请假手续?

上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如何办理离职手续,这一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如何办理请假手续。每个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时,都会涉及例如婚假、产假、病假等请假事宜,可各种假期内工资该如何支付,如何办理请假手续?大家往往并不知晓,所以下面的内容,一定要看。

一、婚假

1、婚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2、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7天,即晚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10天的婚假。

3、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和书面请假申请。

二、产假

1、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提交《准生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怀孕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三、病假

1、在北京地区,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3、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的复印件并提交书面病假申请。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单位批准可以休丧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

2、丧假天数为13天。

3、劳动者需向单位提交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及直系亲属死亡证明并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五、探亲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六、事假

1、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

2、具体请假程序及天数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七、年休假

1、劳动者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除正常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外,还应再额外支付200%的工资。

2、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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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在之前的保险系列中,我们已经给工友们介绍了养老保险的缴纳问题,在这一期中我们将具体介绍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正常退休、因病提前退休以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正常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因病退休的条件是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工种须经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确认并履行备案手续,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参加工作时间及缴费年限确认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簿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正常退休基本资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特殊工种名录一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结论表》一式二份、职工本人退休申请一式二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程序

1、由申报单位完成退休待审职工的阅档、公示、填表、加盖公章等前期准备工作;

2、申报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缴拨关系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职工减员手续,同时下卸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电子数据;

3、申报单位将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数据带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核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4、申报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属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5、退休核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资格核准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按告知内容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申报职工退休手续。

6、退休资格和待遇核准无误后,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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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之前的保险系列中,我们已经给工友们介绍了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在这一期中我们将具体介绍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流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和标准。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31号)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441日起执行。

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交的材料后,结合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缴费记录及历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工作。

(三)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四)社保所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通过信息系统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7日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存折(卡)中。不符合条件或发放未成功的,由社保所根据信息系统反馈的原因,及时与失业人员核对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因病等其他原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代领时须持委托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委托人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履行代签字手续。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于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持能够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材料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个人就业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八)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和发放等关键岗位须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确保失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