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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致诚律师

上下班路上受伤,究竟是不是工伤?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小编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工作中的旦夕祸福——工伤。那到底什么情况算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六)项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少工友对这条不是很了解,容易产生错误的理解,今天小编就来说下第(六)条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如何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如何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这意味着只有在交通事故等事故中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无责任,才符合工伤的条件。这需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如果不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就更谈不上是工伤了。小编曾接到过一位工友的咨询,这位工友在下班的路上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受伤后坚持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承担责任。小编耐心地跟工友解释了半天,并告诉他对于这种意外事件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自行承担责任。其他诸如上下班路上被砸伤、打伤等,也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要求侵权人、责任人来承担责任或者自行承担责任。

所以,小编希望广大工友在上下路上多注意安全,不要误解了工伤的含义,以免造成无谓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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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常用知识点回顾

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可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知道自己享受哪些权益,如果遇到侵权该如何去维权,今日小编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常用的知识点进行汇总,与大家一起学习。

1、有权自主购物,拒绝商家强买强卖

消费者购物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包括选择买不买,买谁的东西,买什么东西,并且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当然有权拒绝商家强买强卖。

2、有权要求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便于辨别真伪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详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后,才能更好的辨别真伪,决定是否需要以及购买。

3、有权索取发票,注意保存证据

消费者买东西要注意索要发票等单据,注意保存消费证据。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要求退货、更换、修理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并且,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5、七日无理由退货有适用范围,消费时要注意

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6、权益受到侵害,维权途径多元化

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维权,减少维权成本。

7、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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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简单说就是“民告官”的诉讼。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扩大受案范围来说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今天小编给您讲一讲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可见,新《行政诉讼法》将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和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同时,对权利的保护扩大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教育权、姓名权、劳动保障等权利),扩大了“民告官”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因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对多种不同种类的行政争议是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但是“扩大范围”并不等于当事人可以将任何行政行为、行政争议都诉至法院,还是应当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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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工伤私了”中的陷阱

2013年5月4日,刚满24岁彝族小伙儿木可(化名)跟随老乡离开他心中美丽的家乡到北京打工。在他心里北京是一个遥远却繁华的大都市,可以帮他实现家乡的小县城不能装下的梦想。

初到北京,木可被安排在木工组做木工,老板告诉他日薪160元,年底结算。凭着对老乡的信任,木可放心地按照老板的安排踏实的工作,虽然比较辛苦但是生活也乐得简单。可是工作不满半个月的某天晚上,下班做收尾工作的时候,木可行走中不慎掉入地下室,经诊断为创伤性尿道断裂。住院期间老板不情愿的支付部分医药费,从此便觉得恩怨两清,开始玩起了失踪。护士来换药的时候发出最后一次通牒,如果木可再不缴纳医药费,就只能为他办理出院手续。听到这个消息,还在恢复中的木可不禁打了个冷战,回过神来之后,他赶快给老板打电话,可拨了几遍都是“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显然,木可已经被老板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木可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直到开庭审理时,木可手里的证据也仅仅是两份工友证明,因此仲裁委建议撤诉。无论是病痛,还是为维权耗费的时间成本都让木可力不从心。同来北京的老乡见木可茶饭不思,便决定帮其讨回公道。迫于老乡的压力,老板终于同意支付医药费并找来分包公司的一个“所谓”的负责人与木可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的内容是说将支付木可6万元作为补偿,条件是木可今后都不可以再要求任何的补偿。木可迫于无奈接受和解条件,后来该公司在木可的多次催促下支付3万元钱后便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

无意间,木可得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便前来咨询。援助律师看到案件的时候,心理非常担忧。首先,木可根本不知道老板从何处承包来的工程,分包公司究竟是哪个?第二,和解协议上根本没有分包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加盖任何公司的公章,只有一个经核实已经离职的人的签字。律师在网上查询该公司的招聘信息,然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查询到负责人的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不认识木可,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律师又通过114查询到对方公司的电话号码,对方却以不知道,不是负责人为由挂断电话。因为手中实在没有和对方进行谈判的砝码,援助律师不得不尽全力收集证据。首先,援助律师告知当事人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分包公司的注册信息,承包工程等信息。第二,援助律师告知当事人到发生事故伤害的工地查询工程是否已经竣工,如果没有,那么可以到安监局进行投诉,安监局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今后诉讼的证据。

很快援助律师查询到分包公司的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同时,查询到其在住建委的登记备案的项目,恰恰是和解协议上显示的项目名称。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有这样的事实。由于木可担心从新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成本太高,因此援助律师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很快帮其争取回剩余的3万元补偿款。

律师提醒: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经常会利用劳动者治疗期间急需用钱的机会,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条约”,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让自己陷入被动。因此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最好还是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级别后,在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在治疗期间,不得不接受单位提出的私了协议,最好先咨询劳动部门或者律师,对自己的受伤情况,应得赔偿数额做个大概判断,心里有底后再去协商,以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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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有义务先行支付!

实践中探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当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常以本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抗辩,上述理由实际并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也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或者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上述法条均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如果社保机构在受伤职工已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未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应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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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务工农民工最新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7月13日发布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27号),提到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在京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与农民工生活、工作、子女教育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监督用工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完善适应家政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落实对家政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开展员工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

2、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强化用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3、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研究完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完善城乡一体、多险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4、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在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的基础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公办学校农民工随迁子女实际在校人数核拨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在接受教育、参加各类活动、评优选先及奖励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通过致诚律师

2016年工亡待遇相关规定

一、什么情形属于工亡?

工亡,即因工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工亡的认定与一般工伤基本无异,具体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情形,重点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48小时的限制。部分劳动者认为在家里突发疾病死亡也可认定工亡,而部分单位则认为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源也在于劳动者自身的疾病,与单位无关,不应认定工亡,这些都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二、工亡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的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因此2016年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做出了规定,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工亡待遇由谁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以上三项工亡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认定工亡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一种保障,真心希望广大工友们在入职前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自己和家人多一分保护。


通过致诚律师

积分落户到北京,你准备好了吗?

2016年8月11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呼唤已久的积分落户政策终于在北京落地了!

1、哪些人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2、哪些项目能够帮自己积累分数呢?

《办法》规定,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以下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经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等级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由住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租房住的,需要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登记备案、依法纳税并连续居住满1年的,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如果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大专(含高职)积10.5分,大学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15分,硕士研究生26分,博士研究生37分。以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计算。

(四)职住区域指标。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奖项的最高12分,获得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6分。只计最高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每工作满1年加2分,最高6分。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6分。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自《办法》实施后,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申请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者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有以上表彰之一的,加20分。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办法》实施后,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3、积够多少分可以落户北京?

市政府每年公布积分落户的分值,目前还没有规定。

4、积分落户每年可以申请几次?怎么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可以申请一次积分落户,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5、《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17年1月1日

6、现在应该做什么准备?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也同时出台了,还没有办理居住证的赶紧去办理!有居住证的赶紧把自己能积分落户的相关证件准备齐全!

通过致诚律师

出借身份证“借”出的麻烦

梁丽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热情只身来到北京,通过重重选拨应聘到一家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很欣赏梁丽的为人和才华,于是直接让其做总经理助理。2014年2月,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对梁丽说,公司现在需要在外另租一套房子,但是出于某种原因,不方便公司来承租,李某本人也不行,希望能以梁丽的身份来办理此事。梁丽原本就对公司直接提拔自己做总经理助理十分感激,觉得只是用自己的名义租套房子,不是什么大事,因此当场就答应了下来,随后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与出租人田某签订了《公寓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每个月的房租为10800元,租期五年,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签订完协议之后,公司将第一笔租金129600元转到李某的个人账户上,李某随即将该笔款项转到梁丽的个人账户上。从表上看,该笔房屋租金是由梁丽打给出租人田某,但实际上房屋租金是由梁丽的单位支付的。

2014年12月,梁丽在工作将近一年后,对公司内部明争暗斗的环境感到厌倦提出了离职。2015年2月,出租人田某催促梁丽交房租,此事本与她无关,但因为是自己签的协议,梁丽只好与总经理李某联系,提醒其交房租,同时也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让公司另寻他人。但不凑巧的是,李某此时因公出国,没有在国内,无法联系到他。这事就拖到了8月份,田某多次催促拿不到房租,就将梁丽告上了法庭。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梁丽心慌了:这要是让自己承担十几万的债务可咋办?在亲戚的帮助下,她找到了北京致诚公益求助律师。

援助律师受理了她的案件后,了解到梁丽是来自农村,家里还有一个弟弟,父母都是务农的庄稼人,为她筹集上大学的费用都是牙缝里挤出来的。梁丽用自己的身份证代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虽然太冒失,但总归这笔钱是不该她承担的。律师多次找到梁丽之前的公司,但总经理李某一直没有回国。律师又到租赁的房屋进行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仍然在此办公,看到这个情况,律师心里有底了,公司正在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以及给梁丽打款的事实,就能证明梁丽不过只是代公司租赁房屋,梁丽只是“出租”了自己的身份证。律师就安慰梁丽让她不要太担心,并且随后与公司的律师取得了联系,试图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并且希望能一并解决梁丽与田某的租赁合同一事。但对方律师并没有直接答复,而只是告知要与公司商量。没有得到肯定的回答,梁丽依旧忧心忡忡,要是法院真的判决自己给田某支付十几万的房租可怎么办?案件开庭审理时,田某理直气壮的要求梁丽支付拖欠的房租以及相应的赔偿,援助律师则拿出了公司给梁丽打款的记录、该房屋内公司员工办公的照片以及与对方律师交涉时的录音,证明真正的承租人是公司而非梁丽。法官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判决双方解除《公寓租赁协议》,要求梁丽及时腾退房屋,不再支付房租。尚未支付的房租由田某另行起诉公司。拿到判决书后,梁丽心头的包袱总算放下了。

律师提醒:

身份证是识别身份的重要证件,身份证号不要轻易告知他人,签订与自身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仔细核实合同的内容。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签租房合同,或者帮别人办理信用卡,都是风险极大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果对方失信不偿还债务,自己不仅可能替人还债,个人信用记录还可能被上黑名单,严重影响到将来的生活。

通过致诚律师

浅论一房二卖中买受人权益保护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常见的一房二卖是指,在销售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开发商或者出卖人就同一套待售房屋分别与两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能向一个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而引发纠纷。

二、买受人的保护顺位问题

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保护顺位问题,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例如,甲将同一商品房先后出售给真实买受人乙和丙,后纠纷诉至法院,要确定乙、丙对于争议房屋的归属,首先审查乙与丙是否取得所有权变更登记,若乙已经依据买卖合同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可判令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均未办理登记,则依据合法占有房屋的先后判令归属,若均未占有房屋,则依据二者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确定权利。

三、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1、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一房二卖销售纠纷中,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第一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第二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中,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第一买受人的合同无效请求权

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又收取佣金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