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劳动保护条件差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集中于建筑、加工、服务等行业,而建筑、加工业又是很容易发生工伤的领域,用人单位更应该重视劳动安全问题,但有些用人单位非但没有保证基本的安全措施,反而对于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仍然不更新,对没有基本劳动安全知识的农民工不进行劳动安全培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漠视了职工的安全,这是导致农民工频发工伤的最重要原因。
赵某工伤案中,赵某所在砖厂的领导明明知道工厂的设备已经严重老化,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却仍然要求工人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导致赵某因砖块落下腿被砸成三处骨折。李某工伤案中,李某在建筑工地上负责收拾劳动工具,建筑公司在工地主体刚刚完工、后续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撤掉了防护网,致使李某在收拾劳动工具时从三楼摔下,两根肋骨骨折。程某某在铁磷加工厂工作,工作车间充满了粉尘,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只有一个口罩,而在单位工作仅几个月的人都会经常咳嗽,吐黑痰。
(二)农民工缺乏安全和技能培训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但实际上,很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对工人进行培训就要求其上岗工作。在工作站援助的211起工伤案件中,很少有用人单位曾给农民工进行过劳动安全知识的教育和训练。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劳动保护条件差或工人没有必要的安全训练而造成的。比如,赵某某工伤案件中,老板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就让赵某某用搅肉机去搅碎辣椒,而从来没有做过这个工作的赵某某凭着生活的经验用手去压机器里的辣椒,导致手指被切掉一截;在商某工伤案中,商某在公司里操作涂覆机,由于公司没有对职工培训就要求其操作机器,商某在塑料布上进行涂覆时,因导向辊里进了废料,商某直接用手去清理废料,致使手被带进了导向辊里,造成整个手臂开放型骨折。
(三)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劳动者休息时间难以保障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0小时,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是享受不到这种待遇的。超时工作是农民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劳动者已经筋疲力尽、意识模糊,无法准确控制自己的行为,即使了解安全生产知识也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没有一名农民工休过完整的周末。比如李某工伤案中,李某在家具厂做木工,因工作任务多,单位安排其每天工作长达11、12个小时,李某在连续工作数十小时的情况下,因为控制不住电锯使其偏离方向,切到了自己的手掌上。在童工刘某案中,刘某在食品加工厂打工,在连续工作两天、仅休息4个小时的情况下,身体极度困乏,无意识的将手放到了高速运转的机器上,导致半个手掌被切。
(四)劳动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以及工会,有职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以及工作时间,以确保安全的生产环境。但在工作站援助的工伤案件中,几乎没有案件中农民工曾见到过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工厂或工地进行劳动安全检查。有些案件中,劳动者或援助律师在事故发生后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也被拒之门外。例如在童工于某案件中,于某在一家化纤棉厂工作,因长时间工作、精神恍惚,致使手臂被机器轧断。发生工伤事故后,于某的父亲到某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局举报,但工作人员认为他是想要工伤赔偿,让其到劳动仲裁委去解决。
监督者的缺位,不仅导致劳动安全无保障,更重要的是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安全保障是可有可无的,只要不发生严重事故就没什么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