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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为2.9年

11月27日,由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在广州召开。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透露,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

李建伟说,最近几年,中国民营企业又取得了很大发展。在国内的2272家上市公司中,有1268家为民营上市企业。李建伟说,从回报率来看,民营企业的回报率也高于国有企业。

与此同时,李建伟透露,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他说,中国的民营企业起步时间短,拉低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但导致民营企业“短命”的原因在于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他分析,民营企业“短命”的一个外部原因是目前的法治环境尚有待提升。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还处于劣势。但李建伟也强调,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

“如果说,还有哪一种风险能把企业击得粉碎,那就是食品安全,这足以致命。”李建伟说,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一定要诚信经营,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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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与第三人同居有什么后果?

案例:王某系安徽人,2005年与同村的刘某结婚,第二年生有一子,但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一直比较淡薄。后来王某到北京打工,结识了一起打工的姑娘李某。不久,两人便租房过起同居生活,之后也生有一子。在老家的妻子刘某从别人的口中得知自己丈夫的事情,十分气愤,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刘某能要求王某赔偿吗?

婚外与第三人同居的,可能导致离婚以及使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刘某如果起诉离婚,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如果婚外与第三人同居,而且还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会构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法》第45条又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是构成重婚罪的。如果夫妻一方构成重婚罪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保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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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刘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此后,女方便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便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这类案件法院能够受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规定来处理。在本案中,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由男女双方一同进行了出资,根据等分原则,并考虑到男方对财产的贡献较大,可将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由双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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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领结婚证?

案例:小张(男)和小吴(女)从一个村出来都在北京打工,自幼青梅竹马。按照村里的乡俗,女孩过了18岁以后就可以嫁人了,于是小吴便在自己18岁生日时和小张回老家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因女方未满20周岁,不予办理。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领取结婚证呢?

首先,只有双方年龄都达到法定婚龄的,才能结婚。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其次要求男女双方所做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外,法律也规定了领取结婚证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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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赴日研修调查:诱惑与代价

赴日“研修”实情调查

  《环球》杂志记者/焦东雨 易萱 张月

  驻东京记者/冯武勇

  驻济南记者/滕军伟 邓卫华

  实习记者/苏莹

  “日本蘑菇女工!无押金!无抵押!无担保!”“日本西红柿女工”“日本缝纫女工”“日本印刷男工”“日本电焊男工”“日本水产男女工”……

  这是一家赴外劳务网站的招募广告,令人眼花缭乱,暗示着日本劳务市场的繁荣。

  赴日“研修”真实情况到底如何?《环球》杂志记者采访了一些曾经赴日的“研修生”,实地探访了雇佣中国“研修生”的日本农户,并且访问了相关学者、专家及业内人士,希望能揭开赴日“研修”的神秘面纱。

  15万~40万的诱惑

  如果现在有一份工作,上岗只需具备高中或中专学历,年薪却比现在从事的工作更高,且工作在日本,你会动心吗?

  这样的机会似乎俯拾皆是。

  《环球》杂志记者通过QQ联系上了济南一家劳务公司,网页信息显示该公司“专业办理赴日留学、赴日‘研修’业务”。记者从他们那里了解到要去日本“研修”有两个关键:一是要有最初级的日语基础,二是手头起码要有3万块钱(人民币,下同)。

  对方如此介绍,“去日本必须是(国内)日语4级才可以,或者是有学习日语150个小时的证明;费用约需3万1千元(含签证)。先交1万2千元的签证费,如果办不下来会原数退还。剩下的等暂留资格证下来,您可以顺利出国劳务时再交。”工资“每小时约56元,一天8小时,一周6天。加班费比平时工资高50%。”

  这些情况,在赴日归来的几位“研修生”接受《环球》杂志采访时基本得到确认。

  宫海云是山东青岛人,中专学历,2007年办理赴日手续时,向中介公司交了2万3千元,外加2万元押金(回国时退还)。没有日语基础的宫海云还花了3500元接受了日语基本会话的培训。在日本“研修”期间,宫海云从事蘑菇装箱的工作,2010年11月回国。她告诉《环球》杂志记者,三年总计收入20多万元。目前,宫海云自己经营着一间十多平米的休闲男装店。

  通过宫海云的介绍,亲戚周信辉于2008年加入赴日“研修”大军,在日本做印刷工。仅仅晚了一年,周信辉多花了不少钱,他交给中介公司的费用将近4万元,另外还有4万元押金(回国一个月后得以退还)。2011年5月底回国时,他也赚了20多万元。赴日前,周信辉在纺织厂工作,回来后在青岛一家服装公司打工。

  山东泰安人刘传福,2002到2005年在日本“研修”,他从事的是机械加工。由于比较能吃苦能加班,三年下来刘传福赚了50多万元。现在刘传福自己开了一个小型中介公司,目前还不具备单独派遣劳务人员的资格,于是依托一些规模较大的、信誉较好的中介公司,替他们招聘想去海外劳务的人。

  刘传福赴日前在泰安一家台资企业工作,每个月工资只有400元左右。刘传福家里条件比较差,抱着“能多赚点钱,也能见见世面”的想法,在朋友的介绍下去了日本。宫海云、周信辉赴日“研修”基本上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

  《环球》杂志记者从山东省威海市商务局了解到,“研修生”在日本3年,平均合同纯收入为15万~40万元。农业种植等行业收入相对较少,机械电子等需要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行业收入相对较高。

  做印刷工的周信辉在日期间的具体收支情况是这样的:第一年月薪约5000元,第二年通过技能考试,转为“技能实习生”后,基本工资提高到月薪约9500元,加上加班费一个月差不多能有1万2千元左右。吃饭自己做,每月花费不到1500元。房租每人每月1000多元。再除去缴纳健康保险(报销70%),厚生年金保险(类似中国的养老保险,共交了两年,回国时有专门机构办理退还)等各种支出后,每月能剩1万元左右。

  比较周信辉、刘传福、宫海云三人在日“研修”期间的住宿条件,周信辉算是最好的。他与另外一人合租的房子有五六十平米,一人一个卧室,客厅用来做饭、洗澡等,水电费不超过一定限制则免费。

  三人中住宿条件最差的是宫海云,“一开始人少,五个人一个房间,最后人多的时候就换成大的房间了,十个人一个宿舍。”

  他们都是自己做饭吃。“周日休息时去买好一个星期的菜,自己做饭。日本的菜比较贵,但经常有打折的蔬菜,常吃的包括白菜、土豆、豆芽等。自己做饭比较符合中国人的口味,也省钱。”刘传福说。刘的周日安排除了买菜,还“经常骑自行车去附近的海边溜溜,约朋友聚聚,吃饭喝酒聊天等”。

  在日本主要农产品基地茨城县鉾田市,《环球》杂志记者探访了两家农户,他们分别雇用了5名中国“研修生”,从事的工作是农业种植。由于鉾田市地处偏僻,中国“研修生”除了劳作外很少有娱乐活动,只有晚上看看电视,但也都是日语节目。

  当然,也有像宫海云这样的“研修生”利用闲暇时间学日语。2010年7月,她在日本参加考试,只差三分没能通过日语能力考试二级(一级为最高级)。

  刘传福说,“同去的有人达到了日语一级的水平,回来之后很多人都在日企或从事跟日本有关的工作。”

  日本农户高根泽家的中国“研修生”万珍珍则希望,回国后能找到一个满意的对象,然后用这几年攒下的钱做个小生意。

  “就是打打杂,当当下手”

  按照招募时通常的分类,来自山东的宫、周、刘在日“研修”对应的工种分别是“蘑菇女”、“印刷男”和“机械男”。

  对于“蘑菇女”的称谓,宫海云解释说,“其实不是种蘑菇,是日本农户将收获的蘑菇包装后,我们把蘑菇装到箱子里面去。”当然,从事纯粹装箱工作的“也有日本人”。能由机器代劳的,比如“封箱”,就由机器替代了。她觉得,“这个工作三年下来都不是很累。”

  周信辉在名古屋的一家印刷企业工作,印刷类似于传单、小杂志、小书、儿童报之类的东西。在他看来,“中国人去了不可能安排很好的工作,就是打打杂,当当下手。”

  刘传福说,赴日后并没有什么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一些需要专门技能的工作,如电焊、缝纫,日方都是要求工人在国内已经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我原来在国内的厂里做机械加工,去日本之后就从事性质相近的汽车配件加工。”

  在山东省,威海市派出的赴日“研修”人数占全国总数的1/4,算是赴日“研修”第一大市了。据该市商务局介绍,赴日“研修”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涵盖了农业、水产、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电子行业等。

  然而,旅居日本、因披露“在日‘研修生’非人待遇”而知名的作家莫邦富在接受《环球》杂志采访时表示,日本国内劳动力严重不足,尤其是“3K”行业——繁重(kitsui)、肮脏(kitanai)、危险(kiken)的工作——如农业、畜牧业、食品加工、海鲜加工、电子、运输、纤维制造、机械制造等,通常被日本本国劳动者不屑一顾,而中国赴日“研修生”则填补了这个缺口,成为这些行业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他们也逐渐沦为“低薪劳动力”的代名词。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赴日“研修”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来自威海市商务局的统计显示,赴日“研修生”中以初中、高中毕业生居多。

  在接受《环球》杂志采访的赴日“研修”人员中,宫倩倩算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一位,毕业于青岛某旅游学校商务日语专业,大专学历,曾于2008到2009年赴日在温泉酒店“研修”一年。与社会上自主报名赴日“研修”有所区别的是,宫倩倩是通过学校选拔参与的“研修”。

  宫倩倩在校期间学的是商务日语,而赴日“研修”期间所从事的是在温泉酒店整理客房、摆料理、做向导、点菜、撤洗餐具等工作。对于工作强度,这位1989年生的女生表示,“说实话,有点累”。

  加班的期望与纠结

  如刘传福所言,许多人赴日“研修”就是抱着“能多赚点钱”的想法。他向《环球》杂志透露了3年赚到50万元的“秘密”:每天固定工作8小时之外,选择加班多赚钱,加班费每小时50多元,“我一般每天工作15个小时。”

  其实,在2010年7月日本修改相关法规之前,在日“研修”3年中的第一年是不允许加班的。宫海云说,“在国内签的合同就写明了第一年(约合人民币)4500元一个月,一天工作8个小时,一周休息两天,不许加班。第二年转为技能实习生后才可以加班。”

  宫海云加班并不多,每天最多一个半小时。加班费根据地方富裕程度有别,她所在的地方算较高的,一小时约70元。“不加班的时候也会去找领导,让他们给我们加班。”宫海云说。

  周信辉的表述更直白,“其实心里都想着加班,因为加班有加班费,但人家不给你安排你也没办法。”

  一些赴日“研修生”将“拼命加班”视为赚钱的秘诀。这让人联想到那些“研修生过劳死”的新闻。

  2005年赴日“研修”的江苏人蒋晓东在一家金属零件电镀厂工作,2008年6月在宿舍睡觉时突发心脏病死亡。蒋的考勤卡显示,他病发前三个月内每月加班时长100小时左右,2007年每月平均加班150小时,甚至一度高达180小时。

  2010年日本相关机构认定蒋晓东因长时间工作导致过劳死,这成为日本首次认定的“研修生”过劳死案例。

  日本外国“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指出,“蒋晓东的过劳死只是冰山一角”。

  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在日“研修生”死亡35人,其中16人死于心脑血管疾病,2009年死亡27人,9人死因为心脑血管疾病。另有日方相关统计显示,尽管在日“研修生”多为青壮年,并且在出国前通过了体检,但死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比例却相当于日本同龄人的两倍。

  除了付出健康的代价,赴日“研修生”的加班也存在其他令人纠结的问题。

  山东人李青智2007年底赴日“研修”,希望能学学如何做日本料理,不料被分到一家家具工厂,工作主要是打扫卫生、焚烧垃圾。根据公司记录,第一年李青智总计加班1180多个小时,加班费约30元/小时,总计3万多元。然而,这笔加班费却被一拖再拖,在他和工友的多方投诉之下,直到2009年7月老板才支付了一半,另一半要等他们回国时才支付。

  宫倩倩在温泉酒店的加班费标准与李青智相似,大约为30元/小时,这个标准低于日本最低工资标准一半左右。而与宫倩倩一起工作的日本学生,加班费则约为70多元/小时。宫倩倩很不平,“(日本学生的)工作也比我们少,他们一天的工作我们都看在眼里”。

  工资被“代为保管”?

  在《环球》杂志采访的几位“研修生”中,宫海云和刘传福表示没有遭遇过克扣工资事件,但周信辉的情况有所不同。

  “公司压我们的工资,每月扣约2700元,三年一直如此。比如第一年月薪5000元,发到手里只有2300,其余的据称给打到我们银行卡里。如果要往家汇钱的话,得跟公司协商,他们会把钱取出来给你寄回家。要有急事用钱,也得申请,几天后才发下来。”

  “说好听点是人家帮你管着钱,说不好听点就是压工资。”周无奈地表示,“刚去时我们也向‘组合’(日方中介)反映,但不管用,你改变不了。”

  与劳务人员相比,以学生身份赴日“研修”的宫倩倩在工资待遇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她告诉《环球》杂志,“每个月发约1000元生活费,其余约2000元由会社代为保管,要等到回国那天才发”。

  中国驻日使馆商务处工作人员李璋发接受《环球》杂志采访时指出,“这实际上是变相占用这笔钱作为自己的流动资金”。

  对于日方克扣工资,莫邦富如此分析,大型的日企一般管理比较正规、福利待遇也比较高,加上出于名声考虑,都极少雇佣“研修生”。而“研修生”所在的农业、渔业等低端产业,多为大企业下端供应链上的小型企业和手工作坊,他们为大企业提供原材料,被上游企业压榨。同时,这些小企业、小作坊管理相当不规范,很难给予“研修生”与日本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障和待遇,所以很多时候他们的工资会被无故克扣,甚至需要超时加班才能领到薪水。

  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彭光华接受《环球》杂志采访时指出,其实中方的派遣企业也存在克扣“研修生”工资的情况,日方企业将钱支付给中国管理方,却被扣除了高额管理费用。日本有一些社团帮助“研修生”跟违法的日本企业打官司,赢了以后得到的钱,比如一百万,中国管理方有可能扣去很大的比例。

  据李璋发介绍,现在“研修生”反映扣护照、扣薪水等问题比以前少多了;同时,“研修生”在法律和维权意识上也比过去强多了。

  2008年12月,国际组织人权委员会发布报告,建议日本对剥削“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雇主“予以惩罚和制裁”,并建议日本考虑修改“研修生”制度。

  劳务链条上的四个角色

  在中国国内,赴日“研修生”的招募流程一般是,派遣机构与县劳动局等当地政府部门合作,通过电视等媒体广告招人,招到人后由派遣公司向日方接收单位通报,后者再派人前往中国面试,面试过关后,赴日“研修生”需要在国内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包括日语、日本生活习惯、相关“研修”制度等。根据2010年7月新出台的“研修”制度,“研修生”出国前就要与接收单位签订用人合同。

  开放“就劳”会取代“研修生”吗

  《环球》杂志记者/张月

  实习记者/苏莹

  赴日“研修生”制度是日本在特殊时期、特殊国情背景下产生的特殊政策产物。

  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彭光华在接受《环球》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日本开放“就劳”(在日本就业)政策的完善,“研修生”制度或许终有一天会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据彭光华介绍,赴日“研修生”计划的出台源自当年日本自民党的政治策略。上世纪70年代,在两次石油危机和电子革命的大背景下,日本大公司在国际上大举扩张,但国内很多中小企业都濒临倒闭,根本招不到人。而自民党是农林牧副渔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利益代言人,为了救活这些中小企业,便设立了“研修生”制度。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日本中小企业无需向“研修生”支付最低工资,那时候“研修生”的工资要比最低工资低很多。

  然而,日本一直严格限制“外劳”的进入,舆论认为外来务工者会抢了本国人的饭碗。所以日本政府向民众宣传说,“研修生”是来“学习”的,等他们把技术学到了以后,会回去为他们自己的国家服务。这样舆论才能够接受。

  过去,在日本获得工作签证非常难,单纯以“就劳”为目的的工作签证是不被认可的,但是去日本“学习”的“研修生”可以取得入国资格并在当地劳动。所以,最开始实行的赴日“研修生”计划相当于一种法外的政策,是自民党特别许可的非正常制度。

  彭光华介绍说,目前,日本政界、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于“研修生”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就是不鼓励。

  从政界来看,民主党上台以后,直接提出了开放“就劳”的法案(目前还未通过),认为“研修生”和一般劳动者没什么区别。“研修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产物,除了签证方面有一个特殊渠道之外,其他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现在日本国会里面也有人提出开放外国人“就劳”,这样就相当于要废除“研修生”这种特殊的制度。

  从法律界来看,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告诉日本社会,“研修生”必须与日本普通劳动者享受一样的待遇,不能受到任何歧视。这意味着,现在“研修生”也适用于《劳动基准法》,要对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日本企业吸收“研修生”的利润空间就会降低,基本已经无利可图。

  彭光华认为,从整个趋势来看,日本将来可能会废除“研修生”制度。任何外国人,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办理去日本的工作签证,这样才会有更多、更高层次的人以更多的形式去日本正常工作。

  “研修”的演变

  日语里“研修”二字与中文类似,意为培训、进修,但并非简单劳动力的代名词。

  1981年,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研修生”制度,起初的规定是外国人在日“研修”为期一年。1993年,在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推动下,建立了技能实习生制度,“研修生”在完成一年的学习或劳动后,可以“技能实习生”身份在日本再工作两年。

  2010年7月,日本开始实施新的“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原本要等一年后才可转为“技能实习生”的“研修生”,在新制度下一个月后即可取得“技能实习”资格,作为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并在最低工资、劳灾保险等方面依法享有与日本劳动者同等权利。

  中国驻日使馆商务处李璋发接受《环球》杂志采访时介绍,中国从1993年开始对日派出“研修生”,目前在世界各地对日本的劳务输出中,中国是规模最大、也是最稳定的一个来源市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林新奇告诉《环球》杂志,中国人赴日“研修”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早期,一些学历、素质相对高的中国人,都愿意做“研修生”,只要能出去就行,因为那时候到日本打工赚钱,对很多中国人来说都有吸引力。现在,赴日“研修”对学历高一些的中国人来说吸引力已经不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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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的作用

暂住证的关键作用

两个相同案例     不同赔偿结果

 

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一:

李道文是临时工,被雇主张XX雇佣做零散活。2010年4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在朝阳区东三环十里河居然之家家具广场后面给雇主张XX运送石头时,由于叉车起重时石头倒下,把其左手大拇指砸伤。后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10级。

对于残疾赔偿金法院判决支付53476元:

案例二:

张国强临时工,被雇主易XX雇佣做门窗安装活。2010年9月12日跟随雇主易XX到其承包的海淀区门头馨村北一区175号的一房主家中装安门和窗套,下午两点半左右在工作时间内在据门套时左手小指和无名指被据拉伤。后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10级。

对于残疾赔偿金法院判决支付23972元。

残疾赔偿金判决依据和标准

两个案例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不同的是:

案例一:2010年判决适用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得到1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53476元。

案例二:2011年判决适用2010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13262元计算得到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3972元。

通过对比可见两个判例适用的都是2010年北京的标准。究竟什么原因造成的同样的伤残系数,在同一法院,后判决的数额比先判决的数额还要底一倍多呢。原因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德标准不同,前者李道文提供了来北京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而后者没有,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李道文据此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北京,适用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者则根据一般原则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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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看园丈夫摔伤 台湾老板照样赔偿

 

夫妻看园丈夫摔伤   台湾老板照样赔偿

——唐克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唐克斌2009受雇于台湾老板林XX,在怀柔区慕田峪村林XX住处看护果园,饲养动物。20091219唐克斌中午从镇上买大米回来,骑摩托车到慕田峪村南撞到路旁边石墩上摔到路旁深沟受重伤。由于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申请法律援助后,援助律师通过两次怀柔现场取证,两次法院开庭,一次法官调查取证。最终判决支持20余元赔偿金。

 

案情简介:

唐克斌夫妇2009712到怀柔区慕田峪村14号的林XX住处工作,给看护果园和,饲养动物,雇主提供住宿,月工资1800元。20091219唐克斌中午从镇上买大米回来,骑摩托车到慕田峪村南撞到路旁边石墩上翻入深沟受伤。 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挫灭伤,医药费雇主全部承担,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赔偿发生争议,唐克斌申请法律援助并起诉到法院。

办案过程:

2010426接待唐克斌,了解案情,做接待笔录,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复印病例,由于缺少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材料,所以告知需要去现场调查帮助搜集一些将来诉讼有利的证据。

519早上六点出发转车到怀柔调查唐克斌伤害案件,十点到怀柔明珠广场,11点半到慕田峪村,见到唐克斌夫妇,对事故现场及宿主房屋照相,复印事故摩托车购买发票和暂住证。下午先到慕田峪工商所查询企业信息,等来将近一个小时工作人员才告知信息查询打印需要到怀柔区工商局办理。转车到区工商局查询后已经下午将近四点。89接待唐克斌,写起诉书,去怀柔法院起诉。 10月20日上午唐克斌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开庭,对方律师不认可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同时提到被告住所在顺义,申请管辖权异议,法庭当庭裁决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1110上午唐克斌案件开庭,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援助律师针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漏洞,提出希望法官亲自到事发地调查核实,以便准确定案 1128法官到慕田峪住处调查核实案情和相应证人证言;122法官约双方当事人谈话。 15日怀柔法院判决老板林XX赔偿204000余元,当事人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满意。对援助律师表示感谢!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2011316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效果:

1、由于被告不认可唐克斌事故伤害是从事雇员过程中发生的,唐克斌也没有直接证据,援助律师提请法官亲自到慕田峪调查核实案情,最终法官采纳并且调查相关知情人,对案件定性起到非常大作用。

2、对于唐克斌伤残后需要安装假肢情况,援助律师帮助联系假肢厂家,不仅安装了假肢,根据今后37年需要更换和维修假肢的证明,在诉讼中这部分将来发生的费用一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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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打工老家的宅基地会被收回吗?

案例:韩某从2002年就来到北京打工,起初父母老婆孩子都还住在老家,后来韩某在北京做建材生意赚了不少钱,在北京买了房子,就把家人都接到了北京,老家的祖宅也就空了。村里看韩家长期也没人居住,村委会就把宅基地收回,分配给了村民姚某。韩某和家人回家祭祖时,才发现老宅子不见了,原本自家的宅基地归姚某了,韩某很不满,就向村委会提出归还自己的宅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韩某的宅基地吗?

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在特殊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一般情况下,即使久住北京,其老家的宅基地是不会被收回的,但也要注意是否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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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吗?

案例:女士经人介绍与先生相识并谈起了恋爱。期间,先生为她买了两套高档衣服和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先生还时不时地给女士买各种礼物。过了一年后,女士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先生却提出,要求女士归还手机以及在恋爱期间为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共计15000元。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钱款及礼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属于赠与合同,虽然恋爱无果,但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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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对方骚扰怎么办?

案例:女方和男方分手后,男方不断阻止女方相亲,并找到女方的相亲对象透露其隐私,致使其相亲不成,又多次骚扰威胁,即使女方换了手机号码、QQ号码等,也依然收到男方的威胁恐吓,并扬言要到女方的单位继续骚扰。如果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收集、固定证据,及时报警。如果对方的行为使您的名誉、社会评价造成严重损害,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