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将保密和竞业限制综合到一起了,必须遵守保密的规定,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一定要赔偿,但未经公司同意在其它单位入职,这一项违反劳动法,不能因为这个要你赔偿10万元。竞业限制如果公司为你支付了补偿,你就不应入职相关的行业。擅自离职未做好交接工作如果确有此事需要赔偿损失。
首先,法律并没有任何关于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工资确认单的法律义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其次,如果企业效益不好,关于工资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首先,属于事假。员工因为和单位出现纠纷进行相关活动(不包括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的情形),未给单位提供劳动,按照请事假来处理。
其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最后,劳动者只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才能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属于事假。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规定
这样不合法,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上班了就应该发全勤薪水,因为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放假,不能发病假工资。基本工资是可以的,可以扣除效益,因为没有效益。
你所说的有证据证实,如能证明入职时间,就能可能胜,好多案件就需要坚持,但调解也是可以的。劳动报酬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是双倍工资就不好确定的,具体询问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