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产假工资标准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产假工资标准

(1)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2)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接照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4)一般来说,像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工龄工资等固定构成应该正常发放,如果是绩效工资,如果是按销售额发放,一般不应计算在内。
(5)每个案件都有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作者

致诚律师 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