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你干活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则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两个地点有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不在一起,如果不在一起的话,申请仲裁时,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优先选择的。如果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不固定,比如负责产品维修的员工,或者经常被派往各个超市的促销员,那申请仲裁时最好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没有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