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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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能以个人身份上保险吗?

案例:小孙是某电器公司的销售员,刚来到公司后,老板就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孙很高兴,觉得这个公司挺正规的。可是签完合同后他发现,合同里写的基本工资是1150元,但老板答应的工资待遇是1500元底薪加销售提成,老板就说这是为了逃税才这么写的,实际工资还是按照口头承诺的执行。工作了几个月后,小孙也没听到公司交保险的事情,原先老板也说要给上保险,但合同里没写,他以为老板有别的考虑所以才没写,可是到现在也没有提保险的事情,小孙就去问老板。没想到老板很不高兴,说交不交保险需要公司领导讨论才能决定,小孙觉得不上保险就没保障,如果公司不给上,自己能以个人身份去上吗?

小孙是不能以个人身份上保险的。根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只有具备北京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才能以个人身份上保险。小孙是外地城镇户口职工,因此只能以职工身份,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社会保险。

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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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职工在北京怎么参加医疗保险?

案例:张英原先在老家河北的公司工作,后来爱人调到了北京,两口子不想两地分居,张英就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和老公一起来到北京,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原来的单位还给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张英起初就想不用在北京上保险了,但是没有医疗保险,在北京看病就不方便,她就向单位提出给自己只上医疗保险。可是公司财务说,社保部门以她没有在北京参保为由,拒绝给她办理医疗保险的手续,张英能在北京上医疗保险吗?

张英能在北京参保。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北京市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包括外地户口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其中,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用人单位则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单位和职工还应当参加一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这是指,按照比例支付职工在一个年度内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也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纳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如果职工是外地农业户口的,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参保的农民工没有个人账户,也不按照缴费年限计算享受的待遇,而是缴费当期就享受待遇。

根据北京市2011年7月出台的《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但是,由于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公布,目前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暂时仍然是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

如果在北京没有工作单位的,外地户口的个人是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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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医疗保险后,劳动者生病后能报销多少?

案例:小陈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找到一家公司,公司管理挺正规,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又给她上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小陈觉得自己年轻,保险和公积金什么的,一时半会的也用不着,每次发工资的时候也不关心自己交了多少保险费,只操心自己能拿到多少工资。去年,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小陈被查出胸腔内有一个肿瘤,当即就被安排住院做手术。这时候他才想起自己有医疗保险,不过自己能报销多少钱呢?

即使参加了医疗保险,生病后,也要个人承担一部分,只有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基金才会报销。按照北京市的标准:

(1)在职职工的门诊、急诊的起付标准是1800元,超过1800元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2万元。

(2)在职职工住院的,每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之后当年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报销的比例,则要根据医院的级别在确定:

报销比例

起付线—3万元

3万元—4万元

4万元—封顶线

三级医院

85%

90%

95%

二级医院

87%

92%

97%

一级医院

90%

95%

97%

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10万元。

如果是从大额互助基金报销的,普通门诊的起付线是1800元,最多报销2万。住院费用,则是在个人应付部分,由大额互助基金报销85%,最高20万。

如果是参保的农业户口职工的,由于医疗保险缴纳的费用不同,因此报销的比例和金额也有所不同:

报销比例

起付线—1万元

1万元—3万元

3万元—4万元

4万元—封顶线

三级医院

80%

85%

90%

95%

二级医院

82%

87%

92%

97%

一级医院

85%

90%

95%

97%

农民工的起付线标准也是13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650元;但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

根据北京市2011年7月出台的《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京务工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同等保险待遇,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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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职工能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

案例:陈成读完大学后,就在北京某公司找了份工作。公司规模不小,也挺正规,工作一个月后,就和陈成签订了劳动合同,还给他上了保险和公积金。陈成听有人说好像只有北京户口的职工,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外地户口的职工能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外地城镇户口的职工在北京缴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在北京享受退休待遇。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外地城镇户口职工在北京只有从1998年7月才开始允许缴费,所以目前要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从1998年7月开始缴费累计满15年,所以能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的外地城镇户口职工,最早也要在2013年8月以后才会出现。

(2)外地城镇户口的职工在北京是无法按照自由职业者在人才中心或者职业介绍中心进行个人缴费的,也就是必须在北京有工作单位的,才能参加养老保险。

如果是外地农业户口的职工在北京工作的,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01年起,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也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社保部门并不强制单位给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因此很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只上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即使有上养老保险的,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不论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数额是多少,也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而且,即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也不能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只能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从2010年1月开始,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而且农民工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也就是缴费基数要依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北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最高限额是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北京市2010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是4201元/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基数是1680元,最高是12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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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职工在北京能参加生育保险吗?

案例:小张是公司里的行政人员,眼看到了生孩子的年龄了,她就向老员工打听公司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有个大姐就说,只有北京户口的城镇职工才能有生育保险,外地户口都不能上。小张觉得,都是一样的员工,为什么外地职工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呢?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无法工作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以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实施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

根据2005年7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因此,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职工,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不过,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北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后,北京市也出台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就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外地户口的职工也享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权利,但目前该《通知》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所以还要等待新的更具体的规定出台后,外地职工才能真正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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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职工能在北京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案例:小吴是江苏常州人,他在北京读完大学后就留在了本地工作。现在已经换到了第三个公司了,之前的两个单位都给他交了住房公积金,现在新公司说咨询过社保部门,可以不用上,而且该公司规定北京分公司都不交住房公积金。小吴就有点不明白了,自己能要求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是外地城镇户口的,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应当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就是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额就是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目前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是一样的,都是12%,因此,职工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12%×2,公积金缴存的最高额是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说明,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对于城镇职工,单位是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于非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则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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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案例:李萍是湖南衡阳人,一直在北京工作,单位也给她上了住房公积金。李萍的丈夫也在北京工作,小两口工作六七年后,自己攒了一些钱,家里父母也给了些,勉强够首付了,他们就想在北京买套小户型。听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便宜点,李萍就想用公积金来还贷,什么情况下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李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还贷。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因为以上第(1)、(5)、(6)、(7)、(8)这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以同时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是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账号,然后到原单位申请提取,最好是通过账户所在单位来办理。外地城镇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到外地工作的,可以暂时封存账户,在当地建立新账户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要是在外地购房的,是不能在北京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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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流动人口能在北京申请低保或廉租房吗?

案例:张岚是江西人,在北京工作期间嫁给了一个本地人。当初谈恋爱的时候两人好得似蜜里调油,可是张岚生完孩子后,丈夫就变得越来越不耐烦。后来她才发现,在自己怀孕期间,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不得不离婚。张岚原本是一家制药公司的检验员,为了不影响孩子,一发现怀孕后她就辞职了,一直到现在都在家照顾孩子。自己虽然分得一些财产,可是坐吃山空也不是办法,张岚在找工作的同时,就想着最好能有能有份低保或者能有个廉租房,她能申请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申请低保必须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居民。

同样,要在北京申请廉租房,不仅需要申请人的户籍登记在北京市,而且要求取得北京市户籍满5年以上(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只有具备北京市户籍,必须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才能申请低保或者廉租房。

不过,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在产业园区周边建设的公租房,将主要提供给园区的职工,包括北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的职工。外地职工有可能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到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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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高法〔2010〕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妥善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特有的群众优势和组织凝聚力,实现诉调对接、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调处效果,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总工会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应加大对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在全省市、县两级建立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现将《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望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协作,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分别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总工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总工会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总工会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并在全省市、县两级建立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会组织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的认定
  1、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指导工会组织开展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行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工会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9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的联系,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给付金钱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第2款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5、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6、当事人起诉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二、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
  7、人民法院在收到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托同级工会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的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4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的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8、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工会组织协助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1款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1款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9、对于群体性和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在立案受理前或受理后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
  三、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程序
  10、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是否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案件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并告知相关程序和法律后果,有关内容应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11、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应当向同级工会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调解事项,并将起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同级工会组织。人民法院应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1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委托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13、经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工会组织印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2款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14、对于工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调解书应注明“在工会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5、工会组织应当探索各种有效途径,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积极督促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16、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应当向委托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法院。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五)工会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六)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五、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应注意的问题
  18、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应指定院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协调与工会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8条 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指定院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协调与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工作。
  19、人民法院和同级总工会应当建立日常协商协调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商处理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本指导意见中的“工会组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湖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市、县两级总工会,其职责部门为市、县两级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21、本指导意见中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22、本指导意见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23、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通过致诚律师

准律师协会焦俊豪同学的实习感言

 

准律师协会同学焦俊豪

今年暑假,我在致诚实习了近两个月,虽然我做的是最无聊最冗长的工作,但不得不说,这个暑假的实习改变了我的一切,包括我的人生观、价值观。要说没改变我什么,那恐怕只有发型,那是因为忙碌的工作,我已经4个月没有剪头发了,当然我所指的工作不仅仅是在致诚实习时的工作,而是对公益事业的付出的奉献。

首先,从我个人角度来讲述在致诚实习对我的影响。

刚开始时为了节省往返路程时间,我们6个同学合租了一个月的房子,房租加上中介费每个人还需要均摊800。致诚周围吃饭的地方都不便宜,我们开始自己做饭,每天买菜洗菜切菜做饭吃饭洗碗,不得不说,那是一段奇妙的日子,对我们这些在校生而言,是一种真实的独立生活和以往在家无忧无虑相对比的冲击。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夏玉杰说过的一句话“我们毕了业就要过这种生活啊”。当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我们几个的反应是笑,但很快就陷入感慨,当我们切身体会自己交房租、自己买菜洗衣做饭、每天忙碌工作的独立生活时,过去对自我的良好感觉归于零,怀疑自己能否养活自己、照顾好自己。

我记得王延斌请我去他家吃饭,我们先是一起到菜市场买了块肉,是一块9块3的猪肉,回去之后我看到的是三家合租一户的房子,延斌和另一半住在一个属于他们俩的房间里,这个房间里有床、空调、冰箱、电视、做饭的各种、电脑等。做饭的时候延斌比平时多放了一些米,我记得米袋子剩的不多了,50多块钱一袋米,就吃十多天。他女朋友回家之后,延斌高兴地对她说,今天可以尽情地吃米饭了,今天可以尽情地吃猪肉了。他们两口子加起来的收入和支出基本相抵,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能放弃许多机遇,将自己奉献给公益事业,或许这很难有多少人能理解。延斌说过,这是自己的事业,不同于已当上了公务员的同龄人,或许晚上自己还在工作,而那些人都已经瘫在沙发上看还珠格格了,他并不羡慕这种生活,因为那没有实现自己的价值。

这些对我生活上的影响,我觉得有许许多多的感受,是无法仅仅通过讲述而传达的,或许,这就是公益所带来的一部分吧。

初来乍到时,恰逢致诚要将所有的判决书从纸质版录入至电子版,过程冗长而重复,需要的只不过是大量的免费劳动力,不需要有什么专业基础。那时候一起实习的有好几个学校的法学学生,都比我大一年,专业知识学得都比我多。但是也正是这些人,尽管我不愿意去诋毁,不得不说他们就是处于混实习证明的状态,少得可怜的工作成果质量还有严重瑕疵问题,最后还是我把他们负责的部分重新做了一遍,本应7个人完成的工作量最终由我一人完成。

或许是他们这样间接地给了我这样一次机会,我前后工作包括审核、起案卷名、录入数据库等工作,平均每份案卷都阅览了7遍。我留心于每一个案中我们的律师的直接或间接办案手法,以从中汲取部分经验,其效果或许相似于间接跟着每一位律师学习了若干年。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感受,比如当我看到了好些败诉案件,并从案卷中了解到其实我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时,我们还是会申请仲裁或起诉来争取权益。这事实上改变了我过去对法律援助的一些具体认识,我长期以来认为当事人没有胜算,便让其另请高明才是妥当,而如今我发现,事实上当事人很难找到另外的高明了,如果我们不放手一搏,只会让诉讼时效白白过去,我们是间接害了当事人。

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感受,比如什么是公益事业。

我实习的两个月以来,尤其到后期,几乎每天都会早上7点半开始工作,每天晚上加班到12点过后才回去,每隔一个周末还会留下来加班。当然加这么多班并不是全部用于工作,在这附近租房子没有任何娱乐,只好留在律所上上网什么的,既然是上网,也就不好意思拿加班费了。延斌也和我们一起加班,而且他是一直以来长期如此加班,并不仅仅是两个月。我想到过去听时福茂律师说过有关徐玉领律师的情况,连续多少年以来都是第一个到单位,最后一个离开的。相对于致诚这些默默且无私奉献的心,我只不过是一个对待工作比较认真、比较负责的实习生罢了。

在我看来,公益并不需要什么澎湃的热情,不需要什么昂扬的斗志,不需要什么高端的知识,不需要什么坚定的目标,需要的,是强大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即使我是个没有学过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等专业学科的大一学生,我秉持对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我会尽我所能的去做好它;即使王延斌是个法学专业出身的应届毕业生,他秉持对自己人生的意义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也会尽其所能的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即使致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家庭责任且并不富裕,他们秉持对社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都会仅他们所能的去做好每一次援助。

公益事业需要的,是我们致诚的心,心致精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