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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因为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假定尿毒症属于上述所指的特殊疾病,此问题属于医学概念),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三,一种观点是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延长医疗期。另一种观点是即使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仍然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的本意是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基础上,最长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超过24个月还不能痊愈的,还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四,目前北京的案例是以第一种观点为基础来确定医疗期的。各地情况不同,以当地情况为准。
第五,关于体检不告知一事,并非法律问题,不做评判。
第六,关于加班问题。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关于年休假未休,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你能顺利解决问题。
首先,法律并没有任何关于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工资确认单的法律义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其次,如果企业效益不好,关于工资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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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有证据证实,如能证明入职时间,就能可能胜,好多案件就需要坚持,但调解也是可以的。劳动报酬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是双倍工资就不好确定的,具体询问法律援助中心
对于工资数额的确认按法理说是可以仲裁并会得到支持的,劳动合同对于工资报酬的约定是必须的项目,但实践中往往是仲裁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也不受理,你可以试试,祝你好运。
首先,工资取决于你和公司的约定,和原来的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你的劳动关系与子公司建立的。
其次,对还没有发生的事,不便发表意见。因为是否合理,需要看发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做综合判断。一般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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