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通过致诚律师

所有梦想都开花

  导演: 郑华     影片类型: 励志

  国家/地区:中国大陆  片长:90min     上映:2009年07月17日

  南方经济发达的小镇,打工十年未婚的林芳与兄及患颠痫病的养女组成奇特的家庭。芳是港资厂车间副主任,因“工卡事件”牵连被开除。芳在快餐店和马场当了临工。后芳以不服输的性格感动资方,成功回厂应聘培训教练。张小妹是由山区来找表姐的初三学生,却常与表姐交错而过。游荡中遇芳徒弟小健,健帮妹搞假身份证进厂。芳发现妹未成年,劝妹回家读书。此时妹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发作。芳和黄老板得知后,去车站把妹接回,并动员全厂验血型救妹。终于妹在春节“大食会”上找到同厂工作的表姐小兰。打工一不开心就换工的兰在与当地青年的打情骂俏中寻获真爱。小娟是芳养女的班主任,因假文凭被追求者要挟后辞职,娟诚实面对错误成功竞争应聘镇展览馆解说员。芳、妹、兰、娟都来自异乡,她们以各异的性格和方式寻找梦想开花的地方。

       电影链接:http://video.baidu.com/s?url=http%3A%2F%2Fmovie.tv189.com%2Fv%2F209705.htm&fr=bk_mov&word=%CB%F9%D3%D0%C3%CE%CF%EB%B6%BC%BF%AA%BB%A8&id=35491&f=1001

通过致诚律师

梦想就在身边

      一、影片介绍

  由北京众先知时代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鼎龙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作拍摄的《梦想就在身边》原名《暴雨将至》,是以馆陶农民工谭双剑的经历作为故事原型:在北京2008奥运会主场馆鸟巢的建设中,谭双剑作为一位河北的农民工亲身参与了这一举世瞩目的伟大工程,包揽了其中1/3的防雷接地工程,为2008北京奥运会作出了自已的奉献,获得了中国亿万农民工所不曾梦想的最高荣誉。

  二、主创阵容

  导 演:江小鱼

  主要演员:谭双剑、李子雄、方青卓、韩乔生、赵燕国彰、司马南、光头李进、吴晓敏、童一丹、刘雨涛、杨森

  三、剧情梗概

  故事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中国河北某乡村。大东、安虎、桃子三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大东和桃子是一对青梅竹马的恋人。为了改变命运,大东和安虎各自怀着最美好的梦想来到北京打拼,他们先后来到城市的建筑工地打工,成为国家改革开放大潮中由农村涌向城市的群体——建筑农民工。他们像仰望着一天天高耸的塔楼一样仰望自己的幸福和渴望。多年以后,他们通过拼搏,终于找到了在这个城市各自的坐标,大东凭借与生俱来的憨厚,朴实,诚信和永不服输的闯劲以及各种机缘巧合成为建筑行业的佼佼者,在地产大亨雄哥和著名体育解说人韩乔生的帮助支持下,承包了国家重点工程奥运主体育场的配套工程而一举成名。

  而从小就颇有头脑和心计的安虎来到城市以后却几经沉浮,最终误入歧途。桃子的移情别恋,成为大东心头永远抹不去的痛……而美丽果敢的女记者高纪思的出现似乎让大东看到了一丝幸福的曙光,与此同时一个巨大的阴谋也正在向大东悄悄逼近……

  兄弟与恋人,友情与爱情,足球与梦想,生活的艰辛和无奈,人物之间的复杂关系,农民工的爱情,亲情,友情。工地上的角斗,足球场上的竞争,农民工足球队的诞生……在建筑工地的摩天大楼和塔吊之间,在这个城市的天空下,他们还会有怎样的生活?

       电影预告片链接: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1NjgyMTI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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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油菜花

  导演:朱少宇     演员:吴军 紫曦     类型:剧情 喜剧         地区:内地      上映时间:2010

        影片简介

  《爱上油菜花》是继《马东的假期》之后,全国“情系农民工 关爱留守儿童”影视文化送温暖行动系列电影的第二部,由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联合出品,本片以农村现状及农民工精神诉求为题材,是全国首部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喜剧电影,也是全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影片。

  《爱上油菜花》是一部喜剧风格颇浓的乡村电影,由华表奖、百花奖双料影帝吴军担纲主演。影片中,他扮演的村干部大全,为争取镇里10万元的资金奖励,决定组建乡村篮球队参加乡村NBA联赛。一支杂牌军如何应对专业球队的较量?如何抵挡不法企业家的恶意投资?大全和美女教练瑶瑶为了莲花村的共同利益努力壮大“莲之队”,在组队训练、比赛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有趣的故事,最终大全带领乡亲们获得了事业上的成功,而他最终也收获了自己的爱情。

  2010年8月12日,电影《爱上油菜花》观摩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务院农民工办、中国人口宣教中心以及中国电影家协会的相关领导、电影的主创人员以及众多电影节知名专家共同出席了研讨会,民工网作为媒体代表到场支持和关注报道。

       电影链接:http://video.baidu.com/s?url=http%3A%2F%2Fwww.m1905.com%2Fvod%2F449114.shtml&fr=bk_mov&word=%B0%AE%C9%CF%D3%CD%B2%CB%BB%A8&id=108436&f=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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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报告1—近年来颁布的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法规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报告

2005.9—2008.5)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以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为宗旨,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同时,从2003年开始关注农民工依法维权问题。2005年9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设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自成立至2008年5月31日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接待法律咨询案件15148件,涉及79396人,涉及金额4亿元以上;直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660件,共涉及农民工4110人次,涉及金额3824万余元,其中已办结2276件,切实帮助农民工拿回17,392,142元。工作站通过提供及时、免费的法律服务,直接维护了大量农民工的权利,获得了广大农民工和社会的肯定和称赞。

       一、近年来颁布的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各部委也相继颁布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具体规定,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无疑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以下列举对农民工维权影响较大的几部政策法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1日发布)

      《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并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意见》被媒体评价为“中央一号文件清理取消各种歧视农民工规定”。而这一文件也表示了政府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态度已经从建国初期的严禁、限制彻底转变,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提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27日发布)

       《若干意见》是一部以中央政府名义发布、全面系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发布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全文共10个部分、40条,涉及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突出强调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等农民外出务工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凸现了政府对2亿农民工的关心和爱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

      《劳动合同法》自起草至最终通过,历经3年波折、4次审议,最终于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该法开宗明义就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它也的确在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如放宽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同样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有了适度的法律规范,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受侵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违法情形的,赔偿标准提高至应付金额的50%至100%;等等。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领域具有强烈时代印记的全国性法规,它对1994年《劳动法》的原则性规定做了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细化和解释,必将对劳动者的权利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是2008年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对劳动关系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针对目前关于劳动争议方面存在的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以及用人单位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该法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如延长了时效,将过去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从60日延长到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还特别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其次是仲裁的期间缩短,一般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50天内仲裁完毕;经过批准延长的,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再次是某些案件可以“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第四,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的劳动仲裁案件受理量大幅上涨,劳动者可以更方便的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在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促进了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

       5、《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生效)、《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在我国工伤处于高发阶段、而其中又以农民工人数最多的现状下,加强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是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广大农民工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领域中,唯有工伤保险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将农民工无差别、无条件全部纳入的目标。

       这一点在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特别强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知》还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如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经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这种变通规定切实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方便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生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超过90%没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来说,如何确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便成了维权长征路上的第一步,或许是最艰难的一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给了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追讨欠薪和赔偿金的理直气壮的理由。根据《通知》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同样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时,不仅可以凭劳动合同,还可以凭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等等。

       在事实劳动关系能够确认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样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建筑矿山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规定的更加细致和周到,尤其是《解释(二)》,它对农民工权利保护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做了更明确和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界定,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书面凭证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特别考虑到目前劳动争议 “一裁二审”处理程序的复杂、繁琐和高成本的缺陷,规定了农民工持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劳动仲裁程序,确保及时拿回被拖欠的工资,这是广大农民工非常欢迎的。

       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果包工头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发包的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形非常普遍。建筑业农民工外出打工绝大多数都是跟随包工头,一旦被拖欠工资向谁要钱就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他们往往只认识包工头,但包工头个人可能逃跑,或没有支付工资的能力,法律因此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还要在欠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9、《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享受法定带薪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设定了工资的底线,而且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以下项目: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对于劳动收入徘徊在最低工资水平附近的农民工来说,这一规定的意义要更加重要些,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就意味着可以多拿到一些工资。

       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人数众多却处于极端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但如何落到实处仍然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报告2–农民工案件特点

以下列表以200598日至2008531日之间,可核查的欠薪案件与工伤案件中的农民工为统计基数,同一人多个仲裁、诉讼阶段的,只统计一次。文中所称两周年统计数字是指工作站200598日至2007831日的两年期统计。

(一)农民工年龄分布

年龄

(周岁)

16岁以下(不含 16 岁)

16—17

18—25

26—35

36—45

46

以上

人数

14

44

511

853

1019

552

比例

  0.5

 1.5

171

 28.5

34

18.4

注:本表基数为2993人,其中欠薪案件涉及2782人,工伤(人身损害)案件涉及211

虽然近几年来农民工平均年龄有增长的趋势,但仍以青壮年为主,这一统计结果与两周年所做统计基本相同。从统计数据上来看,1835岁之间的有1364人,占45.6%,几乎是统计人数的一半;另外,3645岁的比例较高,达到了34%,主要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工大多要承担子女上学及赡养老人的负担。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家庭来说,打工收入已经是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农民工性别分布

性别

        人数

2823

170

所占比例

94.3

5.7

注:本表基数为2993

从受援助的农民工性别结构来看,男性仍然占绝大多数,是外出打工人员的主力。与两周年统计相比,女性所占比例略有提高(去年统计数字为5.5%),工作站的影响日益扩大是主要原因。在我们援助的女性农民工案件中,比较突出的是工作多年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三)农民工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及以上

人数

37

823

1868

238

27

所占比例

1.2

27.5

62.4

8

0.9

注:本表基数为2993

在工作站援助的2993名农民工中,绝大多数都只有初中或以下文化。有不少农民工来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时连字也不会写,只能让其他工友代填。这与我们去年所做的统计基本一致。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不高,多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工资水平较低;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不知道该怎么依法维权,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四)农民工从业领域

行业

  建筑工程

加工制造

服务业

其他行业

人数

   2566

184

198

     45

比例

   85.7

6.1

      6.6

    1.5

注:本表基数为2993

从工作站援助的农民工从业结构来看,建筑领域的最多,占到总数的85.7%。工作站两周年统计的建筑行业农民工人数比例是87.8%,工作站在2005年至2006年所做的一年统计数字为91.4%,从三个数字来看,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下降的,但仍然占绝对多数。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施工工作,显然与建筑行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准入门槛低有直接关系;而建筑业农民工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一方面由于工作站影响力扩大后,更多行业的农民工来申请援助,另一方面政府在建筑行业的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也更快的化解了纠纷。

(五)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劳动合同

 

人数

自己持有

仅单位保存

2773

157

63

比例

5.2

2.1

92.6

注:本表基数为299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直是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普遍状态。工作站两周年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6.2%,今年的比例略高,但也仅有7.3%,并且其中还有63人自己并没有合同,而是在单位保存。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既可以应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还可以在与农民工发生争议时掌握主动权,或者不承认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以劳动合同来强迫农民工先申请仲裁,增加其维权成本。

(六)工伤保险参保率

工伤保险

参加

未参加

人数

20

191

比例

9.5

90.5

注:本表基数为211人(工伤、人身损害案件)

    在工作站办理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有20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9.5%。与工作站在2007315日所做的统计(152个工伤案件,12人参保,7.9%的参保率)相比,参保率虽然略有提高,但仍不到10%。大多数农民工仍然处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之外,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治疗以及生活等费用均要依赖用人单位,而追讨赔偿金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导致很多农民工不得不私了,以放弃部分权利来换取早日得到赔偿。

(七)包工头

包工头

人数

2391

602

比例

79.9

20.1

注:本表基数为2993

从统计数字来看,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跟随包工头干活,占到总数的79.9%,与两周年83.3%相比有所降低;在从事建筑工程的2566名农民工中,有2321人跟随包工头打工,占90.5%,与两周年的统计(92.4%)相比也有所下降。这与建筑业农民工数量下降的趋势是一致的。

(八)农民工务工期限

打工期限

6个月以下

6个月至1

1年至2

2年以上

人数

2093

508

72

109

比例

75.2

18.3

2.6

3.9

注:本表基数为2782人(欠薪案件)

从统计数据来看,2093名农民工的务工期限在6个月以下,他们大多是在建筑领域工作,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点,一旦工程结束农民工打工的日子也随之暂时结束,因此大部分农民工在一个工地上务工的期限很短,基本上都在一年以下。务工期限在1年以上的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加工制造等较为稳定的工作。

(九)群体性案件

  

1

24

510

11人以上

  

125

28

51

78

涉案人数

125

73

363

2221

人数比例

4.5

2.6

 13

79.8

注:本表基数为2782人(欠薪案件)

   在工作站援助的欠薪案件中,群体性案件比例非常高,11人以上的案件人数占总数的79.8%,与去年94%的比例相比有所下降,但仍然占绝对多数。群体性案件发生率高,与农民工主要在建筑工地打工有关系,而包工头的存在使群体性案件更加突出。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十)农民工欠薪案件结案形式

结案形式

      

仲裁

裁决

法院

判决

终止

援助

监察调解

律师调解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人数

14

635

69

148

30

1101

312

比例

0.6

27.5

3

6.4

1.3

47.7

13.5

注:本表基数为2309人(欠薪案件中的已结案件)

在已结案件中,结案方式最多的是法院判决,占47.7%;其次为律师调解,占27.5%。与工作站两周年统计数据(31.8%)相比,经律师调解结案的人数比例有所下降,更多的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解决。农民工证据不足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的现状,使得便利、快捷的调解方式得到了农民工的认可,经调解结案的比例达37.5%,但调解时农民工往往会有或多或少的损失。除办结的案件外,有312名农民工被终止了援助,大部分是当事人有伪造证据的情况,如在杨某等151人欠薪案中,经过工作站去农民工原籍调查发现,农民工手中的欠条有伪造嫌疑,所以工作站决定终止对其进行法律援助;还有极少数因联系不到当事人而不得不终止。

从工作站上述统计与两周年统计数据的比较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都略有提高,其中合同签订率从6.2%提高到了7.3%,参保率从9.4%提高到了9.5%;而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的比例则从83.3%降到了79.7%,11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的比例从94%降低到79.8%,这些变化都显示了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上的一些进步。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报告3–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问题(一)

农民工问题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加大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但从工作站办理的2660件援助案件来看,农民工维权仍然存在着程序复杂和成本高的问题,很多农民工视维权为畏途,有的不得不因承受不起而放弃。要彻底解决问题不仅需要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还必须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降低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农民工维权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违法现象严重;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

(一)劳动违法现象严重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农民工外出打工面临的最大维权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本次统计的2993名农民工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20人,占总数的7.3%;其中63人自己并没有合同,而是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站在20079月所做的两周年工作总结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2196名农民工中签订合同的有135人,占到总数的6.2%。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一年后虽然略有提升,但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尤其是在工伤案件中,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即无法认定工伤。如仝某工伤案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农民工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农民工郭某某带领80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在20082月以后到工作站申请援助的农民工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筑行业中。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如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两份都收回,既可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又可以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的单位虽然签订合同后也能给劳动者一份,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却与事实不符,如农民工每月实发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上却写着730元;工作时间明明每天有10小时或更长时间,合同上却一律都是8小时。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发生争议,农民工很可能因为合同的内容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2993名农民工中,跟随包工头打工的有2384人,占到了总数的79.7%;与工作站两周年统计的83.3%的数字相比,虽然有所降低,但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仍然占绝对多数,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违法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得不到赔偿时,包工头又是维权的极大障碍。农民工追讨欠薪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有些法官也会认定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赔偿金,而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如耿某工伤案中,耿某在建筑工地从事钢构安装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导致半身瘫痪,伤残三级。因缺少证据无法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耿某无奈只能以包工头为被告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包工头虽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金,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便不知所踪,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有些包工头在得不到工程款时,就利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聚众静坐、游行、指使农民工伪装“自杀”等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3、劳务派遣规模庞大,被派遣劳动者权利难保障

劳务派遣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灵活用工方式,原本应当是满足企业的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趋势,仅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就有1000万人之多。[1]

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除了被解雇或者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补偿的巨大隐患外,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还会有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机会、没有相应福利待遇、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处,他们成了变相的“临时工”。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种种“好处”,很多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派遣员工,以虚假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如工作站办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案、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团工伤保险待遇案以及孙某要求某人才服务中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中,这些农民工均是用工单位原有职工,工作几年后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被辞退或者发生工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金时却不知该向谁主张:明明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却被告知没有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显然又没有保障。

为了规范这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以12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有权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权要求同工同酬等。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量不减反增,显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还是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为了能更方便的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宁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除此之外,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不平等待遇,职业伤害赔偿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解决。

4、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巨大真空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障之外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个工伤当事人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20人,仅占到总数的9.5%。

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有6个案件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 



[1]《劳动争议案件井喷二十年》,《法制日报》2007820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报告4–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问题(二)

(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119件工伤援助案件中,有86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占到已结案件的72.3%。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来看,职工发生工伤后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中至少要有三个阶段: 

工伤维权步骤

该步骤可能经过的程序

           

普通时间

最长时间

 

 

 

 

 

 

 

一、申请工伤认定

1、  证据不足的先确认劳动关系:

① 劳动仲裁

② 民事一审

③ 民事二审

     

 

67

   6个月22

   4个月15

11个月左右

 

97

  15个月22

   7个月15

22个月左右

2、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80

80

3、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① 行政复议

② 行政一审

③ 行政二审

     

 

125

3个月22

2个月15

10个月左右

 

155

6个月22

4个月15

14个月左右

4、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此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0

 

80

          

24个月左右

311个月左右

 

 

 

二、劳动能力鉴定

1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60

90

2、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15

 

15

3、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最终劳动能力鉴定

60

90

       

4个半月

6个半月

三、工伤待遇索赔

1  劳动仲裁

67

97

2  民事一审

6个月22

15个月22

3  民事二审

4个月15

7个月15

 

           

11个月左右

22个月左右

                     

39个月左右

67个月左右

以上所有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7个月。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面临风险或失去意义;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20059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很有可能无法执行。

而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用人单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接受低于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如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2、劳动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993案件中,很多农民工工都曾自己主动或被告知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但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将工资讨回来的只有17人,只占到总数的0.6%。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为由,拒绝其求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还有的监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说:“你等着吧,3个月后给你答复。”但3个月后往往并没有解决问题,监察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如在郑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于200592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直到20051118日劳动监察人员才告知郑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管辖,要求郑某撤回申请。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于20031212日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监察人员于2004115日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于2006121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20071月初,监察人员称王某等人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监察范围,不予处理。

3、劳动仲裁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复杂性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2782名欠薪案件农民工中,其案件经过仲裁程序的有290人(不包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通过仲裁而最终解决纠纷的只有99人,其中仲裁调解的有69人,真正经过仲裁裁决解决问题的仅有30人,占到全部仲裁案件的10.3%。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劳动仲裁无法帮助其维权,其主要问题在于:

首先,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仲裁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增加了维权程序和维权成本。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而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最常见的理由是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纠纷,而不是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暴涨的局面,在短时期内如果无法对仲裁机构扩容,我们担心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会被仲裁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再次,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衔接程序,同一案件多次审理浪费资源。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按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会对该案件重新审理,而这一程序在仲裁阶段时已经完成,起诉至法院再重复审理,显然是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就数量急剧猛增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繁重。有些当事人出于对劳动仲裁的不了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阶段只是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直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和开庭。这样的话,仲裁的设置就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20085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原先只有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延长至1年,且规定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均由财政保障;小额纠纷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仲裁期间缩短为4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等等。但从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框架来看,仲裁制度本身的改良,并不能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权的复杂性和时间长的问题。

4、高额的维权成本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

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问题。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农民工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他们用于维权过程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余元工资,郭某某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共5000多元;再加上误工成本,农民工承担的维权成本就超过了13000元。

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必须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在于某童工赔偿案中,援助律师外出调查、开庭共计37次,仅律师支出的成本就已经超过5000元。在李某某工伤案中,律师共出去调查和开庭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就3000多元。

    维权成本高源自维权程序复杂,而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却让农民工和社会承担了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规定维权成本主要由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用人单位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也是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的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重要原因。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郭某等人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资,维权成本就超过13000元,而在艰难讨薪3年后最终只拿到30000元。郭某到法院领钱时,对方竟然说:“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违法单位不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从中获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报告5–建议和对策

针对上述农民工维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消除劳动违法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权利,关键在于理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真正发挥作用,防患于未然。

(一)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地位,改革一裁二审制度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既没有行政执法部门的高效率,又缺乏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性。一些当事人付出了高额成本却没能维护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因而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因此,我们建议改革现有的“一裁二审”制度,最佳方案是取消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还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这样既可以将裁决职能归还给法院,还强化了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

如果暂不能取消劳动仲裁,退而求其次可以采用“或裁或审”的方式,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都具有最终效力,如当事人不执行,胜诉的一方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既加重了仲裁机构的责任,也有利于树立劳动仲裁的权威,同时简化了维权程序,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

(二)强化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

强化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是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途径。通过经常性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现违法用工问题立即处理,如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并对单位进行处罚,这就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专职人员不到2万,存在着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如果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后,可以将仲裁资源转移到劳动监察,这样就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大大充实劳动监察的力量。充实力量以后可以更加明确其监察职责,从而加大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三)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填补工伤保险真空、简化工伤维权程序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凡《条例》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则要承担仲裁、诉讼甚至执行中的成本和风险,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

这种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这种风险是完全可以化解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金额,并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欠缴金额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金额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这两种方式并用,足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并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可以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能得到及时治疗,未来生活有稳定保障。同时,这种立法模式也理顺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的做法,不仅理顺了两者关系,而且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对不法单位处罚,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调整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足,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包工头承包或者挂靠有资质单位后变相承包工程仍然大量存在。层层转包、分包,尤其是大小包工头的违法承包,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的确切人数,也无法按照工人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无论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由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只要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北京市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已对这种新的保险缴纳方式进行了尝试。

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的,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给付工伤农民工保险待遇的责任。在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待遇后,可以向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追偿。

3、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小额工伤赔偿,应设立简易程序,方便受伤职工获得赔偿金。

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便是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在发生工伤后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极大的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如吴某工伤案中,吴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只提交了工友证言、医院的初次诊断证明以及吴某自己写的一份自述材料。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给用人单位负责人打了电话并到单位做了调查,即查清了吴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在受理案件不到一个月便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相对于需要通过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农民工所花的时间要少得多。但根据现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职权是选择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愿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

此外,对于赔偿额较低、案情比较简单的工伤案件,也应考虑采取更为简化的程序,以方便受伤者尽快获得赔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追索金额较低的工伤医疗费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对于不够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来说,赔偿的最大项目可能就是工伤医疗费,该规定无疑大大简化了获得赔偿的程序。但小额赔偿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医疗费仲裁之前,同样还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这一程序仍然要花费至少2个月的时间。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无论事故大小,都要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要求必须向市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比较偏远的区县来说就很不方便。因此,我们建议小额工伤赔偿案件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或可再放宽一些),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并裁决是否支持工伤医疗费。

(四)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令其承担农民工、社会和政府在维权中承担的成本。

合理分担维权成本,尤其是让用人单位来承担,既可以鼓励农民工依法维权,还能震慑用人单位,使其在拖欠工资或赔偿金时不得不考虑违法的成本。我们建议,对于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社会和政府部门付出的成本,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才能公平的保护劳动者,并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对于工伤案件,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安全卫生差、劳动保护条件缺乏、迟延或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过错的,除了应支付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当向受伤职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惩戒其违法行为。

(五)建立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培育更多专职农民工律师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工资被拖欠或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劳动法律法规的复杂、繁多,也使农民工很难凭自学来掌握相关规定。因此,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力度,除了对农民工开展更广泛和更多样化的普法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专职、专业律师为农民工直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因此,我们建议建立专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培育更多的专职农民工律师。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告知其相关规定和解决纠纷的办法;对于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由律师亲自进行调查取证、调解和出庭代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两年来的工作成效已证明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由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效果非常好;而律师公开声讨农民工不支付代理费的争议,更说明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从成立至今已走过两年多,我们的律师通过踏踏实实的工作维护了大量农民工的权益,赢得了农民工和社会的肯定。但我们知道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法律援助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将这项工作进行下去,也希望能继续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通过致诚律师

达不成调解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律师提醒:调解协议本身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不能直接拿着去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督促对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切实履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对方不履行将承担违约金或者支付迟延的利息。

 

通过致诚律师

你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专门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比如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承担责任,还否认曾经雇佣过劳动者,劳动者要认定工伤,首先就得先通过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合同还没有到期,单位却要将其派往青岛工作,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如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因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引起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律师提醒:劳动者并非一定就是指企业里的职工,非企业如国家机关(如县政府、工商局等)、事业组织(如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团体(如妇女联合会、各种协会等)等单位的工勤人员同样属于劳动者,这些工勤人员因工资、保险等原因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也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的,由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