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通过致诚律师

逝者的遗愿

王小兰,46岁,是一个大学生的母亲,为了供儿子上学,早在2009年王小兰就来到北京找工作,经人介绍王小兰找到了一个在北京某超市衣服专柜促销员的工作,公司是浙江公司,委派王小兰在某超市工作,每月工资不到两千元,而且每天要工作十多个小时,没有双休日,虽然辛苦,但王小兰想到自己的儿子,一切都觉得值得。每天早出晚归,一干就是三年。

乳腺癌打破平静生活

201112月的一天,王小兰向往常一样在岗位上为客人介绍衣服,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第二天王小兰向公司领导请了半天假,到医院检查,然而医院的检查结果对王小兰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医生告诉她,经过医院的认真检查,王小兰被诊断为乳腺癌,需要立刻手术,手术费需要几万元。听到这个结果王小兰欲哭无泪。家里东拼西凑凑了钱,王小兰做了手术,由于公司没有为王小兰缴纳社会保险,医疗费无法报销。手术结束后,王小兰向公司请假回老家继续治疗。

癌症好转却突遭辞退

20126月,王小兰病情好转后,回到北京想到超市继续公司,令王小兰没有想到的是,早在20123月,公司在没有通知王小兰的情况下,单方将王小兰辞退。王小兰听到这个消息,对她有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在这个公司工作三年得了乳腺癌,病情好转后又突然被辞退,王小兰觉得对自己不公平,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几年,公司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自己治疗乳腺癌所花的医疗费无法报销,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自己任劳任怨可到最后却被公司辞退,王小兰决定向公司讨个说法。

聘请律师打官司败诉

王小兰想和公司讨个说法,找到公司在北京的负责人,负责人说这是公司的决定,他也无能为力,如果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就走法律程序。无奈王小兰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王小兰对法律却一窍不通,自己从没有打过官司,只能聘请律师。王小兰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花了五千元聘请了一名律师,律师代王小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王小兰医疗费、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补偿、病假工资等各项权益合计28万余元,王小兰听律师说自己的主张都有法律依据,官司没问题。然而,让王桂花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拿到的却是一纸败诉的裁决书,王小兰的律师说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起诉,王小兰听了律师的建议,又向法院起诉,可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和仲裁是一样的,仅仅判决公司赔偿王小兰病假工资等16000元,这一万多元对王小兰来说是杯水车薪,然而,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率,王小兰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诉讼期间丈夫提出离婚

王小兰在北京和公司打官司,东奔西跑,身体本来就不行,再加之劳累,打官司心里压力大,王小兰明显感觉自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一天,接到了丈夫的电话,丈夫在电话里说,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双方直接早就没了感情,不如离婚算了。王小兰在电话告诉丈夫,给自己几天时间,好好考虑一下。几天后,王小兰想着自己得了乳腺癌,可能需要长期治疗,不想拖累丈夫,既然丈夫提出离婚,那就离婚吧。两个人商量好后,王小兰回到老家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儿子是她唯一的希望

王小兰接连遭受突患癌症、被公司辞退、打官司败诉、和丈夫离婚一连串的打击,本来对生活不再抱有希望,能过一天算一天。20139月,王小兰的儿子考上了新疆大学,这个消息对王小兰来说是几年来听到的最好的消息,儿子是她唯一的希望,只要儿子有出息,自己过得再苦再累都值得。孩子上学需要学费和生活费,王小兰希望自己的儿子上学期间能过的好一点,打官司要回的16000元除了支付五千元的律师费,还有一万多,儿子上学走时都给了儿子。

援助律师为其支招

王小兰官司败诉后,对判决不服,多方打听找到了援助中心,援助中心律师接待了王小兰,听说的王小兰的遭遇,十分同情她,也想尽己所能帮助王小兰。可是判决已经生效,要想申请再审翻案几乎不可能。

既然不能申请再审,那么还能否再重新立案,主张其他权益呢?律师分析认为,王桂华之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和法院都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解除,所以都没有支持。但是,律师王桂华属于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另外社会保险补偿也可以主张,还有一些医疗费也还没有主张过,可以在申请仲裁主张这几项请求。但是,由于双方劳动关系20123月就已经解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律师将案件风险告知王小兰,只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打这个官司。王小兰说自己打了这几年的官司,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对律师说的都懂,能过免费帮助她,她就已经很满足了,无论官司是否胜诉自己都能接受。

仲裁庭审突闻噩耗

2015327日,王小兰后续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开庭前一个星期,律师已经将相关情况告知王小兰,开庭时要携带证据原件,王小兰答复说自己的病情现在有些严重,如果无法参加庭审就委托自己的姐姐将案件材料带过来。

当天的开庭,律师没有见到王小兰,而是王小兰的姐姐来参加了庭审,她的姐姐说,王小兰的病情有些严重,自己过不来,就让她来了。开庭时,对方律师认为,王小兰的各项请求都早已超过了两年的仲裁时效,再次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不应当支持,但是律师则提出,王小兰多年来一直和公司打官司,虽然请求不一样,但是也可以引起仲裁时效中断。仲裁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为援助律师关于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关于医疗费的数额需要社保中心核实。仲裁庭审结束后,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公司的律师经过庭审,已经清楚的知道了仲裁员对于时效问题的看法,迫于压力,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将数额基本确定为13000元。

调解数额确定后,援助律师希望再最后和王小兰本人确认一下,要求王小兰的姐姐和王小兰打通电话,最后确定调解方案,可是王小兰的姐姐却吞吞吐吐,说电话无法联系上。援助律师认为王小兰的姐姐可能有事情隐瞒,经再次追问,最后,王小兰的姐姐告诉律师,在三天前,王小兰已经因为癌症复发去世了,再去世时王小兰告诉他的姐姐,她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儿子,这个案子不管最后多少钱都希望留给儿子,这是她唯一的遗愿。王小兰的姐姐担心公司得知王小兰去世的消息拒绝赔偿,所以才会隐瞒这一事实。

律师完成她最后的遗愿

律师得知王小兰去世的噩耗,心情无比沉重,决定尽自己最大努力了却王小兰最后的遗愿。律师和仲裁员沟通,提出先终止仲裁庭审,和王小兰的儿子沟通后,由刘强代为参加仲裁,将仲裁申请人变更为刘强。律师电话和刘强沟通,并为其邮寄法律援助手续,刘强本人也接受律师已经谈好的13000元的调解方案。律师将相关手续准备齐全后,将材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次主持庭审,最终将仲裁申请人由王小兰变更为刘辉,公司一次性支付刘辉各项补偿13000元,并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打到刘辉的个人账户。

这个案件到此结束了,王小兰是个不幸的女人,在生命最后的几年里,接连遭受各种打击,最终没能抵挡癌症这一恶魔,在生命的弥留之际,留下最后的遗愿,援助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完成了她最后的遗愿,相信王小兰在九泉之下也能安息了。

通过致诚律师

【为贫困孩子捐冬衣】2015,暖冬行动,开始啦!



这些图片,温暖了我们一个冬天……


今年冬天,还有很多孩子在等待……


2015年,“为贫困乡村幼儿捐冬衣”活动——

一、如何参与?】

只需四步,您就可以“完美”奉献出爱心啦!

第一步: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请等等,还有三步,先不着急戳“阅读原文”哈)


在新页面中,您能看到各幼儿园名称、地址、需求及需求的满足程度等信息。请特别留意“需求信息”和“我要捐助”,别有洞天哦!

第二步:点击“需求信息”,浏览各幼儿园需求信息


点击每家幼儿园的需求信息,即可看到各幼儿园贫困幼儿需求的图文展示。点击“我要捐助”即可看到“捐助进度”、“幼儿园信息”等内容。(因少数幼儿园未提供图片信息,该部分幼儿园点击“需求信息”后可能无图片展示;如无,请点击“我要捐助”,在“幼儿园信息”中获取需求文字信息。)

第三步:选择捐助对象,邮寄包裹


所有物资,请直接捐助到需要的幼儿园,无需先捐至中致中心;在您邮寄包裹前,可先致电乡村教师,了解相关情况。请选择幼儿园能到达的快递进行邮寄。点击“我要捐助”,在“幼儿园信息”中有展示

第四步:回到《捐冬衣需求清单》,填写《捐助信息登记表》


请您完成捐助后,进入“中致中心”微信公众号,在“15捐冬衣”菜单栏中找到《捐冬衣需求清单》,点击“我要捐助”,填写《捐助信息登记表》。此表为其他爱心人士进行捐助的重要参考,烦请所有捐过衣物的朋友认真填写呐!想要找到这张表格,还有另一个办法哦,找回这篇微信,点击“阅读原文”就可以啦!


二、常见问题答疑及注意事项


1. 如何获得反馈信息?

如需获得捐冬衣反馈信息,您可以:

(1)致电老师,请老师反馈。您可以请帮助贫困幼儿申请捐助的乡村幼师及时为您反馈相关信息,但他/她们日常工作繁多,如未能及时反馈,敬请理解。

(2)登录“中致幼儿教育网”网站查看,项目组要求乡村教师及时把捐助反馈信息上传网上,您可在该网站“我要搜索”栏左边的搜索框中输入所捐助幼儿园名称,进入幼儿园页面查看反馈信息。

(3)关注“中致中心”微信公众号查看,项目组争取每周发送1-2篇“捐冬衣”反馈信息,欢迎朋友们及时关注。


2. 活动可信吗?

活动绝对真实可信。

活动主办方为于民政部注册的社会组织——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协办方为享有很高信任度和美誉度的教育交流平台——童书出版妈妈三川玲;

所申请衣物捐助的老师均为参加过2014年、2015年CKDP-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的学员,善良有爱的老师们为本园的贫困幼儿提出申请,您可直接拨打任一乡村幼师联系电话,确认活动的真实性


3. 对捐助的物品有什么要求?

不论一手、二手,我们欢迎大家把家中闲置的幼儿衣物、图书、玩具分享给乡村的小朋友,但请确保所捐助衣物干净、整洁,图书、玩具完整、实用。请不要邮寄食品和药品。


4. 是否可以接收成人衣物、3岁以下儿童衣物?

此次活动主要以募捐3-6岁幼儿衣物为主,各幼儿园需求不同,有的幼儿园可以接收成人衣物,但暂时没有幼儿园提出3岁以下捐助需求;部分幼儿园只申请被子或图书,不申请冬衣捐助。详见《捐冬衣需求清单》中各幼儿园需求展示(即阅读原文)


5. 捐多了怎么办?会不会造成资源浪费及堆积?

  • 首先,今年使用的包含捐助需求及满足需求程度的页面即可较大程度地调剂物资(恳请捐过衣物的朋友一定不辞辛苦完成第四步捐助步骤,即在捐出衣服后填写《捐助信息登记表》,给其他捐助者重要的参考

  • 捐助前可致电乡村幼师获知幼儿园已获捐情况;

  • 乡村幼师已承诺幼儿园可以作为“爱心中转站”,如捐助过剩,可分发给幼儿园外有需要的人,避免资源浪费。

6. 我们是一家企业或其他集体,如何捐助?

和一般捐助程序一样,直接和意向捐助的幼儿园幼儿园联系,完成捐助即可。


7. 活动什么时候截止

2015年,“CKDP-为贫困乡村幼儿捐冬衣”活动从该微信发出开始(2015年11月4日),预计于2015年12月底结束,具体截止日期以所有幼儿园接收到足够的冬衣为准。请2015年12月后捐助的朋友在捐助前先致电乡村幼师询问幼儿园获捐物资是否已经足够,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8. 我想一对一捐助孩子,如何捐助?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爱心,贫苦的孩子如果能得到物质、精神的持续帮助那将受益无穷;但是,由于CKDP项目开展的主要活动为为乡村幼儿教师提供优质持续的公益培训,项目组人力资源有限,实在无法深度开展“一对一捐助”活动,如您确有一对一捐助意向,您可填写下表,我们统一备案,待时机成熟开展。关注“中致中心”微信公众号,在“15捐冬衣”中找到《一对一意向捐助登记表》

【关于发起人】

发起人之一: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为在民政部注册并归其主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中共十八大代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执笔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同上述两家机构同属于“致诚公益团队”。

发起人之二:童书妈妈

三川玲,8岁女孩妈妈,是一名有十六年出版经验的童书出版人。
曾经为了解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看了近200本书,把这些感想分享出来,便成了微信公众号”童书出版妈妈”。目前这个公众号有14万订阅者,他们大部分是80后家长,有思考能力和选择能力的年轻父母。

【了解更多】

网站:中致幼儿教育网:http://www.zhongzhikids.org/

微信:“中致中心”微信公众号

微博: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CKDP

咨询电话

15910341030:(8:30—12:00)

13301356913:(13:00—17:00)


此次活动,我们得到了位美丽善良的爱心志愿者的大力支持,她们分别是:

协调官志愿者协调好帮手!:好好妈。

信息官(咨询电话那头就是她们哦!):甜甜妈,布丁儿妈。

新闻官(捐冬衣的反馈信息就靠她们啦!):车妈,小河妈,高兴妈妈,昕宝妈,天妈。


心感谢八位年轻妈妈的倾力相助;相信今年冬天,我们和所有支持捐冬衣活动的朋友一起,一定可以给孩子们再送一个暖冬!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联合发起“故事温暖留守童年”腾讯乐捐项目正在进行中,

如您在为乡村幼儿提供衣物温暖的同时,能帮助他们拥有更多故事相伴、温暖的童年,欢迎您的支持!

链接:http://gongyi.qq.com/succor/detail.htm?id=5483

或登录:腾讯公益——乐捐——我要捐款——搜索“故事温暖留守童年”项目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愿每一个乡村幼儿都能有更大的发展、更美好的未来……


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

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


优质培训乡村幼师

发展支持乡村园所

切实改善乡村幼儿教育

助力解决留守难题

主办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协办童书出版妈妈三川玲


参与“捐冬衣”活动,请戳这里!

通过致诚律师

律师的作用

 

案情简述:

       老孟于20023月开始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他工作的单位是赫赫有名的出租汽车公司。2013216,老孟下车时不慎跌倒,将腿摔伤,疼痛难忍,就到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治疗,并向出租公司的主管领导请了病假,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有同事捎给公司的领导,老孟提出要求扣减每个月的承包金,然而公司领导提出苛刻的条件,即只能是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才能核减承包金,要求老孟继续缴纳承包金,2013517,老孟腿上治愈,并将所有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都交与了老孟的队长。201310月,老孟从出租公司离职,期间曾多次要求公司返还治病期间三个月的承包金,出租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老孟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自己申请仲裁结果败诉

       老孟和出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白纸黑字的写的很清楚,自己在病假期间的承包金是可以减免的,自己打这个官司肯定能够胜诉。于是,老孟没有找律师,自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出租公司返还自己的承包金9300元。

        两个月后,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老孟与出租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出租公司的律师答辩说,不同意返还承包金,理由是老孟未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也没有办理相应的核减手续,而且在其陈述的期间内,出租车也没有一直交回。老孟听公司的律师这么说,感觉很气愤,自己明明已经将相应的手续提交给了队长,可公司的律师却矢口否认,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2015325,仲裁委做出裁决,认为承包金属于出租车营运的承包款,是否退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老孟主张退还承包金,但未提交双方约定退还的证据,因此对于老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老孟本以为肯定能胜诉的案子,结果却拿到了一纸败诉的裁决书。

律师一审介入结果胜诉

律师介入后,首先为老孟准备起诉状,并将诉讼请求由9300元提高至13000元,并起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完案后,开始收集相应的证据,律师询问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老孟已经将病假材料交给了公司的相关人员,老孟的答复是没有证据。律师要求老孟和出租公司的队长打电话,通过电话录音收集证据。并指导老孟电话录音时说话的内容和谈话方式,在电话中,队长承认曾收到过老孟的病假证明和诊断证明,但是由于公司内部申报承包金程序问题,最后由于时间过长,病假条丢失了,所以没能为老孟核减承包金。

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租公司的律师仍然否认收取过老孟的病假证明,不同意核减其承包金。律师则当庭提交录音光盘和手机通话记录,以证实老孟将申请核减承包金的病假材料已经提交给公司的队长。法院当庭何时通话录音的时间和电话录音形成的时间一致,并当庭拨打手机确认通话人为出租公司的队长。律师进一步向法院提出要求出租公司的队长出庭,接受法院的询问。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明确向出租公司代理律师提出,要求其告知公司的队长在下次开庭时出庭接受法院询问,拒不到庭则承担不利后果。

在第二次开庭时,出租公司的队长出庭接受法院的询问,在法官的询问中,出租公司的队长认可收到了老孟的病假证明,但是指出,老孟所开的病假证明期限并非三个月,仅有十五天,并且其提交的并非是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由于不符合公司的核减承包金的要求,所以没有为其核减承包金。出租公司的律师则提出,如果法院判决核减承包金也只能核减15天的承包金,而非老孟主张的三个月。援助律师则指出,出租公司认可,老孟已经将病假证明提交公司,又主张老孟近提交了15天的证明,出租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全部老孟本人的病假证明,不能提交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支持老孟三个月的主张。

2015519,经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公司车队队长认可老孟曽将相关请假材料交与自己,但因工作失误,公司未能批准老孟的承包金,出租公司虽主张老孟仅提交14天的病假证明,并且现在相关请假材料已无法找到,因此出租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出租公司返还老孟承包金13000元。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案件从仲裁时当事人自己独自申请结果败诉,到一审时律师介入案件全部胜诉。二者结果天壤之别,律师巧妙的调查取证,取证后录音证据当庭提交策略,然后要求对方队长出庭接受法官询问,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成功将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证明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转变为要求公司证明劳动者仅提交了15天病假证明的原始材料,最终由于公司的举证不能,法院全部支持了老孟的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充分的体现了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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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春节加班费计算攻略

春节,俗称年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佳节。随着2016春节脚步的临近,对于需要加班的劳动者来说, 2016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显得尤为重要。

 2015年12月10日晚上20时许,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2016年春节的法定休假日为: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2月10日(星期三,农历正月初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在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2月7日、11日、12日、13日,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

律师提醒:2月7日除夕为正常休息日,非法定休假日。如果企业如果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额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无需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果存在延时加班,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主张25%经济补偿金难了

    新年伊始,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年前并未解决,需年后进一步解决,现就相关争议的法律规定作如下释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归纳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重点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问题提出了意见。现将这些意见刊发,供大家学习参考。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通过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需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且收集处理的证据,否则将不再支持,主张该项权利又难了一步。

通过致诚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这种情况在物业、保洁、环卫等岗位上较为明显。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遭遇维权困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有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导致的结果相差甚远。按劳动关系处理,则意味着上述人员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不享有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

目前,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当然,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二、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就业状况、户籍类型的不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在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镇户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可见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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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能否累计成补休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从该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保证每天为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从该规定的条文表述以及根据哺乳时间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哺乳时间是确保女职工喂养母乳的时间,并非是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如果把哺乳时间累积计算成补休时间,如将一周的哺乳时间累积成半天的休息时间,则无法确保女职工每天给婴儿喂养母乳,这并不符合哺乳时间的立法本意。

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女职工都是母乳喂养,即使是母乳喂养也可以提前准备好,因此每天的哺乳时间对部分女职工而言可能并非必须,也不太有意义,她们反而要求将每天的哺乳时间累计成补休时间集中休息。虽然这样并不符合哺乳时间的立法本意,但是由于并未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职工主动要求并且用人单位也同意的话,法律不应对此进行干预。

通过致诚律师

法治的力量——第二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全国招募学员

话说

过几天就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了。


对我国慈善事业来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要提交审议了。如果审议通过,那么以后在慈善组织注册、募捐、开展慈善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方面就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民政部统计,截止至2015年,全国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已经超过60万家。他们活跃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大量慈善活动,为社会提供着优质服务、传递着正能量。

 然而这些年来,在公益慈善界也发生了诸多纠纷案例:理事之间因为权责不明引发的内部纠纷案;发生过涉及救助和募款的杨六斤事件;发生过安徽利辛狗咬人诈捐案;发生过龙泉寺志愿者意外身亡的事件;这一件件让人揪心的案例无不考验着每一个慈善组织的成长和社会声誉,解决类似上述问题对每一个慈善组织治理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如何规范内部管理?如何合法地开展慈善募捐?如何降低志愿者活动的法律风险?如何募集资金?如何对接项目?如何承接政府购买?等等这些问题,是我们每一个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骨干需要了解和掌握的。

 致诚公益作为全国最大的民间法律类公益组织,近年来致力于小微社会组织的法律能力建设,2014年推出了首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邀请到全国50家小微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共聚学习交流。


 在首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期间,我们邀请全国人大主持慈善法起草工作的于建伟主任一行听取了参加培训的社会组织关于《慈善法(草案)》立法建议或者意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振国为参加培训的社会组织做了《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立法改革展望》的主题讲座;十八大党代表、北京人大代表、致诚公益负责人佟丽华主任分享了《社会组织的创新与发展》等课程。既高大上,又接地气的课程,让学员们受益匪浅。

那么为了更多更深更广的帮助小微社会组织进行法律能力建设,提高治理能力,减少法律风险,致诚公益发起第二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现全国招募学员。


第二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

2016年,我们继续前行

从今天开始第二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正式全国招募学员


▌招募时间:2016年3月3日-2016年4月15日

▌培训时间:2016年5月13-15日

▌培训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二楼大会议室

▌招募对象:小微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骨干成员并愿意长期投身我国公益慈善事业。


何为小微社会组织?小微社会组织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心”提出的概念,即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超过10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为公益培训,我们将全额承担学员在京期间的食宿费用及学费,学员只需承担往返路费。

▌培训内容:我国立法政策解读,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及发展策略,社会组织内部和外部法律能力建设,众筹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内容。实际培训内容会根据报名社会组织的具体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授课风格:案例研讨、主题讨论、参与式分享。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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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的报名通道,需要您填写两份表单。

▌发起单位:致诚公益

▌承办单位: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团队介绍』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以下简称“致诚公益”),作为国内最大的公益法律类社会组织,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致诚公益旗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唯一的两家均取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法律类民间社会组织,2015年社会组织评估中均获得5A级社会组织。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全国性社会组织,致力于社会进步,创新公益活动,举办过七届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2015年8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直接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业务范围包括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和协调、社会组织法律能建设、社会组织法律政策问题研究。

学习是一种信仰,在这个时代当中,不学习就是退步。交流和碰撞,是思想的火花的泵裂,激发出无限的可能。聚共生取暖凝心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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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

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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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解决留守难题

主办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协办童书出版妈妈三川玲





通过致诚律师

知名企业“设计”员工,律师援助“反败为胜”

45岁的马大姐于2013年1月9日入职某知名公司,在某超市担任促销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1日。由于工资并没有约定底薪,全靠提成,马大姐的工作非常辛苦,但是她甘之如饴,毕竟可以靠自己的双手给家庭出一份力是幸福的,可是没想到这份工作因为公司的原因而化为泡影。

2015年6月30日,公司主管领导告知马大姐由于超市的进店费太贵,公司决定终止与超市的合作,她的工作岗位从7月1日起就被取消了,现在只有马大姐先签一个辞职申请表,才能和公司谈赔偿的问题。由于事情发生的太突然了,马大姐基于对大公司的信任,在员工辞职申请表上签了字。本以为公司会对自己有个交代,可谁知在家里等了半个月,公司一点消息也没有。同时马大姐通过与其他超市促销员的沟通发现,大家在超市的岗位都被取消了,公司打算更多的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部分超市促销员被要求承担销售和快递的双重身份,在小区内销售,并送货到家,还没有底薪。而之前在超市做促销员的,大多是40-50之间的大姐,根本没有体力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安排,因此大家一拍即合,决定通过劳动仲裁向公司讨要一个说法。由于大姐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张哪些请求,仲裁委立案的工作人员让她们到致诚公益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经中心同意,律师受理了该案,不过在受理前律师也明确告知了马大姐诉讼风险,因为公司手中握有马大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该证据对其非常不利,实践中仲裁委依据辞职申请表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案例比比皆是,可以说还未进入庭审阶段,已经处于劣势,不过律师一定会尽全力维护她的合法权益,马大姐表示理解。

正如援助律师所预想的一样,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拿出了马大姐签字的员工辞职表,辞职原因处写着“已找新工作”五个大字,但是很明显签字和辞职原因处的笔迹是完全不同的。公司主张是人力工作人员先按照马大姐的理由写好再由马大姐签字的,说明其认可该辞职理由。而援助律师指出,既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那么申请表上的内容都应当是由劳动者填写后再交由公司审批的,公司怎么可能在劳动者提交书面申请前就已知劳动者离职的原因了呢?而且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时间正好是公司与超市终止合作的前一日,是否过于巧合?由于律师的据理力争,仲裁员并没有受到公司律师提出的劳动者主动离职的影响,而是重点向公司律师询问了岗位取消的原因,公司律师承认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岗位的取消,但仍然坚持劳动者系因个人原因离职。

开庭近三个月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马大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以及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马大姐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很满意,不打算起诉了,不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广州,不排除公司为了给劳动者制造障碍,而在广州市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援助律师建议马大姐马上去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所以现在谁先立案,谁就掌握了案件解决的主动权。

马大姐在法院立案后,公司律师打电话告知单位不打算起诉,希望马大姐可以撤诉,等到仲裁裁决生效后按照裁决结果执行,然而由于公司的欺骗行为,马大姐已经不再相信他们了,援助律师也建议马大姐可以等到明确单位没有起诉后,再办理撤诉手续,到时仲裁裁决生效,即使单位不主动支付,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业界知名企业的公司执行能力没有问题。马大姐接受了律师的建议。

案件点评:本案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案件。本案的用人单位出于对自身经营状况的考虑,因进店费过高而终止与超市的合作,本是无可厚非,但是其做出该决定的同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补偿或者安置问题,就是缺乏企业责任的表现,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应当积极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欺骗劳动者的手段去逃避责任,希望本案会有一个圆满的结果,给没有责任感的企业一定的警示。

通过致诚律师

手机被偷之后

前两天,小编遇到了一件超烦心的事,花费了近两个月工资的手机在公交车上被无良的小偷偷走啦,为此小编抑郁至今,所以今天就和工友们聊聊盗窃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小编的手机在公交车上被偷就可以认定为“扒窃”,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如果有工友发生类似情形,应当立即报警,让盗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盗窃者均具有劳动能力,却选择了通过“不劳而获”的途径去非法占有其他人辛勤劳动换来的物质成果,可以说彻底丧失了做人的底线,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另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刑法上对于销赃者也同样规定了惩罚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经常看到的在路边以远低于市价兜售手机的人其实也涉嫌犯罪,购买低价手机也有涉嫌犯罪的可能,同时有被要求返还的风险,因此杜绝低价手机的非法买卖对于减少盗窃犯罪有很大的作用。

最后温馨提示,手机丢后一定要将支付宝、微信等理财账户及时挂失,同时可以打电话至运营商将手机号码停机,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