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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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解除劳动关系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一年。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尽管上述司法解释于2001年3月22日公布时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新法将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但这并不影响目前法院受理案件的做法。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但经查实确已超过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会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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