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小编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工作中的旦夕祸福——工伤。那到底什么情况算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六)项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少工友对这条不是很了解,容易产生错误的理解,今天小编就来说下第(六)条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如何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如何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这意味着只有在交通事故等事故中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无责任,才符合工伤的条件。这需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如果不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就更谈不上是工伤了。小编曾接到过一位工友的咨询,这位工友在下班的路上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受伤后坚持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承担责任。小编耐心地跟工友解释了半天,并告诉他对于这种意外事件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自行承担责任。其他诸如上下班路上被砸伤、打伤等,也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要求侵权人、责任人来承担责任或者自行承担责任。
所以,小编希望广大工友在上下路上多注意安全,不要误解了工伤的含义,以免造成无谓的争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