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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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派出所记录证明劳动关系

王雅丽是重庆市一家服装店的销售员,她已经工作两年多了,老板是一个名叫冯佩的中年女人,招聘的时候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底薪700元,按照王雅丽的销售业绩,每个月平均能拿到1100元左右。上班第一个月,王雅丽领到的工资只有700元,她以为这是底薪,销售提成要单独再发,后来老板说,店里要扣300元的工作押金和100元的服装押金,直接就从工资里扣了,将来谁要是离开的时候再退还。王雅丽知道不少店里都要扣押金,自己不乐意也没办法。2010年10月5日早上刚上班,冯佩就召集所有人“训话”,说现在生意不好做,从今天开始执行新的销售规定,销售提成从5%将为3%。一听老板这么说,王雅丽等人都很不满意,毕竟自己的工资也不高,按照5%的标准,每个月也才能拿到1100左右,要是再降低,每个月大概连1000元都保不住了。冯佩说完就让她们继续干活,根本不让她们说话。这些女工可不干了,这不是明摆着扣工资吗?她们就拦住老板,可双方都坚持不让步,老板恼羞成怒的嚷嚷说:“你们想继续干活的就别在这跟我说,不愿意的现在就给我滚!”销售员原本也不是什么好工作,谁还非得死皮赖脸的求老板?她们几个干脆都提出不上了,老板也不废话,当场把她们集体开除,没几天就招来了新店员。

王雅丽回家后就觉得憋屈,自己干了两年一句话就让老板给辞了,一分钱补偿也没有。她就找其他同事,想一起去找老板要钱。其他人都说老板肯定早就算计好我们都会辞职,她好降低工资招新人,她才不会给你补偿呢。王雅丽就说:“不给钱咱就打官司,还怕她不成?!”别人却懒得和她掺和,说有那时间不如再找份新工作。王雅丽就自己去找冯佩要求补偿,冯佩起初坚决不给一分钱,后来王雅丽三番五次的来,她就说想要钱就一两千,要打官司奉陪到底,到时候劳动关系什么的,一概都不会承认。王雅丽去劳动局咨询,工作人员指导她去申请仲裁,她填好了申请书后交给工作人员,对方说需要提交证据,王雅丽除了一张8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之外,没别的证据,对方就说她的材料不足,不能立案,建议她去申请法律援助,王雅丽就来到了农民工维权中心。

律师办理了援助手续后,告知王雅丽需要寻找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没有书面凭证,有证人也行。王雅丽当即联系了两个同事说可以作证。律师第二天约证人前来先写一个证言笔录,可这两人又改口了,说担心被打击报复,不能作证了。为了找到证据,律师就让王雅丽详细说明工作细节,看看能不能找到有用的线索。谈了几个小时后,王雅丽突然回想起2008年店里同事曾经因为失盗和纠纷到辖区派出所报过警,后来派出所民警还到店里做过员工调查登记。律师立即让王雅丽到派出所查询,得知档案资料还保存,里面清晰的记载着王雅丽入店工作的准确时间。获得了关键性的证据后,律师认为该案件并不复杂,王雅丽要求的金额也不多,就尝试给老板打电话,希望协商解决。老板冯佩却说,王雅丽不可能找到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她完全可以说根本就不认识这个人;退一步讲,就算王雅丽打官司赢了,也执行不到钱。说话非常嚣张。看来调解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律师决定申请仲裁。在查找服装店的注册信息时,律师才发现这个店已经被注销了,后来用以老板冯佩母亲的名义重新注册了一家店,给自己改头换面,怪不得老板说就算打赢了也执行不到钱。律师讨论分析案情后,就将冯佩和她的母亲作为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提起仲裁,与冯佩的案件主张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与其母亲的案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这样一来,既能保证王雅丽2年多的工作年限能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于律师已经收集到了劳动关系的证明,在仲裁员和律师的努力下,冯佩最终同意调解,一次性支付王雅丽各项待遇6000元,相当于王雅丽2年4个月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王雅丽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

由于劳动者没有合同,有些单位在发生争议后就根本不承认认识劳动者,因此,很多劳动争议的关键都是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不签合同,或者签完合同后收回了,农民工朋友在打工的时候就必须多个心眼给自己留点证据,比如出入证、货运单等等,最好是有单位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凭证。

 

  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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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能安放新生代农民工焦虑的青春?

       侯金亮 http://www.gmw.cn 来源:红网 

        国家人口计生委9日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指出,新生代农民工规模不断增加,已占农民工整体的47.0%。他们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8年;不断向制造业集中,46.3%的新生代农民工是产业工人,比老一代农民工高出10多个百分点。(10月10日《人民日报》)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轰轰烈烈,如火如荼。而社会的发展,除了精英的引领,更倚仗与数亿农民工的辛勤付出。他们应低廉的劳动力,为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崛起,贡献着不可替代的力量,这是一股最平实、最可靠、最稳固、最有力的力量。没有他们强有力肩膀的承受与支撑,就不会有中国的今天。他们推动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同时,他们本身也处在变迁中。

    新生代农民工异军突起,不远的将来,他们将是主力。他们的本身的素质、技能、价值观将不可避免地左右社会的发展、进步与提高。事实上,他们的生存境遇并不理想,美丽的青春浸染了过多的焦虑。经济收入太低,平均月收入1660元,家庭月生活消费支出为1441元,仍以基本的生存消费为主;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高,每周工作至少6天,每天工作达10小时;没有被纳入流入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严重缺位。

    他们辛勤奉献着的城市没有给予他们平等的待遇,没有户口,子女入学难,,即便有钱也难以申请到经适房、廉租房,甚或在北京买车都难,很难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上不平等,遑论尊严上的平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鸿沟不断拉大,虽然在生活理念上愈来愈近。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更多的农民工会转化为城市居民。《报告》预测,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将超过8亿,未来10年累计需转移农村人口1亿以上。新生代农民工76.3%不打算回户籍所在地,愿意回去的人中63.4%希望在县(市、区)就业。

    新生代农民工不论从受教育水平还是理想追求,都迥异与父辈,他们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在身份上是农村人,但每年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城市,他们对城市生活方式更熟悉。更接受,基本的务农技巧基本不会,他们更愿意融入城市。但现实永远是残酷的,低廉的收入让他们的梦想遥不可及,政策上的鸿沟本身难以逾越,犹如一道道藩篱,都不是他们自己所能破除的。加之,不断上涨的物价、房租,他们的生存成本正在加大,现实将他们的理想重重地摔在地上,碎片洒落一地,这还没算把城市家庭都能拖垮的高房价。

    对于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希望得到相应平等的待遇,在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到应得的服务;他们希望自己生存的有尊严,权利得到保障,诉求能够表达;他们希望公平正义的阳光能够照射到他们;他们希望能够融入城市,触摸到理想,给生活以希望……新生代农民工人数众多,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保障,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帮助他们融入城市,安放焦虑的青春。(侯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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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到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时,因双方互不了解,可能要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进行“磨合”,既然是试用期,那么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呢?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另外,劳动者还应注意,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试用期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比如:(一)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上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使在试用期应当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如公休日、节日以及婚丧假期。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若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五)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1至10级的,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能工作或不能胜任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内发现女工怀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三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后,则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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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应当去哪里打官司?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应当去哪里打官司?

        农民工外出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像普通民事纠纷那样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矛盾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即解决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企业的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等;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定要注意的是,前两种途径即协商和调解不是必选程序,而去法院前的先申请仲裁却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两种情况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一种是劳动者手中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另一种是劳动者手中有与单位之间的调解协议书。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还应注意,所有上述案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通常来讲,无论是劳动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只要有一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就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就自动失去效力。为了对双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欠薪等案件,能够及时处理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两种情况分别为:(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是上述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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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你可以把老板炒鱿鱼?

 

哪些情况,你可以把老板炒鱿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但是有下列13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3种情况分别是:(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类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第三种类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过错并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上述第(四)至第(十二)共九种情况,其中(十一)、(十二)两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种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弹性条款,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赋予劳动者在某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类和第四类共十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过错并侵害劳动者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法律为了惩罚用人单位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十种情形下虽然是劳动者一方要求解除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定要记住出现上述十种情况任何一种,你都有权利将老板炒鱿鱼,并且还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打工青年见义勇为追歹徒被撞致4根肋骨骨折

 核心提示:北京打工者刘春林路遇抢包事件,调头追击歹徒,不料在追赶过程中与私家车相撞,左锁骨和四根肋骨骨折。在积水潭医院,正在等待排号做手术。其妻子已向民政局提交见义勇为申请,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被确认,那他要自掏30%医疗费。即便如此,刘春林仍表示不后悔。

刘春林(左)在武警第二医院住了12天院后回到家中

 

司机王先生(右)到医院给刘春林送钱。岳亦雷/摄
 
张素萍到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晨报记者 王巍/摄

路遇抢包事件,调头就追歹徒,不料在追赶过程中与私家车相撞,身受重伤,左锁骨和四根肋骨骨折。在北京积水潭医院,39岁的刘春林正在等待排号做手术。

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其妻子已向民政局提交见义勇为申请,但结论需等待90个工作日。如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被确认,那他要自掏30%的医疗费。这对一个没有工作的打工者来说,无疑是残酷的。即便如此,刘春林对当天的行为,仍表示“不后悔”。

追匪受伤 撞折5根骨头心中无悔

伤后天天用止痛药硬撑

刘春林助人追歹徒被撞的事,是他一位朋友偷偷告诉记者的,“都住院十几天了,也只有他身边几个人知道。”这位朋友称。

10日下午,记者在西城区南礼士路社区见到了病床上的刘春林。他的妻子张素萍领记者进屋,刘春林埋怨起妻子:“这点小事儿,就别声张了。”妻子则表示冤枉。

说话期间,刘春林不时皱一下眉头,发出轻微的呻吟。张素萍告诉记者,丈夫在武警第二医院住了12天,但伤情未有好转,“目前锁骨还断着,只能天天吃止痛药强忍着。”张素萍透露,锁骨手术武警二院做不了,只能转到积水潭医院。

病床前,记者发现了多张X光片,断裂的肋骨和锁骨非常明显,“骨折的肋骨也没手术,医生说要慢慢养着,但锁骨现在骨折错位了,必须手术,否则会导致左肩塌下来。”刘春林说。

记者在武警二院的出院记录上看到:患者刘春林,39岁,10月28日入院,11月9日出院,共12天。

11月11日,刘春林转院至积水潭医院,但手术要排号,最早也要本周二。

已花万余元还要四五万

对于丈夫见义勇为的举动,妻子张素萍的心酸多于高兴:“车祸后,交通队也定责了,司机负主责,承担70%,我们负次责,承担30%。”

记者整理众多单据发现,在武警第二医院治疗的12天中,费用已花去1.2万余元。“这么多钱,要不是那位司机和被抢夫妇的帮忙,真不知咋办。”张素萍说着,声音哽咽了。事发后,被抢包女士夫妇来到医院,留下5000元钱。司机王先生也带来1万元垫付押金。即便如此,张素萍仍愁容未展,“那天我们去积水潭医院问了,医生说手术很贵,需要四五万元。”

看着丈夫痛苦的样子,妻子埋怨起丈夫:“要不是帮着去抓贼,现在也不会弄成这样。”不过,看得出来,对丈夫这个举动,妻子并不意外,“他就是这个脾气,遇到什么事儿都爱凑热闹。”

曾经卖报纸失业一年多

对于张素萍的这份担忧,或许只有来到他们的小家,才能深切体会到。刘春林一家人住在西城区南礼士路社区,从南礼士路三条拐进小胡同,就能找到他的家。

刘春林夫妇带着儿子和七旬的老父母一同住在这个小平房内,老父母住在靠近道路的小间里,透过玻璃窗,记者发现这个小屋容下一张床后,再无太多空间,总面积也就五六平方米。

小屋北侧,是刘春林夫妇和正在上职高的儿子的住所—— 一间约10平方米的“大间”,两个屋之间有一个厨房,里面摆满了厨具。

“公公婆婆给小区居民看自行车棚,我俩就找点工作赚点钱养家。”张素萍说,夫妻俩几年前开始经营报摊生意,地点在长安商场附近,“但一年前不干了,之后一直失业中,目前还在找工作呢。”

事发过程 追出300米与车相撞

10月28日上午11时许,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与月坛南街交叉口南侧,刘春林正骑着电动车由南往北骑,路东侧由北往南跑来两个人,前方是一小伙子,手中拎着一个女士包,后面一位女士在追,女士边追边喊‘抓贼啊,抢包啦’,刘春林听后,立即调转车头去追。

刘春林骑电动车一路逆行南追,追出300米远。眼看与小伙的距离越来越小,不料,小伙突然斜着穿到马路中间,翻过隔离护栏继续逃跑。或许因为着急和紧张,翻护栏时小伙子摔了一跤,爬起来后继续跑。

眼看小伙要逃跑,刘春林来不及多想,沿着北京市铁路二中门前的人行横道就冲了过去,悲剧就在一瞬间发生。由南往北并行开来两车,一辆出租,一辆起亚,“咣当”一下,刘春林被撞到了起亚右侧。

撞击后,刘春林3900多元的电动车完全报废,他被弹了出去,动弹不得。事后经查,他左侧四根肋骨和左锁骨骨折,左小腿划伤。得知刘春林是见义勇为,司机赶紧求助救护车,并报警。

目睹这一切,周围群众将抢包小伙堵住,小伙扔包后逃跑,但已将包内手机拿走。目前,仍在逃。

当事者说 “我被他的精神感动了”

这么热心肠的大哥,现在已经不多见了。”记者联系到被抢包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时,他非常激动,“大哥弄成这样,我俩非常难受。”

记者了解到,事发当天,王先生夫妇一同来到医院,随后又陪张素萍去派出所做笔录。因刘春林住院需押金,王先生取出5000元交到张素萍手中。后来,夫妇俩又带着果篮和鲜花去探望刘春林。

12日上午10点,记者在积水潭医院遇到了前来探望刘春林的司机王先生,他是来给刘春林送5000元住院押金的。“路见不平,出手相助,置自己安危于不顾,真是个好人,我当时就被他的精神和举动深深感动了。”王先生说。

据其回忆,事发前,自己开车和一辆出租车并行,遇到红灯后一起停下。绿灯放行后,自己起步前行,突然右侧窜出一辆电动车,一下撞到了车身右侧。

“起初我非常生气,下车后还质问他为何骑车这么快,一位女士赶紧上前解释,原来是我错怪他了。”王先生证实。临走时,他对记者说,“这样的好人,值得认识!”

义举认定 确认见义勇为需90工作日

11日下午,张素萍拿着刘春林半写的《见义勇为申请书》,来到西城区民政局优抚科。

 

优抚科工作人员看完申请后,表示会尽快上报。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目前看来,这个申请是有效的。接下来,我们会按严格程序调查取证,90个工作日后,会有一个书面结论。”优抚科人员表示,一旦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者,区政府会对事迹突出的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4000元奖金。年底还会向市里推荐,市政府对上一年度中事迹特别突出的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10000元奖金。

走出民政局大楼,张素萍的面色有些凝重。

通过致诚律师

保护见义勇为,三难题待解

保护见义勇为,三难题待解
———我省见义勇为条例修订背后的现实考量
  • 2011年11月10日 
  •  

 

 

 

    编者按
    近日,省政法委、省综治委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专家对《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顺利的话,草案有望于明年上半年通过。
    那么,现行的条例存在哪些问题?见义勇为保护又面临哪些困境?新条例将进行哪些修改?记者为您寻找答案。

    本报记者 邢振宇 廖雯颖

    ■前不久,一个31岁的年轻人找到见义勇为基金会说,他在9岁时救过一个人,学校黑板报都登了,小学老师也写了证明。“如果按规定对他进行表彰奖励,这不就成笑话了?”谢少鹏说。

    ■“广东省为何敢奖励30万元?因为他们有钱,仅企业捐赠就达到了1.7个亿,全省可支配的资金可能达10亿元,而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上只有不足1300万元。”

    2日,广州,牛作涛追悼会上,一位市民手捧康乃馨,默默为英雄送行。10月19日晚,山东籍退伍战士牛作涛在广州跳江勇救一名轻生女子,不幸牺牲。 本报记者 陈文进 摄(资料片)

    资金紧缺>> 我省见义勇为者最高仅能获奖3万

    见义勇为能获多少奖励?目前,我省对见义勇为者最高奖3万元。而近日,广州市拟调整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最高可奖励30万元,牺牲人员遗属可获30万~50万元。

    “我省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较低,与全国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符。我们也想多奖励,可是钱真是不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谢少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黑龙江、辽宁、甘肃等省不同,我省见义勇为基金没有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就没有财政拨款。

    目前我省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有1600多名,省级以上的有573名,其中不少人不同程度受伤、致残,甚至英勇牺牲。

    “有一年我省因见义勇为牺牲12人,即使不按广州的30万元的标准,按20万元算,也需要240万元。我们还对全省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者每月补助300元到600元,而基金会每年只能募捐200多万元。”谢少鹏算了一笔账。

    新规展望

    11月9日下午,专家第四次讨论后,《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出最后一版草稿。

    参与论证的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刘炳君强调,本次修订必将是一次大修。修订后的草案拟将见义勇为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明确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的数额。

    “通过这次修订,对见义勇为者保障的力度会有一个大的提升。”刘炳君说。

    募捐艰难>> 靠人情面子动员企业捐款

    没有财政拨款,见义勇为者获得资助的主要渠道就是社会捐助。然而,见义勇为基金会募捐面临重重困难,也没有多少企业买账。

    谢少鹏介绍,2008年汶川大地震,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支援灾区重建,而对于见义勇为捐赠却少之又少,当年社会募捐只有70多万元,为历年最低。“动员企业捐款,很多时候都是靠人情面子。”

    “广东省为何敢奖励30万元?因为他们有钱,仅企业捐赠就达到了1.7个亿,全省可支配的资金可能达10亿元,而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上只有不足1300万元。”谢少鹏说。

    社会募捐的热情程度直接决定了当地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情况。2010年6月11日,滨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正式成立,社会各界踊跃捐款,当前基金会基金总额达到900余万元。

    “我市见义勇为基金主要来自全市企业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广大群众的爱心捐助。”滨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表示,他们暂时不存在见义勇为资金困境。

    新规展望

    “应该以政府财政保障见义勇为资金来源为主,同时包括社会企业的募捐,而不像现在主要靠社会募捐。”刘炳君说,“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款的变化,而是结构上的、责任义务上的调整。”

    同时为了规范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修订条例拟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接受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领导管理,并接受上级基金会的业务指导。

    法规滞后>> 不少条款实际无法使用

    已实施10年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诸多条款已经落后。

    “当初制定出台时,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国内外都没有可模仿和借鉴的,不少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甚至有的无法用。”谢少鹏说,现行条例对见义勇为都没有规定时效,如果见义勇为者找来,不论时间多久都是合理的。

    前不久,一个31岁的年轻人找过来说,他在9岁时救过一个人,学校黑板报都登了,小学老师也写了证明。“如果按规定对他进行表彰奖励,这不就成笑话了。”谢少鹏说。

    “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见义勇为者,像见义勇为者优先安排就医、就业等,如果无法执行,就是一纸空文。”谢少鹏说。

    目前,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一致。“见义勇为行为应该由政府来认定,必须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否则很难认定。”谢少鹏说,现行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政府民政和公安部门确认。事实上,现在都是各地的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代行政府职能。

    新规展望

    谢少鹏介绍,此次修订将理顺权责关系,见义勇为行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认定。刘炳君说,见义勇为申请确认时效也有望明确,原则上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提出。

    “对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提供司法和社会保障,既奖励又保障,这个基本原则是条例的核心。”刘炳君告诉记者,如何加强后续保障是这次专家修订讨论的重点。

通过致诚律师

中原经济区未来5年城乡居民收入要同步

中原经济区未来5年城乡居民收入要同步

晚报记者 裴蕾 张璇/整理

  记者提问

  东方卫视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杜主任,去年姜和蒜的价格被炒得非常高,有些地方政府就出台政策,要求农民增大产量,但是最近我们看到,姜、蒜的价格跌得很厉害,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价格是降下来了,但是姜农和蒜农损失比较大。网上有一些网民认为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有点过度,我不知道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二是前几天公布的10月份CPI和PPI数据大幅度下降,经济学家担忧,价格的剧烈下降可能是经济衰退的信号。我们在宏观调控政策方面是否会作一些调整?据您预估,是否能够完成今年年初提出来的CPI保持4%的目标?我想问一下郭省长,中原经济区在未来5年之内您想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杜鹰 解决蔬菜价格的波动问题 要完善信息发布和信息指导

  我简单说一下,您刚才提到关于农产品价格,特别是你点到的蔬菜价格的波动问题是不是行政干预的结果,我想关于这类产品的价格早就已经放开了,市场化了。波动很大的原因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中国农户生产的经营规模太小,安排种植计划的时候,更多的是看左邻右舍,去年价格好,今年就多种,如果今年价格不好,明年就少种,这样就形成一个同步效应,多种的时候都多种,少种的时候都少种,这样就会出现产量和价格的波动。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还是要完善我们的信息发布和信息指导。最近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已经上报国务院,在这个《规划》里,对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和市场供应及稳定都提出了一些基本思路。你问到宏观经济、CPI这些问题,国家发改委会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别的渠道来和你们沟通。

  郭庚茂 城乡居民收入要同步提高 2015年城市化水平要达到45%

  中原经济区的建设目标,《指导意见》有一个原则的表述,按照设想,《指导意见》以后要搞一个规划,所以具体的目标应当经过规划论证以后再确定。

  但是大致的目标我们是有的,比如说,首先要稳定粮食生产,刚才我已经说过了,2015年我们要保障达到1200亿斤,再上一个百亿的台阶。二是在民生方面,城乡居民收入要同步,现在是有差异的,要同步提高。三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在结构、质量、效益方面都要有明显的提升,在城市化的水平上,我们初步研究,2015年要达到45%。这些具体的指标正在研究论证过程中,但是原则性的目标已经明确。

  记者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也看到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里要把中原经济区建成一个内陆开放的高地,河南省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优势?另外,在今后的扩大开放里,河南省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措施?

  郭庚茂:“把开放定为河南发展的主战略 放到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去抓”

  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也是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根本途径和动力活力也要靠改革开放。因此,《指导意见》明确要把中原经济区建设成为中国的内陆地区开放高地,这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

  我在这里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河南现在也具备了通过扩大开放来加速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条件。河南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格局当中的地位有了积极的变化,就是有利的一面或者因素在明显上升,制约的或者不利方面的因素在逐步减少。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危机之后,在产业区域性转移的大潮之中,河南面临着开放的有利条件和难得机遇。

  对外开放河南有四大优势

  我认为河南有几大优势。

  首先是市场优势。河南本身有1亿人口,处于中原核心地区,无论是自身的消费还是对周边的辐射,都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我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河南的一个工厂去考察,那里的主管告诉我,他在河南的生产基地是可口可乐全球销售系统当中销售收入增长最快的,3年翻一番。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第二,河南有着明显的交通优势。地处中原,承东启西,连南贯北,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第三,河南具有人力资源优势。河南有1亿人口,现在农民工到今年三季度末达到了2500万人。在河南职工的工资成本大体上低于沿海地区30%以上,而且职工本身的实际收入要比沿海地区高,因为他的生活成本低。这样就构成了在人力资源上一个很强的优势。富士康之所以把生产基地转移到郑州,很大程度上是劳动力资源的保障和竞争优势所致。

  第四,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河南自身的承接产业转移的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已经趋向完备。高速公路去年是5016公里,铁路的运营里程超过了4000公里,发电的装机容量超过了5000万千瓦,也就是说从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环保这些基础设施都趋向完备,具备了加快发展,承接转移的支撑条件。

  河南已成国内外客商投资热土

  目前,河南已经开始处于开放的高潮,成为国内外、境内外客商瞩目的热土。我有几个数字:2008年以来,全省累计实际利用外资是151亿美元,比前20年的总和还多23亿美元;全省的外贸进出口总额是改革开放前30年的总和;利用省外资金这三年已经利用了6795亿元,是前三年的2.2倍;今年前三季度,利用省外资金已经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比去年要翻一番,今年要超过300亿美元。

  所以,我们把开放定为河南发展的主战略,放到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去抓。今后我们以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契机,会进一步提升水平、拓宽领域、健全机制体制,以开放为中原经济区的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来促进它目标的实现。

通过致诚律师

国内首个农民工网昨日开通

国内首个农民工网昨日开通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昨日下午,由市委宣传部、市城乡统筹改革办、市人社局等部门主办的农民工网(http://nmg.cqnews.net)正式上线开通,这也是我国首个农民工官网。

  据了解,农民工官网共设政策公告、招工信息、民工风采等14个栏目,搭建起农民工与市委、市政府沟通的桥梁,让农民工从此有了反映问题、展示风采的“网上家园”新平台。

通过致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时间:1994-7-5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