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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四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六讲: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本期主要对于女职工在各个特殊事件的禁忌劳动范围作出了梳理,同时也告知女职工如果单位要求从事禁忌范围可以如何做。




一、女职工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如何维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前两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后两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故如果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可以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造成女职工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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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锦旗背后的故事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今天我们介绍的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名晚年丧子的老人,名叫汤天跃。其独子因意外于2017年10月11日被送往被告处救治,由于被告医院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发生了被救助人死亡的悲惨后果。由于医院方拒绝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其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援助中心的于帆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从一审打到二审,克服了很多困难,最终汤天跃成功拿到了80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款。2019年12月,汤天跃送来锦旗,对于帆律师的援助表示感谢。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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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家中“神兽”延迟开学,职场妈妈如何应对?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三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七讲:

家中“神兽”延迟开学,

职场妈妈如何应对?












最近网络上流传着一个段子,一场疫情,全民成厨子了,医护成战士了,机关干部成门卫了,老师成主播了,家长都成班主任了,只有孩子们,依然是神兽。过去的三月份,家中适龄的“神兽”们都上学了,职场妈妈也相对轻松了,但是由于疫情原因,今年学龄“神兽”们都还在家中,教育部门也一直主张要延迟开学。但同时复工也是刻不容缓,职场妈妈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孩子,非常辛苦。那么北京市出台了什么样的政策来帮助职场妈妈解决此困境呢?





一、相关政策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月12日,两部门又做出了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下面以问答的形式给大家介绍一下。










二、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范围。

答: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因此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大宝宝(未成年人)以及还未上幼儿园的小宝贝,是不属于此范围的哦。









三、必须是女职工在家看护吗?

答:通知规定的是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并未规定男女,因此职场爸爸也可以在家看护。当然实践中肯定还是全能的职场妈妈在家看护居多的。









四、在家看护的职工需要请假吗?

答: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








五、单位可以要求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工作吗?

答: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









六、单位可以要求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提前使用休息日吗?

答:单位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也就是说单位可以采用先调休后补班的方式灵活用工。








七、家中有长辈看护孩子的话,职工还可以申请在家看护吗?

由于疫情原因,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都受到较大影响,复产复工迫在眉睫,在此特殊时期,希望大家可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八、职工看护未成年人子女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合同吗?合同到期如何办?

答:通知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律师提示:

最初两部门发的通知中提到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但是之后的说明又希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解决职工子女看护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良苦用心,不能将疫情带来的重担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劳动者,在此特殊时刻,也是希望用人单位可以顺利度过此难关,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希望各位职场妈妈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用工形式,实现女职工权益和单位恢复生产的双赢,共同携手,渡过难关。没有哪个冬天不会结束,没有哪个春天不会到来,相信春暖花开的那天,就是我们战胜疫情,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的时刻,我们共同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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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锦旗背后的故事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今天我们介绍的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名农民工,名字叫白朝毅。其于2017年4月来京在工地干活,后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电锯锯伤左手大拇指,但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其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援助中心的于帆律师、刘思源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历经多个法律程序,遇到了很多困难,最终白朝毅成功拿到了165000元的工伤赔偿款。2019年11月,白朝毅送来锦旗,对两位律师的援助表示感谢。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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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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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虽然现在妇女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部分单位在招聘时还是可能会因为女职工需要休产假等问题而倾向于招聘男性,同时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前在就业市场相对吃香的“已婚已育”女性,也面临着一定的就业困难,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对于妇女平等就业,避免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该范围已在第六讲中提到,不再赘述)或性别优先;

2.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禁止的限制内容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工作中要注意男女平等

在薪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四、发生就业歧视了怎么办?

1、在招聘阶段,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就业歧视,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情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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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一)

锦旗背后的故事

今天我们介绍的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名小伙子,名叫刘悦旺。其于2014年6月来京从事车辆维修工作,后在工作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但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其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援助中心的高军生律师、张洁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一直到法院执行,历经多个法律程序,遇到了很多困难,最终刘悦旺成功拿到了157526.02元的工伤赔偿款。2017年4月,刘悦旺送来锦旗,对两位律师的援助表示感谢。

单位介绍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北京农民工中心的前身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2009年7月,经过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注册登记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1月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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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女职工维权七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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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九讲:女职工维权七大途径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千万不要慌乱,七大维权途径一次告知,让你不再迷茫。




途径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比如用人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等争议。

律师提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立案时需要填写仲裁申请书、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证据复印件等材料。










途径二: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比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拖欠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

律师提示:一般是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携带身份证。









途径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包括(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比如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

律师提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途径四: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科投诉。

比如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未按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

律师提示:向稽核科投诉,一般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以及证明工资标准的银行流水。









途径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律师提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途径六:向工会和妇女组织寻求帮助。

比如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及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等事项。

律师提示: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途径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比如涉及拖欠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律师提示:一般向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的援助情况: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北京农民工中心的前身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2009年7月,经过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注册登记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1月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三、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对象: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的范围: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就下列事项可以向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3、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4、伤残童工请求依法赔偿的;

5、为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保护的;

6、致诚公益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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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女神节全攻略


第十讲:女神节全攻略




今天就是各位女神们期待已久的节日啦,官方名称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虽然由于疫情的原因,大家无法去商场各种买买买,但是却可以在家看看我们的法律小讲堂,了解一下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篇文章很实用哦,所有的女神们,一定要读它!读它!读它!



妇女节的法律依据?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妇女节当天放假吗?

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妇女节恰逢周末,是否补假?

答:妇女节属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今年的妇女节就是周日,即休息日,不再安排补假。


妇女节恰逢周末,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妇女节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有工资吗?

答: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妇女节当天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答: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为期十天的普法活动结束了。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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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参访致诚公益团队

9月3日下午,来自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代表王丰泉、张雯一两位同学来到致诚公益组织,进行了为期半天的参访调研。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咨询办公室负责人于慧律师参与了访谈,围绕疫情期间的法律援助工作,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等问题,与北大的同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全面展现了致诚公益组织在多个公益法律工作领域的专业精神与多年坚守。

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受到了很大关注。于慧律师是“148”法律咨询办公室负责人,对疫情期间致诚律师接听法律咨询热线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目前,致诚承接两条北京市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每天接听、回答法律问题90余件。同时,致诚还承接丰台区法律援助热线,接听满意率在北京市是第一名。此外,法律援助大厅在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坚持接待当事人,为农民工劳动争议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代理。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保障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近几年来,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致诚也通过多个维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时福茂律师以自己的实务经验为微观视角,透视致诚公益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领域开展法律研究,推动政策发展的持续努力。时福茂律师执业20余年,每年办理案件最多可达130余件,并且办理过多起全国示范性案件。他向同学们讲述了自己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历程,并向同学们强调,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以及强烈的责任心,才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才能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权益。此外,致诚律师们还会从一线法律实务经验中总结出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讨论,为立法政策的改进建言献策,为国家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访谈结束后,两位同学参观了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农民工普法学校、“148”法律咨询办公室、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并与致诚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在参访结束后,同学们表示获益良多:对致诚公益的各项法律实践与研究工作有了更真切的体会,对公益组织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生态也有了更具体的认识。此次调研参访活动,促进了致诚公益与高校学生社团之间的交流,搭建了法律实务与学术学习之间的沟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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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慧参加2018年第二期部管社会组织廉政教育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着力提升部管社会组织纪检队伍业务能力,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纪委于2018年10月19日在京举办2018年第二期部管社会组织廉政教育培训班,来自79家部管社会组织的纪检书记、纪检委员、纪检联络员参加了培训。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参加培训班并主持开班仪式。于慧律师作为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的纪检联络员全程参加了此次培训,会后及时与中心党员沟通交流学习情况。

培训班上,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吴戈副院长以党的十九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与任务为主题,分别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当前的反腐败形势、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新要求、新部署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授,课程引用大量鲜活的案例和数据,生动深刻地对十九大正风反腐的形势任务和新时代党员干部如何遵守六大纪律、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吕品副主任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了专题辅导。

培训班上,参训学员聚精会神、认真聆听,积极做好学习笔记。大家一致认为,本次培训班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通过两位专家的生动授课,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了进一步了解,切实增强了社会组织党员廉洁自律意识,夯实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特别是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为下一步在部管社会组织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工作,确保部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主要内容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