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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公司不交社保,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赔偿吗?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您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单位未交社保的部分,您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去社保局稽核科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向您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或者拨打010——63813362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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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赔偿问题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有劳动合同且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都可以要求社保承担,但是要注意保留好票据,没有票据无法维权。具体赔偿数额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可以拨打010-6381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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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海外务工,意外死亡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1、如果因工死亡:
协商不成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起诉。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如果非因工死亡:
目前对于非因工死亡,得到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根据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给丧葬补助金,该数额为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并按照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供养直系亲属人,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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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工伤赔偿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对于第一个问题,您可以先和公司协商,看是否符合该公司的误工时间计算标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具体方案如下。
因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您应先去做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再去人社局工伤认定科认定工伤,具体流程以工伤认定科所述为准。认定为工伤后即可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另外,北京市社保局热线为12333。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可以拨打010-6381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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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退休后被鉴定为职业病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回复如下:
       1.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社保中心应当支付相关补偿。社保中心无故拖欠的可以跟社保中心进行协调,如果协调无果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2.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的工资。
       3.因为您是六级伤残,且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便无法享受到伤残津贴。如果您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若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可以要求补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  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可以拨打010-6381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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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工作期间晕倒,医药费谁负责?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回复如下: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工作岗位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在48小时内抢救成功,那么即使存在劳动合同,亦不属于工伤,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其次,因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去劳动仲裁要求跟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二倍工资。
       最后,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可以去社保局稽核科要求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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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工伤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看您母亲的年龄与劳动关系情况,如果您母亲超过50岁或没有劳动合同,可能很难认定工伤。
       其次,根据工伤的认定标准,您母亲在上班的途中所遇到的是否是属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如果是的话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做一个工伤认定。根据工伤的等级确认具体的赔偿和补贴的标准。
       再次,除了工伤外,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要求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要求侵权人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相关赔偿责任。除去医药费部分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补偿和侵权人的赔偿。
       最后,如果事故发生在非交通路段,不认为是交通事故的话,也可以向宠物狗的主人提出基于侵害他人权的赔偿请求,如果是主人没有牵绳或者管理不当的话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意外事件的话,可能会有公平责任,由法院对半来判决两方当事人承担这样一种经济损失。再如果您遇到的是流浪狗,在小区内的话,可以尝试追究物业的责任。因为您具体情况并未说明,仅供您参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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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补缴社保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判断,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社保局稽核科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进行补缴社保。前往社保局投诉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最好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需要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是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高院: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有关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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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退休后的工伤待遇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您父亲退休后伤残津贴就停发了,您可以查询一下目前您父亲的养老保险金,如果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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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关于无底薪上班问题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首先,如果您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对于工资无底薪的规定是属于不合法的,即使是销售岗位也应该有一定的底薪,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使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公司也应该支付最低工资。与用人单位沟通不成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旷工的规定《劳动法》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参考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果确实有旷工行为被认定是旷工的话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没有完成定额的任务,公司也是应该支付给最低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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