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在某食品连锁店从事搬运工作,按照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孙某是“小时工”,也就是单位有活的时候便叫他来干活,没活就不用来。节假日的时候运货较多,孙某和同事每天要干11、12个小时,淡季时有时候几天也没活干。最近不知为何,单位连续一个月没有让孙某工作,他给部门经理打电话,对方说现在没活,让他等着。孙某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向公司提出给自己安排工作的要求。但公司认为,孙某是“小时工”,没有活时公司完全可以不安排工作,当然也不发放工资。孙某不知道公司说的有没有道理。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专门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从名称上来看,就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全日制用工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40小时,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一般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即可。虽然孙某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是“小时工”,但小时工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并不必然是非全日制用工。从孙某的工作情况来看,有时候他的日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有时候又整天都没有活干。孙某显然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给其安排工作,并按月发放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所以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与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必须要确保自己能完成所有的工作,不能因为有些活给的工资高就不做其他的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方式也比较灵活,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用工的,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小时来结算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单位支付工资最常不得超过15天。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灵活,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有权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则以个人身份参加,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也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和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同样属于劳动争议,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是直接向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比如钟点工给家里做保洁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