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通过致诚律师

第五讲: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五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五讲:

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疫情期间,有一些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可能会涉及裁员的问题,那么正处于三期阶段的女职工是否可以被单位辞退呢?同时之前也有女职工咨询过单位在三期阶段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然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故笔者针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做以下解答。





(一)三期指的是什么期间?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即怀孕期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医学上一般指的是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产期和哺乳期在第二讲中已经提到,就不再赘述。









(二)三期女职工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肯定的。三期女职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受三期的限制。当然在此也要提示女职工,在此期间要谨慎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三)单位可以和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也是肯定的,不过需要看解除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在女职工处于三期阶段时,单位不得依据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疫情期间,单位一定要注意,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是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的。但是单位可以以其他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过失性辞退。尤其是要注意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的情况。之前有女职工咨询孕期需要休病假,但是又不想去医院挂号、看诊,所以就找医院的熟人代为开具假条的问题,笔者真诚的建议千万不要如此做,因为一旦被查出来,不但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旷工,诚信也会受到影响,而且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的天数,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女职工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四)单位可以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吗?

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仅对于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相关限制,其他终止情形并没有限制对三期女职工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而女职工哺乳期满是6月1日,那么合同要延续至6月1日后才能终止。另外如果现在单位因为疫情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话,是可以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当然如果根据规定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也是应当依法支付的。









(五)单位违法解除的话,女职工可以怎么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由于三期女职工可能还涉及生育津贴、哺乳假等相关待遇,而且也不好马上找到新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为有利。当然也要考虑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如果经营状况不好,那么选择赔偿金,比较快的拿到钱也是不错的选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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