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从2007年1月开始,王某把自己15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丁某,二人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房租。2008年和2009年,王某两次单方面提高了房租,双方多次因房租上调发生争执。后丁某拒付房租,王某便要求其搬走,而丁某声称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合同期限,房东不能要求其搬走。王某有权要求丁某搬走吗?
房屋租赁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15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租赁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则意味着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该合同。王某和丁某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那么王某就有权终止该合同,要求丁某搬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建议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