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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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工与用人单位发

案例:孙某在某食品连锁店从事搬运工作,按照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孙某是“小时工”,也就是单位有活的时候便叫他来干活,没活就不用来。节假日的时候运货较多,孙某和同事每天要干11、12个小时,淡季时有时候几天也没活干。最近不知为何,单位连续一个月没有让孙某工作,他给部门经理打电话,对方说现在没活,让他等着。孙某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向公司提出给自己安排工作的要求。但公司认为,孙某是“小时工”,没有活时公司完全可以不安排工作,当然也不发放工资。孙某不知道公司说的有没有道理。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专门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从名称上来看,就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全日制用工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40小时,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一般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即可。虽然孙某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是“小时工”,但小时工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并不必然是非全日制用工。从孙某的工作情况来看,有时候他的日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有时候又整天都没有活干。孙某显然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给其安排工作,并按月发放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所以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与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必须要确保自己能完成所有的工作,不能因为有些活给的工资高就不做其他的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方式也比较灵活,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用工的,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小时来结算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单位支付工资最常不得超过15天。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灵活,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有权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则以个人身份参加,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也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和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同样属于劳动争议,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是直接向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比如钟点工给家里做保洁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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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案例:李磊在北京某食品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并与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磊的具体工作是按所在处室职责和所在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时制。三年后,李磊与食品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索要这几年的加班费,食品公司拒绝支付,李某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李磊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己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在工作期间单位经常安排加班,但却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累计共欠6631元,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而被告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从事的武装保卫工作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该人员不能享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且公司根据李某的工作性质,每月都给其发放值班值宿补助费,因此拒绝再给其支付加班工资。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磊的工作时间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需要向他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单位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也就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40小时)来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如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等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平时周六日休息则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

律师提醒:每个行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时制度。但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是不能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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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么算加班费?

案例:老王是煤矿工人,以前一直想井下工作,后来身体不太好了,领导觉得他工作这么多年不容易,就给他安排了一个比较轻松的活,在井上值班并负责保管下井的一些物品。老王和另外一个人两人轮班。刚工作两年多,矿上换了领导,一上任就把老王辞退了,也没给补偿。老王气不过,就去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还有这两年的加班费。仲裁开庭时,单位代理人拿出了审批文件,称老王所在的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没有加班费。老王觉得纳闷,自己每天上班12小时,周末还加班,怎么会没有加班费呢?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一样,也是企业由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取的特殊工时制,同样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日正好是公休假日的(如周六、周日),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春节”等假期)的,要依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照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平均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比如,某单位是按照季度来综合计算工时的,那么单位可以在某一天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8小时,在一周内也可以让劳动者连续工作7天,但在一个季度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简单来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加班工资的计算为: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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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雷锋,但和雷锋一样体面和幸福

 

首次体验“和谐号”

 

早上6:54,D133列车从北京西站准点平稳启动。七号车厢的人不多,平射的阳光从正东方向直接照进来,更显得车厢宽敞、明亮。

五分钟后,我手里还捧着那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认真研读,一位身材窈窕、身着浅粉色上衣红色马甲的女列车员,向后边移来,“麻烦您,请出示一下车票”,她看了一眼我手中的车票,应该不足两秒种,随即又说:“谢谢,八点五十四分到站。”语言简洁、声音甜美、态度亲切。正当我想着列车的硬件提升了,服务也真改善了,列车员的服务水平不亚于“空姐”的标准、优雅、得体,这时一位身带蓝色条纹的中年妇女手推小车沿着甬道走过来,余光看到前排座位上的乘客接过一瓶水,小推车已经到了我身边,我佯装不需要买水仍然准备低头看书,她却顺手拿起一小瓶水递过来,但并没有说话,我顺手接过来,愣了一下,正在思索列车上的一瓶水究竟要卖多少钱时,她已经微笑着、熟练的推起车,轻盈向后面走去。这时,我猜想这水可能是免费的吧。

我正感慨终于享受到了这热情、周到的服务,沉浸在列车上的免费水时,“和谐号”已经驶离城区,向南飞驰。

我已没有心思再看手中的《条例》,拿起放在前排靠背后面网兜中的刊物——《报林••和谐铁路》(NO.09),各种五颜六色的广告并没有吸引我的眼球,而是封面提示中的一个文章标题“60年化茧为蝶”深深吸引了我,我迫不及待的翻到《60年化茧为蝶》。新中国成立之初列车的平均时速43公里,2002年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和谐号”动车组时速达200至250公里。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将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简称为CRH,即“中国铁路高速列车”(China Railway High-speed)的英文缩写,并进而将这一技术宠儿命名为“和谐号”。

此时,前排的一位乘客突然用浓重的河南口音问坐在他身边的亲友:“这里面有空调啊?咋这凉!”。一句后打断了我放飞的思绪。正当我看到文章中:目前,我国已有CRH1、CRH2、CRH3、CRH5四种型号的“和谐号”动车组驰骋在祖国的大江南北……,这时一位身材魁梧的铁警恰好走过来,我举起书,向他问道:“咱们这辆列车属于哪种型号?”我一边问一边指着那行字,他亲和的弯下腰,伸手指指“CRH5”,然后说:“5,咱们这辆是5。”我赶忙说了声谢谢。CRH5!我向两侧车窗外望去,已经不是常说的“树都向后倒去”,看到的两边是模糊的绿色墙壁,感觉像是穿行在动画片中的时间隧道。若不是偶尔因企业场房、玉米田地断开,很难感受到列车在飞速行驶。我不时看看车厢尽头上方的电子显示屏滚动的字幕:“北京西—郑州,车厢号07,车内25度,车外18度,时速198公里”。

可调节的软靠背,可折叠小桌板,整洁的车厢、宽大明亮的车窗,透过车窗望去,一望无际的玉米秸,绿葱葱,顶部的玉米穗看上去像是平整的沙滩,好看极了。真是收获的季节,黄金的季节。这时,我拿起那瓶水才发现水瓶标签下端印着:“5100西藏冰川矿泉水,CRH和谐号列车专用,特供VIP,非卖品。”这时我才确信,这水确实是免费的。拧开瓶盖,喝了一口,甘甜、清爽。我蓦然想起刚才“蓝围裙”送水时我尴尬的心情。“和谐号”仍然继续风驰电掣驶向石家庄。

不应因美丽景色和舒适环境而影响原定途中学习计划,我重新拿起《条例》继续学习。多么希望我们的法制化的进程如同铁路的发展速度,我们的公益事业如同铁路的和谐号,海洋中的航母。

这时,身边的一位乘客主动与我攀谈起来,得知我是律师,像是羡慕的眼神和语气说:律师能挣大钱啊!

我说:我是不收费的律师,专门做法律援助,就是纯免费的法律服务。

那人瞪大眼睛吃惊问:全免费,你是雷锋啊?你不吃不喝?

这时附近的几位乘客,对我们的话题也非常感兴趣。于是,我就介绍中国农民工律师,目前的法律援助状况,我们不是雷锋,但是我们能做到帮助别人快乐自己,我们不收农民工一分钱,但是能得到政府机构资助和支持,我们收入不高,但是我们生活很幸福。前排的几位乘客也扭过身,面向后听我的介绍。

“我帮您把座位转过来吧?” 那位“红马甲”过来询问。

“转过去?好啊!”。

“请站一下。” “红马甲”说。

两乘客下来离开座位,只见乘务员右脚踩住座位下的一个小踏板,用手一推,很轻松的就把那排座位转了180度。两位乘客面朝我重新坐下继续听我的公益法宣传。说实话,这时我还真是有点走神——这座椅设计的真科学啊,真正的人性化服务啊!

突然车厢内响起典型的诺基亚手机铃声:叮叮叮咚叮—-,接听电话的小伙儿,非常兴奋的带着浓重的乡音回答着:到了到了,马上就到了!

8:54,正点到达!

短短两个小时的旅途,却给我留下永久美好的印象,半年过去了,仍历历在目,也许因为那是我第一次体验动车组,或许是她的现代、高贵和儒雅,或许因为她的芳名叫“和谐号”,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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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利要求在入职体检时做乙肝检查吗?

案例:小王大学毕业后,同学们都有了着落,自己却还在漂着,找不到单位。其实小王的能力不差,长的也挺精神,可是每次面试通过后,总是体检这一关过不去。原先小王也不明白,后来才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单位才不录用。小王觉得很郁闷,难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不能找工作吗?

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要求做乙肝检查是违法的,小王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医学研究已经证明,乙肝病毒只能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因此,除了不能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特殊岗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因为对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201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被检测员工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律师提醒:对于一些从事强体力劳动的职业,比如服兵役、运动员等,是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这是由于从事强体力劳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健康不利,他们也难以胜任高强度的训练。此外,也不能献血或者捐献器官,以防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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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培训大会

 

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培训

9月23日参加了丰台区公益律师团培训大会,现场没有与谁辩驳,把想说的几句话写在这里:

一、丰台区公益律师团没有必要追求特色。公益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服务,重要的是务实而不是创新,律师做好公益法律服务没有必要创造丰台特色,要说有丰台特点那就是:少说空话,多做实事。在学习他人长处的基础上发展,取长补短,这种求新最好。

二、关于认同公益理念问题,参加公益不是为了当前案源,也不是为了长期案源。公益律师应当推崇“施恩不图报”。选择公益就应当勇于奉献,因为公益本身需要奉献,要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服务于民,公益律师团的目标应当是服务社会,影响社会,尤其是改变社会上一些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当然,律师也是人,需要谋生,需要生活,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充分注意社会效益和社会评价。作为一个团队,更应当意识到,富人需要法律服务,穷人更需要法律服务。人生在世除了物质生活还应当有精神追求,律师应当通过奉献社会的公益活动净化心灵,达到幸福的彼岸。

三、众人拾柴火焰高。除了到场的30位律师、报名的65名律师外,应当引导和鼓励全区律师热心关注公益、广泛参与公益,影响全社会认同公益,支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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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前要注意维权

 

农民工返乡前要注意维权

    据报道,“农业部根据固定观察点最近对10个省市的数据调查,得出农民工提前回流量占农民工总量的6.5%。因此,如以6%的回流量估计,全国1.3亿外出的农民工中已有780万人提前返乡。”我们建议农民工返乡前要审视自己应有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
     首先,裁员程序要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如果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须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用人单位才可裁减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工,应当通知被裁的农民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被招用权。
    其次,经济补偿要合法。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的,被裁的农民工可以获得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额,可以按其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农民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5类员工不能辞退。如果单位以金融风暴影响经营困难辞退农民工时,农民工要注意单位做出“辞退”决定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企业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对以下5类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几类人员应当优先留用。即便是依法裁员,那么企业也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农民工。
    另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除了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建议政府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护已失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已行动起来了,比如四川省规定,对在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当地政府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失业救助,救助期不超过半年。安徽省规定,优先培训返乡民工,为其提供再就业和创业支持。因此,希望农民工返乡时多了解一些这类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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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农民工讨薪遭棒杀身亡

        9月19日,安徽芜湖,王根祥女儿手捧父亲遗像。

  9月14日上午,从事建筑粉刷工的安徽南陵县太丰镇王根祥、王根海兄弟俩和表弟毛根海3人,来到安徽芜湖市东方龙城在建小区内曾打工的工地结算讨要工资,却没有想到竟遭到项目工地多名人员的殴打,王根祥被人用2米长的钢管当场打倒在地,头部被重创打裂,送往医院不治身亡,而他的哥哥王根海的左手和左腿也被人打伤,毛根海的背部被钢管打断,面临瘫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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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农民工的概念是指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既然是劳动者就应当依法享受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并不分城镇户籍劳动者和农民工,所以不应因户籍而差别待遇。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农民工休假,农民工在节假日、休息日被安排加班的,同样有权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农民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农民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今年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即10月1日至8日放假。在此期间,单位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3日(星期六)同时又是中秋节调至10月6日(星期二)补休,这四天安排加班的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资;10月4日(星期日)、10月5日(星期一)、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属于调整后的公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要支付二倍的加班工资。
农民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国庆节、中秋节是法定休假节日,这四天属于带薪休假,因此,企业安排农民工在这四个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农民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第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第三,加班费计算所依据的工资基数,在确定农民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如果单位比较规范,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通常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有双方认可的工资条、工资卡之类的,能够确证农民工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标准,同样可以作为加班费工资基数。如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低于按照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所计算的加班工资,那么应认定农民工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为加班工资基数。尤其要注意的是无论按照哪种方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这个基数都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四,要证明有加班行为的存在。这是主张加班费的事实依据,往往是加班费案件中的核心事项和双方争执的焦点。由于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往往只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如果农民工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应当由谁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就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了。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加班费,防止发生加班费纠纷,避免输在证据上,单位安排加班时,一定注意收集、保存考勤卡、派工单等各种可以证实加班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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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律师谈李双江之子打人案

     

      人物档案

  佟丽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

  对话背景

  李双江之子李某打人事件近期广受关注。事发当晚,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随后几天里,身为未成年人的李某的所有信息被一览无余。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对李某作出了“收容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事件中,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权益保护等话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专访了佟丽华。

  中国青年报:此事之所以引起高度关注,是因为李某的特殊身份,怎样看待公众和媒体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表现?

  佟丽华:此事已经成为了宣泄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为何那么多人有“仇官、仇富”的心理?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对特权行为的反感和不满。但是,公众和媒体的行为已经间接地伤害到了李某,有人把他们全家在电视台做节目的录像找出来,放在网上,李某的所有信息包括他的出生年月日、小学在哪里上等,现在只要一上网搜索,所有人都看得到。

  坦率地讲,造成李某受到伤害的根本原因是他受的教育存在问题,一些特权思想和特权言行可能影响了孩子,这些从他当时张狂的言行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一条规定,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和行为来教育孩子,一个不满16岁的孩子是一张白纸,老师、家长教啥学啥,大人的不当思想和言行会导致孩子有了不当的言行,这些言行又是社会最反感的。

  中国青年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对于未成年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但是,我们看到,李某的名字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他的照片也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处理,有一种说法认为,尽管李某有其特殊身份,还是要给他应有的保护,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你对此认同吗?

  佟丽华:北京市公安局在通报案件处理结果时,没有披露名字,只说了李某,还是遵守了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以此事来谈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没有意义,网络上有他的照片、详尽的信息,这都是公众情绪的反应,整个社会对他不满,想保护他是很难的,依照法律能去追究谁呢?能去追究网民、公众的责任吗?

  现在网络空前发达,一个人想隐藏自己的隐私非常难,公众人物就更难。公众人物已经享受了普通人没有的利益和优惠,在一些个人权利上就必须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当然,这并不是说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得到保护,但是对公众人物的要求要严格很多。

  在此事中,当李某张狂的言行刺激了社会最脆弱、最敏感的那根神经,怎能要求公众平静、客观?伤害李某的并不是网络、公众或是媒体,而是他所接受到的不当的教育。所有有权、有名、有钱的家庭都应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深入思考。

  中国青年报:北京市公安局对李某做出了“收容教养一年”的决定,引起一些争议。公安机关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佟丽华:北京市公安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罚的,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实践中,“由政府收容教养”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和执行的,李某会被送到北京市的少年劳教所。

  在李某的个案中,由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有罪,并有权决定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数月、一年或数年的体制性弊端再次凸显出来,这种完全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的收容教养程序必须改革。

  这种程序使未成年人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收容教养决定不接受司法审查,得不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权力相互制约的保障,未成年人得不到接受法院审判、以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权利,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或辩护,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中国青年报:近年来,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呼声很多,你有何意见?

  佟丽华:现实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得不到刑事处置,如何进行教育和矫治更是空白,就造成了这些孩子一旦有了不良行为,没有人来管。这种养肥了、养大了再管的做法是不行的。2002年6月北京发生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中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不满16岁,案发前有过70多次进派出所的记录,每次都是因为不到16岁,没办法对他进行刑事处置,也没有人来对他进行教育和矫治,最终酿成大祸。

  中国青年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草案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规定。在您看来,真正意义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如何构建?

  佟丽华:草案新增了专章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成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小号”、一个“微缩版”,比如对于成人的刑罚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我认为,应该设置更多的、适合不同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手段,美国规定了多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如社区服务等,这些应该被我们借鉴。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质量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最典型的表现是缺乏罚则,缺乏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进步,但在可操作性上仍然没有多少改善。这部法律更像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而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