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崔在北京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兼维修工作,双方没有签合同,公司经理口头承诺每个月1800元工资。由于该公司负责某研究院的物业管理,小崔需要确保研究院的电力设备运行正常,因此单位安排他的作息时间是每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法定节假日也是按照上述作息时间轮班。后来,小崔从研究院的老师那里得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否则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小崔就向经理提出给自己补加班费,经理说,虽然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是每工作24小时后就能休24小时,别人能休息这么长时间吗?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经理这么说合法吗?
公司经理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的时间。《劳动法》最早规定的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对此进行了调整,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要遵守相应的规定:首先,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其次,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案例中,小崔的工作性质需要长时间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如果没有得到审批而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的,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令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劳动者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要求赔偿。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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