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公司开始变相更改工作性质,怎么应对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公司开始变相更改工作性质,怎么应对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您的情况,若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和您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您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单位未和您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12348法律援助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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