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某在逛商场时,看上一款标着“全国统一零售价13800元”的彩电,周某刚买新房,觉得彩电能够实行全国统一价,应当不错,就当场买下。但几天后,周某在逛另一商场时发现,这款彩电的价格只有9800元,周某随后又去了多家商场,价格都是9800元。 周某随即找到当时买彩电的商场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商场说彩电并没有质量问题,哪有买贵了就退的道理。周某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他能要求商场退货和双倍赔偿吗?
周某与商场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的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公平、诚信的原则,作为经营者的商场,不仅应出售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场在并非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彩电上,标出超出正常价位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其提供的服务有欺诈性,周某因为商场的虚假宣传而购买,成立的是一个可以撤销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据此,周某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彩电购买合同。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前所述,商场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周某当然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