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通过致诚律师

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案例:小杜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后,奔波了半个月后终于在一家汽车修理厂找到一份勤杂工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且在合同中写明了包吃、包住、月工资900元。签完合同没多久,小杜偶然在报纸上发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提高到每人每月1160元。小杜便去找老板协商提高工资,老板理直气壮地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是对那些拿工资的人来说的,像你这样包吃包住的人,如果把给你提供的住宿折合成钱,至少每月也得300元,每天又让你白吃三顿饭,一个月下来的饭钱怎么也得值300元,这样全加起来你的工资都相当于1500元了,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小杜觉得老板的话听起来也有点道理,那自己还能要求涨工资吗?

  老板所说的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包吃包住不应当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只能算是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因此,即使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提醒: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那么单位可以从你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之后的工资则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致诚律师

误工、窝工,老板有权扣工资吗?

   案例:杨某是某电力公司的员工,负责检修线路,每天都要在户外工作,经常风里来雨里去的。去年夏天,天气异常的酷热,有一段时间每天的温度都有37℃以上,杨某工作的时候必须要穿工作服,工作一段时间就感觉头晕,浑身无力。此时公司下了通知,这两天停工,可以休息。杨某很高兴,觉得公司还挺人性化。可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杨某才发现工资少了,会计说停工期间没有工资。杨某认为在那种高温天气下,根本不可能工作,单位能扣工资吗?

  不能。

  首先,你要分清楚是因你的原因还是非因你的原因停工。如果非因你的原因,例如:停水、停电等你就有权利要求老板给你支付正常的工资。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你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发布的数据。

  如果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违规操作造成停产,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处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比如,小刘一个月的工资是800块钱,老板要扣他2000元工资,如果到月底时连一分钱都不给小刘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老板只能每月扣除160元,逐月扣完。

  律师提醒:只要不是因为你的过错造成的,停工也要给你发工资,至少也要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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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有没有加班加点的规定?

   案例:小刘到服装厂工作,老板说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合格品给3元,定额任务是每天50件,多干了就多给钱。小刘每天干完50件活儿以后,老板还要让他们干到夜里11、12点,他和老板要加班工资,老板却说已经按照每件3元给了他钱了,不能再给加班费。老板这样做对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也应当按照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也要遵守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不能说在旺季订单多了就让劳动者一天干12、13个小时还不给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虽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要求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律师提醒:计件工资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是一回事,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也要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安排工作,不能随意给劳动者安排加班。如果老板说你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要随时听厂里的安排,这就属于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才可以实行的。

通过致诚律师

病假期间单位不给发工资,这样做对吗?

 

病假期间工资

   案例:周某在北京应聘一家公司,公司对其面试后决定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周某发现合同中规定职工请病假时工资全扣,请事假时要扣两倍的工资。周某认为这样规定不合理,向公司经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但经理认为,职工请假期间没有工作,当然可以扣发工资,公司有权利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限制职工请事假。经理的答复合法吗?

  公司经理的这种答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律师提醒:农民工病假期间仍然享有工资待遇,主张病假工资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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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扣我的工资?

 

  案例:耿某于2006年来到某食品公司工作,2009年3月份因工作中疏忽大意,造成食品公司库存的肉类制品全部变质,给单位造成2万多元的损失。食品公司就从当月起扣发耿某其全部工资以抵偿损失。耿某认为虽然自己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但其家庭中有年迈的老母,儿子还在上学,妻子又下岗,生活十分困难。虽然多次恳求,单位仍不肯给其发工资,坚称只有弥补损失后才能给其发工资。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公司这么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依法从工资中扣除赔偿。但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公司将耿某的工资全部扣完是不合法的。

  除了这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劳动者支付、单位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律师提醒:除了法律规定的项目外,单位无权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2]

通过致诚律师

少女辛苦打工遭不幸

 

少女失右手,黑作坊难逃责

——童工刘娜受伤案

 

——辛苦打工遭不幸

  2005年3月14号晚上11点多了,刘娜刚刚干完活儿。饭盒里是中午的剩饭,用热水泡着,米粒一团一团的浮在水中,虽然饿得胃疼,可她一点都不想吃。早饭是米汤、发着霉味的咸菜;中午好一些,可吃饭像是在抢饭,老板还派了他妈妈在一旁监视着,让她们吃完就要赶快回去干活儿;晚饭又是泡着剩饭。刘娜在白天烧锅炉的时候把右手烫伤了,她忍不住就给妈妈打了一个电话,一边说一边哭,妈妈也陪着她哭,可身体有病而脾气变得暴躁的爸爸却说:“不想干?你想干啥?!”刘娜伤心的把电话挂了。

  刘娜只有15岁,因为家庭贫困负担不起学费,只得和妈妈常秀外出打工。2004年10月28日,刘娜跟着母亲来到一个名叫“美佳食品厂”打工,这个加工厂主要做月饼之类的点心,和刘娜一样的小姑娘有不少,每天的工作就是揉面、秤面、擀皮等,刘娜和小伙伴每天不到6点就开工了,一直要干到晚上10点多。刘娜虽然年纪小可是很懂事,从不愿意让母亲看出自己的疲惫。

  2005年3月8日,老板娘让刘娜到她弟弟张成江的糕点厂去帮忙半个月。在糕点厂的主要工作是做装冰激凌的脆皮卷,“车间”里有一个大转盘,上面有米脆的模子,下面是炉子。孩子们右手舀一勺面浆,左手握一个短柄,使劲一压就做好了一个,另一个孩子就在转盘的另一端取出,就这样不停的加工脆皮卷。在这里比在美佳食品厂工作还要累,早晨5点就要起床,晚上又要做到12点,甚至到1、2点,饭菜难以下咽。

  刘娜给妈妈打过电话后,心里很委屈,可她知道诉苦也没用,家里没钱,父亲又身体不好没法工作,只能坚持着打工了。常秀不放心孩子,第二天打电话问小娜的情况,刘娜在电话里低低的说:“妈,以后别打了,老板不高兴。”

  这一晚刘娜一夜没睡,一直工作到6点,天已经亮了。收拾完东西就到7点了,孩子困得眼睛都睁不开了,巴望着赶快上床睡觉,饭也不想吃。可还没睡到10点钟,刘娜就被老板喊了起来,看着她东倒西歪的样子,老板说:“今晚一定让你早睡。”可一干又到了夜里2点,收拾完东西就到了凌晨3点了。5点钟的时候,孩子们又被叫了起来,老板问:“谁去打米脆?”筋疲力尽的孩子没一个吱声,刘娜看看比自己还小的伙伴就说:“婶,我去吧。”

  5点、6点……刘娜干到9点的时候,实在是坚持不住了,晕晕沉沉的觉得有个米脆掉到了地上,当她俯身去捡的时候,右手无意识的放到了压模子的地方……当刘娜意识到发生了什么的时候,鲜血已经喷到了对面的墙上。其他的孩子吓的傻傻的呆住了,一动不动。

  出事后,刘娜被老板娘的弟弟张成江用三轮车送到了就近的医院。医生看到她的手受伤严重,答复说看不了,也没给包扎处理就让他们出来了。刘娜又被送到了另一家医院。美佳食品厂的老板娘张丽云到了医院的时候,刘娜的妈妈在女儿身边不停的哭。张丽云说,赶紧给孩子做手术吧,刘娜的父母才缓过神来,问:“能接上不?”张成江说接不上了。其实并不是肯定接不上了,只是成活率不高,当时如果要接的话就要花去2万多元,老板不愿意花钱才和他们这么说的。而刘娜不是像张成江说的那样断了两根手指,而是永远的失去了半边手掌。

  3月17日出事后经过了清创手术后,3月23日又进行了植皮手术,从刘娜的肚子上植皮给手上。看着刘娜疼的直打滚,妈妈只能含着泪安慰她;疼的实在受不了了,只能让医生给她打吗啡。而让常秀伤心的是,老板连瓶矿泉水都没有给买过,每天只给刘娜一人20元的伙食费,而妈妈只能吃女儿剩下的,或者买一个馒头充饥。到了4月25日,刘娜的手慢慢长肉了,当常秀心里有了一些安慰的时候,老板却催着母女出院了,妈妈急了,说:“出去?感染了怎么办?”老板却说:“我们没钱,要住我们医药费各付一半。”无奈之下,刘娜被换到了一件便宜的病房。

 

——艰难维权

  刘娜的父母担心孩子受伤老板逃跑不管,就和老板说,让他派一个小伙伴来陪陪刘娜。然后常秀自己又一个人去了劳动局咨询,对方听说是工作中受了伤,就让她去找社保部门认定工伤。到了社保中心,那里的工作人员又说刘娜与食品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让她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再来申请工伤认定。刘娜的母亲又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听完她的讲述后,说:“你回去查一下,看看这家工厂有没有营业执照,如果有的话,咱们这里就能管。”

  于是,四处奔波的常秀又来到了工商局。结果却得知这家美佳食品厂早在1995年就已经解散注销登记了,现在张丽云开的食品厂是没有注册登记的“黑作坊”。得知了这样的结果,刘娜的母亲心就悬了起来,这黑厂能给我们赔偿吗?回去后,她和丈夫商量后,第二天找到了劳动监察,可工作人员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她又去找当地的派出所,得到的也是一样的答复。

  当刘娜的父母不知该如何是好的时候,一个老乡说,“找找律师吧,律师什么都懂。”常秀又来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交了50元咨询费咨询后,她觉得律师的解释并没有解答心中的疑惑。她问:“如果我们真的打官司,老板跑了怎么办?”律师只是说:“老板要是跑了,律师也没办法啊。”常秀沮丧的和老乡说了自己的咨询过程,老乡就和她又找了一个律所,这里的律师劝他们赶快到法院起诉,说只要起诉了,他们就跑不了了。刘娜的母亲听对方说的这么肯定,自己心里也有了希望。律师告诉他们,办理案件需要收费,先交8000元的代理费和2000元的调查取证费。

  无助的父母咬紧牙,抵押了现在的房子贷款8000元,另外又借了2000元的高利贷。他们希望律师拿到钱以后立即就到法院起诉,但律师对他们说,现在还不到起诉的时机,刘娜的医药费还是老板在交着,如果起诉老板的话,对方肯定不愿意再缴纳医疗费了。听到律师这么说,常秀和丈夫也觉得是这样,可他们还是担心老板跑了,律师就劝慰说,你们留意着老板,只要他有房子、有车子,执行的时候就有财产,跑了也没关系。

  话虽如此说,夫妻两人心里总是觉得给孩子拿不到钱就不踏实,经常给律师打电话催问他情况如何,并问律师如何调查取证。4月8日,律师和刘娜的母亲到了食品厂里取证。向老板询问了有关食品厂的工商注册登记、他们雇用童工刘娜以及刘娜受伤的事实,然后又在厂里拍了一些照片,虽然律师采到了一些证据,但这样一来老板也知道了刘娜的父母请了律师要打官司,就停止了给刘娜的医药费。

  5月11日,律师告诉刘娜的父母准备起诉,先要缴纳诉讼费,常秀不知道该怎么交,律师就说把钱给他就可以了,他会代交的。然后律师告诉他们在家等消息,立案以后法院也不会立即就决定开庭的。可常秀等到5月18日还是没动静,夫妻俩有点着急了。5月19日,刘娜的母亲亲自到法院去询问案件的情况,值班法官说根本没有这个案子的登记,常秀有点糊涂了,赶忙打电话问律师怎么回事。律师说他还没有去立案,上次去法院问了问有关减免诉讼费的事情,希望能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既然他们这么着急,他会尽快去立案的。

  6月2日,老板一家搬走了,这可急坏了刘娜的妈妈。夫妻两人到处寻找,整日整夜的蹲在老板原先的住处等着他们,还到了老板儿子上学的地方找,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老板一家的藏身之地。

  当初刘娜刚出事的时候,老板说就给1万元,别的不给。后来他们听说劳动局认定挺严重的,可能定到6级,就说给2万。刘娜出院后,需要复查和医药费,去找老板时,老板不是说没钱,就说“你先垫上,完后我给你报销。”可他们哪有钱?为了要钱不得不和老板低声下气,实在忍不住了和老板吵了起来,刘娜的妈妈还打了110报警。在警察的介入下,才要回了刘娜从2004年10月28日到2005年3月8日的工资。5月23日,张丽云带着一个律师来找刘娜的父母商量赔偿的问题。刘娜的妈妈提出要6万元,对方一听就恼火了:“你可真是狮子大张口啊,告诉你没钱!”当刘娜的母亲说谈不成就到法院起诉时,对方却突然拿出了一张字据,她看了才知道,那天给孩子要工资的时候,张丽云趁机哄着孩子重新签了一张字据,上面写道:“刘娜于10月28日到我这里干活,到3月8日,工资已经清算完毕,其他事情与我们无关。”

  刘娜的父母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去问律师,律师说:“你们先拿着他们赔给你们的钱,有了钱就有了保险,官司的不确定性很大的。”可拿到手的只有刘娜几个月的工资,这点钱连看病都不够,就这样白白让女儿受罪吗?刘娜的父母在5月24日起诉了张成江。法院的书记员告诉他们,拿着病历去做伤残鉴定,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夫妻又一次向律师询问,可律师说他正在外地办理案件,让他们按照法官的指导去做。2005年6月8日,经过鉴定,刘娜的伤残程度为8级,但因为刘娜系童工就没给工伤认定,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的鉴定。

  7月6日开庭,法官说律师交的起诉状上原告和被告的名字都写错了,要求刘娜的父母撤诉后重新再起诉。律师代理写了撤诉申请,出了法院门口后,律师劝刘娜的父母和老板谈谈,老板给钱就得了,何必非得打官司呢?刘娜的父母也想不出更好的法子,只好同意。在律师的调解下,双方签下了和解协议。但协议的甲方既不是老板娘张丽云也不是她弟弟张成江,而是老板的父亲张理惠,乙方则是刘娜和她的妈妈。协议中写道:“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承认在甲方的临时糕点作坊上班时,故意隐瞒了真实年龄,甲方对乙方未达到16周岁并不知情。……甲方考虑到乙方的实际情况,同意一次性给乙方45000元经济补偿金,乙方收到补偿金后,承诺不再就此事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权利。”

 

——求助法律援助

  虽然拿到了钱,可刘娜的妈妈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就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刘娜提供援助。2005年7月11日,常秀来到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主任听完她的讲述后,立即指派了时律师为她提供援助。援助律师认为刘娜在工作中受伤,而她还不满16周岁,属于童工受伤案件。虽然因为刘娜不满16周岁而不能与食品厂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只是非法的劳动关系,但这种非法的劳动关系也仍然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先前的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是错误的,而双方私下调解虽然支付了4.5万元的经济赔偿金,但并不足以弥补对刘娜造成的伤害,援助律师认为可以另行起诉,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7月14日,援助律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为由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7月18日,援助律师同刘娜一起到了北京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称,必须要提交工伤证,他们还从来没有给童工做过伤残鉴定,他们要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示后再做答复。下午时,援助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做了汇报。随后,援助律师接到了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同意给刘娜做鉴定,但是需要以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的名义来做。经鉴定委员会审查刘娜还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和最近的X光片。

  7月27日,援助律师到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缴纳了鉴定费。但是工作人员在开具鉴定费收据时又说,还是要请示领导后再决定是否鉴定,他们会尽快通知代理律师的。

  7月2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示,肯定要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尤其还是童工受伤,会为刘娜做鉴定,但是现在对童工伤残进行鉴定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程序,等北京市有了统一意见以后,会给律师和刘娜及时答复,让再等一等。

  7月29日,鉴定委员会打来电话说,由于全市没有统一的做法,为了能顺利为刘娜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以法院的名义委托鉴定。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同援助律师一同到法院申请法院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随后的十多天里,律师和刘娜的母亲不停的在鉴定委员会和法院之间奔波。但一直到了8月下旬,伤残鉴定还是没有任何进展。刘娜目前已不可能再找工作,而北京的花费开销又很大,无奈之下,常秀和丈夫只好将刘娜先送回了贵州老家。

  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童工刘娜受伤害一案,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特别强调了童工与非法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童工受伤后的赔偿依据等,但法院仍然认为刘娜赔偿案的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而不是工伤赔偿,并在11月18日的判决中申明:刘娜2004年10月28受雇于张丽云时尚不满16周岁,应属于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刘娜的监护人及雇主对此均有过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由雇主张丽云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成江承担连带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45000元,支付余款2662元,驳回刘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司虽然有了个初步的了结,可刘娜的生活还在继续。常秀带着女儿去假肢公司询问安装假肢的费用。对方答复说,安装两根手指和半个手掌的价格一般需要2万多元,扣除为此事奔波的花销、1万元律师费用和假肢费以后,赔款已经是所剩无几,甚至不能供刘娜完成一个基本的残疾职业培训。

  考虑到法院判决以及刘娜的需要,在征询了刘娜一家人的意见后,援助律师在11月18日提起了上诉。律师和主审法官联系时,法官提出,张丽云所开办的食品加工厂并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刘娜到这种“黑作坊”打工,虽然她是童工,但是仍然不能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而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律师多次强调童工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官未置可否。2006年5月25日,二审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下发了判决书,其意见是:刘娜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张丽云、张成江的争议在于法律规定适用及张丽云、张成江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案争议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刘娜及其法定代理人所称应适用的规定与本案争议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不符,因而法院不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

 

通过致诚律师

少女打工维权案法律分析

 

 

少女打工维权案法律分析

 

一、无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应当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部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为童工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因此不予受理。北京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明确提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一张;(2)《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3)工伤证(原件);(4)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5)《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份;(6)单位信息;等等。

  因童工不能按职工工伤进行认定,故童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应有别于工伤职工的鉴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该《办法》根本没有要求,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童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也就无法取得《工伤证》。

  代理律师陪同刘娜到北京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无工伤证被告知不予受理。经过交涉,北京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答应,请示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后再作答复是否受理刘娜的申请。但一直到一审法院审理完毕,都没有得到答复。

  当前究竟还有多少童工因无工伤证而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们还无法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类似的伤残童工肯定存在。在援助律师办理的另一起童工案件中,北京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接待人员以该童工没有工伤证为由,对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样不予受理。但在该案中,通过代理律师与鉴定委员会个别领导的探讨与协商,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受理了该童工的鉴定申请,并作出了鉴定结论。

 

二、使用童工劳动的,非法用工单位与童工之间是不是雇佣关系?

  刘娜出生于1989年11月15日,2004年10月28日到张丽云的糕点厂打工,显然属于童工。刘娜的母亲所聘请的律师,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错误的将本案确定为人身损害赔偿,显然不能正确维护童工刘娜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认为:刘娜2004年10月8日受雇于张丽云时尚不满16周岁,应属于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刘娜的监护人及雇主对此均有过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理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精神,没能很好的分清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因此未能很好的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难道违法经营的组织倒可以使用童工吗?《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上述用人单位既包括合法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包括非法的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条文规定的雇佣关系显然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到伤害的人员对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使用童工是非法行为,是一种无效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还是非法的“黑作坊”招用童工,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而不应按民事案件中的雇佣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仍招用他人劳动的,应当认定具有主体资格,当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无论其是否符合用工主体的资格,也无论是形成合法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还是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只要其使用了童工,均应当按非法用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对童工给予赔偿。

  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来看,未经注册的单位(包含个体工商户)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显然其用工行为属于非法用工。无论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只要使用童工均属非法用工,造成童工伤残的均应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予赔偿。

 

三、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部分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把童工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上,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童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绝非普通民事案件,赔偿数额也就不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而应当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计算。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童工刘娜在工厂做活时被机器挤掉两个手指,原来的代理律师按照民事侵权处理本案,刘娜曾诉致某法院,后撤诉。2005年7月11日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刘娜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按照童工案件来处理,并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计算索赔数额。

通过致诚律师

法律援助:雪中送炭的温暖

法律援助——雪中送炭的温暖


——段忠爱夫妻生活用品被扣押、工资被拖欠案件

 

 

——为救养母,远离家乡去打工

  段忠爱,一个来自山西省文水县宜儿乡宜尔村的青年农民。在2005年之前,他还很满足于家乡简单温暖的生活,虽然每日吃的只是粗茶淡饭,但是妻子贤惠,女儿乖巧,一家子和和气气的,这样的日子也很难得啊。但是,偶然的一次身体检查,养母查出了患子宫癌,他知道癌症意味着什么,这让孝顺的他不能再安心于这种简朴的生活了,他要想办法去挣钱。2005年3月7日,他和妻子王志华带着年幼的女儿来到北京打工,指望着在这个繁华的都市里挣钱给养母治病。

  当段忠爱在这个忙碌的都市里正为工作发愁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马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一个小广告:某区刘家庄的亮丽家具厂招聘油漆工。他暗自庆幸自己没花多少工夫就找到了挣钱的机会。段忠爱按照广告上的地址来到了亮丽家具厂,老板刘园简单的问了问他的情况就很痛快的说,“这样吧,你要是愿意在我这儿干,我每个月给你2200块钱,既然你老婆也来了,她找个工作也挺不容易的,干脆让她在厂里做杂工,每月给600块钱。你们也有个照应,孩子也好带着呀。”

  这样的收入,在家乡得干多少农活才能挣来呀?老板还想得这么周到,连妻子的工作也安排了。真要照老板说的那样,给母亲挣钱治病就有盼头了。老板说的这样干脆,那应该是没问题了吧?出于慎重,段忠爱觉得还是签个合同比较保险。谁知一说到这个话题,老板的话立刻支吾了起来,推脱道:“合同的文件还没有弄好,过几天再说吧。我又不会骗你。”

 

 

——变生不测,老板矢口否认前诺

  到了2005年4月份,段忠爱已经在厂里工作一个月了。他有些兴奋的等待的自己的第一笔工资,盘算着拿到钱以后该怎样花。当然要攒起来给母亲治病,不过女儿需要添置一些衣服了,孩子上幼儿园需要花的钱还要存一些,自己也不能总是和老板借支呀,妻子也要买些东西。对了,家里的米面也不多了,油也要再买一些。要花钱的地方真是太多了,段忠爱想着,慢慢来吧,一切都会好的。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了,可是老板并没有发工资的意思。或许是现在厂里资金比较紧张吧,段忠爱想,老板给自己的工资不算低了,自己也该体谅体谅人家,他就没好意思开口要钱。可是,老家打过来电话,告诉他养母的癌症恶化了,医生说要在5月26日做手术,可是现在手术费还差着很多,家里挺着急,让他先汇点钱回去。

  虽然段忠爱现在只挣了一个多月的工资,总还可以临时救救急。他不敢再拖下去,只得抛开羞怯,找老板要工资给母亲治病。可老板却说:“我现在没钱,你等等吧,这批家具已经订出去了,那边到5月24号左右就把货款打过来,我把家具卖出去了就给你发工资。”老板有困难,自己也不能不讲道理,段忠爱只能告诉家里人,让他们先和村里的邻居朋友借钱垫着,自己一发工资就还人家。

  5月20号,家具就已经运出了工厂,货款应该到了吧?老板满脸的笑意,却不提发工资的事;21号、22号、23号、24号,还是没有动静,难道老板忘了么?马上就到母亲做手术的日子了,自己无论如何也得拿到工资!一次一次的找老板,没想到却是一次一次的无功而返,老板总是让自己等等,再等等,如果没有母亲急用钱治病,段忠爱都想不到自己会这样子催着老板要钱。每次去要工资,他都觉得自己反倒好像成了没理的人,给人家陪笑脸,说好话,却还是拿不到应得的钱。26号、27号,……,眼巴巴的看着母亲做手术的日子都过了,不知道家里该是怎样的着急啊。老实的段忠爱再也不想在厂里拖下去了,就和老板说,要是不给发工资,我就不打算在这里干了。老板却一反常态,满脸恼怒的说:“你甭跟我这儿说你家里怎么样,我才不管呢。你妈死了,你全家死了,你也不能给我走!否则,你就别想站着出去。你必须给我待到年底!”

 

 

——打工人无奈去求助

  段忠爱怎么也想不到老板会这样对待自己!当初进厂的时候,老板说每天工作10小时,但实际上,他每天至少要工作13个小时,就连休息日也都在加班。当时他想,老板答应给自己的工资挺多的,自己累点怕啥。可老板总是不提发工资的事,只是每月支给一点点生活费和女儿上幼儿园的钱。自从知道他养母急需用钱治病后,老板就象防着段忠爱一家走似的,不让他们一家人随便出厂,每次出门只能限于一个人。

  这样的辛勤工作,换来的却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到头来竟然还要被强制扣押在厂里。在厂里工作一段之间后,段忠爱也慢慢知道了厂里好多人都是老板的亲戚,要是得罪了老板,不要说工资拿不到,挨打都是常有的事。段忠爱家里只有半袋面,吃饭就指望着它,眼看就快吃完了,老板也从来不问,孩子因为没钱早就不去幼儿园了。看来是没法指望老板发工资了,段忠爱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就在2005年7月21日下午,借口外出,来到了自己打听到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

  中心的时律师和沃律师接待了这个求助的青年,详细的问清楚了情况。为了有个全面了解,查明该厂的具体情况,7月22日上午,律师以访谈的名义,邀请工厂的两名工人周龙、王志军来到中心,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却令律师很意外,亮丽家具厂并没有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而且,工厂不仅拖欠段忠爱夫妻的工资,还长期拖欠着周龙、王志军等其他工人的工资。老板只想着让工人多干活,多挣钱,却从来也不想着给工人发工资。尤其对老实本分的段忠爱和他妻子王志华更是变本加厉,不但拖欠工资不给发放,而且还不允许两人同时离开工厂,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不是把工人当成他自己的赚钱工具了么?!两位律师感到了事情的严重,马上向中心的佟丽华主任汇报,佟主任立即决定给段忠爱夫妻提供法律援助,并让律师赶到工厂找老板交涉。

 

 

——要工资不成,生活用品反被扣

  拖延一天时间就会对段忠爱一家增加一天的痛苦,中心的援助律师不敢耽搁,找到了工厂老板刘园。起初老板并不愿理睬律师,而且坚决否认拖欠段忠爱夫妻的工资,也不承认限制了两人的人身自由。当段忠爱当面指出老板拖欠工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事实后,律师向其说明了这种行为的后果,这时老板又转口说,“谁说不给他们工资呀?谁限制他们自由啊?你们说话可要负责任。到底该发多少钱,现在一下子我也说不出来,那要对着考勤表才算的出来,平日里我还给他们生活费,他们还住在我这儿呢。段忠爱现在不能走,你瞧瞧他是怎么干的活?刷漆的时候就象是白给的似的,有这么干活的吗?我还没算他浪费我多少钱的油漆呢。你们别尽说给他要工资,我这里的损失谁给我呀。他要不赔我油漆钱就甭想走,别说是你们律师来了,谁来了也照样!”老板拿出了考勤表,又拿出了他做的段忠爱浪费油漆的记录表,经老板的计算,段忠爱打工4个多月,不但没挣到一分钱,反倒还欠老板2000余元!

  段忠爱和其他工友听到老板这么说,明知老板说的话毫无道理,老实的他却没有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平日里只想着踏实干活才对得起人家给的钱,哪里想到老板会这样对待自己,真是满身是嘴也说不清楚。

  段忠爱觉得自己讨回工资无望了,打算收拾东西离开工厂。心里乱糟糟的一片:“就当是自己白干了几个月,以后别吃这样的亏就算了。自己一个外地来打工的,还能怎么样呢?只是母亲的治病钱怎么办啊?自己的苦力能卖么?能卖给谁?要是他能先给我钱,哪怕再苦再累我都愿意呀。”一边想着,一边就准备收拾东西走,其他工友也想离开。这时老板却突然让人关上大门,蛮横的阻拦工人离开。律师和他据理力争,老板却说:“谁让你们走的?!你们就想这么跑了?没门!你们这么大包小包的收拾东西,要是把厂里的东西偷走了,我找谁要去?!我告诉你们,谁也甭想走,要走,行,先把包给我全拆开了,让我一样一样的看看,里面到底有没有我的东西!还有,你们欠我的钱可还没还呢。欠债还钱,这可是天经地义的事儿,还不了钱,谁来了也放不了你们!”

  说着话,老板领着人就要和工人抢东西。看着自己赖以生活的用品要被对方拿走,老实的工人再也不能忍受了,和对方争抢了起来。现场一片混乱,东西四处散落,哭声、骂声混成一片。看到局面可能会失控,援助律师马上拨打了110报警,老板看到律师报警,就以工人闹事为由,向当地派出所也报了警。

  20分钟后,两名派出所的民警先来到了工厂,制止了双方之间的争抢。援助律师和民警把情况说明后,希望民警能够让老板先把工人放出工厂,有关工资和赔偿的问题以后再慢慢解决。民警却说:“这不是工资的事儿吗?那你们这就是民事纠纷,不属于我们公安管理的范围,我们没法处理。”律师担心民警这么说,反倒会助长老板的嚣张气焰,就和民警说,“起因是老板没发工资,这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可是现在已经不属于工资问题了呀,老板随意扣押工人的生活物品,就是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为什么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但是,老板却口口声声的说,只要工人把欠自己的钱还上,自己立即就让他们走。两位民警却让工人和老板结算完工资后再让工人拿走生活用品。

  白白给老板干了好几个月的活儿,现在却倒欠老板的钱,这是什么道理?!再说,现在已经身无分文的工人,就算是让工人赔钱,去哪里给老板筹钱啊?老板却说,“没钱就别把东西拿走!”律师、段忠爱和其他工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东西被老板粗暴的扔回了工厂里。事情既已僵持到这种地步,工人们只能被迫只身离去,段忠爱和妻子、孩子满心凄苦的离开了这个伤心之地,除了身上的衣服,口袋里的零钱,再没有别的东西了。茫茫无助的时候,一位老乡收留了他们。

 

 

——律师施援手,共渡难关

  让求助的人无奈离去,这是谁也没有想到的。中心的律师心急如焚,无论如何,先要把段忠爱一家赖以为生的用品拿回来。对于被扣押物品的事情,律师曾多次向北京市的公安部门打电话举报,但总是被拒之门外,因为这件事由工资纠纷而起,公安部门就以这一问题不属于其管理为由,不予处理。无奈之下,2005年7月27日和8月9日,援助律师和段忠爱一起到了北京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劳动局举报工厂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该厂不按时支付工资、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案件后,律师又多次要求其抓紧时间处理。劳动监察大队则答复说,他们也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在60个工作日内会处理完毕。

  虽说已经有了一点希望,但劳动部门要在将近3个月后才能有结果,而且,这个结果会是怎样,现在还不能确定。在这期间,段忠爱一家的生活该怎样维持?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先让他们取回生活用品?这成了中心关注的焦点。为了尽快解决他和妻子生活用品被扣押和被拖欠工资的问题,佟主任和援助律师多次开会讨论可能的办法。经过大家分析后,认为被扣留的用品在工厂里随时都有被毁损的可能,而工厂老板没准会为了逃避责任,关门溜之大吉;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要回生活用品的话,时间同样比较长,还要预先交纳诉讼费。最后律师们确定的方案是:首先,对拖欠工资的事情,还是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为了减轻诉讼费对段忠爱一家的经济压力,告知他从家乡的村委会开出贫困证明,争取免交诉讼费。同时,对于急迫的生活用品问题,要借助媒体的力量,从各个方面来对厂方施加压力,尽可能的通过协商来解决。

  方案既已确定,无论会遇到怎样的困难,中心的律师都决心要尽最大的努力来完成。2005年8月19日上午,佟主任特别邀请了《北京信报》的记者方芳和律师到工厂调解。当律师和记者到达后,见到的却是紧闭的大门,律师想找到老板谈谈,只听见老板的妻子在里面高声说老板不在。当律师在门外说明来意后,老板的妻子一听到是想取回段忠爱的东西,突然发了火,破口大骂:“段忠爱一家子在厂里白吃白住,我们雇人来干活,反倒还得伺候他?他死在外边才好呢,我不跟你们说,你让他来,他要是不把欠我们的钱还上,咱们就没完!看谁怕谁!现在倒想回来拿东西,没门!” 显然,对方根本不把律师和记者放在眼里,反倒放出恶犬来驱赶,无奈,只能空手而归。

  律师数次协商,对方却以种种方式表明其坚决不同意。在此情况下,2005年9月5日,律师和段忠爱将亮丽家具厂起诉到了某区人民法院。但是,当律师和段忠爱到法院立案的时候,却没有想到法院一定要将这个案件立为三个案件,分别是:段忠爱被拖欠工资案、他的妻子王志华被拖欠工资案和他们的生活用品被扣押案。对于这种生活用品被扣押的案件,佟主任和律师都知道难度很大,这些对于厂方来说没什么价值的生活用品,即使按照法律程序拿了回来,可谁又能确保它们还是完好无损呢?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只能如此。

  尽管已经启动了法律程序,可诉讼的程序同样漫长,未来的结果怎样,现在还无法预测,而对段忠爱一家人来说,眼前却不得不考虑怎样在北京一日一日熬下去。作为一家之主的段忠爱,不仅要为自己讨回公道,要照顾妻子、孩子的生活,还要想办法挣钱为母亲治病。偌大的繁华都市里,打工者的生活却是如此的艰辛,原本就指望着赚些辛苦钱养活老小、治病救人,谁想到这点钱还要被老板克扣。对于都市里的人来说,十元钱能买什么呢?一杯可乐?连一顿午餐都不够吧;可是对于陷于困顿的打工者来说,十元钱就是全家一天的生活费,或许,不止是一天。

  中心的佟主任多次和段忠爱联系,考虑到很快就要入秋了,而他们一家却连必需的生活用品都没有,怎么能熬过日益寒冷的日子?中心的工作人员尽自己的努力来帮助他们。一次,段忠爱的妻子来到中心的时候,佟主任看她还穿着夏天的衣服,很为他们一家人的生活担心,把自己身上能找到的全部280元给了他,让她买点东西,好好照顾孩子。

  这种帮助毕竟不是根本办法,但眼看法律程序耗时耗力,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也没有回信。有的律师提议,老板拿走东西本来就是违法的,干脆直接到工厂里把东西拿出来!但如果双方发生冲突,后果就不能预测了,佟主任否决了这个提议;还有的律师说,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但是面对法院要求的3000多元的担保金,已经身无分文的段忠爱只能放弃。难道要让他们一家子忍饥挨饿、流浪街头来打官司吗?佟主任和律师们都有些犯愁了。

  一天,段忠爱专门来到中心,告诉大家不要担心他,他和妻子又找到了工作和暂时居住的地方。自己有了谋生的依靠,至少生活上没有可担忧的了,段忠爱劝中心的律师们不必如此为他着急。

  让受援助的人反倒来劝慰自己,中心的律师一方面很为段忠爱的这种做法感动,另一方面却更感到身上的职责让他们不能懈怠!为了促使案件加快解决,佟主任决定,在9月8日召开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新闻发布会上,向受邀请的新闻记者介绍段忠爱的案情,希望媒体共同来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以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的案件尽快解决。

  看到中心的律师这样关心自己的事情,老实本分的段忠爱此时再也装不下去了,原来他根本就没有找到工作和住的地方!尽管自己的处境如此艰难,但看到中心的律师这么为他的事情着急,不光是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就连自己的生活也要问寒问暖,段忠爱觉得自己再不能坦然的接受这份帮助了,自己也是个有妻子、孩子的男人,这样的帮助让他觉得愧对良心呀。于是,他就编了个善意的谎言来让帮助他的律师不必这样着急。所有的人都被这个青年农民身上的质朴和善良感动了,《北京日报》的记者黄秀丽当场表示要连续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尽可能让工厂先把生活用品还回来。

 

 

——柳暗花明,物品完璧归赵

  入秋的天是越来越凉了,人的心却可以被彼此的关怀所温暖。一直关注本案的记者黄秀丽专门给佟主任打电话,说想送给段忠爱的孩子几件御寒的衣服,并看看能否再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佟主任就派中心的沃律师和助理小王在9月14日陪着记者一起来到了段忠爱住的地方。三个人挤在一个十几平方米的小屋子里,屋里除了睡觉的床、床上薄薄的被褥和生火做饭的炉子、一小袋面外,再没有其他东西,这么狭小的空间也搁不下什么了。扎着朝天辫的小姑娘在床上自个儿唱着歌,看到有人来了就高兴的去叫爸爸妈妈,清澈的眼睛笑盈盈的,全然没有父母的焦急和无奈。看到段忠爱一家生活这样艰难,律师提议再找老板谈谈,看看能不能把生活用品要回来。

  当他们来到工厂的时候,老板不在,律师找到老板的妻子,说明来意,希望能和老板谈谈,他的妻子却冷冷的说:“还有什么好谈的,没时间!你们不是告到法院了吗,有本事你们就告下去,我们没什么好说的!” 气愤而又无奈!律师和记者来到了家具厂附近的派出所,想再试试,如果公安部门能介入的话,解决就方便多了。

  两位民警被律师和记者的执着所感动,和他们一起来到了工厂。民警了解了案情后,认为这个案件属于可管可不管的事情。在他们犹豫之时,律师和记者向民警说明了段忠爱所遭受的不公平对待、生活的辛酸以及律师和记者付出的种种努力和遇到的挫折,民警最终同意解决这个案件。当民警和老板的妻子通完电话,转身告诉段忠爱可以取回东西时,所有付出努力的人都感到了无限的欣慰。

  被扣押了55天的生活用品总算回到了自己身边!这些电视机、电饭锅、锅碗瓢盆、米面和衣服被褥等,对别人而言可能微不足道,对自己却是必不可少的,蔽帚愿自珍。

 

 

——笑中带着无奈,为何工资如此少?

  在2005年9月5日的时候,段忠爱就在律师帮助下,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亮丽家具厂,要求对方支付给他和他的妻子王志华工资10497.32元和2400元,并付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某区人民法院确定了该案在9月27日开庭,在法庭上,援助律师将段忠爱一家在被告亮丽家具厂工作并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他们的艰难生活做了详细的说明。由于段忠爱夫妻俩和老板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工资约定的书面凭证,被告亮丽家具厂的老板刘园就在法庭上说,当时自己根本没说是按月计算工资,段忠爱和他妻子的工资是按天计算的,每天分别是30元和20元。而且,他已经给他们两个把工资都结清了,现在段忠爱还倒欠老板的钱。

  到2005年12月1日,丰台法院的判决在段忠爱和律师焦急的等待中终于出来了,然而,判决却让所有人感到不公平。法院按照被告自认的每日30元和20元来计算,扣除段忠爱夫妻平时领取的生活费,只判令被告亮丽家具厂支付给段忠爱1370元,支付给王志华760元!除此之外,他们夫妻俩请求的其他要求都被驳回。

  援助律师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向段忠爱夫妻讲明后,征询他们的意见。律师表示,如果他们对判决不服想上诉的话,律师还是会帮助他们夫妻俩的,但是段忠爱和他妻子考虑了之后,选择了放弃上诉的权利。对于他们来说,诉讼的成本已经不堪重负了,再上诉,两个人不知道能不能坚持下去。并且,他们手里并没有合同,没有确切的证据,即使上诉了,也不一定就能要回工资。段忠爱想,以后的路还长着呢,偶尔遇到一些挫折也是难免的,再说,这样的经历谁说不是一笔财富呢?他拿着少的可怜的工资,却并没有皱起眉头,通过这次的遭遇,也知道了将来打工时该如何保护自己。不管怎样,段忠爱终于可以轻松的笑一笑了,尽管曾经有过这样的坎坷,他对未来还是满怀信心,毕竟,还是有人在帮助弱势群体!

 

通过致诚律师

段忠爱案法律分析

段忠爱夫妻生活用品被扣押、工资被拖欠案件法律分析:


一、非法用工单位所雇佣的人员,是不是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问题,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还存在着很多疑问。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非法雇佣童工的单位。在本案中,亮丽家具厂虽然从事家具的生产,但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那么,段忠爱夫妻在亮丽家具厂工作,与该家具厂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1、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劳动法律法规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还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从该条例的规定来看,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也同样有管理监察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畴。

  亮丽家具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亮丽家具厂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有了劳动用工行为,段忠爱夫妻在该厂里工作,应当认定与家具厂的劳动关系。

  2、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也应当确立其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本身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而不应该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的资质。如果用人单位雇佣了童工,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不具备劳动能力,当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已经过期、被吊销等等情形,劳动关系本身的实质性要素并不缺乏,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资质上的瑕疵,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是行政法的范畴,和劳动关系确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非法用工单位雇佣劳动者,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素,就应当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回自己的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在劳动中发生了伤害或突发疾病,应当按照不低于工伤的标准来处理,而不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

 

二、法律没有规定实施细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不能不予受理?

  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该条例对非法用工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但是,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本身并不具备用工资格,与一般的用人单位还是有不同的,如何“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呢?法律并没有规定实施细则,是否应当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呢?对于非法用工单位招聘的劳动者,尤其是从外地来的打工者,如果被这些单位拖欠了工资,是否能通过这样的途径得到保护呢?在实践中,劳动监察部门常常对这样的非法用工单位无能为力,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劳动监察部门表示无法实施监察。

  从段忠爱的案件来看,他去打工的亮丽家具厂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当段忠爱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答复说,在60个工作日内解决。但是,将近三个月过去了,监察大队则说,案情比较复杂,还要延长30日。可是,延长的30日也到了,劳动监察大队最后的答复却是:他们处理不了。

  无奈之下,段忠爱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没有营业执照,法院要求按照追索劳务费来处理,而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这样的话,段忠爱只能要求几个月的劳务费,而得不到法律规定的25%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规定也都不能享受,比如举证责任倒置等,即使判决下来,也还会遇到执行的问题。

 

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数额有争议时应该如何确定?

  由于段忠爱和妻子王志华到亮丽家具厂打工时并没有和老板刘园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就遇到了段忠爱夫妻的工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的工资数额是按照被告方亮丽家具厂老板承认的数额,段忠爱每天30元,王志华每天20元。段忠爱夫妻虽然提出了当初和老板刘园的口头工资约定,但因为没有证据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又认定段忠爱夫妻为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而排除了对他们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而王志华每天20元,每月就只有450元,这是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我们认为,以用人单位的资格来确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本身是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的要旨的。以此案来看,段忠爱夫妻只因为打工的单位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虽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却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无故扣押他人物品和限制他人自由,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

  在本案中,亮丽家具厂的老板刘园不仅扣押了段忠爱和王志华夫妻的生活用品,而且还限制了两人的人身自由。对于这种非法扣押和限制人身自己的案件,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当段忠爱夫妻和其他工人准备带着自己的生活用品离开工厂时,老板却强行抢夺了他们的生活用品,借口他们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必须要求工人赔偿损失后才能返还其生活用品。当律师和工人向派出所的民警求助时,民警却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并且还让工人和老板结算完工资后再让工人拿走生活用品。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证。民警认为该案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却又让工人和老板结算完才能拿回生活用品,这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该案的结局来看,最后段忠爱夫妻的生活用品还是通过民警解决的。如果最后还是这样的结果,那为什么不能让这些已经身陷困境的人早一点拿到这些对他们来说很重要的生活用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