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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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7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将房屋改造后分割出租。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房屋为群租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而《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为地方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属于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也应明确,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那么,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打隔断被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同时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对外出租的规定,租赁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的成立并生效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一个合意的过程。要约和承诺就是讨价还价、形成合意,合同成立。不成立是指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生效、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的拘束力。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的拘束力。无效合同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仅指不产生履行的效力。

但成立的合同要取得法律上的拘束力,就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获得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合同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私人目标。合同成立和生效有联系,也有区别。合同生效以成立为基础,但成立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思自治,生效体现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于合同关系的干预。所以在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中,既有体现当事人意思真实、意思自主的条件,也有体现国家法律干预的条件。

2. 认定合同无效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明确表明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任意性规定的违反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鲜明地解释了立法意图,同时也表明了尽量使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归于有效的立场。

综上分析,租赁双方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确实违反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对外出租的规定,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上述涉案房屋因打隔断被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但因租赁合同没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故应认定该份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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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开讲啦!

为了促进普法活动顺利进行,构建首都和谐劳动关系,本着“互利双赢、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基本原则,2017年3月4日上午,致诚公益中心主任佟丽华、执行主任时福茂与北京市人才开发中心主任张文江、副主任夏国蓉在北京人才市场雍和宫分部举行了“和谐劳动关系讲堂”揭牌仪式。佟主任提了以下三点:第一,广大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的自我维权能力,该讲堂通过律师的培训传播法律知识、预防维权案件的发生;第二,劳动者在维权中出现恶性事件的发生,甚至本是受害者却变成了犯罪者,该讲堂可以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树立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的意识;第三,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的长久发展,劳动者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当致力于、投身于单位的发展,这样单位发展了个人才能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张主任提到:两公益中心本着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的宗旨实现了强强联合。

揭牌仪式后,执行主任时福茂向现场的广大求职者进行了“和谐劳动关系讲堂”的首场讲座,主题是“求职与防骗”。时主任就求职者在找工作中遇到的困境或者求职单位收取押金、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讲解,受到广大求职者的一致好评。以后致诚公益中心会在北京人才市场雍和宫分部每月举行一次讲座,由该中心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为广大求职者进行现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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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就在你身边

每到3·15,大家都会追看央视的晚会,看看今年记者又卧底了哪些企业,又有哪些商家被曝了光,总感觉这是能让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在你身边,时刻都在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只是人们大多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平时很少用到而已。

《消法》规定只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都会受到保护。那么在平常生活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请《消法》来帮忙呢?

1.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享受7日内无理由退货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张小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件大衣,收到货物后,上身试穿发现效果十分不理想,张小姐与卖家联系,要求退货,卖家欣然同意,但是退货邮费需要有张小姐来负担。

2.在展销会、租赁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追责展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在展销会、租赁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李先生在某某电器展销会购买了一台电高压锅,回家使用后没两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李先生无法联系卖家,遂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了赔偿要求。

3.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发生纠纷后,该平台有提供销售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时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台价值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到电脑后使用不足一周,便出现了问题导致电脑无法使用,时先生联系卖家要求赔偿,但是未能得到卖家的同意,时先生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卖家具体信息,但是网络平台无法提供,时先生遂向网络平台提供者提出了赔偿要求。

4.受到欺诈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损失,最低500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某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5.一旦发生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呢?《消法》对此也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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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家向劳动者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成立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一部小小的智能手机就能联通各种信息与资源。同样,它也改变了法律服务行业,法律信息资源实现了互联网化,法律法规、指导案例甚至裁判文书都可以轻松的在网上查到;法律工具也实现了互联网化,简单的如诉讼费计算、复杂的如电子数据取证、存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那么,法律服务提供的方式,能不能互联网化呢?能,就在这里。为响应司法部“让律师成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的号召,我们推出了“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的微信公众平台。

    线上的平台虽然刚刚搭起,但线下的服务早已开展多年。从2007年开始到现在,在全国律协的推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各省市已经成立了40余家专门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达到160余人。截至2017年底,专职公益律师已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咨询30万件,直接受益农民工60余万人次;办理案件超过4万件,切实帮助农民工拿到逾7亿元的欠薪和赔偿款。

    在这些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中,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最早成立的(2005年),也是中国第一家依托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2010年和2015年,致诚农民工中心连续两次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2年被授予“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的荣誉。截止2017年底,致诚农民工中心共接待咨询近8万件,涉及农民工21万余人次;办结案件1.2万件,切实为农民工追回欠薪和赔偿超过1.8亿元;开展普法培训500余场,出版了十多本农民工维权的著作。致诚农民工中心的工作得到了农民工的认可,至今已收到了农民工朋友送来的500多面锦旗和上百封感谢信。

    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69月,在四川地区将法律援助工作做得风生水起。从成立至今,工作站共接待咨询1.6万余件,涉及农民工近4万人次;办结案件近2000件,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和各类赔偿将近5000万元。此外,工作站还举办了普法培训宣传活动700余场,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0余万份,累计受益群众达到20多万人。

    各公益机构的优异成绩靠的是专职律师的辛苦付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时福茂律师从2004年就走上了公益道路,14年来,他先后办理了1200余件农民工维权案件,为农民工追回的工资和赔偿高达8000万元。他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肯定,先后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荣誉称号,是当之无愧的农民工律师。

                           

  

(时福茂律师)

    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杜伟律师,从事法律服务11年以来,办理了1000多件农民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700余名受助群众追回工资和赔偿款3000余万元。他先后荣获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11-2015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2017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 “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第二届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等荣誉称号,还被选聘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省总工会和成都市总工会职工维权顾问等社会职务,大大推进了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杜伟律师)

    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的孙蓉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也超过了10个年头。从工作总站创办之初到现在,她办理了近千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追回欠薪和赔偿超过500万元。由于孙蓉律师突出的工作业绩,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评为“2014年度正义人物”,并被评选为“学雷锋标兵”。在她的带领下,工作总站被中宣部选为“全国学雷锋活动示范点”。

                           

 

(孙蓉律师)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李强律师在2007年工作站建站之日就开始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到目前为止,他办理了数百件农民工和困难群众的维权案件,收到农民工等赠送的锦旗、感谢谢等共计300余件。2014年,李强律师荣获山东省总工会颁发的“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并连续两次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

                            

 

(李强律师)

    为了让劳动者享受到更便捷的法律服务,我们决定联合各公益维权机构共同推出“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这一平台,由100多名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指尖上”的公益法律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有了法律问题,只需打开微信,关注“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咨询”后输入自己的问题,就可以获得律师及时、专业的答复。

    除了即时回复咨询外,工作人员还会整理咨询的法律问题,选择其中的典型问题在公众号上做普及宣传。同时,律师还会把自己办理的案件推送到公号上,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证据收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进行普及宣传。

    法律服务的宗旨不变,但法律服务的形式需要与时俱进。“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就是“互联网+”的时代产物,是公益法律服务的新举措。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我们都将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和谐中国做出贡献。

 

            微信公众号名称: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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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律师

故事梗概:一个叫牛力的年轻人来到城市,辛苦工作三个月,却被拖欠工资,一气之下牛力把老板给打了,然后他被刑事拘留了,那么他应该怎么来面对这样的困境呢?又有谁能够给他提供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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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优秀案例(一)——173万的胜利


民工装修不慎摔伤

雇主拒赔诉讼先行

 2016年10月,周某受雇于金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小区装修工程中从事拆除工作。某日,其在干活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严重,光医疗费就花了20余万元。金某在支付了10万元后拒绝继续支付,公司也表示不会支付,除非法院判决。无奈之下,周某的家人只能先去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立案后到致诚公益申请援助。

 援助律师接待了周某的妹妹,为其准备了伤残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申请书,并在鉴定机构的要求下提交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书。随后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周某伤情符合二级伤残,误工期和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为180日,大部分需要依赖护理。律师马上着手准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于周某系农业户口,但是其自1999年就在北京打工,因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项目,同时告知周某的妹妹提供周某的暂住证以及由村委会出具不在村里务农和外出打工的证明。

             一审庭审证人倒戈

             沉稳应对原告胜诉

 2017年6月,本案第一次庭审,周某的妹妹在庭前一天通知说有证人要出庭作证。律师多次询问周某的妹妹,该证人证言是否存在诱导,她明确表示是证人自己写的,没人诱导,律师也向证人确认,证人表示出庭陈述和书面证言一致。

 答辩阶段,金某主张与周某系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建筑公司则主张金某与周某系一次性的劳务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到了举证质证环节,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我方证人主张自己受雇于原告,与之前书面写的本人和原告均受雇于被告完全不同,而且还声称工具都是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给钱买的工具会在给的工资中扣除。援助律师马上向法官提出,证人出庭陈述与书面不一致,不应认定。此后金某举证,提交了一份写着承包款的收条,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律师表示原告现已瘫痪,签字无法确认,不认可真实性,但是法官却要求周某的妹妹必须辨认出是否其哥哥的笔迹。周某的妹妹由于紧张,认可了收条签字的真实性,由于整个庭审明显不利于原告,于是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事故发生后,周某的家人报警了,金某和原告证人均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的陈述是相对真实的。不过法官仅收了申请书,但是表示会根据证据决定是否需要去调查。

 庭审后,律师马上整理思路,案件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金某与周某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由于周某瘫痪在床,没办法进行正确表达,周某的家人都是事后才介入的其中,也不是很清楚,因此最重要的证据依然是派出所的笔录。但法官不一定去调取,因此律师想自己主动与警官联系,但得到的回复依然是需要法官调取。

 2017年12月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由于周某在诉讼阶段产生了新费用,因此律师让周某的妹妹再次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017年12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其他合理费用等共计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三百九十三元九角二分,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拿到判决后,虽然对结果很满意,但是却认为判决写的过分简单,法官并未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做任何解释,这必然会导致两被告的上诉。果不其然,很快就收到了两被告的上诉状。

上诉人坚持不应担责

律师据理力争终获维持

 二审阶段,两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一致。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一直承认金某和周某是劳务关系,而其承担责任是因为违法分包,因此要证明工程需要资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因此该工程需要资质。而对金某,周某确实缺乏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不过同样金某也未提供证明承揽关系的证据。金某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所依据的是不能被采纳的证人证言,而且该证人在庭审中提到在没有干完活的情况下,金某给其结了工资。如果证人受雇于周某,那么不应由金某结工资。同时承揽关系最终是否给工资,应该看成果,而不是劳务,因此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金某不应支付任何费用。另外金某主张他在施工前告知周某,应先进行其他项目施工,最后拆除楼梯扶手。说明金某对于周某的工作是有管理的,并非由周某来具体决定如何施工。因此双方系劳务关系,金某应承担责任。

 2018年5月8日,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该判决中,律师才知道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庭审前给金某做的谈话笔录中,金某自述“周某是我雇佣的工人”。由此可见如果法院去调取证据,那么金某的陈述也可以证明是劳务关系。

 律师思考:庭审中,建筑公司和金某多次提到建筑装修领域用工不规范的问题,甚至将违法分包说成是建筑领域的正常用工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却严重侵害雇员的权利。如果周某直接和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将由社保基金支付大部分的费用,不存在诉讼的问题,更没有执行不了的风险。因此如何规范建筑领域用工确实是值得每个人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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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优秀案例(二)——尘肺病人无助的呐喊

被遗忘的尘肺工人

  郭顺林,这里请让我用实名来诉说他们的故事,我想郭顺林也是愿意的,他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知晓自己的案件,让更多的人听到自己无助的呐喊,希望有人能够帮助自己,走出这无尽的维权路。

  事情要从18年前说起。20003月,郭顺林从四川老家到北京市房山区的台西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05月,北京市房山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辖区内包括台西煤矿在内的16家煤矿进行关闭。郭顺林在关闭前的几个月就接到了煤矿关闭通知,2010年春节后就没有到煤矿继续上班。20105月,政府对关闭前在岗的煤矿工人进行了职业病体检,并对检查患有职业病的工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可是对煤矿关闭时未在岗位的工人,比如郭顺林这样的煤矿工人就没有安排通知进行职业病检查。郭顺林说,他们是被遗忘的人。


在身体里隐藏六年的尘肺病

  在煤矿关闭后几年的时间里,正当壮年的郭顺林感觉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浑身没劲,呼吸不顺畅。郭顺林担心身体出了大问题,到医院检查后结果显示,郭顺林疑似患有尘肺病。2015年郭顺林在北京的大医院确诊患有尘肺病,此时尘肺病已经在郭顺林的身体里隐藏了六年。


两次诉讼是为了看不见的工伤待遇

  郭顺林从煤矿离开后一直在家务农,再也没有接触过高粉尘工作,因此认为尘肺病一定是和自己从事九年的井下采煤工作有关。

  为了认定属于职业病,郭顺林要先行确认和台西煤矿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郭顺林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郭顺林到法院起诉,法院最终确认郭顺林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郭顺林拿到了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郭顺林属于尘肺三期。后又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郭顺林达到工伤等级二级。

  再次起诉要求支付工伤待遇。郭顺林虽然得知煤矿已经关闭,可煤矿尚未注销,因此便申请仲裁主张工伤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台西煤矿支付郭顺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290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613元。


申请执行却不是为了执行

  裁决生效后,煤矿早已关闭,肯定无人积极履行。郭顺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顺林申请执行的目的不是寄希望于法院能够将工伤赔偿执行到位,而是希望法院尽早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煤矿早已关闭,没有任何财产,执行到钱显然没有希望。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郭顺林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以便后续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现实告诉郭顺林

先行支付不过是一纸空文

  郭顺林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上,煤矿不能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

  20171218日,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郭顺林当面缴纳相关材料,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虽然手下了材料,却拒绝出具接收材料的证明。为了防止政府部门“耍赖皮”,郭顺林又向其邮寄了一份相同的材料,证明已经向其提出了申请。

  20171231日,社保中心向郭顺林邮寄不予先行支付的告知书,理由是台西煤矿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关闭,郭顺林属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现实告诉郭顺林,先行支付制度,在目前来看不过是一直空文。


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压权 

       在郭顺林看来,政府部门是应当依法办事的,如果法院判决要求政府改正,政府必然会遵守法院判决。

       2018115日,郭顺林将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用“民高官”的方式,寄希望于法院能够督促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的理由,郭顺林提出,其2016年才认定为工伤,2017年经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社会保险法》201171日起实施,工伤认定和法院执行终结均在《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后,其应当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法院判决认为,郭顺林所受工伤符合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判决撤销了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的告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是谁给了社保中心不依法办事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胆量

郭顺林拿到生效判决后,郭顺林再次找到社保中心,希望社保中心履行法院判决,先行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是骨感的,没由等到先行支付的决定,而是再次拿到了一张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谁给了社保中心不依法办事,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胆量?

  律师面对这种案件也倍感无力,也只能为煤矿工人呼吁呐喊。郭顺林代表的并非其一人,相同遭遇的还有牛凤祥(已去世)、赵怀德、魏可才等一些尘肺工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听到他们无助的呐喊,更多的人关注他们的案件,为他们奔走呼吁。

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法优秀案例(三)———职工违约在前,单位解除无理,律师抓住关键,最终促成和解

职工违约在先,单位解除无理

律师抓住关键,最终促成和解


案 情 简 介

2017年11月13日申请人应聘来到被申请人处任清扫保洁员。工资每月2000元,另有政府补贴25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22年11月12日。合同特别约定由被申请人统一在用工单位安排食宿,申请人每月交纳食宿费用600元。 入职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职工均未交纳过食宿费用。

2018年5月被申请人要求职工向用工单位交纳食宿费用。因申请人提出不同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带头闹事,导致工人不交食宿费。2018年5月27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办 案 难 点

(一)双方都有过错

被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答案是“无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人未能按照公司要求交纳食宿费用的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为此被申请人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有错吗?答案是有。

要知道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已明确载明:乙方集中食宿在用工单位基地,每人每月向用工单位交纳食宿费600元。

根据上述约定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交纳食宿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官司要不要打

本案事实十分清楚打官司劳动者肯定会赢。可如果简简单单地去打这场官司,结果会是什么?

官司打完了双方的矛盾有可能会更深;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可能会更严重

原因:

第一、通过走法律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这样会给企业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对于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的劳动者管理难度会更大。因为闹来闹去最后还是企业不对。

第二、由于获得法律支持劳动者对其违约行为没有清楚认识,会助长劳动者及企业其他职工与单位对立及消极情绪。

打官司会胜但背后会使双方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埋下更大隐患。

打官司确实是律师的专长,但化解社会矛盾更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使援助律师果断地做出决定,放弃最简单付出最少的打官司方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纠纷。


办 案 经 过

    

    律师和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一直讲“单位可不讲理了,说说根本没用。只能打官司”

律师给单位法定代表人打电话。拨通了,但对方只说一句在开车就挂掉了。再打,对方十分不友好地问律师“你们是专门帮助那些欺负企业的人吗?”“如果工人不服从管理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那么企业真的没有活路了。”

面对严重对立的双方律师决定拿出三板斧:抓住两头抓住关键点推进和解。

一头是单位,要打掉他的盛气凌人。要让他知道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事。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这官司打到哪里也是输。

一头是申请人,要打掉他的理直气壮。要让他明白自己不交食宿费用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纠纷的产生是因他的违约行为引起,为此必须要知错改错并深刻检讨。

解铃还须系铃人,从矛盾的起因食宿费这个关键点入手开展工作。

律师苦口婆心地对申请人进行教育,使其知道单位不让他干了起因是自己的违约行为。是其不听从单位安排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引发的,为此其必须要对自己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否则即使回到单位上班,但因为与单位结下怨恨单位一定会睁大眼睛找他的毛病,直到找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时单位将其开除,即使不开除但会让他天天郁闷最终迫使他自动离开。

同时就这份工作的意义进行了分析,明确告诉他这份工作是源于政府疏解农村劳动力的一项措施,在单位上班不用担心企业发不出工资,不用担心政府不给补贴,不用担心没有人给缴纳社保养老问题。同时指出对于没有任何技能的申请人如果真的离开这个单位再想找份待遇差不多的单位几乎不可能。

工人知道自己错了。他按照律师的指点主动交纳了食宿费。同时也同意向单位做认真检讨。

律师又是一番苦口婆心。对于申请人不交纳食宿费的事不等单位开口律师就说起来,律师并就如何依法合规管理提出建议。直说的单位以为律师是自己一头的。单位的苦水吐完了吐够了。看到对方平静下来,律师的话峰直接转到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上来。细细地一条一条地分析,直讲得对方再也说不出一句话。接着把申请人已向用工单位交纳了食宿费用的事实和盘端出。一次又一次的沟通,在事实面前单位软了下来。


 办 案 结 果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2018年6月22日双方坐在了一起。申请人、单位董事长、经理、人事部长、业务负责人悉数到场,当然还有“戏的导演”—律师。双方打开心扉。打开心结。申请人承认错误表示决心,单位领导提出殷殷希望。本是剑拔弩张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了。

第二天申请人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律师真的很开心,因为自己的努力这个社会又多了一个和谐的音符~

                    


通过致诚律师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竟因此打了5年官司——劳动法优秀案例(四)

5年打了六场官司

法律专家认为,案情并不复杂,维权难度却很大,工伤处理程序应简化。

“我和公司签订过4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第8天,我在工作时受了伤,右手粉碎性骨折,左手桡骨骨折。”近日,56岁的付克涛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了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劳动关系,他5年打了6场官司。

合同过期
不久遭遇事故

老付家在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农村。2009年1月1日,他入职北京某工贸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到期后,公司没有与老付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的第2天,工贸公司安排他前往南京地铁搅拌站从事安装工作。6天以后,他在工作中因罐体倾斜被撞入提升机坑里,导致双手骨折。

“住院期间,公司为我垫付了医疗费。但没给我缴工伤保险,按照法律,以后的工伤赔偿费用,应该由公司支付,可公司却说,已经给我花了几十万元治疗费,不能再赔偿了。”老付说。

无奈之下,老付只能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而第一步就是需要提交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因发生工伤时劳动合同已到期,老付遇到了难题。

3场官司
终获赔

工贸公司强调说,老付受伤时,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老付只好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2014年7月,裁决确认,双方在2009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此裁决对老付来讲没有任何意义。他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工贸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历这3场官司,劳动关系最终得以确认,老付拿到了工伤认定书,并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为了申请
工伤待遇,老付不得不继续维权

此时,一直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工贸公司,一改往日的说法,开始强调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因此老付不能按照法律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工伤待遇。

2016年12月,老付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裁决仅支持了老付部分工伤待遇。

老付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但在起诉之前,他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辞职信,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然而,公司表示并未收到辞职信,对此并不认可。

2017年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老付提交的辞职信,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最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老付全部工伤赔偿267910元。

工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从老付受伤,到他申请到工伤赔偿待遇,已经整整过去了5年时间。

工伤处理
应简化

“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工伤案,农民工却花了5年时间,打了6场官司,维权难度可见一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说。用人单位为了不赔偿或迟缓赔偿,利用繁琐的工伤程序使案件久拖未决的情况并不鲜见。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表示:“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过于繁杂,而且劳动者败诉的风险较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应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

张志友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能。也就说,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但他同时表示,在现实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避免自己作为被告被拖入诉讼,往往将确定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让劳动者另行劳动仲裁确定,这一点亟待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文章来源于《工人日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过致诚律师

工伤后毫无证据,看律师如何“无中生有”——劳动法优秀案例(五)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4日小张经熟人介绍,来到一家外地企业设立的北京分公司的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干了刚刚十天就从梯子上摔下。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因摔的厉害还进行了内固定手术。

因他是包工头招来的,所以单位不仅不赔偿,还口口声声地说单位没有他这口人。面对单位的无耻,小张不知说什么好。

面对律师时他唯一的办法就是口说的事实,手中什么材料都没有。照小张的话说连同事还没有认清楚就摔伤了,维权顿时陷入困境。

常规的办案思路

一、看证据,若没有证据到那么就不用打官司了。有证据了接着进入仲裁程序。

二、要先打确认劳动关系之战,仲裁、一审、二审。如果胜了往下走,否则只能败下阵来。

三、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四、单位不赔偿开始新的一轮工伤赔偿之战,仲裁、一审、二审。

五、执行。由于维权周期长,打到最后有可能因企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就是说在上述环节中只有全部顺利完成才能走到执行阶段,但即使进入此阶段最终的结果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律师的办案思路

1首先是确认劳动关系,从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上找证据


第一步写出工资欠条。由于来到单位小张只有十天时间,为此他想找到与工作、与工伤有关的证据实在是太难了。在此种情况下律师首先告诉他先坚决不跟单位谈工伤一事,只要求把上班的钱给了。工头不给钱对维权不仅没有坏处换一个角度,这也是我们期待的一个结果。这样就可以先让他写下在工地干活的出工天数、工资标准及工资总额的工资条了。

第一份证据就这样拿到手了。但仅有这一张欠条想打赢官司仍然是困难重重。

第二步,要求实际支付。因小张工作时间不长,为此拖欠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于是让他天天跟着工头后面哭穷。嘴巴里不停地讲不给钱实在无法活下去了,摆出一副不给钱绝不罢休的姿势。终于工头是答应把工钱给结了。为拿到发放工资的证据,此时坚持要求把钱打入银行卡。

但老天像是要故意为难小张,钱虽然打了,但名字却是写的别人。如果不对此细究,对方一旦否认,任何人都无法扭转不利的局面,因为发放工资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第三步,通过微信纠正错误。轻描淡写的通过微信地告诉对方,“是不是笔误”、“是不是张冠李戴了”,对方不回答即为默认。若否认也不容易,因为此时对方也要掂量掂量钱给出去却没有了。但如果不承认小张还会继续不停地找他要钱。一切如律师所料,对方只能吃个哑巴亏。

第四步,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与包工头通过微信、电话录音将小张来工地工作的时间、工资标准、干什么活、怎么受伤等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不怕多不怕烦,反反复复地讲,一次次将自己的要求开诚布公地说出来。有了上述证据但离胜利还是很遥远。因为一旦单位否认与包工头有关系那么所有的努力将会付之东流。

2必须找出与单位有关联的证据

包工头的存在给工人维权带来的困难是无法想象的。因中间隔着一层,每天工人除干活还是干活,他们对于公司的名称、法定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都无从掌握。

但再难也要去找。律师告诉小张要去打听,不论从单位或别人处听到什么信息都要注意。正所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天小张告诉律师,他听人说单位好像给工人投了什么保险。

听到“保险”两字的律师闻风而动,开始不懈地往各家保险公司打电话查询小张身份证下有无保单。一次次地失望,失望后再升起希望。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真的让律师查到了。在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单位名义为小张投了人身意外险。但令人不解的是,投保时间是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律师经过分析,确认这是包工头为减少自己的损失采取的虚假投保行为。

一路走来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凭着一步步扎实取得的证据确认了小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于有工资条、有保单,这样不仅保确认了小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在裁决里还确定了小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这为下步工作维权奠定有利的基础。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顺利进行着。经鉴定小张达到工伤九级标准。

3从实际出发追求可实现利益最大化

为了推卸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单位采取消极态度:不管、不问、不回答,甚至连庭审都不参加,所有事务均推到包工头身上。为推进维权,律师通过以下步骤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第一,工伤仲裁立案时将总公司分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这样总公司公公司谁都跑不掉了。

第二,打击单位嚣张气焰。仲裁时据理力争,直打得对方无还手之力。仲裁支付我方几乎全部请求。裁决单位给付总计:176,448.62元

第三,见好就收适当让步。本案进入一审程序后,律师通过多种方式查询获知小张的单位已涉及不少纠纷。为了保证小张能够真实的获得赔偿,而不是仅仅获得纸面的胜利,律师决定以退为进积极推进和解。律师与包工头进行多次沟通磨合,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单位总计给付150,000元。调解当月小张就拿到了50,000元。其余部分今年四月底全部付清。

第四,维权留下余地。达成调解的数额比仲裁委裁决数额少虽然了二万多元,但通过调解却使小张尽快、真实拿到了钱。同时在律师的坚持下调解书中明确载明“单位不按时支付时经付违约金20,000元”。有了这条单位如果违约一定会付出代价的。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让开始几乎没有证据小张取得了胜利。并且拿到的将不仅仅是纸上的胜利,还有真真正正看得见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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