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咨询:企业不给缴纳公积金【追缴】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咨询:企业不给缴纳公积金【追缴】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您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若有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咨询。

关于作者

致诚律师 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