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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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单位利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利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原本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限制劳务派遣制度的应用,但令立法者和很多人意外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与此相比,法律规范的粗线条却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

  一种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而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等都完全一样。比如在刘如海案件中,他在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14年后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成了一名派遣工。通过这种“假劳务派遣”, 一方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一般都已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在采矿等危险行业中目前并没有限制劳务派遣。在高危行业中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工伤赔偿都存在着极大的隐患。由于派遣业属于服务业范围,因此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较低,而矿山企业危险性高,费率也高,如果矿山企业使用派遣工工作,降低了其工伤保险的费率,也放松了对工作场所安全的监督。一旦矿工发生危险事故,由于他们并不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单位就可以不用向监管部门汇报,逃避了责任;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很可能没有经济实力来赔偿,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此外,如果矿山职工发生尘肺等职业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时,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接触史等材料,但派遣单位不可能有这类材料,而控制劳动场所安全的用工单位,却不具备出具材料的主体资格,这必然也会给劳动者认定职业病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在刘统军案件中,他原本是矿业公司的职工,但是发生纠纷后,矿业公司却声称他是恒友物资贸易公司派遣来的员工。在这个案件中,除了“派遣矿工”这一问题外,另外还有两个问题存在:一个是物资贸易公司何以能够从事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只需要两个条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不需要行业准入,成立条件简单,这直接导致了大量劳务派遣公司的出现,而其中良莠不齐,质量难以保证。另一个问题则是仲裁、一审和二审公然驳回当事人的笔迹申请,就是为了防止其他几十个人也来维权,司法部门不是依法来定纷止争,而是违背法律强行压制,有法却得不到执行,这也是劳动者维权难的一个原因。

  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完全不知情、也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下,用工单位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改成了派遣工。比如在彭志军案件中,幼儿园与博达辉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就将在幼儿园工作的彭志军改成了由博达辉公司的派遣工。虽然在本案中仲裁委并未认可派遣协议,但在有些案例中,虽然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被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有派遣协议,那么,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建议:

  从以上的案例分析来看,《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还是非常粗线条的,远远不足以应付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情况,有必要出台《劳务派遣法》,或者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尤其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高危行业以及对公共利益攸关的行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可以对此加以明确列举,如建筑、采矿、公共运输等。

  二是劳务派遣的适用时间应当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有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自生效后即一直存在的争议。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设定劳务派遣适用期限时,可以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满二年,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劳务派遣的行业准入应当实行许可制度。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需要相应部门的审查和许可,防止劳务派遣公司设立过多,造成劳务派遣的泛滥。

  四是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是控制生产条件、环境安全与卫生的最直接相关人,因此其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按照用工单位所属的行业性质、其生产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由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在刘如海案件中,刘如海从1992年就在橡胶工业研究院从事后勤工作。2006年9月,在未向刘如海说明事实的情况下,橡胶工业研究院要求他与精洁求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而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变。从2008年9月开始,劳务公司开始给刘如海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6月,刘如海被橡胶工业研究院辞退,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律师认为,刘如海已经在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十多年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精洁求精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属于假劳务派遣。提起仲裁后,仲裁庭认定假劳务派遣的证据不足,裁决要求精洁求精劳务公司支付刘如海各项费用14587元。

  在刘统军案件中,刘统军自2006年9月来到某矿业有限公司招聘为采煤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矿业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刘统军的劳动关系,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刘统军因此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在庭审中,矿业公司突然拿出一份2008年1月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声称刘统军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当时刘统军一看合同签名就提出是伪造的,不是其本人的签字,并当庭要求申请笔记鉴定,但该申请被仲裁委驳回,并以刘统军与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所有请求。后刘统军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同进行笔迹鉴定,但一审和二审法官依然不支持其申请,并判决其败诉。律师后来了解到,和刘统军情况类似的还有几十人,他们都等着该案的结果,这可能是仲裁、一审和二审公然驳回当事人申请笔迹签订的权利、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彭志军案件中,彭志军应聘到日和泉公司,职务是炊事员,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工作三天后,日和泉公司经理通知其到某幼儿园上班,并按照幼儿园的要求办理了健康证。一天上午,彭志军在幼儿园一层走廊顶部铲胶带时摔伤。事故发生后,彭志军认为自己是日和泉公司的员工,因此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彭志军提出,自己是日和泉公司招聘的员工,是公司安排自己去幼儿园工作。但在仲裁时,日和泉公司否认与彭志军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彭志军是博达辉商贸公司的员工。日和泉公司表示,该公司与博达辉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朋友关系,六一幼儿园的项目是两个公司同时与幼儿园签订的协议,日和泉公司负责幼儿园的保洁工作,博达辉公司负责劳务方面的工作,而彭志军应聘的职务属于劳务工作,因此应当属于博达辉公司的员工。日和泉公司还提供了《幼儿园保洁服务协议书》作为佐证。由于彭志军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仲裁委裁定他与日和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败诉后,彭志军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幼儿园声称,彭志军是博达辉公司派遣至幼儿园工作的。幼儿园提供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书双方为幼儿园与博达辉公司。而且,博达辉公司还出具了一份《证明》:“彭志军为我公司派遣到某幼儿园的员工,工作岗位为幼儿园职工灶厨师。”仲裁委认为,《劳务派遣协议书》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彭志军本人并不知晓,也没有与博达辉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该《证明》也是博达辉公司自己提供的,因此,确认彭志军与六一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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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开通免费班车促农民就业

北京丰台开通免费班车促农民就业

         丰台河西地区村民到河东上班,再也不用为路途远、交通不便犯难了。2010年11月10日,由该区政府出资60%、村集体出资40%的两辆农民就业班车,从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出发,搭载沿线村民,到河东地区上班。

        此次开通的两条农民就业班车路线,一条是开往五里店附近的环卫中心卢沟桥所,从辛庄村出发,途经大灰厂村、太子峪村、李家峪村和赵辛店村,终点是环卫中心卢沟桥所,每天早8时发车,下午3时30分返回,这条路线主要是为了方便在卢沟桥所上班的40名村民设的;一条开往总部基地,从大灰厂村出发,途经李家峪村和赵辛店村,终点是总部基地,每天晚9时从大灰厂村出发,早6时30分返回,这条路线是为了满足在总部基地负责夜间执勤的27名村民设的。沿线外出就业村民,携带由村委会成立的劳务服务派遣公司发放的乘车证,就可免费乘坐。

        据介绍,为鼓励农民外出就业,丰台区人力社保局出台多项措施。如企业只要招聘该区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同时,被招聘的农村劳动力,政府还给予外出就业补助,标准为河东地区每人每月150元,河西地区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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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汤河口法庭一日游记

怀柔汤河口法庭一日游记

 

图片来自网络

——马金林、彭亚军夫妻二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马金林、彭亚军夫妻二人乘坐“黑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幸二人均只受到轻伤。因医药费、误工费等有所损失,遂起诉到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

2011年11月14日,出发前,“摆渡”后得知,从单位到汤河口法庭打车大概需要375元,考虑咱是“公益律师”,办案经费有限,决定还是乘公交前往。上午九点,打车到东直门,然后乘坐916路公交车到达怀柔城区,一路上迷迷糊糊,一个小时零十分钟就到了怀柔城区。路人告知到汤河口还要再乘坐936路公交车,看看公交站牌上的站点有二十五个,还要大概两个小时才能到汤河口。坐上936后,很快车子就开进了山里,车子走的盘山路,路两旁是鳞次栉比的山峰,山间云雾缭绕,虽然初冬,景色依然美丽。风景如此美丽,没有感觉到旅途的劳累。车子开进一条很深的隧洞,想着隧洞的尽头会是世外桃源,果不其然,穿过隧洞就到了常听人说起,却从未到访的雁栖湖景区,山间流淌着清澈的小溪,几只鸭子在溪里戏水。这样的景色,画中才有。欣赏沿途的风景,不知不觉到了终点。看看时间,公交车走了两个小时。忽然想起,此行的目的不是旅游,而是要开庭。借问法庭何处有?农夫遥指汤河口。一直在赶路,还没来得及吃午饭,已经下午一点多,在汤河口法庭边的小餐馆简单吃过午饭后,准备开庭。

两点准时开庭,庭审很顺利,经过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马金林夫妇各项补偿4800元。两人表示满意。开完庭,当事人从包里拿出一个塑料袋,里面是几个超大鹅蛋。说是他们自己家的鹅下的,他母亲自己腌的,是不含苏丹红的绿色食品。一再要我收下,说是一点心意,我看推之不掉,只好收下。和当事人分别后,急急忙忙原路返回,晚上八点多才到家,简单的煮了点面条,吃了一个当事人给的咸鹅蛋,味道不错。睡觉前,回想一天的经历,欣赏了沿途风景,案件顺利结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品尝了汤河口绿色的咸鹅蛋,收获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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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7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7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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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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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宗煤矿领导抹黑脸伪装矿难中逃生

中广网曲靖11月13日消息  12点40分,据"11.10师宗矿难"现场新闻中心通报,目前公安机关已查明,云南曲靖师宗县私庄煤矿副矿长戚谷明在事发当天并没有下井,事故发生后向救援指挥部说了假话。

戚谷明承认,在矿难发生后他用煤灰抹黑脸部之后假装在矿难中逃生,伪造了自己下井的事实。而在在审讯之初,戚谷明否认自己“伪装下井”一事。目前,戚谷明因涉嫌作伪证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截止目前,矿难共造成34人死亡,仍有9名矿工被困井下。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 王茂盛 李健飞 贾宜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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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不及格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以及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估体系,对2011年上半年发布的531份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结果显示,531份报告中及格报告为96份,占全部报告的18.08%,其中优秀报告数量为47份。不及格报告数量为435份,占全部报告的81.92%。

 

  这是近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该报告还表示,从总体看来,上市公司能围绕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方面披露上市公司的责任管理和绩效信息,但报告质量水平整体偏低。

  在上市公司482份独立报告披露指标中,责任管理信息披露最优,员工客户的管理信息较多,公益管理信息和社区参与信息表现不足;战略信息披露一般较为全面,但质量有待提高;绩效信息披露最差,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平衡,缺少关键绩效指标。

  在环境信息披露上,披露最多的内容是“节能减排”、“绿色办公”和“公益慈善”等有关信息。部分报告对企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进行分析和披露。大部分上市公司“碳信息”、“水信息”等方面信息披露不足。

  同时,报告分析指出,从优秀报告具有的共性来看,都具有披露内容全面、信息含量较大、可信性普遍较高等特点。而且质量较高的报告多具备国有背景,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金融类公司的报告质量普遍较高。

  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由于掌握资源较为充足,又多处于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对此类公司社会责任工作有较高的要求,其编制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水平和质量多处于领先行列。金融业报告整体水平较好,在优秀报告中,金融业公司报告14份,接近三成。这与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有密切关系。这些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责任管理信息披露上表现突出。

  报告还认为,大多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仍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重叠或混淆、披露信息实质性较差等问题,报告平衡性有待提升。绝大多数公司“报喜不报忧”,负面信息披露较少。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少有提及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鲜见对改进措施或重大负面事件的披露。而且,报告可比性不高。大多数报告中对公司的愿景和使命、发展战略进行了陈述,但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未有实际的详细目标和规划进行支撑。(记者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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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农民工在城市依然缺少国民待遇

(记者黄锐)11月12日晚,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做主旨演讲时表示,“‘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让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但是这一既定方针落实起来非常困难。城乡差距依然巨大,城乡差距还没有出现缩小的拐点,破除城乡要素流动的体制障碍迫在眉睫。”

  郭树清认为,农村和农民收入严重落后于城市和市民,不是由于中国资金短缺和资源要素短缺,而是源于现行体制。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当前中国首先要改善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交换关系。

  “来自农村地区的生产要素,往往被贴上了一个特殊的身份标志,例如农民工、农村建设用地,其交换关系是不平等的。城镇定居的农村居民,在没有取得市民身份前,承受着经济和心理的双重压力,一方面不能享受市民的工资、就业条件,教育、社保、住房等福利。另一方面,他还要省吃俭用,供养在农村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并把挣的钱拿到农村盖注定会空置的房屋。农民工在城市依然缺少国民待遇。”郭树清说。

  此前,郭树清在国际金融论坛上就曾表示中国经济存在五大不平衡,首先就是城乡收入消费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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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免费开放的郊野公园有哪些?到公园游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小张老家在西北地区,从小看到的就是沟壑纵横的高原,来到北京工作后,他最喜欢的就是周末到郊野公园游玩,可以看到遮天蔽日的绿色,还能锻炼身体。而且,有不少郊野公园还是免费开放的,对于刚工作不久、挣钱总是赶不上花钱的小张来说,这是再好不过了。可是,最近他在新闻里看到有人在公园里遇险了,自己也有点害怕,到郊野公园游玩,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北京市新建多处郊野公园,免费开放,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绿色休闲空间。东部郊野公园有:东坝郊野公园常营公园将府公园京城槐园京城梨园高碑店兴隆公园朝来森林公园东风公园海棠公园白鹿郊野公园金田郊野公园鸿博公园王四营古塔公园老君堂公园三间房杜仲公园。西部郊野公园有:长春健身园丹青圃公园玉东公园一期玉泉郊野公园老山郊野公园。南部郊野公园有:万丰公园旺兴湖公园海子公园御康公园天元公园高鑫公园。北部郊野公园有:东小口森林公园八家地郊野公园

有些郊野公园地处偏远,公园中森林茂密,进入公园后要特别注意安全,不要选择在恶劣天气时上山游玩,平时也不要轻易下水库游泳;不要擅自到未开放的旅游山区和危险山区游玩。一旦发生迷路,切勿转入山沟,而应爬上眼界开阔的山顶,有助于辨明方向。游玩时注意爱护环境卫生,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破坏景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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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哪些?

案例:刘某夫妻两人都在北京打工,孩子原先在老家跟着奶奶生活。眼看孩子长大了,老人照看有点力不从心,夫妻两人就决定将孩子带在身边。初到北京,孩子很兴奋,一有空了就想去公园。刘某也想让孩子多看看,可是公园的门票不便宜,自己挣的钱又不多,他听说有些博物馆、纪念馆是免费开放的,不如先带孩子去这些地方看看。北京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都有哪些呢?

北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

 首都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长城博物馆、北京焦庄户地道战遗址纪念馆、平北抗日战争纪念馆、李大钊烈士陵园、北京自然博物馆、徐悲鸿纪念馆、密云博物馆、北京市昌平区博物馆、上宅文化陈列馆、北京市门头沟区博物馆、北京市海淀区博物馆、北京市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北京辽金城垣博物馆、北京市大葆台西汉墓博物馆、团城演武厅、曹雪芹纪念馆、香山双清别墅、老舍纪念馆、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博物馆、北京服装学院民族服饰博物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戏剧博物馆、中国电影博物馆、北京市禁毒教育基地、平西抗日战争纪念馆、郭守敬纪念馆、北京宣南文化博物馆、冀热察挺进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鱼子山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雕塑园、古北口战役阵亡将士公墓、房山区霞云岭乡《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词曲创作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通州区博物馆、怀柔区博物馆、延庆博物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现代文学馆、中国航空博物馆、炎黄艺术馆、中华世纪坛世界艺术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中国化工博物馆、北京怀柔喇叭沟门满族民俗博物馆、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