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归档 2021年1月28日

通过致诚律师

老板,别耍聪明干傻事(四)



老板

别耍聪明干傻事(四)



前言

疫情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来了。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人的本性彰显出来。逆行者置个人安危不顾冲向危险一线,而有的人却耍起小聪明,开始算计起自己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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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没有加班费


赵宇宙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每月杂七杂八算下来一个月有5000多元。别人因疫情都休息了,可他还每天带着大口罩、大手套、眼镜全副武装地守着小区大门。要询问每个人,要查验每进小区的车辆。要登记要反馈。小区封闭管理了可自己却更忙碌了。可掰着手指一算,春节下来休息日加班是200%、法定休假日加班是300%,这样一想心里美的不得了。

可春节刚过老板发来微信说,过节只有春节三天法定节日有加班工资,其他时间都是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因疫情延长的休假即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休息日所以想要加班工资不可能。

赵宇宙的心一下子哇凉哇凉。老板说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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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老板说的不对。他是在忽悠他的员工。

今年春节放假原本是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其中大年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其余为休息日。

由于突发疫情,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为此国务院下达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的通知。

国务院延长的是春节假期,为此延长期间的性质只能是假期,是休息日,不存在正常工作日一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要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据此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加班工资。即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故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时,才须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在此多说一句,延长工作时间(延时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及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赵宇宙春节期间全在岗位工作,有三天是法定休假日,有七天休息日,在老板不安排其七天补休时,其享有对上述总计十天的加班工资待遇。老板应依法支付其法定休假日及休息加班工资

有像小赵一样情况的劳动者,一定不要听信老板的忽悠,如果只给正常工资,要和老板好好地讲理讲法,要回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老板安排补休了就无权向老板要休息日加班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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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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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面对疫情的拷问,我们每个企业老板都应该收起自己的那套小聪明。不要向那些借疫情涨价发国难财的看齐,通过违法压榨员工的企业是没有前途和希望的。只有与员工团结一心共度难关的企业才能打赢这场硬仗,迎来明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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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致诚律师

疫情期间灵活用工 职工企业实现双赢

疫情期间  灵活用工

职工企业  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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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出台了三个政策文件,其中都出现了“灵活用工”这个名词,那么为什么政府会鼓励灵活用工,什么情况属于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呢?



政府为什么会鼓励灵活用工


     相信很多劳动者一定很困惑,为何北京不和上海、江苏等省市一样,延期至2月10日复工呢?疫情不是需要少出门吗?大量外地人员返京不是会加大疫情防控的难度吗?当然,单从疫情防控的角度,延期复工是最好的选择,但是根据现在疫情的发展情况,即使2月10日复工,依然不能保证不会对疫情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政府直接规定延期复工,就是视同休息日,那么劳动者无需工作,用人单位依然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可是在休息期间,单位是没有收入的,正常发放工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比较困难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企业都陷入困局,那么劳动者今后的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鼓励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方式,既能有助于疫情防控,也可以尽力减少企业损失,保证劳动者的正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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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灵活用工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除必需行业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2)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3)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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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灵活用工的操作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沟通,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岗位、用工方式、工作时间、薪酬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不要随意以停薪留职、单方降薪等方式处理问题。如果企业面临困境,与职工真诚沟通,共同寻找解决办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将协商内容明确下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注意既要有单位的公章,也需要有劳动者的签字。

(2)职工在家看护子女的,双方应履行必要的程序。作为职工,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应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比如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配偶单位上班证明等。作为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安排在家看护的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调班轮休。

(3)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施行“先休息再补班”的做法,符合当前形式。例如:受疫情影响,某企业不能复工,自2月3日起至2月29日期间的20个工作日都安排职工休息。这样,职工就会欠企业20个班。疫情结束后,5月至9月期间的20周,企业可以让职工每周补班一天,即每周劳动者工作6天休息1天,补班时每周连续工作6天,48个小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是关于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用工是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稳定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本文是在北京市政策的基础上,但是其他地区也可以参照适用。同时灵活用工在北京市的适用,也是在2020年2月3日之后,2月2日之前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不存在用工问题。




政策文件


1.2020年02月0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3.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4.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小 结


最后笔者想对用人单位说,灵活用工的底限是不能违法;想对职工时,灵活用工的原则是诚实守信。只有双方携手努力,并肩前行,才能共度难关。







通过致诚律师

疫情期间各种假期攻略


本文对北京地区疫情期间假期问题进行简单梳理,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难免出现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1、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

答:1月25日、26日、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带薪假期。

2、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30日是休息日吗?

答:本属工作日,经倒休成为休息日,休息日无薪。

3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是休息日吗?

答:属于特殊假期,视同休息日,休息日无薪。

4、年休假与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答: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应当顺延。

5医疗期与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答:医疗期不应扣除休息日,不应当顺

6、探亲假与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答:探亲假不应扣除休息日,不应当顺延。

7、婚丧假与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答:婚丧假不应扣除休息日,不应当顺延。

8、子女看护假多长时间?

答: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由一名职工在家看户未成年子女。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子女看护假。

9、从疫情地区返京的劳动者居家自我观察期间是多久?

答: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10、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单位在北京的职工,2020年2月3日至13日属于什么假期?

答:属于特殊假期,视同休息日,休息日无薪。

法律依据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6、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7、《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8、《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9、《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1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通过致诚律师

浅谈疫情期间新冠肺炎患者的工伤认定问题




浅谈疫情期间新冠肺炎

    患者的工伤认定问题







现在除湖北外,大多数省市都已经陆续复工。相信很多劳动者都很担心,上班途中在交通工具上感染新冠肺炎以及在上班过程中被同事感染新冠肺炎,怎么办?另外因为复工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笔者在此就和大家讨论一下新冠肺炎患者的工伤认定问题。由于不是医生,没办法从医学角度去帮助大家,只能寄希望可以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帮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一般是无法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很明显需要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并不包含疾病。

其次结合当前法律的规定,分别讨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一般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目前就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有明确依据的。实践中因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而去世的李文亮医生也已经被认定为工亡。



一般劳动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能涉及以下五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一、二种情况中的受到事故伤害,通常指的不是疾病,因此如果是在工作中或者工作前后被感染,根据现行规定,可能无法认定工伤。不过笔者认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已经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了,那么如果能够明确被感染是因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也有认定工伤的可能,不过还需要工伤认定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三种情况,并未明确是事故伤害,因此如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可能认定工伤,尤其是被单位派去疫区工作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四种情况,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亡。


第五种情况,并未明确是事故伤害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作为志愿者,参与到疫情相关的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

提醒

最后由于此次疫情突然,且来势汹汹,根据国家规定,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均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且隔离治疗期间,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故确诊患者无需对于费用过于担心,还是以治疗为主。另外由于新冠肺炎传播途径广,潜伏时间长,很难确定到底是在哪里感染的,因此认定工伤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而且现在全国都还是以防疫为主,对于是否工伤认定问题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故本文仅为笔者一家之言,希望可以给有疑问的劳动者一定的思路,但是并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通过致诚律师

疫情期间涉及劳动用工的38个法律问题






导 读

疫情当前,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企业应当注意哪些用工问题?双方如何实现共克时艰取得双赢?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组织劳
动法资深律师推出
疫情期间涉及劳动用工的38个法律问题
系列课程,就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履行与复工、企业灵活用工、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五个方面进行解读并提出合理建议。

该系列视频课程自2月24日开始,每天19:30—20:30在千聊平台开课,每日课程结束后,讲师会预留部分时间用作答疑,欢迎听课。





 




背景介绍



2020年初的疫情对企业生产运营及劳动用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高度关注是否复工以及相关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政策问题。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都有不同的视角。受到利益的影响,律师也分为两大阵营,有些律师只代表公司处理劳动法律事务,其中有些想方设法规避法律,以帮助企业“榨取”劳动者的利益;有些律师只代表劳动者,其中也有些律师不惜鼓动劳动者以激进手段谋求最大利益。于是,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就是对立的、斗争的。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诚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是统一的、合作的。充满热情、技能专业的劳动者是企业发展的最大财富,没有优秀的劳动者,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成功;企业是劳动者事业成长、获得收入的舞台,没有了舞台,劳动者的生活和事业也会陷入困境。所以,我们希望企业健康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双方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疫情这种特殊时期,致诚律师所追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作统一的法律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希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克时艰,实现共同成长。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办理过一万多件劳动争议案件,参加本次讲课的律师都办理过几百甚至上千起劳动争议案件,都具有丰富的劳动法领域的经验。希望通过致诚律师的讲解,能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课程安排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处理和企业灵活用工问题系列课程,将于2月24日开始,每天19:30—20:30,将在千聊平台直播进行。







授课方式








本系列课程通过千聊讲授,请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致诚律师”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复“系列课”即可获取听课链接。

获取听课链接后,请按提示进入课程学习页面。自24日起,每天19:30开课,不见不散。

请关注致诚律师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复“系列课”获取听课链接













讲师介绍










课程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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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复工——时福茂

1.因为疫情, 单位能否以效益不好进行经济性裁员?何谓经济性裁员?

疫情长假期间,合同到期是否自动终止?隔离期间,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2.疫情生产急需,能否要求员工提前返岗?

一些企业需要及时恢复生产,能否要求员工提前返岗?能否要求员工加班加点?

3.交通受疫情限制,不能回去上班如何处理?

因封城封村等原因,员工不能回公司上班,责任在谁?属于本人原因还是不可抗力?因客观原因不能工作,企业是否还应当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4.担心感染,员工可否以此为理由不去公司上班?感染肺炎,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5.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口罩吗?员工是否能够以单位没有配备口罩为理由不去上班?

6.对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7.回老家被感染新冠肺炎,企业能拒绝员工上班吗?能解除与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吗?疫情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8.政府限制企业复工期间,企业擅自复工将受何种处罚?政府对复工复产又采取了哪些措施?




2



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于帆

1.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的劳动者,不能去上班,单位要发工资吗?

在本次疫情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或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的劳动者,不仅不能正常劳动,同时还要接受治疗,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隔离。他们的工资怎么办?

2.感染新冠病毒的劳动者治愈出院后根据医生建议休息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经过医护人员的不懈努力,依靠自己的坚持与不放弃,许多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终于高高兴兴地出院了。医生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开出了休假证明。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工资单位应该怎么支付呢?对此国家有些什么规定呢?

3.因延长春节假期或延长复工时间,导致单位无法按正常日期发放工资,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导致单位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对此如何处理?

4.延长春节假期,单位应当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延长假期这几天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5.因采取紧急措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还有工资吗?

返京后都要隔离14天,单位要发工资发吗?如果工资不发怎么办?有人在北京上班但又住在河北或天津,怎么办?

6.因疫情导致经营效益不好,企业能否降低工资标准?



3



疫情期间的各类假期——高军生

1.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

疫情期间,法定节假日有延长吗?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三倍还是四倍?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2.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是休息日吗?

疫情爆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延长3天假期的性质以及待遇如何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3.年休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年休假是否应当顺延?实践中如何处理?

4.婚丧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北京地区婚丧假几天?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参照什么执行?

5.子女看护假多长时间?

疫情期间北京地区子女看护假适用的条件,实践中如何处理?

6.在湖北的北京职工,春节延长假多长时间?

延长假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支付工资?延长假过后还回不来,工资怎么处理?



4



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问题解答——张洁

1.北京市对于企业有哪些社保方面的支持政策?

北京市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特殊制度有哪些?北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延期至什么时候?哪些企业可以延期至三月底?哪些企业可以延期至七月底?如何申请延期?

2.疫情之下的社保政策对劳动者是否会有影响?

疫情休假期间,单位是否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延缓缴费,是否影响社保缴纳的连续性?

3.疫情之下,下面几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志愿服务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因工出差,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4.新冠肺炎治疗费用由谁承担?医疗期如何确定?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治疗费用谁承担?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谁承担?如果经过隔离治疗后,还需要治疗,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期工资如何发放?

5.工亡待遇都有哪些?

工亡待遇都包含哪几项?每一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6.如果因为疫情,公司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什么是先行支付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的项目都有哪些?



5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依法灵活用工——霍薇

1.灵活用工有哪些形式?劳务派遣和自由职业与灵活用工有何区别?

2.政府为什么会鼓励灵活用工?

3.每周工作六天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4.借用疫情结束后的休息日,是否可行?

5.单位实施灵活用工制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6.灵活用工人员怎么缴纳社保?



6




疫情期间处理劳动争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时福茂

1.疫情期间不能到庭参加庭审怎么办?

2.因疫情影响仲裁案件不能开庭是否可中止审理?

3.什么是云法庭?如何申请在线庭审?

4.疫情期间,有哪些方便的立案方式?

5.疫情期间,联系不上法官应该怎么办?

6.由于疫情延长了假期,案件上诉期如何计算?

 


通过致诚律师

今晚开讲 | 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回顾

昨天晚上,我们邀请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律师时福茂为大家就《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复工》问题在致诚律师的千聊平台进行授课。时福茂律师主要就疫情期间的经济性裁员问题、疫情期间的合同解除问题、因交通限制致员工无法返岗问题、疑似病例或处于隔离期员工的工资支付问题等做了视频分享,并就大家的提问进行了细致解答。大家对时福茂律师的课程给予高度评价。


时福茂律师部分答疑(点击可查看大图)





今日课程

除了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及企业复工问题,相信不少企业及员工对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仍有不少疑问。如因疫情导致经营效益不好,企业能否降低工资标准?对于确认或疑似新冠肺炎员工,单位是否正常支付工资?外地或隔离员工工资如何计算?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应该如何处理……


为解答上述疑问,我们今天邀请了致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于帆为大家就《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进行视频分享。本次分享属《疫情期间涉及劳动用工的38个法律问题》系列课程的第二课,欢迎持续关注。



【讲师介绍】

于帆,2009年从金融机构退休后加入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十年来她办理过八百多件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被评为“北京好人”





课程大纲

1.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的劳动者,不能去上班,单位要发工资吗?

在本次疫情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或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的劳动者,不仅不能正常劳动,同时还要接受治疗,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隔离。他们的工资怎么办?

2.感染新冠病毒的劳动者治愈出院后根据医生建议休息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经过医护人员的不懈努力,依靠自己的坚持与不放弃,许多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终于高高兴兴地出院了。医生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开出了休假证明。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工资单位应该怎么支付呢?对此国家有些什么规定呢?

3.因延长春节假期或延长复工时间,导致单位无法按正常日期发放工资,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导致单位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对此如何处理?

4.延长春节假期,单位应当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延长假期这几天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5.因采取紧急措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还有工资吗?

返京后都要隔离14天,单位要发工资发吗?如果工资不发怎么办?有人在北京上班但又住在河北或天津,怎么办?

6.因疫情导致经营效益不好,企业能否降低工资标准?




授课方式

本系列课程通过千聊讲授,请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致诚律师”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复“系列课”即可获取本节课程的听课链接。

获取听课链接后,请按提示进入课程学习页面。自24日起,每天19:30开课。





课程安排

本系列课程自2月24日开讲,共六期,错过前期课程的朋友可在课程链接中回看往期课程。以下为本系列课程安排,欢迎持续关注。


通过致诚律师

今晚开讲 | 疫情期间的各类假期


相信大家最近都被这些问题弄得很头疼!





××公司交流群


老张


老板,今年春节到底有几天?


老吴


老板,我春节延长假工作的,工资咋算?

小刘

老板我家封村了回不来工资咋算?




阿强

老板我年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了咋算?

老赵

老板这个月工资能按时发吗?



公司没了,你们在家安心抗疫吧!




上下滑动看全文


如果你看到了本期微信,那你就来!对!了 !


今天的系列课程,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高军生就《疫情期间的各类假期》问题进行视频课程分享,一次性解答你关于各种“春节假期”的问题。







今天讲什么



1.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

疫情期间,法定节假日有延长吗?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三倍还是四倍?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2.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是休息日吗?

疫情爆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延长3天假期的性质以及待遇如何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3.年休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年休假是否应当顺延?实践中如何处理?

4.婚丧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应当顺延吗?

北京地区婚丧假几天?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参照什么执行?

5.在湖北的北京职工,春节延长假多长时间?

延长假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支付工资?延长假过后还回不来,工资怎么处理?




主讲人介绍




高军生律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2011年加入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高军生律师2009年、2010年及2011年,被评为“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1年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3年被评为第一届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十佳律师”。




怎么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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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回顾



昨天我们邀请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于帆律师就《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问题为大家做了分享。于帆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疫情期间的各类规定就确诊或疑似病例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隔离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休息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停产停业企业的工资标准等问题为大家进行了细致的解答,获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课程安排



本系列课程自2月24日开讲,共六期,错过前期课程的朋友可在课程链接中回看往期课程。以下为本系列课程安排,欢迎持续关注。


通过致诚律师

今晚开讲 | 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昨日回顾

昨天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高军生就《疫情期间的各类假期》问题进行视频课程分享。高军生律师详细解答了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具体天数、年休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婚丧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在湖北的北京职工春节延长假期时长等“春节假期”问题,获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今日课程

今日的系列课,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洁就《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视频课程分享,从专业角度为您答疑解惑。在今天的课程中,张洁律师将对大家较为关心的社保政策、工伤认定、先支付制度等等问题进行解读,千万不要错过喔!














讲师介绍:



张洁律师是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3年9月以来,先后主办以及参与办理过数百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课程大纲


1.北京市对于企业有哪些社保方面的支持政策?

北京市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特殊制度有哪些?北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延期至什么时候?哪些企业可以延期至三月底?哪些企业可以延期至七月底?如何申请延期?

2.疫情之下的社保政策对劳动者是否会有影响?

疫情休假期间,单位是否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延缓缴费,是否影响社保缴纳的连续性?

3.疫情之下,下面几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志愿服务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因工出差,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4.新冠肺炎治疗费用由谁承担?医疗期如何确定?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治疗费用谁承担?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谁承担?如果经过隔离治疗后,还需要治疗,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期工资如何发放?

5.工亡待遇都有哪些?

工亡待遇都包含哪几项?每一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6.如果因为疫情,公司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什么是先行支付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的项目都有哪些?



授课方式

本系列课程通过千聊讲授,请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致诚律师”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复“系列课”即可获取本节课程的听课链接。

获取听课链接后,请按提示进入课程学习页面。自24日起,每天19:30开课。


课程安排

本系列课程自2月24日开讲,共六期,错过前期课程的朋友可在课程链接中回看往期课程。以下为本系列课程安排,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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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开讲 |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依法灵活用工


昨日干货



昨天我们邀请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张洁律师就《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问题》为大家做了分享,课程期间,张洁律师首先介绍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国家政策,同时对于北京市现有规定的返还失业保险费、保险费补贴等政策进行简要介绍,明确本次社保政策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对于各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工伤做了介绍,国家层面明确的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再次介绍了关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最后就是关于工亡待遇以及先行支付制度的介绍。





今日课程



今天的课程,将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霍薇就《疫情期间,企业如何依法灵活用工》问题与大家进行视频分享,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灵活用工有哪些形式?劳务派遣和自由职业与灵活用工有何区别?

2. 政府为什么会鼓励灵活用工?

3. 每周工作六天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4. 借用疫情结束后的休息日,是否可行?

5. 单位实施灵活用工制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6. 灵活用工人员怎么缴纳社保?




主讲人介绍





霍薇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入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累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400余件,工作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2016年,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她“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怎么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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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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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致诚律师

新冠疫情期间哪些人不上班单位还要发工资?



新冠疫情期间

哪些人不上班单位还要发工资?





    在这次疫情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期间不工作企业还要支付劳动报酬的人

1、新冠肺炎患者:

(1)确诊病例。

(2)无症状感染者。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者。

2、疑似病人

疑似病人是指两类人:

第一类是根据流行病学史确定的疑似病人

(1)发病前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 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 阳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 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

第二类就是根据临床表现确定的疑似病人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 少。

根据国家规定,凡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或者是虽然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但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均为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指与临床诊断病例、 确诊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但检测为阳性,有疑似病例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比如常见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学、同事等。

(2).诊疗、护理、医护人员;探视病人的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 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 客和乘务人员。

4、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一是因政府决定的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二是因政府决定的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实施上述措施,但要同时报经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



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

1、隔离治疗期间

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的患者住院治疗期间。

2、医学观察期:

是指对曾经与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密切接触者)按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采取隔离措施,观察其健康状况,有否染病可能的时期。一般是指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 14天。医学观察主要用于乙类传染病。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密切接触者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

3、隔离措施及紧急措施期间

系指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及紧急措施的期间。关于劳动者所处地区是否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这存在一个谁来界定的问题,对此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规定来确定。

工资支付标准

上述人员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劳动,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这就是说平常劳动者报酬该有多少企业就给多少,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降低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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