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国外务工所引发的“血”案(续)
——刘正兵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上次说到,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服此判决均提出上诉,泛华集团提交以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泛华建设,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天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正兵,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广福镇铜山村1组。
上诉人因刘正兵与我公司劳动争议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4222号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法院(2011)丰民出字第14222号判决书第三项;
2、改判刘正兵赔偿因解除合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8149.07元。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刘正兵于2010年6月10日自述右足被扣件砸伤,项目医务室于2010年6月13日、7月8日对刘正兵的右足X光片拍摄检查,经检查诊断为有组没有骨折和排除骨裂现象,属于右足拇指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医务室判定刘正兵右足拇指挫伤已经痊愈,但刘正兵任然说痛并强烈要求回国检查,项目统一刘正兵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刘正兵回国一下飞机,公司即派人陪同到潘家园医院就诊,经检查医院报告为;“有组股指完整,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争相。”
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公司对刘正兵应该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应当承担的在项目的伙食费、借支的生活费及调遣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刘正兵还欠公司2458.38元。
刘正兵回国后,项目上的外籍职工反映,在2010年6-7月刘正兵曾2次去附近村里嫖娼并于当地黑人发生肢体冲突伤及右脚,公司有理由认为刘正兵所述被扣件砸伤的右脚系其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所致。
综上,造成双方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系刘正兵谎称其被扣件砸伤足部,并坚持要求回国检查所致,且经回国检查其足部未见异常。由于刘正兵上述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18149.07元,刘正兵存在明显过错,但一审法院仅认定刘正兵负有5000元的陪产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上诉人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0月27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代理意见基本同一审意见,庭审结束后,法院主持调解,由于泛化集团不同意给予刘正兵任何赔偿,因此未能调解成功,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刘正兵以泛化集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泛华集团支付因拖欠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8月10日工资及2009年11月5日至2010年6月25日扣除的预留的25%额外经济补偿,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项请求应当首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程序,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宜直接作出处理。
根据《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刘正兵工作地点为安哥拉共和国。现刘正兵不能证明其右足疼痛系因扣件裸砸且不能在安哥拉共和国继续工作,其所主张的工伤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股刘正兵坚持要求回国事实上导致《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上诉要求泛华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难以维持。
泛华集团与刘正兵共同签订《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泛化集团指定的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检查结果不能判定刘正兵右足疼痛状况系由于扣件落砸,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亦未出具证明明确刘正兵不能正常工作,故《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第三条不能适用,刘正兵要求泛化集团支付比照合同约定计取工资2580.65元及医疗期补助工资45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检查结果及泛化集团出具的证据不足以判定刘正兵的身体状况不是由于扣件落砸所致,北京市垂阳医院亦未出具证明明确刘正兵可以正常工作,故《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不能适用,泛华集团要求刘正兵赔偿全部经济损失18148.07元。本院难以全额支持。
虽然因刘正兵坚持回国的行为导致《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但刘正兵从北京乘机前往安哥拉系为了履行《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刘正兵已经履行了《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所约定期限中的一部分,故原审法院据此并综合机票价款酌情判决刘正兵赔偿泛华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就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正兵工资15891.92元,刘正兵赔偿泛化建设集团5000元,最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再支付刘正兵10891.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