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你在目前这个单位工作时间多长了?
工作时间 | 不满一年 | 1—3年 | 3—10年 | 10年以上 | 空白 |
人数 | 407 | 202 | 76 | 34 | 11 |
比例 | 55.8% | 27.7% | 10.4% | 4.7% | 1.5% |
统计基数730
从统计数据来看,有406名女工在目前的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占到总数的55.8%;有202人的工作时间在1—3年,占到总数的27.7%;工作时间在3年—10年的,有76人,占10.4%;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有34人,占4.7%;另外还有11人未回答。
超过83%的女工在目前的单位工作时间不到3年,短期劳动关系、流动频繁是农民工就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女性农民工尤其如此。有的女工说不仅现在这份工作时间不长,以前所从事的工作也都是短期的。由于工资较低、工作压力大,而工作又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可以随时离开,再随时找另外一家,再加上用人单位可能因淡季和旺季而有人员的调剂,因此女工常常会在不同的单位和岗位之间流动。还有相当多的女工在打工几年后就要因为结婚、生育或照顾家庭而返回家乡。
(三十八)平时有哪些娱乐活动?(可多选)
娱乐活动 | 看电视 | 看报纸杂志 | 上网 | 老乡聚会 | 逛街 | 没什么娱乐 | 其他 | 空白 |
人数 | 485 | 214 | 142 | 125 | 273 | 166 | 14 | 4 |
比例 | 66.4% | 29.3% | 19.5% | 17.1% | 37.4% | 22.7% | 1.9% | 0.5% |
统计基数730
从女性农民工业余的娱乐活动来看,看电视无疑是首选,共有485人选择了该项;其次是逛街,有273人;再次是看报纸杂志,有214人;此外还有上网(142人)和老乡聚会(125人)。另外有166人选择“没什么娱乐活动”,有14人选择了“其他”。
在没有任何娱乐活动的166名女工当中,大多数表示“工作太累了,没精神干别的”;而选择“其他娱乐活动”的14名女工当中,“做家务”、“睡觉”等也被她们列为“娱乐活动”之中。年龄在20多岁的女性农民工往往会比较喜欢逛街和上网。
(三十九)如果你经常看电视或者报纸、杂志,你比较注意哪些内容?(可多选)
关注方面 | 娱乐 | 时事新闻 | 普法宣传 | 工作介绍 | 其他 | 空白 |
人数 | 416 | 288 | 149 | 179 | 13 | 41 |
比例 | 57% | 39.5% | 20.4% | 24.5% | 1.8% | 5.6% |
统计基数730
从统计数据来看,大多数女性农民工在看电视或者报纸杂志时,比较关注的是娱乐和时事新闻方面;相对来说,关注工作介绍和普法宣传的较少。
(四十)你觉得自己是否与男同事平等?(可多选)
性别歧视 | 待遇完全一样 | 一般待遇都一样,还有四期特殊保护 | 同工不同酬 | 升迁机会不平等 | 单位更愿意招用男的 | 其他 | 空白 |
人数 | 352 | 68 | 134 | 27 | 70 | 62 | 25 |
比例 | 48.2% | 9.3% | 18.4% | 3.7% | 9.6% | 8.5% | 3.4% |
统计基数730
从性别歧视的调查来看,较多女性农民工(420人)并没有感觉到工作中的性别歧视,与“加班费是否与男同事一样”的调查中所得到的结论一样。认为男女在工作中不平等的,比较多的是认为“同工不同酬”,有134人;其次是男性更容易获得工作,有70人;再次是认为升迁机会不平等,有27人。选择“其他”的62人中,大部分都感受到了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但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其中有20人认为“工作性质不一样,工资也不同”,或“男的体力强,工资肯定要高”;其他的观点还有“公司没工资表,不知道是不是一样的”,“男的比女的肯定要强,多得工资也是应该的”,“说不清楚,感觉不平等”等等。
总体而言,即使工作中存在男女的差别待遇,绝大多数女性农民工仍然认为并不存在“男女不平等”或“不公平”的情况。一个重要因素是,被调查的女性农民工从事餐饮服务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建筑装修。在服务行业中,被调查人身边同岗位的也大多数是女性,因而没有很明显的感受到性别歧视;而在建筑装修中,情形则恰恰相反,绝大多数都是男性,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一般都是辅助性的工作,她们认为男性比较容易获得工作或者有更高的工资都是符合情理的。在不认为存在性别歧视的420名女工当中,有将近260人从事餐饮、宾馆服务或建筑装修工作。由于工作性质本身的原因而使工作岗位在不同性别之间不存在竞争性的关系,是女工并没有感受到男女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从文化或者心理因素来推测的话,传统社会中对女性角色的塑造是在“男尊女卑”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氛围中定位的,对女性的社会参与行为和参与能力持否定态度,更不要说与男性在社会中竞争了。因而女性在外出务工当中,可能内心中自然的认定男性要强于女性,男女有别是正常的,因此也就不会认为“男女不平等”了。
(四十一)在打工中,你认为以下哪些问题最严重?(按从重到轻排序)
排在第一位 | 工作不好找 | 工资太少 | 不能按时发工资 | 没有劳动保护 | 没有社会保险 | 没有赔偿金 | 男女就业不平等 | 性骚扰 | 空白 |
人数 | 244 | 250 | 117 | 43 | 18 | 7 | 16 | 17 | 18 |
比例 | 33.4% | 34.2% | 16% | 5.9% | 2.5% | 0.9% | 2.2% | 2.3% | 2.5% |
统计基数730
出现的次数 | 工作不不好找 | 工资太少 | 不能按时发工资 | 没有劳动保护 | 没有社会保险 | 没有赔偿金 | 男女就业不平等 | 性骚扰 |
人数 | 478 | 557 | 415 | 357 | 359 | 282 | 270 | 238 |
比例 | 65.5% | 76.3% | 56.8% | 48.9% | 49.2% | 38.6% | 37% | 32.6% |
统计基数730
在调查女性农民工外出打工可能遇到的问题时,我们选择了8个问题,要求被调查的女工选择相关问题后并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在数据统计时我们按照两种方式来做,一种是严重程度来统计,也就是相关问题排在第一位的次数;第二种是按照相关问题的出现次数来统计。无论是按照严重程度还是出现次数来统计,选择最多的都是“工资太少”,其次是“工作不好找”,第三是“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从严重程度来看,排在第四位的是“没有劳动保护”,有43人,第五位的是“没有社会保险”,有18人;相对而言,只有7名女工将“得不到赔偿金”作为最严重的问题,是选择最少的。从出现的次数来看,排在第四位的是“没有社会保险”,有359人表示打工中有这样的问题存在,第五位的是“没有劳动保护”,有357人选择;出现次数最少的是“性骚扰”,共有238名女工选择该问题。
从上述统计来看,无论是问题的严重性还是问题出现的次数统计,基本上是一致的,工资太少、工作不好找和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是普遍面临的问题。从前述的工资调查来看,月工资收入集中在500—800元之间的最多,占总数的45.8%;从每月剩余金额来看,65%的女工只能节余500元以下,74人则完全没有节余,工资全部都花完。而即使是不足800元的工资,常常也是每天工作10个小时甚至12个小时的所得。女性农民工工资收入低也是导致她们频繁流动和难以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较低,则直接导致女工只能选择服务业、建筑业或简单的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所能从事的行业限制以及人数众多,使女工不得不面对工作不好找的难题。即使找到了工作,由于工作的性质,也无助于其提高工作技能,也不可能在工资待遇上有大幅度的提高。对于女工来说,这好像陷入一个循环的困境中。
(四十二)权利被侵害后,你会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可多选)
权利救济方式 | 自己和老板谈 | 找劳动部门 | 找法院 | 找妇联 | 忍了就算了 | 找老乡帮忙 | 找当地朋友帮忙 | 其他 | 空白 |
人数 | 355 | 352 | 170 | 78 | 135 | 116 | 78 | 19 | 8 |
比例 | 48.6% | 48.2% | 23.3% | 10.7% | 18.5% | 15.9% | 10.7% | 2.6% | 1.1% |
统计基数730
从女性农民工选择的权利救济方式来看,靠自己解决问题仍然是首选,有355人选择;其次是找劳动部门(352人),第三是找法院(170人)。从统计数据来看,大多数女工权利被侵害后仍然相信自力解决;在自己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会首选向劳动部门求助,其次是找法院。但有135名女工表示遇到侵权行为后“忍了就算了”,这其中有42%的女工(57人)根本不寻求任何救济;有45人在自己解决不了,找老乡、亲友也解决不了后选择了放弃;只有33人会向劳动部门或法院求助后无果才放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女工选择了“找老乡帮忙”、“找当地朋友帮忙”或“找妇联或其他相关机构”。
使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能够获得有效的、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的最强有力的保障。女性农民工在选择这些救济途径时,有效性和低成本都会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成本较低的如自己和老板谈,或者找亲友、找老乡去解决,往往是她们的首选;在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政府或法院的帮助。比较普遍的心态是:问题不太严重的话,私下里能解决最好,解决不了的忍忍或者辞职就算了,严重的才会找相关部门求助。
(四十三)你打算在城里打工多长时间?
在城里待多久 | 能待多久待多久 | 干几年结婚回家 | 立即回家 | 已在城里安家 | 其他 | 空白 |
人数 | 363 | 76 | 27 | 96 | 106 | 62 |
比例 | 49.7% | 10.4% | 3.7% | 13.2% | 14.5% | 8.5% |
统计基数730
从女性农民工对未来的打算来看,几乎一半的女工(363人)希望尽可能待在城市里打工,占到了总数的49.7%;有96人表示已经在城市里安家落户;打算干几年然后回家结婚的有76人,占总数的10.4%;明确表示不喜欢城市生活,打算立即回家的仅有27人,不到总数的4%。另外还有106人选择“其他”,其中大部分女工表示“不能确定”、“不知道”或“没想过”, 她们的态度是:如果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就干下去,如果没有合适的就回家。看似随意性比较强,但还是比较倾向于留在城市。还有的表示虽然不喜欢城市,但不得不在这里打工挣钱养家,或者是听丈夫的意见,等等。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除了未回答的62人以及明确表示立即回家的27名女工以外,大部分女工都希望能够在城市里多待一些时间,无论是否喜欢城市。有些女工从初中毕业(14岁—16岁)就开始外出打工,除了结婚和生孩子期间曾返回农村外,其他的时间都在城里打工,有的已经在城市里待了二、三十年。虽然很多人居住在城市里的时间可能要远远长于在农村的时间,但她们普遍认为自己并不是“城里人”,将来老了、打不了工的时候,还是要回到农村老家靠儿女养活。虽然身在城市中却没有对城市的归属感,是很多女性农民工的实际感受。
四、女性农民工劳动及相关权利的现象和问题
如果从网络上搜索有关女性农民工的相关信息,看到的绝大多数是负面的,如“湖南年轻女性农民工调查显示,七成多曾遭性骚扰”[1];或“女性农民工成弱势中的弱势权益受损忍气吞声”[2];中国社科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在2008年5月公布了《农村迁徙工人在城市劳动力市场表现方面的性别差异》的课题报告,该报告显示,女性农民工面临双重发展障碍:一是面临城市社会的排斥,二是面临性别歧视。[3]本次女性农民工调查问卷研究中却显示出一些不同的地方,如63.8%的女工并没有感觉到明显的就业限制;85.9%的女工表示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其结婚生育没有限制;57.5%的女工没有感觉到工作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不可否认,本次调查的调查样本和地域范围以及调查员等等因素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对于上述调查数据,我们在前文中也做了一些分析,出现这一调查结论与女性农民工的从业领域、生活状态和自我评价等等都有关系。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本次调查中所反映出的总体情况。在人们非常关注的女性农民工性别限制或性别歧视方面,可能并非如想象中的如此严重;而对于她们来说,最为关心的,也是她们普遍感觉最严重的问题,与男性农民工是基本一致的,即工资过低、工作不好找以及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以下着重就本次调查中所反映的女性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
1、女性农民工对法律的知晓程度非常低。
了解法律是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在权利被侵害后维权的首要前提,但是从调查统计的数据却反映出了女性农民工对相关法律的知晓程度非常低。比如,在调查“是否知道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388名女工(53.2%)并不知道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194名女工虽然听说过,但该标准究竟是多少却并不明了,只有84人对该标准有明确的了解。在调查“是否知道女性劳动者在‘四期’的特殊保护规定”时,只有192人有部分了解,占到总数的26.3%,而高达72.3%(528人)的女工表示对此完全不清楚。在调查“是否知道法定加班费支付标准”时,有511人(70%)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加班费的,有204人(27.9%)虽然认为自己知道,但实际上她们的了解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在调查“你觉得单位应该给你上社会保险吗?”,虽然有411名女工回答“应该上”,但仍然有200人不知道自己享有此项权利,有的甚至认为“临时工哪能有什么保险”。
对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不了解,或只有片面了解,既不可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在权利被侵害后也不可能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采取其他维权措施。如果从短期利益来看,这种情况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限制女工的求职标准,可以在女工结婚或怀孕时将其解雇,可以让其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而不必额外支付加班费,等等。有的农民工专职律师在进工地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培训时,单位负责人反复嘱咐其“多讲讲农民工的义务,不要违法犯罪,要遵守交通规则,等等,少讲点权利,要不他们可总给我闹事。”某建筑集团公司工会编写的农民工基本素质培训教材中,涉及法律的部分也大多是有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计划生育等,却很少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尽可能让农民工不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让其乖乖干活。如果单凭自己的学习热情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只有初中水平、每天要工作10多个小时的女性农民工来说,是不现实的。
2、安全知识培训非常少,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无法保障。
在调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过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时,47.7%(346人)的女工表示没有任何培训,对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均进行培训的有113人,占总数的15.5%;只有安全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一方面培训的,均占总数的16%左右。另外还有26人的培训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从数字统计来看,虽然有30%的女工表示接受过安全方面的培训,但其中大部分也只是有“上岗培训”,甚至有些女工理解的培训只是老板在上岗前讲的几句话或做的示范,对具体工作中到底怎样操作并没有相应的管理或监督。从“用人单位(雇主)是否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来看,418名女工(57.3%)在工作中没有任何劳动防护用品;68名女工虽然有劳动防护用品,但需要自己掏钱购买;能够得到用人单位免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232人,其中建筑业的女工最为集中(70人),但她们的防护用品一般也只是安全帽。在调查“用人单位是否安排过免费体检或妇科病检查”时,585名女工(80.1%)没有享受过这种福利,单位安排检查的仅有132人。并且,在这132名女工当中,集中于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行业中,而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但是,从调查统计的结果来看,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检查义务,女性农民工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无法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铁锤在“全国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分析了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原因:“世界劳工组织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安全生产,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想法设法降低成本,减少安全投入,是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一般规律。国内的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安全设施都没有,农民工通常还要超负荷劳动。此外,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低,缺乏岗前培训,缺少相关知识,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以及农民工自身的安全意识都不高。”[4]这同样是女性农民工面临的困境,没有安全卫生知识、缺少安全生产培训、没有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也没有安排过体检,有些女工对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也不了解,不仅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或职业病,而且在事故发生或患职业病后尚不知晓,造成维权的困难。
3、劳动合同是维护女性农民工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仍然较低。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我们将调查问卷中签订劳动合同与工作时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两个权利指标来做对比,来看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对女性农民工的权利有无影响。
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两者关系 | 签订合同(基数:184人) | 未签合同(基数:505人) | ||||||||
人数 | 8H以下 | 8H | 8-10H | 10H以上 | 空白及未确定 | 8H以下 | 8H | 8-10H | 10H以上 | 空白及未确定 |
9 | 85 | 51 | 32 | 7 | 17 | 110 | 156 | 177 | 45 | |
比例 | 4.9% | 46.2% | 27.7% | 17.4% | 3.8% | 3.4% | 21.8% | 30.9% | 35% | 8.9% |
说明:签订合同的基数中不包括签完合同后被单位拿走的情况
签订劳动合同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关系:
两者关系 | 签订合同(基数:184人) | 未签合同(基数:505人) | ||||||||||||
A | B | C | D | E | F | 空白 | A | B | C | D | E | F | 空白 | |
人数 | 71 | 58 | 24 | 8 | 17 | 5 | 1 | 387 | 14 | 36 | 5 | 54 | 7 | 2 |
比例 | 38.6% | 31.5% | 13% | 4.3% | 9.2% | 2.7% | 0.5% | 76.6% | 2.8% | 7.1% | 1% | 10.7% | 1.4% | 0.4% |
说明:签订合同的基数中未包括签完合同后被单位拿走的情况。
其中字母的涵义为:A“都没上”,B“都上了”,C“只上了工伤保险”,D“只上了养老保险”,E“不知道上没上”,F“其他”)
从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来看,在184名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工当中,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不包括8小时)的,有83人,占45.1%,其中有32人的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或8小时以下的有94人,占51.1%。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505名女工中,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不包括8小时)的有333人,占65.9%;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或8小时以下的有127人,占25.1%。
从参加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来看,在184名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工当中,全部保险都参加的有58人,占31.5%;没有任何保险的有71人,占38.6%;只上了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一种的有32人,占17.4%。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505名女工当中,全部保险都签订的有14人,占2.8%;没有任何保险的有387人,占76.6%;只参加了工伤或者养老保险一种的有41人,占8.1%。
从数据的对比来看,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社会保险,都要明显好于没有签订合同的。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各项权利都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签订合同的184名女工当中,还有45.1%的人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有38.6%的人没有参加任何保险。这一情况说明,只有劳动合同本身并不足以保护女工,对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处罚才是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最有效手段。从现实状况来看,女性农民工面临的首要问题仍然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从统计数据来看,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只有25.2%,而没有签订合同的则几乎有70%。没有劳动合同,不仅权利更容易遭到侵害,并且在侵权之后的维权过程也会更加复杂艰难。但在调查中,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有102名女工之所以不签订合同是因为“自己不愿意签”,她们的理由是“没有必要签”,担心换工作或回家不方便;或者“不想交保险费”,怕自己拿到的工资会更少,而且将来也不一定能够享受得到保险的实惠。女性农民工较之男性而言,更多的从事于非正规就业,往往还会因为结婚、生育、照顾家人而往返城乡之间,流动性也更强。因而对于她们来说,虽然希望能得到更多的保护,却又担心因签订合同而受到约束。
4、缺少基本社会保险,生活保障仍然依靠家庭。
根据全国妇联在2006年所做的“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中的统计,我国七成以上的女性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险。[5]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情况基本相同: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有476人,占65.2%;全部保险都参加的有85人,占11.6%;只上了工伤保险的有65人,只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有15人;另外则还有72人不知道自己有没有上保险(这部分人中绝大多数也没有参加保险)。
虽然多数女工都知道单位应该给自己上保险,但很多人认为能找到一份工作就很不错了,不敢要求单位给自己上保险。当问及她们“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想过自己一旦生病、年老了该怎么办吗?”,281人表示“没想过”,154人选择“想过,年纪大了就回家养老,生病了自己买药”,另外还有185人选择“想过,不知道该怎么办”。其实这三种选择的结果是一样的:养老、治病都只能依靠家庭。而女性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与男性相比,可能情况会更加糟糕,因为她们可能因为外嫁、离婚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土地,即使返回农村也不可能依靠来自土地的一份收入。
5、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加班工资不能依法支付。
从每日工作时间的调查来看,346人的日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占总数的47.4%,几乎是被调查者的一半;日工作时间在8—10小时的,有104人,占总数的14.2%。也就是说,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8小时标准的有450人,几乎是被调查女工的三分之二。在调查“每月有几天休息日”时,252人表示没有休息日,152人回答每月休息日不到2天,两者总计有404人,占到总数的55.3%;每月能休息8天的只有85人,占总数的11.6%。当问及“加班是否单位的强制性要求”时,311名女工表示是被强制要求加班的,占到总数的42.6%;394名女工表示是自愿加班。在调查“是否知道法定加班费支付标准”和“加班后能拿到多少加班费”时,大多数人(511人)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加班费标准的;而244名女工在加班后也不会得到加班费,265人可以按照平时工资得到加班费,另外还有140人的加班费由老板来决定。
我们通过5个问题的调查,能够大致勾画出女性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和加班费这两个方面的状况。她们当中的大多数每日都要工作在8小时以上,每月完全没有休息,或者有1、2天的休息,其中一部分人是自愿的,或许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或者是为了多得到一些工资;另外一部分则不得不加班,因为这是单位的强制性要求,不愿加班就只能辞职。而加班后能不能得到额外的加班费,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并不是女工们考虑的,因为即使她们去想也没用,有的人根本没有加班费,有的人能不能拿到钱要看老板的意思,而有些人能按照平时的工资得到加班费,已经算是不错的。只有大约5%的人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拿到加班费,她们倒成了反常的现象。
让一个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加班费,就相当于让一个人做了两个人的事,而没有增加成本开支,这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能算清楚的帐。女工的工资虽然已经低到几百元或一千元左右,但如果与她们的工时、劳动强度相比,其实是更少的。有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定额的标准完全由老板说了算,换算成计时工资往往还要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长时间的加班,不仅使女工经常处于疲劳状态,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甚至于被累死[6];而且经过超长时间的劳动,她们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学习知识或提高技能,只能在现有的工作中疲于奔命。
6、工资水平低,拖欠工资问题有所改善。
在调查每月的工资收入和节余情况时,月工资收入最集中的是500—800元,共有299人(45.8%);其次是800—1200元,有195人(29.9%);月收入不足500元的,有96人(14.7%)。395人的收入低于800元,占到总数的54.1%。而考虑到她们每天几乎都在8小时以上工作,其实际得到的工资数额要更低。工资收入低导致女工每月的节余很少,402名女工每月的节余在500元以下(65%),还有74人表示没有节余,钱都花完了。在调查“你认为打工中哪些问题最严重”时,无论从问题的严重程度还是出现的次数来统计,排在第一位的都是“工资太少”,“工作不好找”和“不能发放工资”都排在其后。
工资太少带来的后果是我们前述所分析的恶性循环:尽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农民工意识到需要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素质,但太低的工资使其除了付房租、买生活必需品和养家糊口外几乎没有剩余,根本没有能力参加学习,从而失去了技术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而长期的低端劳动,又使她们的工资很难有所提高,同时也无力顾及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的问题。
从拖欠工资的情况来看,在调查“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时,68.5%的女工表示单位能够按月发放工资;以年终结算、工程完工后发放以及从工资中扣除保证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发放形式的有189人,占到总数的26%。当问及“在过去一年中是否曾被拖欠工资”时,有433(59.3%)名女工表示没有被拖欠工资;205人(29.2%)表示偶尔会有被拖欠的情形;经常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有67人(9.2%),几乎全部集中于建筑行业。国务院研究室所做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统计农民工按时领薪者不到半数;[7]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女性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例相对要较低。女性农民工较少从事建筑行业,而建筑行业则是拖欠工资的“重灾区”,这是被拖欠工资比例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劳动部门和相关机构采取的治理拖欠工资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并没有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所讲的,我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基本解决,工作重心已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的情况。[8]
7、对女工的特殊保护没有落实。
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征有别于男性,过重、过于紧张或者在有害的工作环境都可能影响到她们的身体健康,甚而影响到孩子的健康。[9]《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规都给与女工特殊保护。但在调查“是否知道女性劳动者在‘四期’的特殊保护规定”时,528名女工(72.3%)不知道自己还享有特殊的保护;在调查“用人单位对‘四期’女职工是否有特殊保护”时,498名女工(68.1%)表示没有任何保护。绝大多数女性农民工既不了解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实际上也很少享受到这种权利。不仅如此,有些用人单位明知法律对女职工有强制性的保护规定,却仍然在招工时限制女工的结婚生育,或者一旦发现即将其辞退,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内仍然违法延长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之所以如此做,其理由非常“充分”:如果总要照顾女工,完不成任务,耽误了工作、造成企业利润亏损,谁来承担责任?并且,企业还会降低竞争力,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利,这是不符合企业追逐利润的本质的。对于雇佣女性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来说,对此更是“有恃无恐”。在女工逐渐有了依法维权的意识后,有些单位对于结婚或怀孕的女工虽然没有直接解雇,却采取变相手段,以各种理由让女工换岗,以达到降低工资甚至逼迫其不得不辞职的目的。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但这些规定总体上而言侧重于指导,而对责任部分规定的却较弱。如《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的,只是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也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与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完全没有规定违法的责任。违法的后果不明确,也不严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对于女职工不提供法定的特殊保护也没有什么不利后果,自己又何必要承担“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8、大部分女性农民工对男女不同性别的差别待遇能够认同。
在调查“加班费是否与男同事一样”时,342名女工(46.8%)认为都一样,还有200名女工(27.4%)表示都没有加班费,136名女工(18.6%)则表示得到的加班费比男同事少。在调查“你觉得自己是否与男同事平等”时,352名女工(48.2%)认为待遇完全一样,68名女工认为“一般待遇都一样,自己还能享受到‘四期’的特殊保护”;认为男女不平等的,主要在于“同工不同酬”,有134人(18.4%),其次是就业机会不均等,有70人;认为升迁机会不均等的只有27人。在调查“你认为打工中哪些问题最严重”时,从严重程度来看,仅有16名女工(2.2%)将男女不平等放在第一位,认为是最严重的问题;从问题出现的次数来看,270名女工(37%)认为在就业中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排在倒数第二位。
从三个问题的调查来看,大多数女性农民工认为在工作中男女性别之间没有不合理的差别。虽然工作中有男女的差别待遇,但她们往往是认可这种区别的,因为“工作不一样”、“男人干活多”、“男的比女的肯定要强,多得工资也是应该的”等等。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一方面,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往往没有性别之间的很强烈的竞争性,或者以男性为主导,或者以女性为主导,这是女工没有感到性别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性别定位,对于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女性农民工来说,仍然有非常强烈的影响。
五、完善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女性农民工的普法宣传,使其真正了解和理解相关规定是保护其权利的首要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女性农民工对法律的知晓程度非常低,大部分人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几乎一无所知,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没有对法律的了解和正确理解,很难指望女性农民工能够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权利遭到侵害后,可能还不自知,更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该向哪些部门和机构求助等等。对女性农民工加强普法宣传,是维护其权益的首要条件。从目前的普法行动来看,大部分都是借“三八”妇女节开展“维权普法周”或者“维权讲座”活动,临时性强,而且内容上只涉及部分法律知识或政策规定,很多女工在普法结束后可能刚刚知道某些概念,而对权利内容、救济途径仍然不了解;或者因法律知识的复杂反倒使自己更加迷惑。还有相当多的女工认为普法没有什么用处,即使自己知道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老板也不会提高工资,因而对普法宣传持抵触的心态。因此,提高普法质量、保持普法的长期性和持续性是从事普法宣传要把握的重点,此外还要注重女性的性别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
劳动法律法规的繁多、复杂决定了只有进行长期的、持续的普法活动,才有可能使女性劳动者比较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权利被侵害后可以寻找的救济途径以及收集保存证据等,也才能在比较全面的了解法律规定后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在普法活动中,选择哪些法律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就如前文所述某些用人单位或者工会在农民工普法时只讲义务不谈权利,对维护农民工的权利而言,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安全卫生计划负责人Jukka·Takala博士说,在许多国家发生的很多伤亡事故都与工人缺乏安全卫生信息知识有关。[10]因此,普法不仅要宣传法律知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普及,让她们知道在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以及如何预防的知识和技能,对职业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由于女性农民工往往在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中打工,接触外界的机会并不多;并且她们在面对城市时的胆小、害羞和不善于交流的性格特点以及每天的长时间工作,都使普法宣传不可能是女性农民工主动积极要求的,她们需要外界的动员和支持才会参加这种公众活动。因而对女性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最好能够与当地的工会、妇联等组织以及关注女性农民工的民间公益机构合作,通过女性农民工亲身参与的方式来进行,以平等的交流的形式来开展,让她们尽可能的感受到法律是关切其自身利益的,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是维护其权益的有效手段,而不是让她们感觉到自己在被灌输法律概念。
调查问卷的统计显示,女性农民工在工作之余的娱乐活动是非常有限的,看电视是她们的首选(有485人表示工作之余会看电视,占到总数的66.4%);其次是报纸杂志(有214人,占29.3%)。但当问及她们“在看电视或报纸杂志时,比较注意哪些内容”时,一半以上的女工(416人)选择娱乐方面的,其次是时事新闻(有288人),第三是关注工作介绍的(有179人),关注普法宣传的是相对较少的(149人)。从统计反映的情况来看,将普法宣传与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媒体结合,是能够让更多的女工了解到法律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当然,在普法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方面应当更多样化,让女工有兴趣去了解。
2、强化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劳动标准执行的检查。
女性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长期超时工作且得不到加班费、没有劳动防护用品、也得不到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待遇,等等,这些严重侵犯女性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与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她们的权益保障最关键的是执法问题。在被调查的女性农民工所工作的场所中,绝大多数没有见到过劳动监察或者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检查。有的女工说,政府部门到工厂检查就是走走形式,只要厂里没出什么大事就万事大吉。有的劳动监察人员曾对援助律师说,到单位检查劳动合同就是问单位负责人,能拿出合同来就行,根本不会去问员工,但实际上有些女工在签完合同后就被老板收走了,有的甚至是被伪造的签名。即使女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去投诉的,也还会以“跟着包工头打工的不是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是给私人打工”或其他理由而被拒之门外。
强化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劳动标准执行的检查是改善女性农民工现状的根本途径。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劳工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刘林平副教授认为:“政府部门管不管是动机问题,怎么管是技术问题。一般来说,政府部门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才会管:一是上级压力,中央或省级领导批示了;二是舆论压力,新闻媒体曝光了;三是私人压力,受害者在政府部门找到私人关系时。而这些都是非制度性的,所以,首先要解决想不想管的问题。”[11]在“想不想管”的问题上,主要是某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愿意去加强劳动和安全监察力度,容忍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力时更是如此。在资本强势的现状下,政府在看到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社会关系紧张时,首先会使弱势的一方面临权利被侵害而无法救济的困境,但最终也会导致强势一方的利益受损,这也是被现实所验证的。在“怎么管”的问题上,劳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的劳动用工都进行检查,但他们对于来自劳动者的投诉应当有快速和有成效的回应,包括让被投诉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或回答其被投诉的问题;直接到单位进行检查;等等。我们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听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真正的意见,而不是只听取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见。
3、加强对女性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能力和素质,拓宽就业渠道。
在调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安全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时,有231人表示单位曾进行过专业技能的培训,占到总数的31.6%。从统计数据来看,大部分女工仍然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水平低、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这是女性农民工大多涌入技术含量低和工资收入低的服务等行业的主要原因,因此就出现某一行业中人员过度集中而其他行业却急缺人手的现象,如女工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虽然较多,但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的统计数据,我国至少尚缺专业护理人员15万人。[12]而女工集中于低端收入行业中,其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反过来又使其没有能力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对于这个“怪圈”的破解方法,就是由政府和社会向女性农民工提供实用技能和定向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能力和素质,有更广的就业面,更强的融入城市生活的能力。
2006年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提出在“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计划对4000万(每年800万)农民工开展职业培训,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打工的新生劳动力、退役后返乡人员以及有意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劳务输出培训以及在岗农民工的技能提高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同时还在劳动力输入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选择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业等领域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重点开展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13]通过政府组织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可能会有某些问题,比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职业培训有敷衍了事的官僚作风,只是开会谈一谈,会下宣传一番便了事,甚至连定点的培训机构对此都知之甚少,更不要说农民工了;[14]有些省份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农民工先支付培训费用,然后政府再提供部分补贴,农民工需要承担不足的部分。但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尚不能确定未来工作、也不了解培训效果的情况下,需要自己先掏钱去学习,恐怕很多人会有疑虑。因此,建议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如发放“培训券”,让她们自己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接受农民工的培训机构可凭培训券得到政府相应的补贴。政府可以鼓励用人单位选择对口的职业培训机构,定期对女工进行定向的技能培训,对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有利的。
4、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后果,提高立法的质量。
在前文有关女工特殊保护落实差的问题中,我们分析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女工享有的种种权利,却缺少对违法者的处罚,使法律的规定更像政策性的倡导意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与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行政处分”明显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管理的思路,对于主要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女工来说,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主管部门,法律设定的行政处分或者责令经济补偿已毫无意义;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文,不可能采取刑事手段打击严重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的行为。[15] 《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也仅仅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处以多少罚款、如何处以罚款都未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计算也是问题。如用人单位对怀孕女工不调换合适工作或仍然安排加班工作,或不给其适当的休息时间,等等,这种违法行为很难计算赔偿数额。
因此,对侵害女工劳动权利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尤其是违反了针对女工的特殊保护规定的,更应明确清晰,不能笼统规定为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德国法律规定,如果雇主不遵守禁忌劳动的规定,可能被处以5000马克以下的罚款,严重时甚至被监禁1年或者遭受更重的处罚。[16]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女代表纷纷提出,女农民工更需要社会的关爱。[17]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女性农民工与城镇女职工一样,为社会的发展付出了很多努力,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女性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实际上是整个农民工群体都面临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还是在于我们国家的城镇化和工业化,以及在这个进程当中对农民工,尤其是女性农民工所能提供的平等待遇和有效保护。
[1] http://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6/05/15/002256922.shtml
[2] 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5-11/23/content_3816735_3.htm
[4]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uantibaodao/2004-06/21/content_203233.htm,《全国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召开,保护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刻不容缓》
[5] 中国社会保障网,http://www.cnss.cn/xwzx/zhxw/qwfb/200611/t20061123_108432.html
[6] http://news.cn.yahoo.com/051107/1341/2fxq6.html,《中美纺织品谈判背后:女工何春梅之过劳死》
http://news.sina.com.cn/s/p/2006-06-02/015310040128.shtml,《女工连续加班后猝死,生前常说太累》
http://news.fx120.net/news-focus/xgrd/200607170901243296.htm,《18岁女工车间内猝死,每天高温工作11小时》
[7]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8] 《中国青年报》:《劳保部: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解决》,2007年10月24日
[9] http://health.sohu.com/15/75/harticle15517515.shtml,《冰山一角:药厂女工胎儿致畸》
http://www.cnnb.com.cn/gb/node2/newspaper/pdf/nbwb/2006/12/12/17.pdf,《电池厂女工生下乌黑女童》
[10] http://www.ytsafety.gov.cn/viewnews.jsp?newsID=3371,《全世界每年发生工伤事故和经济损失状况》
[12] http://www.lmgjy.com/TradeNews/ViewTradeInfo.aspx?InfoId=694,《当前职业教育身处于冷热之间》
[13] http://www.gov.cn/ztzl/2006-08/27/content_370768.htm,《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4] http://info.ohr.cn/html/184/144/3992834176438.shtml,《(湖北)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情况》
[15]蒋月等著:《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一版,第131、200页
[16]蒋月等著:《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一版,第201页
[17] http://www.westwomen.org/changdao/2008/0331/article_294.html,《人大代表呼吁保障女农民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