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18年8月17日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农民工社保是否可以补缴

1、可以要求补偿。
2、补缴的材料具体要问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包括数额及罚息等。
3、建议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咨询,看已达退休年龄的能不能补交。好象这也是一个坎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离职劳动纠纷

你是将保密和竞业限制综合到一起了,必须遵守保密的规定,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一定要赔偿,但未经公司同意在其它单位入职,这一项违反劳动法,不能因为这个要你赔偿10万元。竞业限制如果公司为你支付了补偿,你就不应入职相关的行业。擅自离职未做好交接工作如果确有此事需要赔偿损失。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退休后再工作讨要工资

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索要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拖欠工资

您好。首先你需要明确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否满意,如果满意,那么你无需起诉,等待单位即可,如果单位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那么你需要去积极应诉,如果单位未起诉,那么仲裁裁决生效。你需要等待履行期满后(即裁决书中说到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几日内支付)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通过致诚律师

公益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第二联合党委书记一行来致诚调研

公益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第二联合党委书记一行来致诚调研

 

2018年8月13日下午,中共北京市公益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第二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二联合党委)戴文宪书记、党务工作者操典同志到北京致诚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调研走访,了解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和党建工作。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张汉副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单苗苗博士一起参加调研。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研究专员姚艳姣、专职律师兼第二联合党委委员于慧热情接待了戴书记一行。

戴书记介绍了中共北京市行业商会综合委员会以及中共北京市公益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第二联合委员的成立情况以及工作职责,并且传达了综合党委以及第二联合党委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座谈中,戴书记强调,要想更好地开展党建工作,明确第二联合党委的职责是基础,处理好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前提,建立健全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保障,帮助社会组织在党建和业务上谋发展是目标。第二联合党委将本着工作型、服务型、研究型党委的要求,竭诚为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以及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好,努力建成广大党员和社会组织之家。

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从中心业务的来源、现状、前景以及组织自身特点等角度,介绍了整体业务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并就党建如何融合社会组织实践,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理,怎样落实“共建、共享、共治”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于慧律师介绍了单位的党建情况,从软硬件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党建与业务相融合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张汉教授就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社会组织参与立法政策改革、社会组织走出去等方面与于慧律师深入交流,开展调研。戴书记充分肯定了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多年来的党建探索、业务积累、做出贡献和其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戴书记指出,希望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总结提炼经验,大力推广党建与业务相融合的案例。

座谈结束后,于慧律师陪同戴书记一行实地考察了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的党建和业务情况,致诚公益总负责人佟丽华主任与戴书记一行会面并亲切交谈,佟主任首先对第二联合党委来调研表示欢迎,指出党建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支持,希望第二联合党委多加指导,促进党建工作更好发展。戴书记对佟主任和致诚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指出此次实地调研活动收获很大,看到学到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说明深入基层调研不仅能发现实际问题,更能找到领头模范。他强调致诚党建走在了前列,第二联合党委要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希望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再接再厉,不断创新,加强交流,保持信息畅通,推广经验,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党建新发展。

 

备注:主要内容来源于第二联合党委党办。

致诚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的微信公众号为“致诚社会组织”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请问,单位签空白劳动合同,没有工资确认单。明知这不合法,听说仲裁不受理,我该怎样维权。我的要求就是要和单位签薪资确认单,单位以各种理由推托,就是不签。

首先,法律并没有任何关于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工资确认单的法律义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其次,如果企业效益不好,关于工资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请问我在工作时间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期间来回需要跑一些事情,这段时间怎么算?事假吗?

首先,属于事假。员工因为和单位出现纠纷进行相关活动(不包括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的情形),未给单位提供劳动,按照请事假来处理。
其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最后,劳动者只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才能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属于事假。

通过致诚律师

于慧律师参加京津冀新时代法律援助培训会

 

 

2018年8月8日至10日,天津市司法局成功举办了“京津冀新时代法律援助培训会”。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丹萍出席并讲话。京津冀三地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志愿律师共计百余人与会,致诚所的于慧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专家律师全程参与了此次培训。

王丹萍副局长讲话中,对近年来三省市法律援助部门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法律援助协同发展实施协议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强调,要提高站位,切实增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将三省市法律援助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干在实处,力争通过三地法律援助协作,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便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主动作为,形成京津冀法律援助协同发展新格局,不断把协同发展推上新层次、新高度、新水平;要勇于创新,推进京津冀法律援助协同发展新突破,实现三地法律援助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常态化、制度化。

培训会邀请南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进行《宪法及修正案》和《值班律师刑辩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座,开展京津冀三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组织参观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自贸区东疆港片区,收到良好培训效果。

备注:主要内容来源于天津市司法局官网。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急急急

你可以申请援助,一般劳动争议是可以申请的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关于离职单位拒绝办理社保转移

祝贺你胜诉,我支持你,但你的诉求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