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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国外务工所引发的“血”案(续)

 

一次国外务工所引发的“血”案(续)

——刘正兵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上次说到,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服此判决均提出上诉,泛华集团提交以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泛华建设,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天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正兵,男,1962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广福镇铜山村1组。

上诉人因刘正兵与我公司劳动争议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4222号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法院(2011)丰民出字第14222号判决书第三项;

2、改判刘正兵赔偿因解除合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8149.07元。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刘正兵于2010610日自述右足被扣件砸伤,项目医务室于2010613日、78日对刘正兵的右足X光片拍摄检查,经检查诊断为有组没有骨折和排除骨裂现象,属于右足拇指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医务室判定刘正兵右足拇指挫伤已经痊愈,但刘正兵任然说痛并强烈要求回国检查,项目统一刘正兵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刘正兵回国一下飞机,公司即派人陪同到潘家园医院就诊,经检查医院报告为;“有组股指完整,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争相。”

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公司对刘正兵应该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应当承担的在项目的伙食费、借支的生活费及调遣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刘正兵还欠公司2458.38元。

刘正兵回国后,项目上的外籍职工反映,在20106-7月刘正兵曾2次去附近村里嫖娼并于当地黑人发生肢体冲突伤及右脚,公司有理由认为刘正兵所述被扣件砸伤的右脚系其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所致。

综上,造成双方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系刘正兵谎称其被扣件砸伤足部,并坚持要求回国检查所致,且经回国检查其足部未见异常。由于刘正兵上述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18149.07元,刘正兵存在明显过错,但一审法院仅认定刘正兵负有5000元的陪产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上诉人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11027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代理意见基本同一审意见,庭审结束后,法院主持调解,由于泛化集团不同意给予刘正兵任何赔偿,因此未能调解成功,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1111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刘正兵以泛化集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泛华集团支付因拖欠2010626日至2010810日工资及2009115日至2010625日扣除的预留的25%额外经济补偿,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项请求应当首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程序,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宜直接作出处理。

根据《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刘正兵工作地点为安哥拉共和国。现刘正兵不能证明其右足疼痛系因扣件裸砸且不能在安哥拉共和国继续工作,其所主张的工伤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股刘正兵坚持要求回国事实上导致《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上诉要求泛华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难以维持。

泛华集团与刘正兵共同签订《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泛化集团指定的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检查结果不能判定刘正兵右足疼痛状况系由于扣件落砸,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亦未出具证明明确刘正兵不能正常工作,故《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第三条不能适用,刘正兵要求泛化集团支付比照合同约定计取工资2580.65元及医疗期补助工资45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检查结果及泛化集团出具的证据不足以判定刘正兵的身体状况不是由于扣件落砸所致,北京市垂阳医院亦未出具证明明确刘正兵可以正常工作,故《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不能适用,泛华集团要求刘正兵赔偿全部经济损失18148.07元。本院难以全额支持。

虽然因刘正兵坚持回国的行为导致《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但刘正兵从北京乘机前往安哥拉系为了履行《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刘正兵已经履行了《安哥拉劳务用工合同》所约定期限中的一部分,故原审法院据此并综合机票价款酌情判决刘正兵赔偿泛华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就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正兵工资15891.92元,刘正兵赔偿泛化建设集团5000元,最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再支付刘正兵1089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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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正式取消“二元户籍”制度

今天上午,铜陵发放安徽省第一张居住证。该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全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举在我省尚属首次,这意味着延续了50多年的二元户籍将逐渐消解。

形成于1955年的现行户籍制度,是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其弊端开始显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铜陵的户籍制度改革顺势而行。至去年末,该市总人口为74.0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8万人,非农业人口43.21万人。

“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是关键。”铜陵市委书记姚玉舟说。为此,铜陵相继出台了《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和一元化户口登记、就业、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相关10多个子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实行一元化户籍登记管理方面,铜陵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对全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化户口性质的划分,凡是具有铜陵市户籍的人员,统称为“铜陵市居民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和“农业家庭户”变更为“居民家庭户”,在就业、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口性质证明。

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的目标是,彻底破除城乡居民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按照计划,铜陵将于明年全面建立全域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届时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作者: 宫礼 向前 夏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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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需挂靠

据新华社电 广东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出新规定,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这是刚刚推出的《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作出的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22日介绍说,本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

《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方案》还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至县(市),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根据《方案》,将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支持社会人士成立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专家说法

“社团登记不需挂靠是有益突破”

昨天,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听到“广东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需挂靠”消息,说广东的“有益突破”有望成为全国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降低,规范行业管理的政策先导。

现行规定要求各类社会组织,需要先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注册。这一要求导致很多民间社会组织登记难。有说法称,中国有数百万“草根”组织没有登记,没有合法身份。

王振耀说,这种说法的准确性不好判断。但据他了解,目前一些民间专业化的服务性组织,由于起点低,启动资金少,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非常难,只能勉强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因为缺乏政府支持,生存状况堪忧。

他举例说,很多民间自闭症儿童服务机构,都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以经济组织的面目在运行,发展中遇到诸多问题。但在国际上,这些自闭症儿童服务机构,毫无疑问是公益组织,政府要给予资助。

王振耀认为,今年,民政部释放出很多好的信号,比如明确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意味着上述三类组织的登记门槛大大降低。

北京情况

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

今年,北京市也推出破解社会组织登记难的新办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兼任业务主管部门或帮助寻找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北京市还大力扶持残联、妇联等,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出任领域内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

然而,近一年过去,除中关村的新经济社会组织外,只有为数不多的民间组织,通过各自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实现登记,通过民政局作业务主管,直接登记的更寥寥可数。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魏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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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案例:张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双方签约时,房主并未到场,仅有房屋居住人赵某持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主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对张某说没有问题,于是张某便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张某联系赵某时,对方不是不接听就是已关机。经查,赵某原系房屋承租人,其伪造了授权委托书骗取了该房款。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购买二手房,最重要的就是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合法性。首先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产权证的真实性以及该房产的产权来源和产权记录。确认产权证所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还需要确认卖方产权的完整性,了解所购房屋有没有抵押,有无债务负担,有无产权纠纷,是否被法院查封,以及共有产权人等。其次要明晰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范围,如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出售的。再次是审查卖房人是否为真正的房主。这就需要查阅卖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最后一定要合法地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必须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才能真正成为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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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资格购买政策房有何风险?

案例:宋某一家五口蜗居在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里。为了解决实际困难,宋某于2009年10月申购经济适用房,但工作人员在审查他的档案时发现,早在2006年她就购买过一套经适房,这意味着她已经没有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了。宋某觉得奇怪,她过去从来没有买过经济适用房,怎么会有购买记录呢?经过调查后她才发现,原来是一名陌生男子冒用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通过伪造她的签名,申购到一套经济适用房。对这名男子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

政策性住房,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两限房的有关贷款政策比照政策性住房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建委现在将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限价房等都划到政策性住房的范围内。

购买政策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户口、家庭年收入、住房情况等。只有全部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购政策房。由于政策房的价格要远低于商品房,有些人就冒用他人资格购买政策房,这是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第26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男子冒用她人身份骗购经济适用房,已经构成诈骗罪,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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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兑现售楼广告上的内容能要求赔偿吗?

案例:开发商在某售楼广告中承诺其所售的小区将有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花园绿地等综合配套设施,但在房屋实际交付后,业主们发现小区的实际绿地远远少于2000平方米,其他配套设施则没有完全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得出最终定论,于是业主们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在实践中,很多开发商都未将用以吸引购房者的具体广告内容写入到销售合同中,这就造成了双方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理解,引发矛盾。开发商认为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仅仅限于销售合同中明文约定的内容,而购房者则认为开发商应完全按照广告宣传的内容提供房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即使在销售合同中没有写明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所说明的内容,但如果该部分内容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兑现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赔偿。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广告中应允的内容向购房者提供符合要求的绿地等配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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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案例: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金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某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根据这份方案,该村将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村里的土地,村委会将本村344亩土地全部用于开发房地产,修建别墅。后来别墅修好后,村委会就开始对外出售。北京市相关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认定该村开发的别墅属于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和没收,并对建设、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了处罚。如果已经购买了村里盖的房子,购房人会有什么风险呢?

2007年6月18日,原建设部发出《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针对当前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销售的行为,特别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明确指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通知》第4条要求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小产权房”是违法的,如果购买将会面临着各种风险。首先是质量风险。建设小产权房的项目一般没有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使得开发建设缺乏监管。这一方面会使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房屋很少能得到正规验收部门的验收,使得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的保修难以保证,救济途径也很艰难。其次是产权风险。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即由建委统一颁发的房产证。现行小产权房颁发的产权证一般是由村委会或者是乡镇出具的房产证明,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在购买以后,也不能合法地转让过户。最后是法律政策风险。由于小产权房一般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正式批准,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遇上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就有可能就会导致一些项目停建甚至被强拆。那么购房者只能向开发商索要购房款,但是由于对开发建设单位监管的缺失,购房者可能会遇到房、钱都拿不到的两难境地。另外,当小产权房所占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时,由于买受人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样购买者所得到的补偿将会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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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大楼坍塌埋13名工人致6死7伤

新快报记者 林良田 实习生 陈慧敏 通讯员 汕消

  昨日下午3时57分,“轰”一声巨响,汕尾市汕尾大道一栋9层高在建楼房发生坍塌,塌方面积约500平方米,13名工人瞬间掩埋在废墟下。至晚上7时28分,消防部门已救出全部被困人员。记者从当地相关部门获悉,13名被救人员当中,6人死亡,7人受伤。除1人重伤外,其余均无生命危险。目前,事故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突然塌楼工人喊救命

  昨日下午4时许,途经汕尾大道的陈先生经过一栋9层高的在建楼房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只见工地里的楼房瞬间倒塌。“很大的响声,看到塌楼后大家都在尖叫,不停地喊‘楼倒啦’‘死人啦’,工地里也有人大喊救命。”陈先生说,因为工地外墙被一张安全网遮住,且建筑工地被围墙围起来,入口处的门也未打开,因此看不清楚大楼内的具体情况,也未见工人从里面跑出来。

  住在事发现场旁边7楼的李女士称,事故发生后,她听见在塌楼处大约5楼的地方传来一把男人凄厉的叫喊声,“他一直在喊救命,刚开始喊得很大声,慢慢就没怎么喊了,持续约半个小时,估计是被压住了不能动。”据了解,在建大楼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是某银行汕尾分行的培训中心,已建至9层,坍塌部位位于大楼右侧5-8层,塌方面积约500平方米。

  受困获救全身沾满泥

  李女士称,倒塌楼房于去年年底开始建起,此前未见发生任何事故。从她7楼的房间窗户看,施工现场一片狼藉,5楼楼面散落了一堆原先搭建好的铁架。

  报警十多分钟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陆续赶到现场。“我看见两个工人被抬了出来,头上都是血,全身上下沾满了水泥。”另一目击者老陈说,现场有许多人围观,警方在工地四周拉起了警戒线,数名被困工人被救后坐在一边休息,并无大碍。而多名闻讯前来的工人家属因情绪激动,不顾警察劝阻强行进入事发工地。

  对于事故原因,有传言称由于工程赶进度,一个月加建5层,因此水泥凝结不够,过早拆板所致。当地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事发时,整栋楼房中间部位一根柱子不堪重负断裂,导致楼房部分坍塌。不过,事故原因还有待相关部门核查。

  争分夺秒

  3个多小时救出全部工人

  昨日下午,汕尾市消防部门接到110指挥中心的警情,立即调派人手赶赴现场救援,第一时间抢救出3名被困人员。消防官兵争分夺秒,利用破拆工具剪断钢筋等障碍物,紧接着又救出3名被困工人,但这三人伤势较重,被转移到医院救治。

  救援期间,汕尾市多位领导也赶赴现场指挥工作。

  下午5时许,海丰及陆丰消防部门分别派出攻坚消防人员支援。至昨晚7时28分,最后3名工人从钢筋混泥土中获救。至此,13名被困人员被全力救出。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消防部门仍在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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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仅10家央企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负面信息

法制网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 张维

       截至2011年11月15日,共有65家央企发布201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约占央企总数117家的56%。而在发布报告的62家央企(有三家企业因故未纳入统计)中,“能在报告中实事求是地对企业在本年度履责方面所发生的负面信息进行披露的则更少——仅有10家(占16%)”,这是于今天首发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研究报告2011》(下称《研究报告》)中所披露的。

      《研究报告》显示,在报告可信性方面,有95%的报告阐明了编制依据,有超过一半的报告请了专家或机构进行评价,但以更严格的方式,即主动请第三方对报告予以审验或评级的仅占29%。此外,有20家企业在其报告中引入了外部评价来印证其社会责任的履责状况,这些外部评价有的来自政府、社会给予的认定或嘉奖,有的来自于利益相关者或受助者的评价,增强了报告的可信度。

  但能对企业在本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负面信息进行披露的很少,仅有10家。其中,6家所披露的负面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但“篇幅较少,只是作为事件进行描述”;1家是对查结的商业贿赂及腐败案件的披露;1家是对员工违纪处理的披露;2家是产品质量事故,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虽然今年经过第三方机构审验、披露公司的负面信息的报告有所增加,但占报告总数比重仍然较低“,《研究报告》称。《研究报告》同时认为,选择性披露的痕迹较重,过于突出宣传与广告效用,缺乏披露负面信息的勇气与反省的诚意,以致于越来越像一本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

  《研究报告》由北京东方君和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系首次发布,以后将于每年度11月底左右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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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行使相邻权吗?

案例:姜某承租了孙某的一处房屋,但是租住后不久,其邻居便在自家院里养猪。因为与姜某所租住的住房仅有一墙之隔,经常散发出阵阵恶臭飘进姜某的院子里,令人作呕,对姜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姜某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形之下,就涉及到了相邻权的问题。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的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承租人作为该不动产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房屋时,也应当秉承相邻权的要求。《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姜某有权要求邻居停止在院子里养猪,如果对方不同意,姜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