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工钱到年底再一起结算,这样做合法吗?
案例:张明等6人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办公大楼工地做石料铺贴,开工时包工头先和他们说好,每人每天120元。工作一个多月后,张名就向包工头提出发工资,包工头却说工钱到年底了再一起结算,现在要是用钱,只能借给他二三百,到时候结算工钱的时候再扣除。张明总觉得这样不不放心,可是工友都说这是建筑行业的“行规”,这种行规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日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约定在每月的1号发工资,在“五一”和“十一”节日长假中,1号正好是放假的时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该在4月30号和9月30号发工资。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的周期支付。
当前在建筑领域中普遍存在着完成工作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也就是工程全部完工并且经过验收以后才给劳动者发工资。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就北京市而言,建筑领域在每季度末结清工资也是允许的,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每月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底结算工资,则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律师提醒:建筑工人也享有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如果确实不能保证而只能在季度末结清的,也必须每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北京市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