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将房屋改造后分割出租。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房屋为群租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而《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为地方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属于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也应明确,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那么,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打隔断被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同时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对外出租的规定,租赁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的成立并生效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一个合意的过程。要约和承诺就是讨价还价、形成合意,合同成立。不成立是指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生效、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的拘束力。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的拘束力。无效合同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仅指不产生履行的效力。
但成立的合同要取得法律上的拘束力,就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获得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合同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私人目标。合同成立和生效有联系,也有区别。合同生效以成立为基础,但成立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思自治,生效体现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于合同关系的干预。所以在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中,既有体现当事人意思真实、意思自主的条件,也有体现国家法律干预的条件。
2. 认定合同无效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明确表明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任意性规定的违反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鲜明地解释了立法意图,同时也表明了尽量使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归于有效的立场。
综上分析,租赁双方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确实违反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对外出租的规定,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上述涉案房屋因打隔断被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但因租赁合同没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故应认定该份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