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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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又是一年岁尾,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动人心。11月16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职责,明确了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义务人,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两大制度。

      《办法》规定,在我区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市、县(区)政府要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一类地区不低于150万元,二类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三类地区不低于50万元。在用人单位出现欠薪逃匿、破产等情形的,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和处罚措施。规定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除必须建设的项目外,上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新项目和办理用地手续;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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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严惩殴打讨薪农民工肇事者 绝不手软

重庆警方:严惩殴打讨薪农民工肇事者 绝不手软

      今日从重庆警方获悉,重庆市公安局第一时间介入11月27日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的讨薪农民工被殴打致伤事件。目前,涉嫌殴打讨薪农民工的河南信阳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两名管理人员被传讯,涉嫌殴打讨薪农民工的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
    警方介绍,11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帝景摩尔小区工地几十名农民工到工地索要拖欠的工资时,其中一名农民工遭到施工方人员围殴致伤。此案的发生引起了重庆警方的高度重视,当即组成专案组介入调查。同时,由警方联动南岸区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欠薪追讨组也迅速展开工作,将于日内为农民工集中发还欠薪。
    重庆警方负责人表示,将一如既往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对黑心包工头恃强凌弱,使用威胁、恫吓、暴力殴打等手段对待追讨欠薪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坚决捍卫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闻链接:
    重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追讨欠薪
    今年4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一负责人办案途经江北区三湾路中凯城市之光工地附近时,遇上一群手持铁棍菜刀的男子正在工地外追打几名中老年男子。该负责人迅速下车亮明身份制止,不料竟遭到围殴。
    警方将2名行凶滋事的男子控制后,调查得知,被追打人员系工地农民工,行凶男子均系中凯城市之光工程项目部的保安。工头俞刚为对付讨薪民工,以每月5000元工资养着一支由20多个社会闲杂人员组成的“黑保安队”。警方连夜抓获了工头俞刚、“黑保安”头目郭明全及其手下的黑打手共计18人。
    5月1日,警方对该工地进行了查封。5月3日下午,江北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对首批完成核算的80余万元拖欠工资进行了兑付发放,首批61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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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劳务派遣被滥用 派遣工权益难获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

“据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介绍。

此前,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古驰(Gucci)因涉嫌“加班黑幕”及“虐待员工”遭遇调查,劳务派遣也成了厂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怎样遏制劳务派遣乱象,一时间成为热议的话题。

劳务派遣被严重滥用

有的单位派遣工占到90%,很多在主要或长期性岗位上工作

“有一份材料显示,广东省金融系统57.4%的劳务派遣工从事主业岗位。某国有银行广州15家分支行当中有2900名劳务派遣工在一线柜台工作,占其员工的91.5%。”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彦林表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条款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执行。

在“古驰事件”中,不少离职员工也表示,深圳古驰店铺大部分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至少在两年,“我们的岗位无论怎么看,都很难用临时性、辅助性来形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曾参加两个省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他说,从检查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的现象表现得比较突出,“许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都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很多都在主要或长期性的岗位上”。

派遣程序人为复杂化

钻政策空子,阻碍调查监管,减少甚至逃避缴纳参保费用

调查表明,古驰的深圳品牌店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劳动用工制度。据深圳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科长马铎介绍,深圳的古驰店铺员工虽然归属古驰管理,但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又是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名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

“换句话说,这些员工签署的都是劳务派遣合同。我们发现,员工在签约后,首先被‘派遣’到古驰上海总部,然后再‘派遣’回深圳工作。因此,当我们需要就发生在深圳的劳资纠纷进行调查取证时,所有的调查就变成了异地调查。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调查取证会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马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而这又进一步引发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存在。“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同时,劳务派遣工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就钻空子。”胡彦林说,“如广东省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广州、深圳等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广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到江西、广西等外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当地参保,以此来减少参保的费用。也有的单位就干脆不给派遣工缴纳保险费。”

劳务派遣工职业空间小

劳动关系不稳定,保障措施不到位,难以得到长期培训

“现在多数派遣单位没有工会,有的用人单位的工会也没有把派遣工纳入其中,所以劳务派遣工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超时劳动、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以及业余生活单调单一等现象比较突出。”胡彦林介绍。

早在2010年12月,由几所大学的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曾“卧底”调查可口可乐公司装瓶厂的劳务派遣工状况。调查始于2008年7月,北京、广州、杭州三地9名大学生参与了活动。调查小组成员以普通打工者的身份进厂打工,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可口可乐装瓶厂及其供应商进行了调查。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很多派遣工在可口可乐装瓶厂工作时间都在2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并且很多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比如流水线上的装瓶、转瓶、检瓶、灌浆、标签等以及包装、叉车、司机等等。调查发现,有4家装瓶厂派遣工人旺季每月加班都在100小时以上,远远高于法定的36小时。

陈斯喜认为:“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带来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往往都只是想利用派遣工比较年轻、容易创造劳动价值的这段时间,而没有长期使用的计划。而这又使得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很小,尤其是很难得到应有的培训。”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作者: 张洋 白龙 蔡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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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近些天,小胡有些犯嘀咕,原来,小胡在婚前曾经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因为是期房,未能及时领到房产证。婚后不久,房产证发到了小胡的手中,可这房子究竟算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法律上判断婚前婚后财产,是以“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为判断标准,而不以实际拥有或控制财产的时间为准。案例当中提到的房产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对个人财产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8条所提及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种财产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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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什么?

案例:小敏和小强是两夫妻,今年,两人新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做生意急需用钱,小强便去找了他的老同学小刚,愿意以购房时70%的价格卖掉老房,小刚同意,一个星期后交了房款。小敏得知此事后,认为价格太低,不同意买卖,便以交易行为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买卖无效。小强与小刚之间的买卖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在此期间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这种平等的处理权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小刚有理由相信这是小强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他和小强在谈论买卖该房屋时小敏在场,那么小强与小刚之间的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小敏不得以她不同意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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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案例:李某(男)和王某结婚后,双方对财产作出约定,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后来李某辞去工作,拿出自己积蓄的10万元,又向好友黄某以个人名义借了5万元,然后以李某个人名义投资开办了一家饭店。夫妻二人针对饭店的归属等问题作出了一个书面约定,明确了饭店归李某个人所有,盈亏与王某无关。在此过程中,李某均未向黄某告知他们夫妻之间存有财产约定。后因经营不善,饭店不得不关门,李某不但没赚到钱,还亏了5万元。黄某找到李某与王某,要求二人还钱,但多次交涉无果,只好起诉到当地法院。那么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效吗?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吗?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第三人有效是有条件的。《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规定,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由夫或妻一方清偿;否则,另一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夫妻双方不能明确证明第三人黄某知悉其财产约定,因此李某和王某应该共同清偿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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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老工伤”待遇今后有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事故久拖未决、待遇久拖不付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 王斌)太原市医保中心今日通报:101户大中型企业的30999名老工伤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之内,他们的工伤待遇今后将有保障。

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已受到工伤伤害的人员。太原市医保中心工伤科科长李景嵘介绍,太原市是一个拥有340万人口、100多万城镇职工的能源重化工基地,辖区内老工业企业众多,职业伤害风险高,工伤事故多,伤残人员多,工伤费用大。“纳入统筹前,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比如伤残津贴、护理费等,由企业自行管理和支付,存在工伤事故久拖未决、工伤待遇久拖不付、待遇水平千差万别等诸多问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势在必行。”李景嵘说。

“让咱‘老工伤’人员也入工伤保险,这心里就是踏实。”太原一家机械制造公司老工伤人员杨志勇(化名)说。2004年,杨志勇工作时不慎砸伤右腿,住院治疗了6个月。当时,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单位负担了一部分,自己出了一部分。出院后,他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不能正常工作。单位有关负责人告诉他,由于单位效益不好,要离开工作岗位的话,单位会考虑给予适当工伤待遇,每月500元。“给这点儿钱,原因很简单,因为我已经不能为单位‘挣钱’,光花钱。”杨志勇说,这点儿钱有时也无法保障,他只能打零工增加收入。最近,他接到了单位通知,他们这些老工伤人员被纳入工伤保险。这就意味着,原来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现在,他每个月可以领取各项工伤待遇将近2000元,有了保障。”

“此前,为了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我们曾做过试点工作。”李景嵘介绍,今年以来,太原市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快了老工伤纳入统筹的工作步伐。截至目前,太原市已将太钢、太铁、太重、东山煤矿、晋东、十三冶等101户大中型企业单位的30999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将符合规定的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都列入了统筹支付范围。“这样做,除了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还减轻了企业负担。”李景嵘表示,目前,太原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人数达到了省政府确定的全年目标任务。

据了解,太原市人社局负责老工伤资格确认,市医保中心负责认定和鉴定信息确认和录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提醒,目前尚未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须尽快申报,以确保老工伤人员一个都不少地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之内。

作者:王斌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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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全国22省律协、上百名代表召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并表决通过了由全国律协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立法建议稿(草拟稿)(下简称“律协草拟稿”)。

  通过后的草拟稿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对民诉法修改提出建议。草拟稿建议应将公民个人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另外,还建议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律协负责人表示,此次研讨会旨在充分反映律师的建议和民意,为《民事诉讼法》大修全面吸收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契合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推进民事诉讼法立法进步,促进民事司法公正。

  建议一

  合议庭成员随机选定

  律协草拟稿建议增加一条“合议庭成员的随机选定”,立案庭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并在立案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随机选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当事人共同选定合议庭成员之前,有权了解相关审判庭备选法官的基本情况。法院应当公开法官的姓名、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简历。

  解读

  可防止“关系案”发生

  全国律协认为,当前,随机选定法官已成为国际通例,借鉴此制度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行政指定制而导致的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公开法官的姓名、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简历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有因回避制度的落实。

  建议二

  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律协草拟稿建议,应增加一条:“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被告败诉的应当赔偿;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照败诉比例赔偿。”

  解读

  可加重违约违法成本

  全国律协认为,明确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有助于增加违约、违法当事人的成本,减少恶意诉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社会守约、守法意识,有助于建设法制、诚信社会。

  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写入民诉法不仅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因为败诉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当事人会在充分的权衡利弊后才提起诉讼,抑或是潜在的被告也有可能与对方协商、和解以解决争端。

  新闻链接

  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并广征民意。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11月30日,记者从网上看到,截至发稿,共征集到意见6105条。(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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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打击年底恶意欠薪 拟设立工资保障金

            南方日报讯(记者 尹辅华 实习生 詹丽萍)又到年末,在珠三角地区劳动了一年的外来工期盼着如数拿到今年的辛苦钱。但是由于总体经济状况不佳,老板卷款而逃或声称无钱拒绝支付薪酬等恶意欠薪情况的存在,由此引发工人群体性事件很可能会在之后一、两个月内频繁发生。

  如何防范恶意欠薪?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政府部门联动查企业资质,防止造假?作为珠三角地区制造业重镇的佛山,昨天特意召集近百名企业主、政府相关管理人员,为打击年底恶意欠薪集体开药方。不知佛山的做法能给珠三角其他城市在解决年底恶意欠薪方面带来哪些启发?

  建筑领域欠薪 首先管住包工头

  据了解,今年1到9月份佛山五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共检查用人单位12720户,涉及66.5万劳动者,受理投诉案件2519件,结案率为99%。共参与、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168件,涉及劳动者8000人,补签劳动合同14644个,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案件8件,处罚各类企业违法金额39.2万元,共为20752名劳动者追回工资款8041万元。

  “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尤其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是一个顽疾,比如今年南海区的桂丹颐景园建筑工地事件、顺德区以工资名义追工程款,包工头率众上访等案件,基本上都有如下违法行为:一是建筑的发包方层层转包,经过多次的转包、分包最后的承包方往往是不具备承揽工程的非法包工头;二是包工头往往没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没有资质;三是承包工程款与工人的工资捆绑,没有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表。”市人社局刘珊局长表示,因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确定性,农民工的盲目性不但使其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也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带来重重困难。

  对策:市人社部门确定在今后一两个月内,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让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尤其对建筑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将工程承包、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时候将责令发包者或者承包者先行垫付。

  提前交预防“资金” 防范恶意欠薪

  据了解,随着佛山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大,部分走大量消耗资源、能源,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能会改变发展方式,或迁移、或减产、或关停甚至倒闭。在此期间,部分企业可能采取停薪、放长假、超时加班等方式逼迫职工自动辞职,以降低解雇产生的经济补偿。个别企业可能会关闭、破产,由此引发劳资纠纷甚至是因补偿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昨日五区解决劳资纠纷座谈会上,作为省政府直管县,同时又是佛山经济第一区的顺德区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了目前处理劳资纠纷的多个疑点:“如果企业主未卷款但逃跑了,企业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变卖,以作工人酬劳?有些企业在员工入职档案上作假,谎报劳保交纳时间;有些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欠薪事件,我们目前希望企业员工自行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至今法院尚没有给我们法律答复,而近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厅都派人下顺德调研如何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简单来说,欠薪数额、程度如何依法定义?”

  对策:“在劳动保障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像顺德的案例中,就建立了租赁厂房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顺德区处理潜心逃匿这类案件起到有效的作用。这个管理制度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租业主的监管责任和建立租赁厂房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促使出租业主加大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力度。”刘珊指出,顺德区目前的办法可以及时做到让人社部门了解情况,比较好的保证了租赁厂房企业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部门昨日提出意见,各区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工资保障金制度,举报奖励制度、重大违法通报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等,要用强硬的行政司法手段对付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老板,并在政策上,在招投标等资格上,给与停标这样的处置等,同时联同公安、国土、城建等部门共同执法。

  多区做法

  三水区人社局联合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制订了三水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必须按规定存入工资保障金到指定银行才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个办法也比较好控制拖欠工资的发生。

  禅城区提出探索建立第三方代发建筑工人工资的制度,将建设单位转给承建商或者私人建筑商的工程款与工资分离,再通过银行作为第三方把工资划转到农民工的账户,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能够及时和足额发放。

  高明区劳动监察部门昨日提出首先要拓宽企业的招工渠道,提高劳动力的市场服务水平;规范企业用工的招录行为,尤其加强跨区域派遣用工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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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农民心理尊严感低政治参与意识淡薄

昨日,我国首个《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该《报告》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根据调研成果撰写。调研范围涵盖了31个省、270个村庄,共获取了4794户农户的问卷信息。《报告》从农民出发,研究农民眼中的国家和社会以及农民的政治参与。这些调研报告都已呈送给了中央有关部门,还有不少报告为中央领导所批示。

  《报告》显示,农民对贫富差距感受颇深,但暂时鲜有仇富心理,对未来比较乐观;农民对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的国家大事不太关注,政治参与度有待提高;此外,农民的尊严感可能下降,乡镇干部有疏远群众的趋势。

  “中南海担忧听不到基层的、农民的声音,也担忧好的政策出不了中南海,落实不到基层和农民中去。该报告是为了把中南海和农民联系在一起,让中南海更多地听取到农民的声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说。

  ■关键词:尊严农民的尊严感或继续下滑

  在与有钱人、政府官员、医护等专业人员交往中,农民的尊严感很低。农民的社会地位有待继续提高

  2010年温家宝总理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之后,社会各界对“尊严”展开了热议。《报告》显示,农民的尊严感趋于一般水平,既不认为自己活得很有尊严,也不认为其尊严感程度低。其中,年长者的尊严感明显高于年轻人,收入较高者认为自己“活得有尊严”的比重高于收入较低者。过半的受访者认为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其他人低一等,对自己的身份认同感持消极态度,务工者和务农者持这一看法的比重更高。《报告》还指出,在与有钱人、政府官员、医护等专业人员交往中,农民的尊严感很低。农民的社会地位有待继续提高。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邓大才认为,随着时间推移,年轻人逐渐成为农村的主力军,在贫富差距、城乡差距逐步拉大、干群关系愈加疏远的影响下,农民的尊严感可能出现下滑势头。政府、社会要在保障农民尊严方面作出更大努力,特别是在提升农民社会地位、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转变人们对“农民”的看法等方面采取更多有益的举措,使其真正“活得有尊严”。

  由于基层干部是农村各项事业的中坚力量,对基层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农民对基层干部评价如何、对基层干部的工作是否满意都影响着党群关系和乡村治理。《报告》显示,农民对乡镇干部的知晓度远不如村干部,且对基层干部工作的满意度不高,对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工作的满意率分别为57.8%和43.9%。农民对村干部的能力评价较低。村干部现有能力距离农民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村干部能力亟须大力提升。

  ■关键词:自治政治参与意识淡薄

  由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跟上,目前的村级选举有异化现象,选举成了某些人争权夺利的工具,贿选情况时有发生,村民自治有空壳化趋势

  《报告》显示,农民对国家大事选择性关注,对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国家大事最感兴趣,反之则不太关注;农民对乡镇的政治参与度最低,对村民选举参与度最高,政治参与度有待提高。

  徐勇表示,村委会选举是村级民主的起点,然而由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跟上,目前的村级选举有异化现象,选举成了某些人争权夺利的工具,贿选情况时有发生,村民自治有空壳化趋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要细化、程序化,要转换体制机制,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丰富民主形式,要在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重心则要放在民主管理上。

  此外,农民的政治参与还存在着八个方面的问题:政治知晓途径单一、政治参与意识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区域的政治参与不平衡、低收入者参与度低、青年人政治参与度低、务工群体政治参与度低、女性政治参与度低。

  邓大才建议,从完善制度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文化素质、加强信息建设、提升农民地位五个方面入手,从而促进并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民生、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等发展规划多处涉及“三农”问题。然而《报告》显示,农民对“十二五”规划的知晓度与了解度都处于较低的状态。仅有50.8%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目前农民对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知晓度与了解度都还较低,国家政策难以“入户”。

  ■关键词:信心对社会问题能正确对待

  对于新农村建设,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现在一些热点、焦点问题,农民都是能够比较正确地对待的

  然而从总体来看,农民对未来相对比较乐观。《报告》显示,农民对国家发展很有信心和比较有信心的比例之和达到89.7%;对建成法治社会表示很有信心和比较有信心的比例之和达到71.7%。

  《报告》指出,相对于对国家发展的信心而言,农民对法治社会的信心还比较低。这可能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对于国家发展更具体,与农民日常生活关系更紧密有关。对于建成法治社会的信心,农民往往基于基层法治的现状来作出评价,对现状的不满会降低对未来的预期;而对国家发展的预期,可能相对较为抽象,农民倾向于从过去与现在的对比中来看未来。

  邓大才说,中国的主体是农村,中国人的主体是农民。长期以来,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人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放眼未来,农民的信心或许能够“左右”国家的走向。农民对未来的信心情况可能与其对国家政策等的了解有一定相关性。要加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更加了解国家的发展情况。

  邓大才说,农民的心态现在还是比较健康、比较理性的。对于农民来说,第一很实际,第二他们很理性,第三是农民的心态很健康,第四我觉得农民很感恩。对于新农村建设,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现在一些热点、焦点问题,农民都是能够比较正确地对待的。但是,这种健康理性心态是暂时的,如果今后贫富差距拉大、损害农民的权益等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可能这种健康理性的心态就会发生变化。所以我希望国家正确引导舆论,同时把最真实的一面,客观、科学的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布,让大家了解事实。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杨春