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归档 2021年1月24日

通过致诚律师

锦旗背后的故事(五)

锦旗背后的故事(五)



锦旗背后的故事(五)

锦旗背后的故事

锦旗背后的故事(五)


2014年,年仅18岁的代佳佳在肖家河某处工地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其被送至解放军309医院救治。住院17天后,最终被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损伤”。后续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

由于用人单位仅支付前期医疗费用,不再继续支付后续费用,2014年12月24日,代佳佳的父亲经人介绍来到致诚公益寻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在了解案件信息,办理完援助手续后,立即投入工作。

一是指导代佳佳的父亲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案。

二是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初步意见为代佳佳申请工伤认定。

正当事情向前顺利推进的时候,对方单位律师来电,表示单位想支付一笔费用以一次性解决后续问题。

为了充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佳佳落实一个有保障的解决方案,在征得受援人一方的同意后,拒绝了对方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继续为代佳佳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还算顺利,经过将近1年的时间,代佳佳被鉴定为工伤二级。但是代佳佳的工伤证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了用人单位,同时由于用人单位员工花名册的原因,已经被确认为工伤的代佳佳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后来,在多方协调推进下,代佳佳终于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7月1日,代佳佳的家属送来了这面锦旗,表示对律师工作的肯定。该案历时将近2年多的时间最终得以圆满地解决。其中凝结了不仅有援助律师的坚持,还有受援人家属默默地支持。



锦旗背后的故事(五)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农民工法律援助):锦旗背后的故事(五)

通过致诚律师

第五讲: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五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五讲:

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疫情期间,有一些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可能会涉及裁员的问题,那么正处于三期阶段的女职工是否可以被单位辞退呢?同时之前也有女职工咨询过单位在三期阶段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然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故笔者针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做以下解答。





(一)三期指的是什么期间?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即怀孕期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医学上一般指的是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产期和哺乳期在第二讲中已经提到,就不再赘述。









(二)三期女职工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肯定的。三期女职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受三期的限制。当然在此也要提示女职工,在此期间要谨慎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三)单位可以和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也是肯定的,不过需要看解除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在女职工处于三期阶段时,单位不得依据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疫情期间,单位一定要注意,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是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的。但是单位可以以其他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过失性辞退。尤其是要注意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的情况。之前有女职工咨询孕期需要休病假,但是又不想去医院挂号、看诊,所以就找医院的熟人代为开具假条的问题,笔者真诚的建议千万不要如此做,因为一旦被查出来,不但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旷工,诚信也会受到影响,而且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的天数,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女职工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四)单位可以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吗?

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仅对于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相关限制,其他终止情形并没有限制对三期女职工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而女职工哺乳期满是6月1日,那么合同要延续至6月1日后才能终止。另外如果现在单位因为疫情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话,是可以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当然如果根据规定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也是应当依法支付的。









(五)单位违法解除的话,女职工可以怎么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由于三期女职工可能还涉及生育津贴、哺乳假等相关待遇,而且也不好马上找到新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为有利。当然也要考虑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如果经营状况不好,那么选择赔偿金,比较快的拿到钱也是不错的选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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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四)

锦旗背后的故事(四)



锦旗背后的故事(四)

锦旗背后的故事

锦旗背后的故事(四)


这是一个历经两审多次开庭审理,为受援人向铁路局争取到16万赔偿款的故事。

韩金锐的儿子出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一个贫穷落后的农村。父母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庄家人,他自幼热爱学习,一直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2015年,韩金锐的儿子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被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

正当韩家的日子变得越来越好的时候,噩耗突然传来。韩金锐的儿子发生了意外。

2016年2月22日13时50分,韩金锐的儿子坐上了Z90次列车踏上了从广州回家的路。途中17时30分许,韩金锐的儿子突然面如蜡纸、剧烈呕吐。乘务员找来了自称是医务工作者的人员。经检查,认为是低血糖,建议乘务员准备一些糖水让韩金锐的儿子喝。但他的症状没有好转。2月23日零时45分,列车到达武昌站。3时42分韩金锐的儿子被医院宣布死亡。

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呢?韩家怎么也想不通,认为铁路部门或多或少总有一定责任。于是他们四处找律师代理进行索赔。但是他们见过的律师几乎都认为索赔难度大,纷纷拒绝代理。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韩金锐他们经老乡介绍来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帮助。虽然接待律师认为该案办理难度较大,但仍然接受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并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9766.44元。

2016年7月15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共开了三次庭,援助律师围绕证据与事实认定问题与被告一方进行论辩。虽然援助律师已尽全力,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援助律师计划通过四个推翻(推翻一审认定韩金锐的儿子因自身疾病死亡、推翻铁路广播找医生就是尽到救治义务、推翻病情加重是在当晚的22时、推翻韩金锐的儿子拒绝下车的字眼及意思表示)、强调一个遗漏(遗漏重要事实)、列举六项规定(法律依据及铁路运输服务规定)、明确法律适用来否定一审判决。

只要功夫深,铁杵也能磨成针。二审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认定铁路局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未能尽到“及时、尽力”的救助。判决铁路局向原告赔偿16万元。

2017年1月,韩家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送来了这面锦旗。这面锦旗不仅是受援人对援助律师工作的高度肯定,也是对每位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律师的激励与鼓舞。



锦旗背后的故事(四)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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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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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四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六讲: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本期主要对于女职工在各个特殊事件的禁忌劳动范围作出了梳理,同时也告知女职工如果单位要求从事禁忌范围可以如何做。




一、女职工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如何维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前两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后两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故如果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可以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造成女职工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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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锦旗背后的故事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今天我们介绍的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名晚年丧子的老人,名叫汤天跃。其独子因意外于2017年10月11日被送往被告处救治,由于被告医院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发生了被救助人死亡的悲惨后果。由于医院方拒绝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其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援助中心的于帆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从一审打到二审,克服了很多困难,最终汤天跃成功拿到了80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款。2019年12月,汤天跃送来锦旗,对于帆律师的援助表示感谢。



锦旗背后的故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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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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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家中“神兽”延迟开学,职场妈妈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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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三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七讲:

家中“神兽”延迟开学,

职场妈妈如何应对?












最近网络上流传着一个段子,一场疫情,全民成厨子了,医护成战士了,机关干部成门卫了,老师成主播了,家长都成班主任了,只有孩子们,依然是神兽。过去的三月份,家中适龄的“神兽”们都上学了,职场妈妈也相对轻松了,但是由于疫情原因,今年学龄“神兽”们都还在家中,教育部门也一直主张要延迟开学。但同时复工也是刻不容缓,职场妈妈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孩子,非常辛苦。那么北京市出台了什么样的政策来帮助职场妈妈解决此困境呢?





一、相关政策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月12日,两部门又做出了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下面以问答的形式给大家介绍一下。










二、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范围。

答: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因此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大宝宝(未成年人)以及还未上幼儿园的小宝贝,是不属于此范围的哦。









三、必须是女职工在家看护吗?

答:通知规定的是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并未规定男女,因此职场爸爸也可以在家看护。当然实践中肯定还是全能的职场妈妈在家看护居多的。









四、在家看护的职工需要请假吗?

答: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








五、单位可以要求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工作吗?

答: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









六、单位可以要求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提前使用休息日吗?

答:单位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也就是说单位可以采用先调休后补班的方式灵活用工。








七、家中有长辈看护孩子的话,职工还可以申请在家看护吗?

由于疫情原因,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都受到较大影响,复产复工迫在眉睫,在此特殊时期,希望大家可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八、职工看护未成年人子女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合同吗?合同到期如何办?

答:通知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律师提示:

最初两部门发的通知中提到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但是之后的说明又希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解决职工子女看护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良苦用心,不能将疫情带来的重担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劳动者,在此特殊时刻,也是希望用人单位可以顺利度过此难关,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希望各位职场妈妈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用工形式,实现女职工权益和单位恢复生产的双赢,共同携手,渡过难关。没有哪个冬天不会结束,没有哪个春天不会到来,相信春暖花开的那天,就是我们战胜疫情,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的时刻,我们共同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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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锦旗背后的故事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今天我们介绍的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名农民工,名字叫白朝毅。其于2017年4月来京在工地干活,后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电锯锯伤左手大拇指,但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其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援助中心的于帆律师、刘思源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历经多个法律程序,遇到了很多困难,最终白朝毅成功拿到了165000元的工伤赔偿款。2019年11月,白朝毅送来锦旗,对两位律师的援助表示感谢。


锦旗背后的故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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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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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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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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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虽然现在妇女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部分单位在招聘时还是可能会因为女职工需要休产假等问题而倾向于招聘男性,同时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前在就业市场相对吃香的“已婚已育”女性,也面临着一定的就业困难,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对于妇女平等就业,避免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该范围已在第六讲中提到,不再赘述)或性别优先;

2.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禁止的限制内容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工作中要注意男女平等

在薪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四、发生就业歧视了怎么办?

1、在招聘阶段,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就业歧视,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情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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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故事(一)

锦旗背后的故事

今天我们介绍的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名小伙子,名叫刘悦旺。其于2014年6月来京从事车辆维修工作,后在工作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但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其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援助中心的高军生律师、张洁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一直到法院执行,历经多个法律程序,遇到了很多困难,最终刘悦旺成功拿到了157526.02元的工伤赔偿款。2017年4月,刘悦旺送来锦旗,对两位律师的援助表示感谢。

单位介绍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北京农民工中心的前身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2009年7月,经过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注册登记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1月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通过致诚律师

第九讲:女职工维权七大途径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一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九讲:女职工维权七大途径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千万不要慌乱,七大维权途径一次告知,让你不再迷茫。




途径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比如用人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等争议。

律师提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立案时需要填写仲裁申请书、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证据复印件等材料。










途径二: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比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拖欠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

律师提示:一般是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携带身份证。









途径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包括(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比如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

律师提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途径四: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科投诉。

比如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未按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

律师提示:向稽核科投诉,一般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以及证明工资标准的银行流水。









途径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律师提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途径六:向工会和妇女组织寻求帮助。

比如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及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等事项。

律师提示: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途径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比如涉及拖欠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律师提示:一般向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的援助情况: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一、基本信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和平骨科医院前)

青少年热线:010-63813995、63835779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刑事热线:010-57790697

负责人:佟丽华

二、机构介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农民工中心)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中国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两家民间组织之一。该机构律师只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同时强调农民工依法维权与矛盾化解。机构负责人佟丽华律师是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北京农民工中心的前身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2009年7月,经过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注册登记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1月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三、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对象: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的范围: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就下列事项可以向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3、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4、伤残童工请求依法赔偿的;

5、为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保护的;

6、致诚公益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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