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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一房二卖中买受人权益保护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常见的一房二卖是指,在销售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开发商或者出卖人就同一套待售房屋分别与两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能向一个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而引发纠纷。

二、买受人的保护顺位问题

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保护顺位问题,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例如,甲将同一商品房先后出售给真实买受人乙和丙,后纠纷诉至法院,要确定乙、丙对于争议房屋的归属,首先审查乙与丙是否取得所有权变更登记,若乙已经依据买卖合同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可判令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均未办理登记,则依据合法占有房屋的先后判令归属,若均未占有房屋,则依据二者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确定权利。

三、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1、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一房二卖销售纠纷中,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第一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第二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中,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第一买受人的合同无效请求权

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又收取佣金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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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系列(二)—-遗赠

之前小编跟大家分享了关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想必大家都这个问题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继承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遗赠。

小编已经跟大家说过,如果在没有被继承人事先订立的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顺序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就是法定继承;在有事先订立的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这种方式叫做遗嘱继承。

那么什么是遗赠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继承的方式就叫做遗赠。也就是说,所谓遗赠,是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赠与给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给国家或集体。实践中,有些老年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全部或者部分留给自己的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之后留给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亲人、朋友、国家、集体。例如,王大爷名下有套房子,但是王大爷不想把房子留给子女,而是想给自己的孙子,这种情况下,王大爷就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

遗嘱应当如何订立呢?遗嘱作为公民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形式,法律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财产的处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在形式方面,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而且还必须满足该类遗嘱的特定要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而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对于受遗赠的人来说,在继承开始后一定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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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行政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吗?

遇到行政案件,大部分当事人往往不知道该到哪个法院起诉,说不清道不明贻误了起诉期限,殊不知法律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是有明确规定的,接下来小编为您进行整理:

一、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哪个区域的法院管辖?

1、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述规定,行政案件应当选择相应级别、地域的人民法院,通过横向和纵向管辖的结合,很容易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怎么办?别着急,法律有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如果您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将被驳回申请。通过上述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附: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将XXXXXX纠纷一案,移送至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按照实际情况写明事实并且写明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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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仍需支付社保补偿

田某于2007年7月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后双方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最终期限至2015年12月7日,即田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子。工作期间,公司从未给田某安排过年休假,且直到2013年10月才开始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2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要求田某继续工作,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田某拒绝了公司的要求,要求单位支付之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并帮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然而公司并没有给她回复,无奈之下田某来到了致诚公益寻求法律帮助。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告知田某由于其系农业户口,可以主张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偿,而此后的保险只能去社保稽核投诉,由社保稽核部门要求单位补缴,田某表示其已经去过社保稽核,得到的回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补缴,田某知道是因为自己维权太迟才导致这样的结果,表示不再主张后面的社保。

2016年1月8日,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以及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而且劳动者和公司均有调解意向,因此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社保和年休假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对于养老补偿,单位表示同意支付,但同时表示近几年的工资中已经补偿了部分,需要扣除,而田某称其并不清楚工资的构成,不知道是否包括养老保险补偿。援助律师仔细分析了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田某的工资一直都是比北京市最低工资略高,不过近几年确实有一定的增长,且在扣除补偿金后工资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排除单位按月补偿养老保险的可能。不过律师也向单位表明,工资表系其单方制作,并没有劳动者确认签名,真实性无法认可,另外,劳动者主张的是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补偿,而该工资表显示是从2012年才开始补偿的,不能证明补偿的是之前的养老保险。为了解决此问题,单位代理人提出只要田某同意扣除工资表中已经补偿的部分,单位愿意支付2007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偿,由于2011年之后的保险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援助律师建议田某同意单位的方案。

对于失业保险,单位代理人表示因为田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系自然终止,即使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援助律师告知单位代理人,根据《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单位代理人只能同意支付。

另外单位代理人表示只同意支付两年内的未休年假工资,援助律师之前也已经向田某释明过单位仅需承担两年内是否休过年假的举证责任,因此田某表示同意。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向田某支付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9158元整。协议签订七日后田某就收到了全部案款,并向援助律师表示感谢,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险补偿类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似简单,但却可以引发一定的思考。首先是劳动者应及时维权,如果田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去社保稽核投诉,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社保稽核一定会要求单位补缴的,通常补缴保险都比现金补偿对劳动者更有利。其次公司对田某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进行现金补偿,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口的劳动者都只能要求补缴,但考虑到单位已经无法补缴,才通过此种途径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而且在调解协议书中是以各种款项概言之的,所以本案的解决也有赖于单位的配合。最后就是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补偿问题,现在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是非常少的,以北京为例,很多农民工在同一单位工作超过二十年,却因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终通过诉讼仅能要回2万元左右的养老保险补偿以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这其实是很不公平,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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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和15说明的正义

【案情简介】

离婚不久的李萍,只身来到北京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在妹妹的介绍下她找到了一份销售员的工作,销售木质楼梯。在工作中,李萍把感情受挫后的痛苦转化为辛勤工作的动力,她的细致工作、周到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由于与老板是熟人,老实本分的她没好意思向老板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工资也没明确约定,只是口头说按照销售额提成,发放周期及数额不确定,平时可以向单位借支生活费,剩余工资年底结算。

一年多以后,整个建筑装修市场经济不景气,生计难以维持,于是老板决定搬离租金高昂的商业圈到租金较低的郊区发展。由于要照顾在北京上初中的儿子以及年迈的父母,不适宜到郊区工作,于是她准备向老板提出辞职,重新找一份工作。老板不愿意失去这样一位踏实肯干、不畏辛苦的好员工,极力挽留,但李萍还是委婉地谢绝了老板的好意。没想到一向和蔼可亲、把自己当“亲姐姐”的老板俨然不顾往日的情分,马上换了另一个态度,扬言要扣掉李萍1万多元的工资。2014年5月30日,李萍再次与老板协商工资的事,老板最终只同意给5000元,眼看双方的矛盾已到不可调和的境地,李萍失望地离开了老板的办公室。

【维权过程】

李萍被拖欠工资以后,先去找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经协商,单位只同意支付5000元。于是,李萍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第一次接待李萍,询问她是否有证据?李萍提供了一沓单据,细数了一下共98份,但都是楼梯加工定做合同(蓝票),虽然有如此多的证据,但是并无单位盖章,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极大障碍,而一旦确认不了劳动关系,更无从谈起拖欠工资。

律师支招,收集到关键证据—-楼梯加工定做合同(粉票)

律师考虑到,按照销售惯例,买方与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具体到李萍的案件,李萍代表单位与客户签订《楼梯加工定做合同》并盖章,会把合同的粉票联交给客户,自己手里留着蓝票。正常情况下,粉票有单位的盖章,蓝票由单位留存,没有盖章。如果粉票与蓝票一一对应,就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顺着这一思路,律师让李萍根据加工合同中的电话逐一与客户联系,希望对方能提供粉票让她作为证据使用。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努力,凭借自己与客户以往良好的人情关系,李萍从15位客户手中拿到了15张盖有单位章的粉票。

冰火两重天的结果,完胜

有了充分的证据后,律师代理李萍申请劳动仲裁,没想到仲裁员看到如此多的证据,加上对方未到庭,顿生厌烦,草草地审理完毕,结果以败诉而告终。

李萍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合法传唤单位亦未到庭,对方可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到庭仍然可以胜诉。但是,法官在庭审时的态度与仲裁员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询问案件情况认真、细致。

在证据质证阶段,法官起初也质疑98份证据没有盖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律师向其解释李萍手里的98份未盖章证据与从客户手里拿到的15份盖章证据可以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该15份证据是原件且清楚地显示单位名称,因此这组证据足可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对于拖欠的工资数额,由于单位未到庭,律师认为被告主动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且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单位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进行确定。

庭审结束后,律师与法官交流了意见。法官认为,李萍在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基本可以认定,但是工资数额很难确定。李萍主张的工资数额都是自己长期一笔笔记录、逐渐累加的,而且李萍的工资是根据销售的不同材料确定不同的提成数额,而李萍提供的98份合同中有上百种材料,所以确定提成数额存在极大难度。所以,法官询问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

律师认为,首先,虽然按照最低工资支付是法官依据现有的事实及证据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有些不妥。

其次,本案的被告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方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举证权利,对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时候,应当按照对方主张的数额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萍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通过致诚律师

双胞胎女孩离职被索赔34万,谁帮她们?


两年轻女孩离职被索赔34万


小云和小朵来自黑龙江,从大学毕业后就来到北京工作。

 

20147月起,她们被一家公司录用,并被委派到幼儿园教英语。


2015317日,幼儿园因为市教委防止小学化的政策影响,停止课程安排。两姐妹没有课上,工资仅有一千多,在消费水平极高的北京根本不够花。

 

45号,她们跟经理打电话提出离职。当时经理也没说什么,可一个月后,她们竟接到了仲裁委来电。

 

原来,前公司已经悄无声息地将她们起诉了,索赔离职的违约金,和由于她们离职、导致幼儿园中断与其合作所带来的损失,总计金额达到34万元。

 

小云小朵感到茫然无措,难道真的要赔偿吗?自己的工资连生活都只是勉力维持,又哪里有钱去偿还这巨额的34万元呢?

援助律师能否帮助她们?


双胞胎女孩来到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帮助。

 

律师认为,其关键首先在于明确幼儿园停课原因。受理了双胞胎女孩的案件后,两位律师分别与北京市和区的教委取得了联系。

 

他们了解到两样重要信息:一是市教委在3月中旬开展了严打幼儿园小学化的专项行动,幼儿园一旦被查到,将受降级降类处分;二是这项政策早已有之,2011年教育部就下发文件禁止幼儿园开展兴趣班、强化班等课程。

 

因此,幼儿园和公司的行为本属违规,理应承担相应风险。现在将合作失败的过错完全归结到两个女孩儿的头上,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成立。

 

幼儿园停课,造成没有课上、劳动报酬不足的不当工作环境在先,女孩儿辞职在后,这也是合乎法律的规定的。

 

明确了办案思路,律师告诉小云小朵,不要担心,法律会支持我们这一边。

艰难的四次调解 


2015年6月19日,大雨倾盆。 


律师陪姐妹俩去公司协商调解。可对方却称记错了时间,拒绝此次调解。只得无功而返。

 
7月21日,案件开庭。对方公司代理人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短信记录及幼儿园方提出解除合作协议的信函作为证据。 而援助律师则提出三项答辩意见,表明公司的仲裁请求并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并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和教育部委的相关文件等以为支持。 


开庭前后,仲裁员第二次试图促成调解,但双方分歧很大,无果而终。 7月31日,仲裁员安排第三次调解。


公司拿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仔细一看,里头有诸多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对此,援助律师直言我们不会允许违法协议的签署。


公司代理人则称,会将两人继续告至法庭。 第三次的调解又不欢而散。


 8月20日,仲裁员最后一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援助律师提出了两个调解方案:一是公司无条件撤诉,二是删去《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不合法条款后,双方达成协议。 


公司起先还是不同意。但援助律师态度坚决,而仲裁员也指出了公司的违法之处,对公司违规办学的行为进行了指正。 


最终,公司代理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反复沟通,同意了律师的调解方案,撤诉、删去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并依照律师要求,加上了“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一条,以免未来再对两姐妹发起诉讼。


当天,仲裁委做出决定,准许公司撤回仲裁申请。让两位女孩担心了三个月的案子终于宣告结束,公司再不能因离职的问题,为难他们了。


第二天,援助律师收到了女孩们的短信。

“谢谢你们这几个月来尽心尽力地帮助我们,辛苦您了!我们很感激您为我们做的一切,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迎接新的生活。”  

(女孩名称均系化名)

特别鸣谢:高军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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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马云,这个农民工也曾让肯德基刮目相待

从段子说起

关于肯德基,有个著名的段子: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年轻时曾经给肯德基投过简历,结果25个人里24个都过了,只有他没过。 多年后,还是这个马云,把肯德基给拿下了。摇身一变成了肯德基的资方老板。
坊间戏称,这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其实不只马云。有个曾被肯德基辞退的农民工,也让肯德基从翻脸不认人,到主动求和解。

这个人的名字叫徐延格。 

01

和马云不一样,徐延格,是一名农民工。1995年,他顺利进入肯德基北京配销中心工作。

 

23岁到34岁,最年富力强的日子,徐延格都在最高温度不超过零下十八度的冷藏库,收理和搬运成箱的货物:圣代奶浆,生菜丝,胡萝卜餐包……

 

2005年国庆,徐延格没有休假,一连工作17小时。忙乱中有一排货被装错了。虽然不是他自己装错的,但经理认定是他的过错。十天后,经理告诉他,他因不能胜任这个职位,被辞退了。

 

当时,以各种名目被辞退遣散的人不在少数,很多人也就认了。但徐延格觉得自己平素努力工作,被辞退非常冤枉。他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在肯德基工作11年的经济赔偿金和补缴的社保,可这个要求却被肯德基拒绝了。

 

肯德基的说法是:徐延格不是他们的员工。徐延格只是被劳务派遣公司,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桥)派到肯德基的劳工而已。

 

徐延格这才想起他在肯德基所签的,也是唯一的一份劳动合同。


20045月,徐延格和他的工友们在墙上看到公告,要求仓储员工要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再予以录用。徐延格当时只得签了。

 

因为这份合同,肯德基可以不承认徐延格是自己的员工,也因此拒绝赔付11年工龄所对应的20130元的经济赔偿金。如果照此逻辑,当时的徐延格只有一种选择:被肯德基退回时代桥,并按与时代桥的合同期限,拿到仅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3660元赔偿金。

 

徐延格很气。他觉得这个做法太不公道。

 

他尝试与肯德基的人沟通:先后想办法找了人事专员、总经理、百胜中国物流副总监说自己的事,未果;他也到劳动局去投诉,没有被受理;他想到了媒体,去报刊亭买了一摞报纸,挨个打过去,都没有获得肯定答复。

 

但北京晚报的人告诉他,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的佟丽华律师创建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民工法援中心),可以去试一试。

 

几天后,他来到了农民工法援中心咨询。中心的律师对他的遭遇也很同情,很快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为他免费代理案件。


02

彼时,农民工法援中心当时也刚刚成立。佟丽华律师曾表示,之所以成立这个农民工法援中心,一来因为社会、农民工有需要;二来这类农民工的案子,不但商业律所不会接,个别的法律援助律师也不好接。所以,他希望以致诚公益律师的团队,去组建一批专职的、为农民工提供援助的专业律师。

 

面对这个案子,律师团队的力量也很快动员起来。农民工法援中心徐玉领律师负责承办,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以及其他的律师、研究员,乃至当时的实习生,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进来。

 

就在徐延格找到农民工法援中心后,陆续又有20多名他的工友来到这里,表示愿意证明当时他们和时代桥的合同是受到胁迫所签。他们非常希望能确认自己和肯德基的劳动关系。

 

而孙卫平和张传萍夫妻俩,也经徐延格介绍,到中心申请援助。他们到肯德基后,就被要求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工作168-200小时。但20053月份,他俩分别只排了2825小时的班,扣除保险金,两人实际拿到的钱合计还不足60元。

 

办案律师意识到,在这些个案背后,是问题颇多的肯德基用人制度,和不规范、被滥用的劳务派遣。

 

2006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出台,让中心律师们心头为之一振:草案中有多条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制度作出了限制和规定,是一个好兆头。

 

随后,《中国青年报》了解到这个案件,513日,刊登了报道《肯德基辞退11年老员工 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一文,迅速引起社会关注。

 

65日,《中国经济周刊》刊发封面文章《全总官员批评外企:劳动用工搞双重标准》。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在文章中直接表示:“肯德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铁板钉钉的事。”

 

媒体与舆论的支持,让律师们意外并欣喜。

 

徐玉领律师印象很深,2006612日,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当时他晚到了一点,在胡同里面一路小跑,跑着跑着,就发现有人扛着摄像机脚架跑到了他前面。他进入庭审现场,发现里头已经有更多长枪短炮等着了,光记者就来了三十多位。

 

但是,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徐延格只与时代桥有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03

一审折戟。徐玉领律师问徐延格,是否上诉。如继续上诉,农民工法援中心律师一定全力支持。

 

此时,徐延格已经在这条维权的道路上走了快一年了。他没有工作,一家包括两个还没上学的小孩,都靠妻子开小卖部勉力维持。生活拮据,他连瓶啤酒都舍不得买。

 

但徐延格很坚决:不服,要再上诉。

 

而肯德基的态度依然十分强硬。一审阶段,法官曾试图调解,但肯德基方面不同意。一审后,肯德基发布声明,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

 

坚决反对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限制的,还有各大外国商会。

 

在一次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直白地表示,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表达类似意见,认为包括劳务派遣规定在内的多条法律,将提高人力成本,其结果是他们将减少在中国的投资。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法援中心与徐延格一直在坚持。

 

佟丽华主持召开了中心全体工作会议,安排调遣多名律师赴通州区工商局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调查肯德基的店铺及用工情况、查询在国外类似案件的情况、以及对肯德基的公开意见进行研究并写出批驳意见等,为下一阶段的诉讼做更详尽的准备。

 

2006626日,徐延格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26日,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召开记者座谈会,向媒体记者提供了6份材料,明确指出肯德基公司在中国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劳动派遣条款的规定弥补了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是必要的、合理的,并且批驳了三大外国商会的意见。

 

之后几天,《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日报》等媒体都以大幅版面进行了报道。随着媒体报道和争论日渐增多,事情的转机也出现了。

 

82日,佟丽华接到了肯德基公司中国总部法务长伍女士的电话。

 

后者在电话中表示:肯德基公司在中国用工制度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她受中国区总裁指派,希望就案件和解以及肯德基公司用人制度等问题,听取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

 

佟丽华当即回应,那好,欢迎你来北京

 

84日上午,肯德基公司总部官员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佟丽华回忆说:“当时我们立场鲜明,我们不仅关注这三起个案,因为对肯德基这样的大公司来说,解决三起个案非常简单,我们希望在这个基础上,就肯德基在中国整个的用工制度进行商谈,否则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经过两个小时的谈判,双方就个案以及肯德基公司整个用工制度改革都达成了和解。

 

88日,肯德基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表态承认此前的错误,并宣布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劳动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送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

 

几天后,在徐玉领律师的陪同下,徐延格到肯德基公司领来了赔偿款。徐延格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经过这一次的案件,徐延格曾经的同事们,都与肯德基签订了新的直接劳动合同,至少上千人从能从新规则中获益。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成了当时在讨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时,最常引用的经典案例之一。

 

2007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这部新的法律中,用十一条法条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明文确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现在的徐延格,自己买了车子跑运输,生活平淡但有条不紊。颈脖的老毛病还没好,有时都疼的发麻。那些年在冷藏库工作,虽然有棉衣,但从脖子后面灌进了不少冷风。

 

他说之前的同事们现在好像也过的不错。他们还有保这点让徐延格很羡慕。

 

再回想那段维权的辛酸岁月,徐廷格说了两个字。


值得

通过致诚律师

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厅(委、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6〕1号文件)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重点和工作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是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北京举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或繁华地带,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地同步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着力宣传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企业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期间,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区),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要坚决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并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落实企业清欠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政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工会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要健全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抓紧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7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于2017年春节后一周内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检查情况表请同时发电子邮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1月11日


通过致诚律师

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之争

2006年6月,冯某和妻子包某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由于没有文化,也不懂技术,夫妻俩经人介绍入职了一家受环卫中心委托运营公共厕所的公司,从事厕所保洁的工作。由于不懂法律,到公司后他们从没想过签订劳动合同和上社会保险的问题。

2008年6月,两人工作的厕所由一家新公司接手运营,新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每位劳动者和公司签订一份厕所保洁对外承包劳务协议,写明劳动者自愿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公司运营厕所的保洁任务并保管设备设施。冯某看了协议后很疑惑,自己和妻子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怎么能说没有劳动关系呢?冯某当即提出异议,但是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不签,就不能继续工作。为了生计考虑,冯某无奈签订了这份承包协议。

2012年8月底,冯某夫妻俩“承包”的厕所被拆除了,公司把他们从员工宿舍赶了出去。走投无路的冯某二人决定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先去致诚公益咨询。于是夫妻俩马不停蹄地来到致诚公益,值班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他们,如果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但由于他们签订了承包协议,所以不一定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冯某二人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9672元。2013年12月3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二人的仲裁请求。二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12月13日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工作证、安全生产责任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被告虽然认可原告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但以签订了承包协议为由不承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并且称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厕所系前一公司管理,与本公司无关。援助律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一一做出了反驳。首先,在工作期间,被告给原告办理了工作证,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还安排专人对原告所负责的厕所进行检查,可以说所谓的承包协议只不过是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专门设计的,无法掩盖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原告一直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内容的工作,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新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告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的法律责任。最后,由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公司主动提出调解。由于本案已经拖了近两年时间,所以律师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夫妻俩同意了单位的调解方案,共拿到14000元的补助款,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

律师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同样成立。本案中虽然冯某夫妻二人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他们签订的承包协议增加了诉讼风险。因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不要轻易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件上签字,如果不得不签字,最好保存被胁迫签字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通过致诚律师

年前最后一波——劳动法律咨询专场活动



亲爱的青年劳动者:


时间过得真快,

眼看我们就要告别猴年的尾巴,

迎接新鸡年的啼声了。


过去这一年,

维权君做了不少事。

我们介入校园暴力和“校园贷”问题,

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

我们参与人大、政协协商民主,

积极为青少年代言;

我们发起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项目,

关注重点青少年群体;

我们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的法治环境

……

 

过去这一年,

你一定也很努力吧?

深夜办公室的灯光知道,

刚走出校园的你

为了一次策划、一段代码,

怎样绞尽脑汁、通宵达旦;

工地厂房里机器的轰鸣知道,

从农村来到城市的你

为了一个项目、一件产品,

怎样殚精竭虑、精益求精;

大街小巷的招工广告知道,

暂时失去了工作的你

为了一次面试、一个岗位,

怎样到处碰壁仍不抛弃不放弃

……

 

快过年了,

维权君最放不下的就是你啊

——可亲、可敬、可爱的

青年劳动者!

 

此时此刻,

你有没有为老板拖欠工资犯愁呢?

说好的工伤赔偿全部到位了么?

这一年的劳动保险都交了吧?

劳动合同时可一定得谨慎呀!

……

 

说真的,

要是你确实遇到了困难

一定要跟我讲。

从今天开始到1月23日,

维权君邀请了一批有经验的律师,

专门提供劳动相关的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为广大青年劳动者解答心头之惑,

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记得要来!

 

法律守望,舒心过年。

你能过个好年,我就放心了。


你的

青少年维权在线

(微信号:TuanLaw)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