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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什么?


我们时常听到西方国家工人罢工后,单位老板经过与工会的谈判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工人们又继续上班了的报道;如今当你被某单位录用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人事部门拿出一份文件说这是集体合同,单位和你都必须遵守它时,你是否知道什么是集体合同吗?它又是约定什么内容呢?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它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具体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它不是用人单位与某一个职工所签订的,而是与职工代表或工会通过充分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协议。


第二,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事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对上述内容在集体合同中全部进行约定,也可以就一方面进行协商而签订专项的集体合同。


第三,集体合同的签订有着特殊的要求。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一致后而签订的协议,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仅仅是草案,而且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如何订立集体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它的订立有自己特殊的要求,一般而言,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确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也要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劳动合同法规定这样的代表可以是单位的工会组织,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的也可以是职工推选的代表。推选代表要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拟定集体合同的草案。

集体合同均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它首先应由双方代表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集体协商并草拟出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


第三,对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计。

拟定的集体协议还仅仅是草案,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草案还应交付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讨论通过。


第四,报送备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还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五,生效执行。

法律规定如果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律师提醒

前面我们已经知道了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遵守合同约定。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该怎么办呢?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应当由工会作为一方主张权利。

由于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中职工一方的代表不是某一个劳动者,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由工会出面解决问题。


第二,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诉或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可以出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也就是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协商;如果无法解决,那么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陈庆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自己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的,除了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外,作为劳动者自己同样有权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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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波的五个生命》明日将在央视播出


《律师来了》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推出的公益法律服务节目。栏目秉持“法为绳墨,助为初心”的理念,以“以案说法,公益帮扶”为宗旨,做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节目。四位律师作为嘉宾,现场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助当事人梳理法律关系,让当事人明白怎样运用法律逻辑去思考问题。

时福茂律师在《罗平波的五个生命》节目录制现场

意外车祸致脑死亡 器官捐献挽救四人

2018年6月11日,海南,一辆飞驰的摩托车肇事逃逸,44岁的农民工罗平波被撞成重伤。妻子徐木英背负巨债,全力救治丈夫。结果医生判定罗平波100%脑死亡!徐木英女士做出了一个决定——捐献丈夫的心脏、肝、肾等器官。徐木英一家的善举,挽救了四个生命,呵护了四个家庭,感动了社会。

节目录制结束后,案件很快进入维权程序

就近选择律师,众人联手维权

徐女士最终选择了在海南执业的罗荣律师作为其后续维权的代理律师,并采纳了时福茂律师提出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维权途径。目前四位律师仍继续联手,最大程度为徐女士及其家人维权。

从左到右:时福茂律师、屠化主持人、钟敏律师、罗荣律师、王殿学律师


《罗平波的五个生命》将于12月2日(周日)18:00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CCTV12频道首播,12月3日(周一)17:2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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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究竟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被告诉到另一个单位去工作,你知道自己的老板是谁吗?谁应该给你支付工资?谁应该给你上保险?你在工作中受伤了谁应该负责?如果你的这些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你知道应该向谁要求和起诉吗?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是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特殊用人模式,它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具体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各方关系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


第一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了限制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法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的公司,而非任何一家单位都具有劳务派遣的资格。这是因为劳务派遣的对象是劳动者,而不是物品或普通商品,它涉及劳动者的保障等问题,所以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


第二 明确了三方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履行一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在一个派遣协议结束后没有立即被派往其他单位,也就是处于无工作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仍然应当按月给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该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有指挥命令与劳务提供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要同时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命令。当劳动者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后,就要受到用工单位直接的指挥领导,比如上下班时间、工作质量、操作规范等;当然,用工单位也要对劳动者负有一定责任,如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有合理的工资提高机制,应当允许劳动者参与该单位的民主管理等。


第三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一些特殊的限制

(1)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各自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外,还应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样可以保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明了自己将被派往的用人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派遣期限有多长、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等情况,从而对自己未来的工作有准确的预测。

(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得少于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 对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进行了限制

即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法律不允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经常性的长期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者。


律师提醒

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直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为用人单位工作,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用工方式,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我们已经很熟悉的家庭就业、独立就业、兼职劳动、临时用工等,劳务派遣就是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之一,而且可以说是使用最为广泛的用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第一 劳动者要明白,在劳务派遣中并不是给谁干活谁就是用人单位,而要看谁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要注明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事项外,还要写清楚被派遣单位的情况、工作岗位、派遣时间等,确保自己对派遣工作以及之后的权益的了解。


第二 劳动者要了解派遣协议内容

如果单位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利知道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这样才更容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 劳动者要明白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只是劳务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都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就算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上对上述问题做了不同约定,如将劳动报酬发放委托给用工单位,或将工伤补偿责任转移给用工单位,劳动者遇到上述问题时,仍然可以直接找劳务派遣单位解决,因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始终是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 现实中的常见问题

目前劳务派遣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方式,如有的用人单位的“反向派遣”。“反向派遣”指劳动者由自己招聘,由自己管理,为自己工作,由自己发放工资,一切都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没有区别。但用人单位偏偏要求劳动者与某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摆脱对劳动者的诸多责任,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工伤事故后可能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等。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你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让你签合同,千万不能什么都不问就签。如果明知是将自己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就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变化,如果不愿意可以明确拒绝,单位不得强迫。如果单位因此而解除了跟你的劳动关系,你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认为可以接受这种变化,那你要明白,自己的工资由谁发放、工资数额是否调整、社会保险谁来缴纳、原先的福利待遇能否享受、劳务派遣单位的规模怎样、有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查、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是不是“皮包公司”等,了解清楚后再签订合同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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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欠薪为什么一直难解决?看专业律师怎么说

时福茂,男,44岁,中共党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高校的实践导师。曾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200余起,参与编写出版《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七部书籍,多次做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律师来了》等知名栏目。被评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时福茂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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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为何普遍存在?


第一、我国农民工的基数非常大。根据2018年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7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7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2亿人,比上年增加251万人,增长1.5%。


第二、用工不规范情况普遍存在。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十几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徘徊在35%左右,近两年还有下降趋势。


第三、建筑业非法转包现象严重。《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格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但是现实中“包工头”大量存在,工程结束或者年底再给农民工结算工资已成惯例和常态。


第四、农民工保护措施落实不力。为了更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出台来很多专门措施,比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但是很多企业没有真正落实,成为空文。


2

农民工被欠薪,谁来埋单?


第一、工资应直接付给农民工。按照《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按月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第二、企业和“包工头”共同担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包工头”,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所以包工头跑了不用怕,可以找发包单位。


第三、恶意欠薪将被列入“黑名单”。为了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违法分包单位和包工头将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四、拒不支付工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故意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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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遭遇欠薪,应该怎么办?


第一、讨薪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有五种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投诉。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农民工讨薪应当理性。农民工在讨薪时,不得毁坏欠薪单位的设备、财物,更不能对包工头进行拘禁或者殴打,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堵塞交通、封堵公共场所、聚众上访,或者以跳楼相威胁,否则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寻衅滋事,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犯罪。


第三、农民工讨薪应当及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间过久,可能时过境迁、证据丢失等原因,维权将更加艰难。请谨记:维权早、损失小。


第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农民工讨薪聘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各省市成立了类似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农民工维权律师服务机构,专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免费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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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

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普通劳动者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有什么样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不能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老板会不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

▷《劳动合同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一项(患病)、第二项规定(不能胜任)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解析

     劳务派遣用工也是劳动用工的形式之一,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具体来说,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1.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

2. 劳动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4)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而不需要事先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7)其他情形。


       劳动者本人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出现以上所列7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并且,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上述第(6)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出现了法定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同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关系中用人单位并不实际用工,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与提示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即想解除,必然要涉及三方的利益冲突,因而法律对此种关系中劳动者的解除权有专条规定,劳动者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第38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用工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并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只能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赔偿。

▷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反推,在第1款的6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这些情形下劳动者虽然有事先告知的义务,法律却没有对告知时间做具体规定。

▷    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并未列入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不能依据该条解除合同,这是从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利益着眼,尽可能维护三方关系的协调运转。


总结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要求,要注意区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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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由谁支付?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由谁支付?




劳动派遣者的工资由谁发?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工资是按照派遣公司所在地的标准噶苏股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注定?如果有加班,加班工资怎么计算,由谁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要求同工同酬吗?如果在一段时间里劳务派遣公司无工可派,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吗?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制度中三方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的确定、支付方式等,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还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用工单位。因为被派遣劳动者虽然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他们实际上是为用工单位工作,获得报酬应当与付出的劳动相称,这是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劳动法同工同酬的普遍要求,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上只是部分用人单位,或者说一部分用人单位的责任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当然应当承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之那个的约定由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到派遣单位的账户上,然后由派遣单位再支付给劳动者,这也是劳务派遣用工通常的做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这样规定是因为,虽然劳动者在这段时间没有工作,但本质原因是因为劳动派遣单位无工可派而造成的;而且劳动者虽然没有工作,却不能自主再找一份工作,他必须保证自己随时可以到被派遣的单位工作,因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报酬。考虑到劳动者实际上并没有工作,支付所在地最低工资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是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跨地区派遣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劳务派遣做法,这样就涉及被派遣职工的工资标准计算的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与他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挂钩,他在接受地工作,当然应当按照接受地的工资标准来确定报酬数额这也是符合情理的。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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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赵大程副部长回复致诚律师来信了》


赵大程副部长回复致诚律师来信了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今天(7日)做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中国之声两会特别节目《央广会客厅》,围绕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如何认真履行好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职能作用回应听众关心的问题。在《见字如面》板块,三位法律界代表也向赵部长表达了自己的对于国家全面推展依法治国政策的一些想法。其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写给赵部长的信中介绍了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进展,并表达了为服务构建法治社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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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部长考察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以下为时福茂律师的来信内容:

尊敬的赵部长,您好!

我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前几年,您曾到我们农民工中心视察、指导工作,我们深受鼓舞。中心成立以来,我们共为八万三千余名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为一万三千余名农民工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帮农民工讨回工资、工伤赔偿金超过两亿元。我清楚的记得我办理的一个见义勇为的工伤案件,您在央视《今日说法》节目做了点评。

在司法部的领导下,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下,全国建立起40多家类似于北京农民工中心的“专科式、急诊式”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培育专职公益律师160余人,法律咨询受益人数超过65万人,办理案件超过四万三千件,切实帮农民工挽回损失八亿五千万元。

请赵部长放心,我们将坚守法律阵地,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为精准扶贫、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继续努力!



赵部长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听取工作汇报


“见字如面”,赵部长回复来信

赵部长表示对这些发自肺腑的声音非常感动,认为这三位代表是这个社会关注全面依法治国的群众缩影。对于时福茂律师的来信,赵部长特意回复:“我也希望更多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能像我们致诚所的这位律师一样,大家更加关注社会,更加关注人民,能够在伟大的时代,去认真履行我们的法律职责使命,服务民生公益。让我们一起努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谱写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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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家长如何理性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中国儿童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

中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推动者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多个栏目的点评嘉宾

第一次网络开讲,欢迎推荐家长收听




2019年5月10日上午,江西上饶市某小学的一名家长因认为自己孩子受到同学欺凌,持刀将一名10岁男生杀害,悲剧引发整个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这值得我们每一位孩子家长和学校老师都认真思考。


媒体报道

校园欺凌不同于传统观念中校园暴力那么血腥、扎眼,往往并未造成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所以一般不容易引起家长和学校老师的注意。但校园欺凌问题不仅大范围存在,而且客观上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联合国秘书长反儿童暴力问题特别代表Marta Santos Pais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最近就10万名儿童和青年人所做的一个调查得出结论,十分之九的回答者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三分之二报告说曾经是受害者,三分之一认为这很普遍,一直没有告诉任何人。

 根据美国教育部资料显示,在2005年到2013年期间,每一学期内,年龄在12到18岁之间的美国学生受到欺凌的比例在28%到32%之间不等

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高达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

校园欺凌是当前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给被欺凌儿童带来严重伤害。联合国秘书长反儿童暴力问题特别代表Marta Santos Paiss认为:

“校园欺凌影响不同发展阶段的很高比例的儿童,往往严重破坏他们的健康、情感和学校表现。受害者往往承受失眠、头痛、胃痛、厌食、虚弱等痛苦以及缺乏自尊、焦虑、羞愧,甚至有时想要自杀。这些心理和情感的创伤往往影响一生。欺凌者也会受到这种负面影响,他们在未来生活中比同龄人更容易养成反社会的人格。更严重的是,欺凌影响的那些沉默的、受到惊吓的儿童,损害了学校和社区的环境。”


家长和老师是最重要的帮助学生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人。家长如何理性处理孩子们的校园欺凌问题?学校老师如何处理学生们的校园欺凌问题?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将分别就上述主题在千聊平台举行在线直播讲课,欢迎家长和老师报名参与。

课程安排

长按识别二维码
  家长如何理性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系列课程将于5月17日开始,每周五晚7:30-9:00,在千聊平台上直播进行。长按左侧二维码选择识别即可关注致诚家事律师微信公众号,关注后点击左下角“课程直播”菜单即可进入直播间。
第一期:5月17日(周五)晚7:30-9:00
第二期:5月24日(周五)晚7:30-9:00
第三期:5月31日(周五)晚7:30-9:00



【讲师介绍】

佟丽华,20年来致力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被称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第一人”。他所在中心直接为成千上万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的未成年人案件,组建了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修订草案,是近年来中国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他创办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中国儿童领域在联合国唯一具有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的社会组织。佟丽华律师还先后承担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民政部、教育部、团中央等单位委托重大课题,担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是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儿童与法律智库协调人。

佟丽华律师与联合国反儿童暴力问题特别代表

Marta Santos Pais

佟丽华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两次“全国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受到习近平等多位中央领导同志接见。出版有《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法学》、《我们因你而改变》、《谁动了他们的权利》等60余种法律类图书。

佟丽华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采访

多年来,佟丽华律师曾经应邀为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小学校等开展数百场讲座。近些年来,因时间紧张,不得不拒绝了全国各地很多讲座的邀请。为了推进校园欺凌问题的理性解决,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专门安排佟丽华律师主讲两次网络公开课。


课程提纲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与同学之间开玩笑有什么区别?当前校园欺凌都有哪些主要类型?如何看待校园欺凌?为什么说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必修课?


二、为什么说反校园欺凌要从反家庭暴力开始?

校园欺凌对孩子有着怎样的伤害?为什么我们要特别关注校园欺凌?为什么我们反对校园欺凌,首先要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三、什么是家庭教育以及教育孩子处理校园欺凌的最佳方式?

在家长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中,什么才是最好的教育方式?如何才能有效了解到孩子在学校涉及的校园欺凌问题?面对校园欺凌,什么才是孩子需要从小掌握的最佳方式?


四、家长什么情况下介入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家长并不是要介入处理所有的校园欺凌问题,那样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有时会给孩子带来新的伤害。那么,家长在什么情况下才要介入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中间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为什么处理校园欺凌要强调规则意识?

为什么要强调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对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有着怎样重大的意义?如何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规则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又有着怎样不同的意义?


六、如何避免自己孩子成为欺凌者?

为什么有的孩子成为欺凌者?如何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欺凌者?父母在平时的教育和引导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七、如何避免自己孩子成为被欺凌者?

为什么有的孩子成为被欺凌者?如何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被欺凌者?父母在平时的教育中又应注意哪些问题?


八、培养孩子不做校园欺凌的旁观者

    孩子发现有同学受到欺凌时,父母教育和引导孩子如何做?其中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九、听说自己孩子欺凌其他同学怎么办?

听说自己的孩子欺凌其他同学时,家长常见的错误做法都有哪些?这时家长应该怎样做?其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十、听说自己孩子被欺凌怎么办?

听说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欺凌时,家长常见的错误做法都有哪些?这时家长应该怎样做?其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欢迎家长和老师报名,也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向广大家长推荐报名!

后期我们将开设“老师如何理性处理校园欺凌”系列课程,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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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规定不明怎么办?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

规定不明怎么办?

致诚公益


案例一

  小陈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在一个国家机关找到了一份驾驶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种和合同期限,但是对于工资问题没有详细约定,只写了每月暂领1000元,年底根据工作表现考核决定。过了年底,机关领导告诉小陈,经过考核,将每月发给他1200元。小陈问,我和别人干一样的活,为什么我的工资比别人少了那么多?领导回答,人家有正式编制,怎么可以和人家比?


案例二

  胡某等六名职工被某机械公司聘为临时工。机械公司承揽了大型设备建设工程,胡某等6名临时工在改建过程中发现水泥圆形筒仓内水泥粉尘浓度高,有呼吸不畅的感觉,必须使用劳保用品才能防止粉尘作业损害身体健康。于是胡某等六人联名要求机器公司发放劳保用品以及粉尘作业津贴。机器公司以只给本公司正式工发放劳保用品,对临时工无此项开支为理由拒绝发放,双方发生争议。最终,胡某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劳保用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胡某等人的请求。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解析

   在不签书面合同的事情成为常见现象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更成为了普遍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因为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了解。为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以及获得 劳动保护的权利,当你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

  一、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劳动报酬等重要问题约定明确,不要听信任何口头承诺。如果你具有更熟练的劳动方式,你认为自己应当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时,也应当与对方沟通后书面写入合同中。

  二、如果你的合同中没有规定你的劳动报酬等问题,也不要着急或者任人摆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最低限度保护你权益的有力武器,你依然可以要求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其他工友的标准获得劳动报酬。因为同工同酬是基本原则。

  三、如果同工种的其他工资待遇明显过低,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那你可以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获得劳动报酬。如果本企业同工种工友的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按照其他企业用工种劳动者工资标准获得工资。因为同工同酬没有限制在一个单位内。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同属未约定报酬和劳动条件。因此同样适用劳动法的原则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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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波诈骗案

徐某波诈骗案

“清洗油烟机、修纱窗“相信大多数小区中都能听到这样的吆喝声,大家对这句话并不陌生,今天这个案子就和这个工作有关。请大家再在研讨案例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骗局之中。

徐某波,山东省东明县人,在北京务工。2018年4月   25日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逮捕,援助律师于2018年7月29日经家属委托受理该案,当时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着手进行会见工作,朝阳看守所(以下简称朝看)采用微信小程序预约会见制度,因朝看关押人数较多,工作时间预约会见根本预约不上,无奈律师只能在夜晚凌晨十二点预约,就这样还是只能预约一周之后的会见。预约成功后,律师又马不停蹄的前往朝阳区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朝阳区检察院有独立的诉讼服务大厅,阅卷、交律师意见等都要亲自到这里完成,不允许邮寄。从检察院领回了一张案件光盘,也知晓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电话。

在阅卷的过程中,律师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根据朝阳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17年8月26日,徐某波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丽景园8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由,骗取事主张某押金2000元人民币;2017年9月2日,徐某波伙同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保利嘉园小区8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面,骗取事主丁某押金1200元人民币;2017年12月15日,徐某波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保利嘉园小区3号院4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由、骗取事主郭某和押金18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30日,徐某波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绿岛苑3号楼,以维修燃气姓为由,骗取事主杨某押金38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19日,徐江波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柏林爱乐小区三期1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由,骗取事主陈某押金48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波伙同于某(在押)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红杉溪谷小区50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由,骗取事主刘某押金36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24日,徐某波伙同于某(在押)在北京市朝阳区坝鑫家园17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由,骗取事主李某押金48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24日,徐某波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家园2号楼,以维修燃气灶为由,骗取事主崔某押金3800元人民币。但是根据徐某波的口供显示,他只承认其中的3起。并且他之前也因诈骗罪被判刑,2017年6月份才刚刚刑满释放。纵观全卷,对于徐某波来说,没有任何法定的量刑情节可以适用。

第一次会见徐某波,首先跟徐某波说明了根据他目前的情况,属于累犯,按照法律规定是要从重处罚,而且也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希望他能够坦白,实事求是,如实供述所有罪行。在和其将近一个小时的交流中,徐一直说他2017年6月被释放后,就被其家人和朋友接回山东老家,一直待在老家,根本没有来过北京,期间还给朋友的工厂看场地,直到2018年4月份才为了经营“快鱼”服装品牌而来到北京。从看守所出来后,律师就跟徐家属取得了联系,告知徐某波的情况,并且了解到,徐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在老家生活,其妻的收入也很微博,还要赡养老人。为了减少家属往返北京的负担,后来律师又第二次会见了徐江波,代家属为其存入1500元,律师在会见时对徐进行了劝导和教育,告知其不能再这样下去,为了孩子为了家人也一定要重新做人。同时经过询问,徐江波其表示愿意退赔。告知家属徐想要退赔的想法,家属表述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律师随即跟检察官取得了联系,说了退赔的事情,检察官说由家属或律师跟被害人联系,由律师将被害人的谅解书(如果被害人愿意的话)和律师意见交到案管中心。跟检察官沟通了案件情况,表示其中6起发生时徐根本没有在北京,不是他做的。检察官说还没有看卷宗,留下电话以后再联系。回到单位,律师火速联系被害人,表示徐某波愿意退赔,约定时间前来领取退赔款,并询问其是否愿意谅解徐,最后,3名被害人全部领取了退赔款,并且全部出具了谅解书。

再次阅卷后,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9起犯罪中,确实存在证据上的瑕疵,甚至有些都是孤证,因此在认定事实方面,律师发表了单一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方面,律师提出了已经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并将所有材料全部交到案管中心。

      2018年10月9日,律师致电朝阳区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检察官告知,案件已经被退回补充侦察。

律师心得:

1、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经常会被忽略的阶段,而律师要抓住机会,充分利用这一阶段,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跟检察官沟通,让他们在对案件形成刻板印象之前,将律师的观点告诉检察官,这比在法院审判阶段再去跟检察官“抬杠”,效果要好的多。当然这样做不一定能收到效果,因为有的检察官可能就是不愿意听律师的意见,但不这样做一定不会有效果。

2、尽量减少嫌疑人家属的负担,徐的家属都在外地,如果让他们来回折腾,必然会加重家庭的负担,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法律援助的作用,因此对于存钱,存衣,退赔等都是我代为办理的,当然在做这些事情的同时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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