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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农民工,城市不可能发展这么快这么好

 

温家宝:没有农民工付出 城市不可能发展这么快这么好

2012年01月03日 17:54  来源:中国政府网

 

核心提示:今年元旦晚上,温家宝特地来到湘潭九华杉山居民安置小区建设工地看望农民工。温家宝说,农民工不仅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而且成为城市建设和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没有农民工的付出,城镇不可能发展这么快这么好。所以,国家的农村政策好,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大,我们得同时说两句话

没有农民工,城市不可能发展这么快这么好

元旦晚上,温家宝特地来到湘潭九华杉山居民安置小区建设工地看望农民工。

这个工地有1000多名工人,90%以上是农民工。温家宝走进职工宿舍和工人们亲切交谈。他说,元旦能和农民工一起过,我心里非常高兴。我很珍惜这个晚上,和大家一起谈谈心,唠唠家常。

大家纷纷发言,向总理反映家乡的情况和变化。温家宝在一问一答中详细介绍中央实行的一系列农村政策。他说,这些年农村发生很大变化。但我还要讲另一面,农民对国家的贡献也很大。首先,没有农民种粮、种菜,就不能够养活13亿人口。即使在一亿六千万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的情况下,我们还实现了粮食八连增,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一万亿斤。这是农民给城市、给全国作的贡献。第二,你们是产业工人的主力军,现在采矿、建筑、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和机械工业,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城镇的服务业,包括环卫、家政等,很多都是农民工。农民工不仅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而且成为城市建设和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没有农民工的付出,城镇不可能发展这么快这么好。所以,国家的农村政策好,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大,我们得同时说两句话。

青年农民工韦拥民说,他家是一个四世同堂的家庭,爷爷86岁了,前年拿到了养老金,老人家非常高兴。韦拥民又说,自己在外面打工很好,家里经济条件也可以,但几个老人生活在农村,没人照顾,心里总是放不下。

温家宝说,你讲得非常实在。农村夫妻两口出来打工,不少还带着孩子,家里就只剩下老人,有的是把孩子留给老人照看,一老一小,成了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这是当前农村存在的大问题,是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各地重视,并很好加以解决。

2日下午,温家宝来到株洲嵩山街道小湖塘社区和株洲满江红农贸市场,了解市场供应和物价,与市民亲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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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

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

   为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等。下面就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停工留薪期各项待遇简述如下: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时期。停工留薪期内职工享有如下待遇:

第一、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很多伤情严重的职工,用尽24个月的停工留薪后仍无法痊愈,病情仍不稳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停工留薪期期满无法享受,伤残等级因病情没有稳定无法鉴定,职工无法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让工伤职工处于维权真空境地。

第二、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由单位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的伤情,参照地方《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12个月以内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如果地方没有《停工留薪期目录》的规定,可以参照医院出具休的假证明来确定。例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第三、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有什么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福利。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内生活不能自理单位应当派员护理。

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派员护理,由工伤职工家属护理。这样就给护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单位没有派员护理的如何承担该护理义务呢?一般采取支付护理费的方式解决。

例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于最近咨询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工伤职工较多,为更好的让工伤职工了解其停工留薪的待遇,王胜利律师做简要整理,供工伤职工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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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未送达不算完成认定

工伤认定未送达不算完成认定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行为是一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不一定生效,也不一定有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二、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必须送达当事人。(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没有滥用职权;第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四、证据确凿;第五、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效)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生效和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特点。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执行力是指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下面我们来分析工伤认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对该申请作出是否为工伤的一个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人社局作出认定结论后该具体行政行未送达给当事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只有当事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工伤待遇等程序,才能行使工伤认定决定确定的权利、履行确定的义务。只有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才视为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做出之日”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并不当然生效,也就是工伤认定还没有最终完成,该行为并没有拘束力,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后,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方可生效,才能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的不算完成工伤认定。

由上可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就不算完成工伤认定。那么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2011年1月1日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在2011年1月1日后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送达之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标准赔偿。

以上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仅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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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老板生日聚会受伤,算不算工伤?

 

问:有一次公司老板生日组织员工参加,结果在参加活动是扭伤了脚,骨折,请问这算不算工伤,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答:如果老板不是“命令”式的要求员工参加,而是员工自发组织参加聚会,属于个人之间的友情聚会,则不能算是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可是视为履行职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或同意,则无法认定单位责任。若属意外受伤,可主张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欢迎各位处理过类似问题的律师予以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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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工发[2008]86   颁布时间:2008.04.1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健全和完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核定等制度,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 "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工伤。
    (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
)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 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的规定视同工伤。
    48
小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机动车事故中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或者有其它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二、工伤认定程序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其在本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备案)的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京参加工伤保险的,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到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在京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已经在外省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
十一)己经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三、工伤保险待遇
    (
十二)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由治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
十三)2007年11月9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未核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十五)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等级为1-4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007年第183号令)及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由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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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农民工”称谓不如维权益

改变“农民工”称谓不如维权益

      据工人日报报道,连日来,我国多地酝酿取消或已经取消“农民工”称谓。广东省将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并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河南中牟县对优秀务工农民进行表彰时,把现场悬挂的条幅中 “农民工”去掉,换成“新型合同工人”。而就在不久前,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也呼吁社会慎用“农民工”这一称谓,“农民工”这一称呼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系列的歧视,要努力消除身份界限,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融入社会。

  说实话,关于农民工的话题,每年年底都会热上一段时间,为农民工改名的报道近几年来也是屡见报端。但这样的新闻往往是热上一个阶段,就归于沉寂了,农民工依然是农民工,不仅称谓依旧,而且农民工们所处的状况依旧。

  据权威统计数字,我国有近2亿3千万农民工,这个群体实在是太庞大了,而农民工的称谓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统称,他们身份上是农民,实质上却在生产一线从事着产业工人的工作。因此称之为“农民工”,是有可靠的现实依据,也是恰如其分的,这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崛起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称谓已经深深印入应该说所有中国人的脑海,不是说改就能改的。

  窃以为,用农民工称呼这一群体不仅不是什么岐视,而恰恰鲜明地反映了进城务工人员所处根本状况。他们以农民的身份从事着工人的工作,他们以勤奋的工作支撑着共和国经济的繁荣,他们让城市享受着他们的劳动却拒绝承认他们的存在。农民工在权利上被漠视,在身份上被岐视,这样的境遇岂是改改称谓就能改变得了的。

  时代列车已经驶到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在我们国家却时有耳闻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有耳闻农民工的权益被侵害事件,这让我们深深明白,当下,对于农民工来说,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长江网 杨少伟)

 详情请看:http://news.cjn.cn/cjsp/dp/201201/t1598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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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正义的守望者

底线正义的守望者

       “每当一个城市里有了专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这张地图上就会多一面红旗。”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陈苏研究员指着接待大厅里的看板,对记者这样说。

  这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一栋二层小楼里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是由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佟丽华于2005年一手创办的,旨在为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每一笔赔偿都足以“救命”

  尽管采访时正值周六,但接待大厅里的电话却响个不停,两名律师正在接听电话,分析案情。“因为农民工往往周末休息才有时间打电话或者上门求助,所以我们全年无休。”陈苏如是说。在这里,农民工寻求法律咨询,请求援助,以及诉讼代理,一概免费,并且不用提供任何低收入证明,律师甚至还会帮助农民工垫付援助时的费用。

  曾于12月25日被本报报道的见义勇为农民工李国方,属于劳务派遣工,也曾一度求助无门。正是在这里的律师帮助下,认定了劳动关系,提交了工伤申请,其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也已启动。

  “是王丹律师帮的我,人很好,出门都是他们花钱。”他很庆幸自己得到了法律援助,能够开启新的生活。

  李国方,只是千千万万通过法律援助改变命运的农民工中的一个缩影。仅在2011年1月到11月,这里就受理案件1436件,办结案件1153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每一个案件都牵扯数名甚至数十名农民工,而他们的背后,是数十个家庭,他们还有留守的父母,随迁的孩子等待抚养。每一笔赔偿款项,看似不多,但对于他们而言都足以"救命"。”佟丽华向记者表示。

  2011年是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大发展的年份 ,到目前为止,全国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已经扩至31家,接待大厅里的红旗也随之一面面增加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知道了援助站的热线电话和网址。

  佟丽华谈起自己经手过的一个案子,一度黯然神伤。一名农民工,因为劳务问题,怒而焚烧其工作的店面,殃及周边多个商铺,损失数额竟达数百万。他归案后律师曾问他,是否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务问题,答不知,而他一念之差造成的巨大损失,可能使其面临十年以上的漫长刑期。佟丽华告诉记者,一方面,农民工存在一定的法律知识欠缺,经济条件也使得他们难以获得律师帮助,而另一方面,农民工求助无门所带来的间接社会成本,很可能远远大于对其的法律援助成本。

  每一个判例,都会影响未来

  佟丽华刚刚开始自己的公益之路时,其实是在孤军奋战。1998年时他开始做青少年法律援助时,不菲的援助成本一度用光了他做执业律师的个人积蓄,甚至欠下不少外债,后来不得已卖房还债,才得以继续公益律师之路。

  其实,他原本是一名出色的执业律师,27岁便成为北京最年轻的律所主任之一,收入不菲。如果继续原先的轨迹,他本可以有个辉煌的前程和“钱程”。

  但他在公益律师的道路上无怨无悔地走了下去,并带动了大批志同道合的年轻人投身公益律师。在投身公益的第十个年头,佟丽华曾写了一本书记述十年的风雨路,书名只有四个字:为了正义。

  2005年9月8日,经过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依托专职公益律师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组织,2009年7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头四年里,他们共接待来访和咨询23183件,涉及农民工104459人次,涉及金额七亿五千七百万以上。

  而2010年和2011年,前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求助和咨询的人更多了。

  除此之外,为了向农民工宣传法制知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援助站还经常组织律师无偿对农民工进行授课。

  很多农民工一开始不相信真的有免费的法律援助,而且是由一家民办机构提供的。当他们经过法律援助,成功解决问题后,发现自己无论送什么礼品,律师们都分文不要,许多农民工便只好送锦旗过来,以至于援助站的屋子里摆不下了,只好把锦旗叠在一起竖着挂。

  佟丽华明白,当这些来自于朴实乡村,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原则的农民工最终选择法律手段时,往往已经身无分文了,法律成了他们最后一个“盾牌”。但许多农民工要么不知道有这道“盾牌”,要么没有专业人士帮他们使用,而他们也凑不出请律师的钱。佟丽华告诉记者,在他的儿时同学里面,也有农民工,作为一个农家子弟,他理解这些人:如果法律援助都无法得到,那么他们就走投无路了,因此法律援助站的所有服务一律免费。

  农民工中,很多人都是劳务派遣工,每一个案件,常常牵涉到多方面复杂的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工的工伤由派遣方还是用工方负责?厂方派往超市的食品推销员劳动权益受损时,超市一方有无责任?

  在一次涉及商品车驾送司机的案子判决之后,京郊某区的仲裁员表示,以前此类案件还从没有如此认定过,是破天荒的第一次。“每一个判例,都会影响之后有此遭遇的农民工。”佟丽华告诉记者。

  希望那一天不再遥远

  佟丽华表示,由于农民工涉及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所以农民工需要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这些律师不做商业案件,不按照惯例从案件中获取报酬,而是心无旁骛地专职无偿去为农民工服务。

  目前,全国农民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已经有170多人,在2011年这一年里,他们的数量增加了一半,越来越多的年轻律师,投身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

  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无法从所接的案子中获得任何报酬和提成,他们的工资是“死的”,并且在职称评定上也存在障碍。“大概收入只有同等资历商业律师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吧。”陈苏告诉记者,“不过我们的队伍却很稳定,很少有人离开,许多人都是从一开始就坚持到现在。” 目前援助站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公益彩票基金,较为稳定,去年大概得到了600万的资助,其所用的办公场所也是司法部门和卢沟桥乡协调解决的。

  公益律师们的付出不仅获得了农民工的认可,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表彰。2009年,公益律师时福茂获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全国总工会和司法部授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称号。“做农民工专职律师,首先要有一个志愿从事公益的心,另外,还要有专业化的法律援助能力。”佟丽华如是说。

  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目前还是个“新鲜事物”,国内尚无多少先例可循,佟丽华也思考着,这些追随自己的律师们的未来。 他希望他们成为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上改变农民工的命运。尽管在人力和资金上面尚有缺口,佟丽华仍旧希望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依旧保持“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团体身份。因为他认为,需要有更多社会力量从多角度来共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在2011年,佟丽华一直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奔走呼吁,希望在立法层面上能够尽自己绵薄之力,六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可供调研。“好的立法是将问题简单化,让整个社会都为此受益。”对于2012年,他希望能够在农民权益保护上能够有所作为,因为农民工还兼具农民身份,在家乡还有宅基地甚至农田,农民权益的保护程度也决定着农民工的未来命运。

  新的一年,他期盼能有更多律师投身公益事业。“全国有20万律师,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公益律师,但我希望,有10%的律师,一年无偿做一件公益的案子,那一年全国就能做2万件,对于律师来说,这是举手之劳。”佟丽华希望更多律师能有“社会担当意识”,而不能只是挣钱。

  其实,佟丽华一直有一个梦想,“我出身于农家,在老家,还有地。” 他希望有一天,当农民工不再是弱势群体时,当他们能够确保得到公平对待时,自己可以告老还乡,回到河北农村老家,享受田园生活。

  “希望那一天不再遥远。”他说起这句话时,一缕午后阳光恰好洒进了会议室。

通过致诚律师

农民工欠薪总体下降 人保部称欠薪入罪待细化

农民工欠薪总体下降 人保部称欠薪入罪待细化

    龙年春节将至,农民工年底“突击讨薪”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之一。2012年,各大部委合力出击,社会各界也对农民工投入了广泛的关注。与往年相比,今年节前农民工讨薪渠道更加通畅,讨薪难度也在逐渐降低。

拖欠问题总体下降

    去年12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李守镇说:“工资拖欠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所减缓,拖欠工资涉及的企业数、职工人数、金额有所下降,群体性事件有所减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也表示,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据专门为农民工打维权官司的公益机构——北京丰台区致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2006年,农民工讨薪达到高峰,在该所接收的1330个农民工维权案件中,讨薪案就有1200件。不过,从2007年开始,农民工讨薪案件在该所接收的案件总量中逐年下降,2011年前三季度只占15%。

很多被欠薪的农民工都来自建筑行业,据业内人士分析,农民工欠薪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与政府加大追讨力度有关。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首次将欠薪逃匿列罪,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可判7年。

多部门共同发力

“我在电视上看到9部委帮我们农民工讨薪的新闻,觉得特别好。现在我们的工资如果被拖欠,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北京打工的内蒙古小伙子王大明说。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如在2012年春节前,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并规定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等,加大了清欠力度。

同时,江苏、重庆、辽宁等多个省区市开通了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人保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已为129.2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工资及赔偿金29.4亿元。

李守镇介绍,全总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维护,各地采取了有效措施来帮助农民工讨薪。

北京市总工会启动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就近找工会”活动,公布360个服务站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名单。四川省总工会与22个省、54个市和38个县工会建立联动机制,覆盖870多万出川农民工和所有入川农民工,成为全国工会联动维权成员最多、覆盖最广的跨区域工会维权网络。

“欠薪入罪”待细化

“受欧债危机影响,部分以出口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等问题,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现象有上升趋势。”李守镇指出,“由于房地产资金紧张、高铁项目调整、农民工提前返乡等因素,建筑领域工资拖欠问题仍较严重。”

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但要从根本上杜绝,仍然有些困难。

我国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导致恶意欠薪事件频发。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逾期不支付工资的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邱小平认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要明确工资必须由直接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等。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出台“欠薪入罪”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

有关专家表示,解决讨薪难题,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如推动各地在建筑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在工资拖欠多发地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研究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系统,将实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系统化、信息化。

此外,还应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力量。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吴雪芹 申洁)

通过致诚律师

加班费:别再让人雾里看花

加班费:别再让人雾里看花
   来源:劳动午报

时值岁尾年头,针对一年来职场中困扰劳动者的侵权焦点问题,本报进行盘点。从本期起,将围绕“加班费、讨工钱、年终奖”连续三期推出“维权盘点”,希望能够对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同时,也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元旦,你加班了吗?

元旦刚过,加班费问题又成了劳动者热议的话题。今年元旦期间,放假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日,共3天。那么,你是否享受到了这3天的假期?如果没有享受到,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如果没有拿到加班费该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咨询——元旦期间的加班费咋计算

昨天,针对有在元旦假期期间加班的读者向本报咨询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法》专家王律师介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需注意的是,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的区别。休息日通常是指周六和周日,而法定休假日则是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日期。根据该规定,元旦的假日为1月1日,为期一天。

因此今年3天的元旦假期,其实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1月1日的法定假日,而1月2日和1月3日是由周六日两天的休息日调整过来的。

所以在加班费的计算上要注意,如果是在1月1日加班的话,可享受法定工资300%的待遇,而2日和3日如果加班且单位未给调休的话,可享受法定工资200%的待遇,如果单位有调休的话,则不能享受该待遇。

现实——员工:加班费可望不可及

除了不知道元旦期间加班费怎么算以外,还有一部分人对加班费尤其是元旦期间的加班费根本没有想过。对此,有网友发微博戏称,元旦加班费看上去挺美,其实只是一个“画饼”。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实生活中,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职工,大部分人节假日加班不敢索要加班费,尤其是元旦期间的加班费,时间短,数量小,很多人更是都“不愿”或者说“不好意思”要。究其原因,大部分人是害怕因为索取加班费而失去饭碗。

“每年元旦,公司都要安排人员值班,我们部门大家也都是轮着休,今年赶上我了,以前别人都不敢要加班工资,我何必开这个头呢,犯不上为了这点钱和领导搞僵关系。”白领王女士无奈地说。

“敢要加班工资!明年还想在这干吗?”某酒店服务员吴梅(化名)表示,如果自己明年不在这干的话,或许敢要,但她还想在这个单位干下去,为了百十元的加班费得罪老板,划不来。

支招——律师:维权可求助工会

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多年的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该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另外,依据该法第78条规定,劳动者也可以求助于工会组织。因为工会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还是申请仲裁、诉讼,亦或是借助工会的力量,都需要劳动者自己提出相应加班日期、时间的证据,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午报记者 周卫法)

 链接:

举例说明

如果你去年12月工资是3000元的话,按照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那你平均日工资为138元。

如果你在1月1日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38元×300%=414元。

如果你在1月1日、1月2日都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38元×300%+138×200%=414元+276=690元。

如果你在1月1日、1月2日、1月3日都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38元×300%+138×200%+138×200%=414元+276+276=966元。

加上这3天自身原本的基本工资:138元×3=414元,如果你加班3天的话,那么在这3天时间内总共能拿到:基本工资+加班费=414元+966元=1380元。

现 状

农民工年底维权显著变化

讨薪渐少讨加班费渐多

在人们的印象里,岁末年初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峰,但现实中,这种状况正在逐渐改变。有媒体调查发现,在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北京地区农民工单纯讨薪的案件正在减少,与此同时,农民工群体讨要双薪、要加班费等新型维权正在增多。

“前几年的年底,每天早晨一出门就被一大堆人围上来,全是讨薪的农民工。”丰台区致诚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唯一一所专门为农民工打维权官司的公益机构,该所的执行主任时福茂回忆,农民工讨薪在2006年达到最高峰,他的律所当年接收了1330个农民工维权案件,讨薪案件就占了1200件。时福茂至今对那时堪称“壮观”的场面记忆犹新。

情况从2007年后发生改变。根据致诚律师事务所的统计,农民工讨薪案件在该所接收的案件总量在逐年下降。

业内人士分析,农民工欠薪的大幅下降,与政府加大追讨力度和责任倒查有关。另外,2008年以后,北京建筑施工规模大幅下降,也客观上减少了欠薪的可能。由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和去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规定了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与城市职工等同,农民工要双薪、要保险、要加班费等新型维权开始增多。根据朝阳法院劳动争议庭的统计,今年接收了2000件左右的农民工维权案,其中50%以上都是合同、保险、加班费等争议案件。

“不要再把农民工当做一个好欺负的弱势群体。”时福茂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虽然从事更多的脏活累活,但农民工和城市白领在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权益已经等同,一旦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那些漠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企业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新文)

呼声

节假日加班费 别总是画饼充饥

节假日加班费早就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每当节假日前,有关部门都多次强调“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支付有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可现实却常常是这样:一边是政府部门的高调提醒,一边是法律规定不能落到实处。于是有人提出,相关部门在重申、强调、提醒的同时,可否再务实一点?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尽管一些用人单位节假日不发放加班费的现象突出,但劳动监察部门很少接到类似投诉。看来,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程序遵循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当事人实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但是,正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所了解的情况——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如果真的较真,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加班费要回来了,工作却丢了。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深知劳动者维权的难处,同时却在大声呼吁“劳动者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并把法律法规不能执行到位的责任归咎于“很少接到投诉”。

政府部门不是民事审判庭,政府职能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服务,而主动式的执法检查与立案纠错,最能体现对弱势阶层的人性化关怀,以及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意识。否则,政府部门如果固守一贯的、僵化的所谓“执法程序”或“原则”,把工作都做在了“强调”或“提醒”上,实质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让人质疑这些工作是不是在搞形式?而实际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也是一种不作为,起码是不完全作为。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实现完全作为,那么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制度,还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厌其烦的“强调”与“提醒”,都不过是一张画在纸上的饼。(马涤明)

通过致诚律师

加班费:别再让人雾里看花

加班费:别再让人雾里看花
   来源:劳动午报

时值岁尾年头,针对一年来职场中困扰劳动者的侵权焦点问题,本报进行盘点。从本期起,将围绕“加班费、讨工钱、年终奖”连续三期推出“维权盘点”,希望能够对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同时,也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元旦,你加班了吗?

元旦刚过,加班费问题又成了劳动者热议的话题。今年元旦期间,放假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日,共3天。那么,你是否享受到了这3天的假期?如果没有享受到,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如果没有拿到加班费该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咨询——元旦期间的加班费咋计算

昨天,针对有在元旦假期期间加班的读者向本报咨询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法》专家王律师介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需注意的是,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的区别。休息日通常是指周六和周日,而法定休假日则是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日期。根据该规定,元旦的假日为1月1日,为期一天。

因此今年3天的元旦假期,其实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1月1日的法定假日,而1月2日和1月3日是由周六日两天的休息日调整过来的。

所以在加班费的计算上要注意,如果是在1月1日加班的话,可享受法定工资300%的待遇,而2日和3日如果加班且单位未给调休的话,可享受法定工资200%的待遇,如果单位有调休的话,则不能享受该待遇。

现实——员工:加班费可望不可及

除了不知道元旦期间加班费怎么算以外,还有一部分人对加班费尤其是元旦期间的加班费根本没有想过。对此,有网友发微博戏称,元旦加班费看上去挺美,其实只是一个“画饼”。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实生活中,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职工,大部分人节假日加班不敢索要加班费,尤其是元旦期间的加班费,时间短,数量小,很多人更是都“不愿”或者说“不好意思”要。究其原因,大部分人是害怕因为索取加班费而失去饭碗。

“每年元旦,公司都要安排人员值班,我们部门大家也都是轮着休,今年赶上我了,以前别人都不敢要加班工资,我何必开这个头呢,犯不上为了这点钱和领导搞僵关系。”白领王女士无奈地说。

“敢要加班工资!明年还想在这干吗?”某酒店服务员吴梅(化名)表示,如果自己明年不在这干的话,或许敢要,但她还想在这个单位干下去,为了百十元的加班费得罪老板,划不来。

支招——律师:维权可求助工会

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多年的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该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另外,依据该法第78条规定,劳动者也可以求助于工会组织。因为工会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还是申请仲裁、诉讼,亦或是借助工会的力量,都需要劳动者自己提出相应加班日期、时间的证据,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午报记者 周卫法)

 链接:

举例说明

如果你去年12月工资是3000元的话,按照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那你平均日工资为138元。

如果你在1月1日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38元×300%=414元。

如果你在1月1日、1月2日都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38元×300%+138×200%=414元+276=690元。

如果你在1月1日、1月2日、1月3日都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38元×300%+138×200%+138×200%=414元+276+276=966元。

加上这3天自身原本的基本工资:138元×3=414元,如果你加班3天的话,那么在这3天时间内总共能拿到:基本工资+加班费=414元+966元=1380元。

现 状

农民工年底维权显著变化

讨薪渐少讨加班费渐多

在人们的印象里,岁末年初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峰,但现实中,这种状况正在逐渐改变。有媒体调查发现,在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北京地区农民工单纯讨薪的案件正在减少,与此同时,农民工群体讨要双薪、要加班费等新型维权正在增多。

“前几年的年底,每天早晨一出门就被一大堆人围上来,全是讨薪的农民工。”丰台区致诚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唯一一所专门为农民工打维权官司的公益机构,该所的执行主任时福茂回忆,农民工讨薪在2006年达到最高峰,他的律所当年接收了1330个农民工维权案件,讨薪案件就占了1200件。时福茂至今对那时堪称“壮观”的场面记忆犹新。

情况从2007年后发生改变。根据致诚律师事务所的统计,农民工讨薪案件在该所接收的案件总量在逐年下降。

业内人士分析,农民工欠薪的大幅下降,与政府加大追讨力度和责任倒查有关。另外,2008年以后,北京建筑施工规模大幅下降,也客观上减少了欠薪的可能。由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和去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规定了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与城市职工等同,农民工要双薪、要保险、要加班费等新型维权开始增多。根据朝阳法院劳动争议庭的统计,今年接收了2000件左右的农民工维权案,其中50%以上都是合同、保险、加班费等争议案件。

“不要再把农民工当做一个好欺负的弱势群体。”时福茂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虽然从事更多的脏活累活,但农民工和城市白领在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权益已经等同,一旦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那些漠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企业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新文)

呼声

节假日加班费 别总是画饼充饥

节假日加班费早就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每当节假日前,有关部门都多次强调“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支付有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可现实却常常是这样:一边是政府部门的高调提醒,一边是法律规定不能落到实处。于是有人提出,相关部门在重申、强调、提醒的同时,可否再务实一点?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尽管一些用人单位节假日不发放加班费的现象突出,但劳动监察部门很少接到类似投诉。看来,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程序遵循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当事人实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但是,正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所了解的情况——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如果真的较真,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加班费要回来了,工作却丢了。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深知劳动者维权的难处,同时却在大声呼吁“劳动者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并把法律法规不能执行到位的责任归咎于“很少接到投诉”。

政府部门不是民事审判庭,政府职能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服务,而主动式的执法检查与立案纠错,最能体现对弱势阶层的人性化关怀,以及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意识。否则,政府部门如果固守一贯的、僵化的所谓“执法程序”或“原则”,把工作都做在了“强调”或“提醒”上,实质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让人质疑这些工作是不是在搞形式?而实际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也是一种不作为,起码是不完全作为。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实现完全作为,那么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制度,还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厌其烦的“强调”与“提醒”,都不过是一张画在纸上的饼。(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