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拖欠工资,经济补偿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拖欠工资,经济补偿

你好,首先:应明确拖欠工资的定义。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其次,各地情况不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此,必须明确单位拖欠工资的原因,不可盲目行事。
      再次,如果单位确属无故拖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应该通过书面邮寄方式提出解除,理由如上。补偿标准依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每个案件都不同,解除需谨慎,形式要合法,不可盲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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