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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1]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度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闽纠办[2011]16号)精神,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研究,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1.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在填报财务季度报表中增加下列报表内容
 

 

应付分包
工程款
已拨分包
工程款
欠拨分包
工程款
应付农民工
工资
已付农民工
工资
欠付农民工
工资
千元
项数
千元
涉及项数
千元
涉及项数
千元
人数
千元
涉及人数
千元
涉及人数
 
 
 
 
 
 
 
 
 
 
 
 

 

   2.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在填报生产经营和从业人员情况季度报表中增加下列报表内容

 

应付农民工工资
已付农民工工资
欠付农民工工资
千元
人数
千元
涉及人数
千元
涉及人数
 
 
 
 
 
 

 

  
  二、填报说明
  1.各项指标统计的时间段均为年初至本季度末;
  2.千元栏填写金额合计数,项目栏与人数栏填写的是合计数所涉及到的分包工程项目数、农民工人数。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重视动态监测制度建设,督促所属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做好欠款欠薪的填报工作。
  2.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如有拖欠情况,应如实填报,不得隐瞒不报。
  3.系统按年度进行统计,筛出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名单以及拖欠情况,作为春节前重点清欠整改工作对象。
  4.如收到拖欠举报,经核实存在拖欠事实,而企业又隐瞒不报的,该企业将作为资质动态监管重点对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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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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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五、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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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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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9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1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

通过致诚律师

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通过致诚律师

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
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8〕9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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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将探索优秀农民工在京落户制度

 

郭金龙:将探索优秀农民工在京落户制度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邓杭           

 2011年10月12日 04:13

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把来京务工人员作为北京的新市民,在政治上尊重、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努力为广大来京务工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刘淇

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取得的成绩,无不凝聚着外来务工人员的智慧和汗水。我们对广大来京务工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郭金龙

本市昨天召开优秀来京务工人员代表座谈会,市委书记刘淇在会议上强调,要把来京务工人员作为北京的新市民,努力为广大来京务工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长郭金龙在讲话中称,将积极探索建立优秀农民工在京落户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优秀农民工办理在京落户手续。

>>待遇

视651万务工人员为新市民

“来京务工人员已成为首都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郭金龙在讲话中谈到来京务工人员的重要作用,并表示,他们多数从事第三产业,并且逐步从传统的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务性行业,向高新技术、文化传媒等产业扩展。他透露,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共登记流动人口746.7万人,其中来京务工人员651.3万人,比例高达87.2%。

郭金龙强调,在奥运、国庆60周年重大活动筹办中,来京务工人员服务大局,有力保障了各项筹备工作的如期完成,涌现出很多感人的事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取得的成绩,无不凝聚着外来务工人员的智慧和汗水。

刘淇强调,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把来京务工人员作为北京的新市民。

>>户籍

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在京落户

“新市民”也不仅仅是来京务工人员的新名称,本市有望对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2009年,本市建立了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相关委办局参加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办公机构,统筹开展全市农民工工作。近5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来京务工人员的政策措施,在就业服务、维护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外,本市还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创业,这些政策措施都得到了广大来京务工人员的真心拥护和欢迎。

郭金龙表示,在此基础之上,本市将积极探索建立优秀农民工在京落户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优秀农民工办理在京落户手续。

>>住房

来京务工人员可享受公租房

对于来京务工人员各方面权益保障的问题,刘淇提出具体要求。其中,他强调要继续积极整合各类便民服务资源,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将公共服务的职能向社区服务中心延伸,更好地满足来京务工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同时,在医疗保险方面,要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务工人员提供医疗结算服务,要努力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刘淇还特别强调要解决好“新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来京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本市采取了多种形式组织出租房源,实行集约经营,加强管理、加强服务。此外,市政府最近将制定相关办法,使来京务工人员也可以享受公租房的政策。

>>其他

机动车销售量下降47.6%

郭金龙说,交通治理初见成效,1-8月,机动车累计销售42.9万辆、下降47.6%,通过实施各项疏堵工程,五环路内工作日早晚高峰全路网平均速度有所提高。

大家关注的很多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例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加大,目前已开工21.8万套,超额完成全年任务(20万套),我们力争到11月底实现开工23万套、竣工10万套。1-8月,新建普通住房均价每平米13870元,比去年全年水平下降6.6%,实现了“稳中有降”的目标。

■受惠政策

☆就业服务

积极开展就业帮扶,投入1.46亿元支持外来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荐成功就业17万人次。

☆维护权益

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从70%提高到96.1%;实施了以解决“无拖欠工资问题”为重点的“五无”工程,为25.96万名农民工追发了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社会保障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从制度上实现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截至今年6月底,外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91.2万人和244.1万人。

☆公共服务

在全市41个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项目,搭建了综合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满足来京务工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投入164.4亿元帮助42.9万名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实现在京就读,有效解决了来京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优秀来京务工人员代表

田树清

女,48岁,户籍四川。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员,北京市三八红旗手。

把老人当成父母对待

四川广元,山区的农村,人多地少。

1994年,执拗的田树清下定决心,到北京挣钱养家。“上有公婆,下有儿女,丈夫体弱多病”,田树清带着这样的“负担”,来到北京当家政服务员。

如今17年过去,从做厨师到陪护,到住家的家政服务员,田树清已经照顾过多位老人。而这些年,她回家待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常年在京生活,田树清的普通话已经不太能听出“川普”的味道。“你不想家吗?”面对记者的提问,田树清沉默了一会儿说,“夜晚站在窗前时,就是想念家乡、想念亲人的时候”。不过她转而又说,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要“像对待亲人一样负责,如果我经常往家跑,老人谁来照顾”。17年间,她先后照顾过5家老人,目前正照顾一对80多岁的老教授。

“我大爷患糖尿病,身上长褥疮,我得早起给他换药”,田树清时时把“我大爷”挂在嘴边,“陪大爷说说话,推他转转圈,给家里打扫打扫卫生”,她俨然已把服务对象当成了自己的家人。

王东辉

男,24岁,户籍河北。通州公安分局张家湾派出所协管员,文明北京新市民。

日走10公里绘制地图

在通州区张家湾派出所,一共有100多名民警和协管员。不过只有一名来自外地,他是来自河北吴桥县的王东辉。

王东辉打小就想当一名警察。他做梦也没想到,2006年,他竟能从河北老家真来到北京的派出所上班。从每个月600元收入的保安干起,王东辉“总是第一个到现场,最晚一个睡觉”。2009年2月,王东辉的付出获得肯定,被委以协管员的职务。

王东辉最让队友称赞的,是那个“每天走10公里”的故事。

阅兵村周边道路通达,流动人口较多,治安形势复杂,王东辉为了将每一个商业门店、房屋、河流、道路标注清楚,为了更好地掌握辖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他每天6点起床,开始在辖区的街道、胡同里转悠,边走边画草图,每天步行约10公里左右。有时赶不上回所里吃饭,他就在超市买个面包,买瓶水,简简单单地填饱肚子。就这样,他连续一周没回过住所,踏遍了辖区每一寸土地。连日的风吹日晒,皮肤变黑了,身体消瘦了,但他却绘出了清晰无误的社区图纸。

现在回想起来,王东辉仍然引以为豪,他说,“关键是大家安全了,自己才放心”。

李高峰

男,43岁,户籍河南。朝阳区八里庄街道朝阳无限社区保洁员,全国劳模。

保洁员抓获小偷28人

李高峰,一个河南来京的打工者,在10年时间里,好事做了一箩筐、坏人抓了一大把,但他认为,“这远远不够,我只是比别人多做了一些”。

2001年李高峰来到北京,当时他住在甘露园西里铁路宿舍,附近的二道河沟垃圾成堆,排水渠变成了臭水沟。看到这种现象,李高峰就自己出钱购买工具清理河中的垃圾,经过几年的不断清理,二道河沟水变清了,臭味也没有了,老百姓们受益。

走上公益之路的李高峰,几年下来,还清理了几十万条小广告、百余处卫生死角,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8人,帮助180多名外地来京人员找工作,替农民工兄弟讨回拖欠的工资280多万元。

李高峰的左臂缝过7针、右臂缝过8针,这些都是与盗窃犯罪分子搏斗时留下的,“很多人不理解我,甚至有人报复我,但我会坚持自己的选择,只要生命存在,我就奉献不止。”

陈雪连

女,40岁,户籍浙江。北京阿莲新妆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美发总监,北京市劳模。

免费为孤寡老人理发

陈雪连,一名浙江来京的务工人员,一路走来,成为荣获多项国内顶尖美容美发赛事桂冠的大师,并管理着10余家直营店、400余名员工。难能可贵的是,她20年如一日地深入社区,免费为2000余名孤寡老人理发。

1991年,刚从学校毕业的陈雪连远赴北京,凭着学会的美发手艺,在航空航天大学的北门外租下一间不足8平米的小屋,开办了一家美发店,这是她事业的第一站。从8平米小店的店主,到成为拥有自己美容美发公司的成功创业者,陈雪连有着常人不知的艰辛历程。

“北京养育了我,我也要回报社会”,从1991年起,陈雪连就不间断地深入各个社区,为孤寡老人做义工,“我只会理发,想为老人们出点力,希望大家别拿我当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