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可否得到赔偿

案例:小刘在一家餐厅做保安,一天中午,由于来吃饭的人特别多,有个顾客迟迟等不到饭菜就和服务员吵了起来,还拎起凳子把饭桌都砸了。小刘赶紧上前阻止,没想到也被对方打伤。餐厅老板派人把他送到了医院,支付了治疗费,可是别的就什么都不管了。小刘平时没事的时候喜欢看书,他知道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在查询单位的企业信息时才发现该餐厅因为没有依法年检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告诉他餐厅没有合法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给他认定工伤。小刘还能得到赔偿吗?

能。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依据该《赔偿办法》申请单位赔偿的,也要首先确定伤残级别,根据不同级别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律师提醒: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发现单位没有资质的,直接就要求你按照雇员损害赔偿来申请。如果确实不能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追讨赔偿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的出资人或经营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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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哪些赔偿?

案例:2009年,小余初中没毕业(15岁)就跟着老乡外出打工,在熟人的介绍下来到一家化纤棉厂工作。由于没经过培训并且工作时间过长,小余的衣服袖子不慎被卷进了机器中,导致整个手臂也被卷了进去。事故发生后,化纤棉厂只支付了小余的手术费,对于其他费用不肯支付。小余的父母就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查明小余还没有成年,就告诉他们不能认定工伤。两人就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认为小余没有工伤证,不能进行鉴定。在律师的帮助下,好不容易才经鉴定为伤残四级,小余能得到多少赔偿呢?

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儿童,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工作是违法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受伤儿童的权利,在事故赔偿纠纷中并不是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而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童工受伤后要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果不了解具体数额的,可以到本地劳动部门查询。北京市200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44715元,小余应得到的一次性赔偿就是447150元;此外,他还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在治疗期间的费用。

律师提醒: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伤害,只要雇佣童工工作的,就要受到处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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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刘某在一家电器维修中心打工,一天正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脚下的空掉安装架突然断裂,正在拧螺丝的刘某没来得及反应就摔了下去。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哥哥就去找老板要赔偿。此前老板已经支付了4万多元的治疗费,因此提出,再给刘某2万元,双方之间的事情就了结了。刘某的哥哥觉得能拿到2万也不错,要不现在出院后连租房的钱都没有了,就签订了协议。但刘某由于摔伤了脊柱,造成下半身瘫痪,2万元根本不够用。刘某和家人很后悔,现在他们该怎么办?

刘某应当尽早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工伤待遇的数额之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私了协议,并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最好还是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级别之后,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在治疗期间急需用钱,不得不接受单位提出的私了协议的,最好先咨询劳动部门或者律师,对自己的受伤情况、应得赔偿数额做个大概判断,心里有底后再去协商,避免自己吃亏。如果签订协议之后,才发现单位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那么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撤销协议,要求单位补足法定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撤销协议后,还是要进行工伤认定,依法进行赔偿。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千万不要错过时效,否则即使撤销了协议,也很难获得赔偿了。

律师提醒:如果因急需治疗费不得不接受私了,自己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将来认定工伤时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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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该怎么申请康复治疗?

案例:邓某在一家印刷厂打工,专门负责用裁纸机把纸张裁剪成到大小合适。一天正干活时,裁纸机突然失控,邓某的七根手指被机器斩断。由于延误了治疗时间,断指没能再接上。事故发生后,失去七根手指的邓某什么都干不了,连吃饭都需要妈妈帮助。邓某还很年轻,他不想以后的日子都靠别人生活,可是,手指不能再长了,自己还有别的办法吗?

邓某可以在进行工伤待遇索赔的同时,申请康复治疗。农民工朋友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都很关注怎样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拿到工伤补偿金,却很少有人知道自己有权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和培训。如果在伤情基本稳定时能及时进行康复治疗,伤残程度就能降低到最小,将来再找工作也方便的多。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如果邓某的伤口愈合后不进行康复治疗,两手的功能就会逐渐丧失,将来真的什么都做不了了。但如果能够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只要一只受伤还有大拇指和其他任何一个对指存在,这只手至少能保留50%的功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那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那这部分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律师提醒:工伤康复要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就要及时开始,否则错过时机,即使想做也没有用了。劳动者可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一并提出康复治疗的申请。

 

通过致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时间:1994-7-5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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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温州老板跑路潮,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面对温州老板跑路潮,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据《东方早报》报道,受宏观调控、资金链断裂等影响,今年1-9月浙江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

企业的老板携款“跑路”,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最后企业的命运要么被其他公司合并,要么被吊销或者注销。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权益受损时,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如果劳动者所在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合并,劳动者被安排到合并后的企业工作,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没有被安排到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并后单位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外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如果劳动者所在企业被依法注销,那么劳动者可以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进行了公告;查询及清算组成员、股东会通过清算报告的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字、注销后的债务承继人。然后先以注销公司及债务承继人作为被申请人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作为被申请人的企业已注销,被申请主体不适格,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债务承继人作为被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救济。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被吊销,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再持此通知书,以出资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劳动者,面对如果老板携款跑了,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堵路,围堵政府方式维权。

通过致诚律师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上哪些保险?

案例:张某是从湖北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个俱乐部当服务员,工作有六七年了。去年,俱乐部的领导给职工上保险,可是张某发现他只有大病和工伤两个险,城镇户口的职工则是五险都有。张某就问领导为什么自己的保险比别人少,领导说社保中心给农民工上保险就这两种,其他的不给办理。张某以前听电视里说农民工也能上保险,难道是只能上这两种险吗?

农民工并不是只能参加两种保险,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五种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农民工参加的,但农民工是否能参加生育保险,各地规定并不一致。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没有排除农民工,但实际上在有些地区农民工是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如果有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费用,只能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过,根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今后农民工也全部要参加生育保险。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部门投诉。

 

通过致诚律师

我不想参加社保,单位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

案例:张兵在北京某企业的后勤部门当司机,上班一个月后,公司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怎么上社会保险,公司提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在工资之外给他每个月多发200元的“保险补贴”,他主动放弃参加保险的权利。张兵也觉得上保险不如拿现钱,就同意了。公司就拿给他劳动合同书,同时还有一份《个人放弃社会保险声明书》,上面写着:“因个人原因,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自愿放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与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书中,张兵看到上面的确写着“保险补贴200元”,他就签字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劳动者想不想参加社保,单位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是由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出本人应负担的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后统一缴纳,而不是当成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由其本人自己缴纳。

有些劳动者觉得上不上保险无所谓,还不如现在多给自己发点工资来得实惠,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不仅使单位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劳动者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权益造成了侵害。比如养老保险,单位要按照个人工资的20%缴费,个人则按工资标准的8%缴费,如果单位说不上保险了,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发给你,实际上单位多发给你的只是你应当缴纳的8%。看起来你每个月都多拿到了一些钱,但实际上单位省下的更多;而且,不参加养老保险,将来你年老了也领不到退休金,生活缺乏保障,单位是不会管你养老的。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或补贴等任何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都是虚假提高薪酬、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通过致诚律师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时,该怎么办

案例:小吴是某电器公司的销售员,刚来到公司后,老板就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吴很高兴,觉得这个公司挺正规的。可是签完合同后他发现,合同里的基本工资是1150元,但老板答应的工资待遇时1500元底薪加销售提成,老板就说这是为了逃税才这么写的,实际工资还是按照口头承诺的执行。工作了几个月后,小吴也没听到公司交保险的事情,原先老板也说要给上保险,但合同里没写,他以为老板有别的考虑所以才没写,可是到现在也没有提保险的事情,小吴就去问老板。没想到老板很不高兴,说交不交保险需要公司领导讨论才能决定,小吴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律师提醒:劳动者应该自己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足额缴纳保费,对没有缴纳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通过致诚律师

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的,发生工伤后应当去哪

案例:小刘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一天早晨,小刘在三米多高的钢构上干活儿时,因为钢构上缺少一个螺丝,承重后不稳,小刘从三米高处摔下。小刘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胸部第12根椎骨骨折,下身瘫痪。承建该工地的建筑公司老板拒绝为小刘申请工伤认定,小刘的父亲从老家赶来,亲自到工地所在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该建筑公司不是在北京登记注册为由不予受理,小刘应当到什么地方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了工伤保险,发生伤害事故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工伤保险参保地的劳动部门去申请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建筑行业里,有些用人单位是在外地登记注册,但是在北京市承包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到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小刘的父亲到工地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

律师提醒: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哪里打工受伤,就可以到该地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