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徐某从1996年开始在某食品公司工作,2006年时,食品公司要求徐某在内的20多名从事仓储、搬运工作的员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签的将被辞退,徐某等人只好与劳务公司签了合同。2008年,食品公司无故将徐某解雇。徐某向食品公司要求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但食品公司却说徐某不是自己的员工,而是劳务公司的,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觉得自己在食品公司工作了11年,从来也没见过什么劳务公司,自己怎么成了劳务公司的人呢?
食品公司要求徐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将徐某从直接雇佣的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徐某也就成了劳务公司的员工。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工。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直接使用派遣工,而是将其派往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一样,不是单位和劳动者一对一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也就是派遣单位,虽然与派遣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并不真正使用劳动者;而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却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比,派遣工只是“外来户”。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证派遣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岗位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派遣工的工资。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工和正式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实际生活中派遣工往往不如正式工,而且,用工单位还会随意解雇派遣工,也不支付经济补偿。很多农民工朋友都是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自己“被派遣”了,原来用人单位提出签合同时,盖的章却是派遣公司的,这种情况下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农民工朋友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是盖章的是哪个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