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首先,调解应双方自愿,一方不同意,可等待仲裁裁决,如果一方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其次,因你未写明具体的仲裁请求,故无法对案情做具体分析。
最后,希望你能准备好相关证据,在庭审中针对自己的仲裁请求做具体陈述,与案件无关调解过程不用叙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您好,
首先,调解应双方自愿,一方不同意,可等待仲裁裁决,如果一方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其次,因你未写明具体的仲裁请求,故无法对案情做具体分析。
最后,希望你能准备好相关证据,在庭审中针对自己的仲裁请求做具体陈述,与案件无关调解过程不用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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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因为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假定尿毒症属于上述所指的特殊疾病,此问题属于医学概念),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三,一种观点是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延长医疗期。另一种观点是即使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仍然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的本意是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基础上,最长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超过24个月还不能痊愈的,还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四,目前北京的案例是以第一种观点为基础来确定医疗期的。各地情况不同,以当地情况为准。
第五,关于体检不告知一事,并非法律问题,不做评判。
第六,关于加班问题。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关于年休假未休,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你能顺利解决问题。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首先,你的劳动合同是和哪家公司签订的,一般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以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其次,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那就只能通过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拿裁决书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最后,确认和哪家有劳动关系,需要看相关证据来确定,同时,关于加班费,劳动者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公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你好,首先,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并且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其次,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
最后,本案的关键你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提供解除时的相关证据。开庭需要准备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