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因为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假定尿毒症属于上述所指的特殊疾病,此问题属于医学概念),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三,一种观点是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延长医疗期。另一种观点是即使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仍然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的本意是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基础上,最长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超过24个月还不能痊愈的,还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四,目前北京的案例是以第一种观点为基础来确定医疗期的。各地情况不同,以当地情况为准。
第五,关于体检不告知一事,并非法律问题,不做评判。
第六,关于加班问题。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关于年休假未休,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你能顺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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