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时间能否累计成补休时间

通过致诚律师

哺乳时间能否累计成补休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从该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保证每天为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从该规定的条文表述以及根据哺乳时间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哺乳时间是确保女职工喂养母乳的时间,并非是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如果把哺乳时间累积计算成补休时间,如将一周的哺乳时间累积成半天的休息时间,则无法确保女职工每天给婴儿喂养母乳,这并不符合哺乳时间的立法本意。

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女职工都是母乳喂养,即使是母乳喂养也可以提前准备好,因此每天的哺乳时间对部分女职工而言可能并非必须,也不太有意义,她们反而要求将每天的哺乳时间累计成补休时间集中休息。虽然这样并不符合哺乳时间的立法本意,但是由于并未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职工主动要求并且用人单位也同意的话,法律不应对此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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