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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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及社会组织、基金会共商公益法发展这一重要主题

2011年11月10日上午,受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研究会邀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项目主管张文娟律师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第三届北京市公益法论坛,会议的主题是公益法律体系的简历。会上,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和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代表就检察机关是否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可通过什么方式支持公益诉讼以及在哪些领域可提起或支持公益诉讼进行了探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从提起人的利害相关性及社会收益性角度对这类公益诉讼进行了分类,并分析这类诉讼的社会效果及法院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另外,来自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理事长吴文彦女士也就如何树立正确的残疾人保护观进行了阐述,她结合《残疾人权利公约》及我们现实社会中认识和决策误区指出,我们现有的残疾人保护观是有问题的,仰视和俯视都是不正确的,保护残疾人的核心是融合,她指出,残疾人所遇到的各种社会问题,不是残疾人本身的残疾造成的,是我们没有创造一个方便多元化社会群体参与的社会活动活动空间造成的;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研究会会长刘凝结合自己出版的新书《公益法学》,介绍了他最新研究的公益法律体系框架。除此之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苏号朋教授结合郭美美等社会热点事件,介绍规范基金会运作的一些建议;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史立森也介绍了该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和关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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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三年间公益捐赠113.7亿元 仅占利润0.5%

国务院国资委今天(11日)召开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会议,公布了64家中央企业73项优秀社会责任实践。会议公布: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0年三年中,中央企业共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13.7亿元。据之前国资委公布的数据,仅2010年一年中央企业净利润就达8522.7亿元,2009年央企也实现利润总额8151.2亿元。由此计算,过去2008-2010年中央企业公益捐赠将近利润的0.5%。

  会上透露,去年中央企业百亿元销售收入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3%,2010年底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5年下降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36.3%,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36.1%,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3.7,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0年三年中,中央企业共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13.7亿元。93家中央企业定点扶贫189个国家重点贫困县,涉及全国21个省市区,8300万人口。

 记者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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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称无力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

残疾人坐火车难的问题有望解决。昨日,记者从铁路部门获悉,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车上设有残疾人专用标志的硬座或卧铺,并设置在车厢两侧靠近厕所和门的区域。有望在11月底前实施,具体实施日期尚未确定。

购票需残联颁发的残疾证

铁路部门权威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这项工作正在实施过程中,目前正在改造火车的部分座位和卧铺,加装残疾人专用标志。这些座位和卧铺的位置都位于车厢两侧靠近厕所和门的区域,方便残疾人上厕所和上下车。

该人士表示,无论是动车组还是普通列车都会预留出至少5张车票供残疾人专用,这5张票包含硬座、卧铺等不同类别。根据每个车次的不同,预留出的残疾人专用票数量不同,有的车次肯定要多于5张。目前残疾人的购票流程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但肯定需要国家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具体实施日期还没有接到铁道部正式通知。

较大车站要设专用购票窗口

铁道部上月就曾表示,11月底前,将列车预留残疾人专用票额工作落实到位,并做好残疾人等重点旅客购票乘车工作,较大车站开设专用购票窗口。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

铁道部表示,对已设残疾人专用设施的动车组,要标注残疾人座位及轮椅存放区域,便于识别和管理。

利用2至3年时间,对部分列车改造,新增部分残疾人设施齐全的客车,并对二等及以上车站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增设盲道、高站台、无障碍电梯及坡道等,设置残疾人售票专口,增加残疾人使用的辅助设施或器具。

铁道部要求,今年年底前,各铁路局要拿出改造方案与推进计划,明年逐步实施。实现购票、登记、交接、信息通报等环节“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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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无力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

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针对残疾人乘坐火车享受半价票优待的提议,铁道部日前书面回复,称无能力承担更多票价优惠。

2010年4月,残疾人青年夏文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了一封公开信,呼吁残疾人乘坐火车可以享受半价票优待(本报曾报道)。今年全国两会上,谢木兰等1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交了相关建议,以减少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铁道部近日答复称,关于残疾旅客火车票半价问题,因铁路运价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管制,自1995年至今,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做过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较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明显偏低,铁路运输企业保本经营已十分困难。没有能力再承担更多的票价优惠。

■ 个案

有的火车过道不够轮椅宽

夏文涛因小儿麻痹症导致右腿残疾,之前买火车票,很难买得到硬座或卧铺,站着回家对他来说非常痛苦。即使有座,如果座位离厕所远,车厢内又站满人,想上个厕所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见过坐轮椅的残疾人,由于没有坐票,只能在过道中,而过道的宽度有的还不够轮椅的宽度。”

夏文涛说,以后有了残疾人专用票,自己买到火车票的几率就大多了,而且座位的位置也充分考虑到了残疾人的特殊性,挺人性化。

不过他对票价的答复“很失望”。夏文涛说,回复中既然提到了票价还涉及价格管理部门,那他们会尝试去找其他部门协调。明年还将寻找人大代表继续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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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领取

北京市人社部门透露,按照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当相关参保者自愿选择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具体手续,本市人社部门称,若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需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中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释疑

缴纳年限不足可补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则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这样,缴纳者就可按月领取退休金。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在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后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少需要具备累计缴费15年的条件。而对于缴费时间不足者,则可以选择延长缴费的补缴方式。

一次领取无户籍限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据记者了解,无论户籍是否是本市,只要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且不满15年的,即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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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会受到什么处罚?

案例:小王来北京打工,就租住在卢沟桥附近,周末没事的时候,他就和朋友在附近玩。一天,小王觉得无聊,就和朋友打赌,把卢沟桥头的文物保护标志当靶子,看谁用石头击中的多。小王和朋友正玩的起兴时,管理人员过来制止了他们,还要对他们罚款。小王说,我们又没有损坏文物,不过是一块破牌子,至于这么严重吗?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保护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第4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破坏文物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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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能构成犯罪吗?

案例:小宋来北京游玩,去登长城时,一时兴起,在长城的城墙上用小刀雕刻上“宋某某到此一游”以示纪念。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会受到什么处罚?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三)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因此,宋某的行为属于刻划文物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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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品中捡的文物能据为己有或赠送他人吗?

案例:老张一直在北京以收废品为生,一天,某研究院的后勤人员让他去把单位里的废旧书籍和纸张处理了,老张论斤收购回去后,发现有一张纸条的落款是“孙文”,老张猛然想起来,孙文不就是孙中山吗?他赶紧把纸条收好,找到一个识货的人,对方说这确实是孙中山所写。老张意外捡到了宝贝,别提心里多高兴了。和老张一起工作的丁某知道此事后,就对老张说,这是文物,该上交国家的。老张不高兴的说,研究院都把它当垃圾处理了,还上交什么国家,我自己留着。老张能自己留着吗?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品回收部门应当与市文物局指定的文物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属器皿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出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市文物局处理。移交的文物应当合理作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拣选出的文物据为己有或者私相赠送。”

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是从废品中捡到的文物,个人也是不能据为己有,更不能赠送他人,而应当移交市文物局处理,文物局对移交的文物应当合理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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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说明

 

样式一(所函):用于向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狱内自侦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函告聘请律师。
  样式二(所函):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聘请辩护律师。
  样式三(所函):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受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聘请诉讼代理人。
  样式四(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用于侦查阶段,律师权限限定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样式五(委托书,一式三份):辩护人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

样式六(指定辩护韩):为律师接受法院指定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用。该辩护书一式三份,律师一份,交人民法院、被告人各一份。
 样式七(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与辩护人达成的委托协议。

样式八(会见介绍信):用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样式九(会见函):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函告。
  样式十(代理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用用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刑事自诉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样式十一(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用用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刑事自诉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不需注明,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对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需注明。

样式十二(会见申请书):本函用于涉及国家机密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交,

样式十三(取证申请书):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人)。

样式十四(取证申请书):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请求向被害人调取证据。

样式十五(通知证人出庭)。

样式十六(解除轻质措施申请):本申请书用于向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提出

样式十七(延期审理申请书):

样式十八(重新勘验申请书):

样式十九(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

 

侦查阶段:文书四、文书十九、文书一、文书八、文书九;

审查起诉阶段:文书二、文书五、文书七、文书八;

审判阶段:文书二、文书五、文书七、文书八;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文书十、文书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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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再喊停 将不给小产权房发证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话题,同时也是困扰决策层已久的问题。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防止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国土部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展开,外界已开始议论小产权房或否趁机“合法转正”?

  据人民网报道,国土部昨天举行的有关提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昨日明确表示,那些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本次确权登记均不会予以登记发证。

  据北京商报报道,朱留华介绍,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其中产权不明晰是核心问题。

  小产权房的问题由来已久。从1999年到2008年,国务院曾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现实中,小产权房的问题比较复杂,未来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据了解,由国土部等14部委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已经开始运行,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整治政策方案。国土部副部长贠小苏在此前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也曾透露,对于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小产权房,国土部将责成地方国土部门,具体调查每一个楼盘。(编辑 袁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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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5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5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2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199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