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社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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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给社保补缴

1、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您可以向社保稽核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由于每个城市的政策不一样,建议您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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